平書訂卷一 分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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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書曰:民不合則離,不分則亂。

    分之合之,政教行焉。

    民之良有五:一曰士[取才為吏曰士,無今生員書辦之分],二曰農,三曰軍[塨有議在後],四曰商,五曰工[有議在後]。

    其賤有二,曰役[在官隸胥、應募徒役],曰仆[人之家奴]。

    士食于官,農軍授之田,商工食其力,工半食于官,役亦食于官,仆則食于主,民之類盡矣。

    合之奈何?十家為甲,甲有首;十甲為保,保有長;十保為鄉,鄉之長有三[即漢三老啬夫遊徼之制]:一曰正,宣教化,聽訟獄也;二曰畯,課農桑,治溝洫也;三曰巡,察盜賊,修封域也。

    五鄉立一老以總之,曰耆老[即漢縣三老],耆老統于縣,庶人在官者也,亦謂之鄉官[有議在後]。

    官與之禮,在邑在野厥制同,不同者,邑無畯焉耳。

    奸民遊食何容乎?有則甲首誡使歸于民,不聽,告之保長以誡之;不聽,告之鄉正以誡之;不聽,則執以告之鄉官而笞之,務使歸于民然後已。

    士農軍工商役各有籍[有司分掌之,而縣令存其副],仆統于主之籍。

    既分以籍之,保甲又合以籍之[存之縣令],安有不可稽之人哉?慮者旅客耳,流民耳,城中隙地,建屋千間,使人司之,編号以居旅客;城外千間,編号以居流民[有議在後],姓名鄉籍備,亦保甲之法矣。

    夫何慮[旅客初至,一月無租,後每屋月收租百錢為修葺費;流民免,其願入籍者以類編入籍]?惟行旅則勿稽,稽則擾,停十日以上亦有稽[皆鄉巡之事],稽之亦無擾也。

    天下亂吾政教者八:曰倡、曰優[有議在後]、曰僧尼、曰道士、曰左教、曰西洋、曰回回、曰盜賊,皆非民也。

    雖民亦不可有者二:曰窮民[鳏寡孤獨廢疾者]、曰乞丐,有一于此,不可以言政教矣。

    然去之有難有易,最易者倡、優,次則左教、西洋,最難者僧道、回回,而盜賊、窮民、乞丐,則不待别立一法而後去。

    何則?倡、優人所賤,惟在上不之禁,故公行耳。

    若禁之嚴,立止矣,故曰易;左教原有厲禁,西洋人在中國,與中國從其教者,蓋無幾,若于左教殺無赦,驅逐西洋,使返其國而不與通[或算法制器之人而禁其教不使行亦可],則去之亦不難。

    惟仙佛之惑世誣民久矣,卿大夫士庶莫不矢心而貞信之,其徒徧天下不知其幾百萬。

    僧居九,尼與道士居其一,俱安居坐食肆行淫穢,判然不為朝廷之民,而人不以為怪,苟一旦立法禁之,勢必驅之為張角韓山童,謆亂天下而不可止,故曰去之難。

    回回自元時入中國,至今四五百年,散處四方,自為正朔,自為服色,自為風俗,性犷悍而黨惡繁,苟無道以治之,而欲革其俗,害将不可勝言,故去之亦難。

    然則奈何?曰非術不足以成仁,非權不足以成義,以權術行仁義,而不為迂闊;以仁義用權術,而不任威刑[有議在後],則二者之患可漸消而漸滅。

    下一令曰:仙佛道甚高,僧道以邪穢不肖壞之甚惡,其令天下僧道年六十以上道高行修願為僧道者留之[初不必問其數,繼則限以名,死亡有缺而後補,年六十外無依願為僧者,由鄉而縣而郡而州藩而京師受牒披薙,而後補之。

    ○有議在後]聚而處之[擇一道院以處道士,二三寺以處僧],官衣食之,使奉其教,毋招徒,招徒者誅[以子弟為僧道徒者誅,自為僧道者亦誅],毋募化,募化者笞[布施者亦笞],毋為人誦經祈福薦亡,祈福薦亡者杖[使之祈福薦亡者亦杖],惟閉戶修其清淨寂滅之學,而其道始尊;其不願為僧道及年六十以下者,悉歸民[凡寺廟大者入官為公廨,小者聽改為民居,勿奪也。

    所誦二氏書焚之,土木毀之,銅像銅器輸官充鼓鑄。

    尼比倡優例,立禁之不留]。

    賢才舉為士,耕者授之田,武勇募為軍,有資願為商,有藝願為工者聽。

    括其地之倡尼為之配,不足者婚于民,俾人人有夫婦父子之倫,得生養安全之樂,豈不勝于邪穢不肯之僧道萬萬乎?違令者殺無赦。

    夫人特患無歸耳,苟有歸而得其養,僧道何苦不為民?況尊其教以為名,而诪張何自起哉?又下一令曰:回回本西夷之人,入中華者已久,宜用夏變夷,顧守其俗不變、不尊朝廷之法、不奉聖人之教,是亂民也,然相習既久,若痛繩以法,誅戮必多,恐傷好生之仁,今特家為勸谕。

    其願遵國法、奉聖教而革其俗者,以名聞,編入良民,簡用賢能而養其質樸;不願者亦不強,但不可複處吾土亂吾民,亦以名聞,聽其歸本國,或徙塞外耕牧為生;若既不離吾土又不遵吾法,是賊矣,将比類而盡誅之,其毋悔。

    此令下,吾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