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經大義文公刊誤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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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之素安,所以魂氣之易感也。

    是以普天之下,既和且平。

    和則無乖戾之氣,故災害不生;平則無悖逆之事,故禍亂不作。

    災害如水旱疾疫,生於天者也;禍亂如賊君弑父,作於人者也。

    孝者,天之經,地之義,而人之行也。

    人人盡孝,則心和氣和,而天地之和應矣。

    夫子遂總結之曰:「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如此。

    」蓋由天子身率於上,諸侯以下化而行之,所以至此,皆明王之力也。

    又引抑詩以明之,義取天子有大德行,則四方之國順而行之,以明明王以孝治天下,故諸侯、卿大夫皆以孝治其國家也。

     右傳之四章,釋「民用和睦,上下無怨」。

     朱子曰:「其言雖善,而亦非經文之正意。

    蓋經以孝而和,此以和而孝也。

    引詩亦無甚失,且其下文語已更端,無所隔[35]礙,故今且得仍舊耳。

    後不言合删改者放[36]此。

    」 曾子曰:「敢問聖人之德,其無以加於孝乎?」 「無」字,今文作「何」字。

    〇曾子既聞明王以孝治,其極至之效如此,於是又推廣而言,敢問夫子[37],聖人之所以爲治者,固皆本於孝矣,不知聖人之所以爲德者,果無以加於孝乎?抑亦有在於孝之上,可以緻禮[38]成化過於此者乎?[39] 子曰:「天地之性人爲貴。

    人之行莫大於孝, 行,去聲。

    〇天以陽生萬物,地以隂成萬物。

    天地之生成萬物者,雖以隂陽之氣,然氣以成形,而理亦賦焉。

    故夫子言人所稟受於天地之性,則比萬物爲最貴,以能與天地參爲三才也。

    以天地之性言之,則人爲貴;以人之行言之,則孝爲大。

    何也?人稟天地之性,不過仁、義、禮、智、信五者而已。

    専言仁,又爲人心之全德,義、禮、智、信皆包括於其中。

    仁主於愛,愛莫先於愛親,故仁之發見如水之流行,親親爲第一坎,仁民爲第二坎,愛物爲第三坎,此人所行之行莫大於孝也。

    人惟不知孝之大也,是以[40]失於自小;惟不知人之貴也,所以失於自賤。

    自賤則雖有人之形,無以遠於禽獸矣;自小則雖有聖賢之資,無以拔於凡庶矣。

    此夫子答曾子之問,必先之曰「天地之性人爲貴。

    人之行莫大於孝」,所以使人知所自貴而先務其大者。

    董仲舒謂必知自貴於物,而後可與爲善,亦夫子之意也。

     孝莫大於嚴父,嚴父莫大於配天,則周公其人也。

     此極言孝之大者。

    嚴,尊敬也。

    配,合也。

    周公,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成王之叔父,名旦,食采於周,位居三公,故稱周公。

    人子之孝於親者無所不至,而莫大於尊敬其父。

    尊敬其父者亦無所不至,而莫大於配享上天。

    惟天爲大,尊無與對,而能以已之父與之配享,所以尊敬其父者至矣、極矣,不可以復加矣!然仁人孝子愛親之心雖無窮,而立綱[41]陳紀、制禮之節則有限,求其能盡孝之大,而嚴父以配天者,則惟周公其人也。

    中庸曰:「武王末受命,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太[42]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

    」制爲嚴父配天之禮者,周公也,故夫子稱之。

     昔者周公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是以四海之内各以其職來助祭。

    夫聖人之德,又何以加於孝乎? 「來」下今文無「助」字。

    〇夫,音扶。

    〇郊社,祭天也。

    祭天於南郊,故曰郊。

    後稷,舜之臣,名棄,舜命爲稷,使教民播種百榖,始封於邰,爲諸侯,君其國,故稱曰後稷,是爲周之始祖。

    文王,太王之孫,王季之子,武王之父,名昌。

    明堂,王者出治布政[43]之堂,南面向明,故曰明堂。

    宗祀,謂宗廟之祭也。

    天以形體言,上帝以主宰言。

    夫子言昔者周公之制禮也,郊祀祭天,則以後稷配,尊後稷猶天也;宗祀祭帝,則以文王配,尊文王猶帝也。

    周公之所以尊敬其祖父如此,是以德教刑於四海。

    四海之内爲諸侯者,各以其職分所當然,皆來助祭,敬供郊廟之事。

    孝道之感人若是,則夫聖人之德,又有何者可以加於孝乎?夫子答曾子之問意已盡矣,下文復申言聖人教人以孝之故。

     故親生之膝下,以養父母日嚴。

    聖人因嚴以教敬,因親以教愛。

    聖人之教不肅而成,其政不嚴而治,其所因者本也。

    」 養,去聲。

    〇親,父母也。

    膝下,謂孩幼嬉戲於父母之膝下也。

    養,奉養也。

    嚴,尊嚴也。

    敬,禮敬也。

    親,親昵也。

    愛,慈愛也。

    本,謂天性也。

    聖人教人以孝,非強之使然,廼順其自然。

    蓋親生膝下,其初固惟知有親昵而已,未嘗知有所謂尊嚴之道。

    然一體而分,則自然有親愛不容已之情,天之性也。

    雖曰親昵,而其尊卑已自有一定不可易之序存焉,天之分也。

    此蓋其本然之所固有,而聖人立教亦非強其所無而爲之,故曰「因嚴以教敬,因親以教愛」。

    所以教之愛敬者,不過啓其良心,發其善性,而非有所待乎外也,故其教不待肅而自成,其政不待嚴而自治。

    人子之生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懐。

    「長我育我,顧我復我,出入腹我」,骨肉之親無有密於此者,生養之恩無有大於此者。

    故曰「欲報之德,昊天罔極」,言父母恩德與天地並,雖盡孝道欲以報之,亦復無有窮極。

    此皆人心固有之理,是以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聖人復恐其狎恩恃愛,而易失於不敬,於是因嚴教敬,使愛而不至於褻;又因親教愛,使敬而不至於疏。

    此聖人所以有功於人心天理,而扶植彜倫於不墜也。

     右傳之五章,釋「孝,德之本」。

     朱子曰:「但嚴父配天,本因論武王、周公之事而贊美其孝之詞,非謂凡爲孝者皆欲如此也。

    又況孝之所以爲大者,本自有親切處,而非此之謂乎?若必如此而後爲孝,則是使爲人臣子者皆有今將之心,而反陷於大不孝矣。

    作傳者但見其論孝之大,即以附此,而不知其非所以爲天下之通訓。

    讀者詳之,不以文害意焉可也。

    其曰『故親生之膝下』以下,文[44]卻親切,但與上文不屬,而與下章相近,故今文連下二章爲一章。

    但下章之首語已更端,意亦重複,不當通爲一章。

    此章[45]當依古文,且附上章,或自别爲一章可也。

    」 子曰:「父子之道天性,君臣之義。

    父母生之,續莫大焉;君親臨之,厚莫重焉。

    」子曰:「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者,謂之悖德;不敬其親而敬他人者,謂之悖禮。

    」 「天性」下今文有「也」字。

    「重焉」下今文有「故」字。

    [46]〇此章雖别以「子曰」字更端,終是承上章之意。

    父子之道天性,謂親也;君臣之義,謂嚴也。

    易曰:「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

    」以父之親言,故曰「續莫大焉」;以君之尊言,故曰「厚莫重焉」。

    德主愛亦是就親字説,禮主敬亦是就嚴字説,此蓋就「所因者,本也」説一本之意。

    「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如水之一源,而千條萬派[47]皆此源之流;如木之一根,而千枝萬葉皆此根之發。

    孟子一本之説,正謂是也。

    若昧一本之説,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者,則謂之悖德;不敬其親而敬他人者,則謂之悖禮。

    蓋由愛敬其親而推以愛敬他人,則爲順;不愛敬其親而先以愛敬他人,則爲悖[48]矣。

     右傳之六章,釋「教之所由生」。

     朱子曰:「古文析『不愛其親』以下别爲一章,而各冠以『子曰』。

    今文則合之,而又通上章爲一章,無此二『子曰』字,而於『不愛其親』之上加『故』字。

    今詳此章之首,語實更端,當以古文爲正。

    『不愛其親』語意正與上文相續,當以今文爲正。

    至『君臣之義』之下,則又當有斷簡焉,今不能知其爲何字也。

    『悖禮』以上皆格言,但『以順則逆』以下,則又雜取左傳所載季文子、北宮文子之言,與此上文既不相應,而彼此得失又如前章所論子産之語,今删去凡九十字。

    季文子曰:『以訓則昏,民無則焉,不度於善而皆在於兇德,是以去之。

    』北宮文子曰:『君子在位可畏,施舍可愛,進退可度,周旋可則,容止可觀,作事可法,德行可象,聲氣可樂,動作有文,言語有章,以臨其下。

    』」[49] 子曰:「孝子之事親,居則緻其敬,養則緻其樂,病則緻其憂,喪則緻其哀,祭則緻其嚴。

    五者備矣,然後能事親。

     養,去聲。

    樂,音洛。

    〇此教之以善也。

    居,謂平居暇日,無事之時。

    緻者,推之而至其極也。

    敬者,常存恭敬,不敢慢易也。

    養,謂飲食奉養之時。

    樂者,歡樂悅親之志也。

    病者,謂父母有疾,疾甚而病。

    憂,憂慮,不遑寧處也。

    喪,謂不幸親死,服其喪也。

    哀,哀慼,追念痛切也。

    祭,謂親沒而祭祀之。

    嚴,謂精潔肅敬,謹畏將事也。

    人有一身,心爲之主[50];士有百行,孝爲之大。

    爲人子者,誠以愛親爲心,而不忘事親之孝,平居無事,常有以緻其敬,則敬存而心存。

    一敬既立,遇養則樂,遇病則憂,遇喪則哀,遇祭則嚴。

    五者有一不備,不可謂能,然皆以敬爲本。

     事親者居上不驕,爲下不亂,在醜不爭。

    居上而驕則亡,爲下而亂則刑,在醜而爭則兵。

    此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爲不孝也。

    」 養,去聲。

    〇此戒之以不善也。

    孝子之事親者,居人上,則當莊敬以臨下而不可驕矜;爲人下,則當恭謹以事上而不可悖亂;在已之醜類等夷,則當和順以處衆而不可爭競。

    苟居上而驕,則失道而取亡;爲下而亂,則犯分而緻刑;在醜而爭,則起[51]釁而召兵。

    曰驕、曰亂、曰爭,三者不除,而曰亡、曰刑、曰兵。

    三者必至危亡之禍,憂將及親,其爲不孝大矣。

    雖日具牛、羊、豕三牲之養,自以爲盡禮,親得安坐而食乎?故曰「猶爲不孝也」。

    愚案[52]:此章以敬爲主,則有前之善,無後之不善,不敬者反是。

    事親而欲盡孝者,可不愛親而先盡敬乎? 右傳之七章,釋「始於事親」及「不敢毀傷」。

     朱子曰:「亦格言也。

    」 子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五等之刑。

    墨者,刺字而涅以墨。

    劓,截其鼻。

    剕,斬其趾。

    宮,男子割勢,婦人幽閉。

    辟,法也。

    大法,死刑也。

    古用肉刑,漢文帝始除之,斬左趾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又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呂刑雲:「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孔子蓋引此句以爲刑罰之條目雖如此其多,而罪之至大者,無過於不孝,則不孝者,天地所不容也。

    上章已足爲天子、諸侯、卿大夫之戒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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