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是七經小傳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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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劉敞 撰
周禮
太宰以八柄诏王馭群臣:三曰予,以馭其幸。
幸者,王所親幸也,可賜予之,不可爵之者也;四曰置,以馭其行。
置者,耆老廢退之人,雖當廢退,其素行賢明,特置之,若公族穆子辭疾,晉侯使掌公族大夫者也;五曰生,以馭其福。
福者,其人本坐死,以親故、功、貴者議而免之,是其福矣。
楚誅鬥氏而免箴尹克黃,改命曰生,則此類也;六曰奪,以馭其貧。
奪者,削其田邑、祿賦;七曰廢,以馭其罪。
廢者,除其名籍也;八曰誅,以馭其過。
誅者,殺也。
過當作禍,聲之誤耳。
有馭其福,則有馭其禍矣。
福稱生,則禍稱誅矣。
八柄者,先叙賞而後言罰,賞則先重,罰則後重,故誅最後言也。
康成謂誅為齒路馬有誅之誅,如此則八柄無死,書曰“用罪罰厥死”,義不可解。
又内史貳八柄,爵、祿、廢、置、予、奪、生七者皆同,而其一為殺,殺則誅也。
以九兩系邦國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
牧者,司牧也,謂邦國之君也,諸侯世故曰以地得民;二曰長,以貴得民;三曰師,以賢得民。
師者,人師也,師之得民與人君等;四曰儒,以道得民。
儒者,藝術之稱,儒之得民與人君等;八曰友,以任得民。
友者,人友也,友之得民與師、儒等。
三者皆有得民之端,故王者使民尊師、貴儒而友賢,三者皆得其義,則王事成;三者皆失其義,則王事不成。
其所以系邦國之民,使民不離師則甚于宗,友則甚于薮,主以利得民,主讀如觀近臣以其所為主之主。
乃施典于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牧亦司牧,謂邦國之君也。
監者,其冢嗣也。
春秋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
”諸侯世故立其監也,所謂牧以地得民者也。
乃施則于都鄙,而建其長,立其兩,設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長者,都鄙之君,所謂長以貴得民者也。
不世故,不曰立其監。
宮正:凡邦之事,跸宮中、廟中,則執燭。
凡邦之事跸宮中者,王有祭祀出入之事,宮正主為王跸于宮中矣。
蓋宮正所治,跸之者則隸仆也,宮正主為命之。
廟中則執燭者,王祭于廟,廟中不當跸,則宮正執燭焉。
康成讀“凡邦之事跸宮中、廟中【句】則執燭”,若然則本但曰【曰一作名】“凡邦之事宮中、廟中則執燭”,無為加跸字也。
若宮正為跸,則誰執燭乎?案廟中不跸,無緣有跸。
大府:頒其貨于受藏之府,頒其賄于受用之府。
貨者,九貢、九賦所入未用者;賄者,九式所用之餘,以共玩好之用者。
受用之府,其玉府與。
玉府:凡王之獻金玉、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
獻讀如“大夫出疆必告反,必有獻于君”之獻。
傳曰:“穎叔考有獻于公”,是也。
大司徒: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鳥獸,以毓草木,以任土事。
十有二土者,即十二州也。
州各有宜,如職方氏所掌耳。
周雖合十二州為九州,然本堯所分十二異宜,故職方氏從時王之制以正其名,而大司徒因上古之法以教民。
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教稼穑、樹蓺。
上言十二土者,泛言十二異宜,草木、禽獸、五谷宜種也。
此言十二壤者,率一土複有此十二之别,當知其種之所入,即草人所掌糞種之法。
骍剛用牛,赤缇用羊,墳壤用麋,渴澤用鹿,鹹瀉用貆,勃壤用狐,埴垆用豕,強防用蕡,輕爂用犬,凡九也。
又有青黎、塗泥、墳垆,草人不掌者,青黎、塗泥可不必糞,墳垆則從埴垆矣。
此所謂十二壤。
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職。
九等者,即禹貢定天下之土田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也。
鄉大夫職曰:“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貴者,自命士以上也;賢者、能者,俊造學士也;士、工、賈皆謂之國中。
牛人:凡祭祀,共其享牛、求牛,以授職人而刍之。
享牛,享神之牛也;求讀如逑,逑,配也,配神者之牛。
以郊禮言之,享牛所謂帝牛,求牛所謂稷牛。
周書召诰用牲于郊,牛二。
載師職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
”宅謂士之未仕者。
儀禮曰:“宅者,在邦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茅之臣。
”孟子皆曰:“庶人。
庶人不傳贽為臣,不見君也。
”鄭雲“宅謂緻仕者”,非也。
士田者,士當作工,字誤耳。
工亦受田,此是矣。
賈亦受田,賈田是矣。
于近郊之地,授處士之田,授百工之田,授商賈之田,三者皆居國中,故授近地。
孟子曰:“國中什一使自賦。
”下文雲“近郊什一”,義相發也。
凡言國中者,皆指士、工商言;野者,皆農夫也。
鄉大夫職雲“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此以國中者受田非其本職,故早免之耳。
鄭雲“士田者,士讀如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非也。
仕而受田者,祿也,圭田則其邑也,非所以耕也。
審如鄭意,仕且耕乎?又載師遍序受田之名,獨不及工,工與賈等爾,有賈田無工田,是工惟不受田乎?食貨志何以雲“工商皆受田”也?此又鄭所自知者。
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國宅者,謂國也、宅也,皆無征。
國者,即上文廛裡任國中之地者也;宅者,即上文宅田也。
廛田無征,宅田無征,其餘皆有征矣。
此但覆解上文自國至都征稅之差,更無别少異,而兩鄭俱不曉。
或謂是城中宅,或謂是官宮室,皆妄也。
【又曰:國宅無征,以廛裡任國中之地。
廛裡者,士民之裡居,工賈之市肆皆是也。
宅者,以宅田、工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也。
工賈有征,宅者
幸者,王所親幸也,可賜予之,不可爵之者也;四曰置,以馭其行。
置者,耆老廢退之人,雖當廢退,其素行賢明,特置之,若公族穆子辭疾,晉侯使掌公族大夫者也;五曰生,以馭其福。
福者,其人本坐死,以親故、功、貴者議而免之,是其福矣。
楚誅鬥氏而免箴尹克黃,改命曰生,則此類也;六曰奪,以馭其貧。
奪者,削其田邑、祿賦;七曰廢,以馭其罪。
廢者,除其名籍也;八曰誅,以馭其過。
誅者,殺也。
過當作禍,聲之誤耳。
有馭其福,則有馭其禍矣。
福稱生,則禍稱誅矣。
八柄者,先叙賞而後言罰,賞則先重,罰則後重,故誅最後言也。
康成謂誅為齒路馬有誅之誅,如此則八柄無死,書曰“用罪罰厥死”,義不可解。
又内史貳八柄,爵、祿、廢、置、予、奪、生七者皆同,而其一為殺,殺則誅也。
以九兩系邦國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
牧者,司牧也,謂邦國之君也,諸侯世故曰以地得民;二曰長,以貴得民;三曰師,以賢得民。
師者,人師也,師之得民與人君等;四曰儒,以道得民。
儒者,藝術之稱,儒之得民與人君等;八曰友,以任得民。
友者,人友也,友之得民與師、儒等。
三者皆有得民之端,故王者使民尊師、貴儒而友賢,三者皆得其義,則王事成;三者皆失其義,則王事不成。
其所以系邦國之民,使民不離師則甚于宗,友則甚于薮,主以利得民,主讀如觀近臣以其所為主之主。
乃施典于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牧亦司牧,謂邦國之君也。
監者,其冢嗣也。
春秋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
”諸侯世故立其監也,所謂牧以地得民者也。
乃施則于都鄙,而建其長,立其兩,設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長者,都鄙之君,所謂長以貴得民者也。
不世故,不曰立其監。
宮正:凡邦之事,跸宮中、廟中,則執燭。
凡邦之事跸宮中者,王有祭祀出入之事,宮正主為王跸于宮中矣。
蓋宮正所治,跸之者則隸仆也,宮正主為命之。
廟中則執燭者,王祭于廟,廟中不當跸,則宮正執燭焉。
康成讀“凡邦之事跸宮中、廟中【句】則執燭”,若然則本但曰【曰一作名】“凡邦之事宮中、廟中則執燭”,無為加跸字也。
若宮正為跸,則誰執燭乎?案廟中不跸,無緣有跸。
大府:頒其貨于受藏之府,頒其賄于受用之府。
貨者,九貢、九賦所入未用者;賄者,九式所用之餘,以共玩好之用者。
受用之府,其玉府與。
玉府:凡王之獻金玉、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
獻讀如“大夫出疆必告反,必有獻于君”之獻。
傳曰:“穎叔考有獻于公”,是也。
大司徒: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鳥獸,以毓草木,以任土事。
十有二土者,即十二州也。
州各有宜,如職方氏所掌耳。
周雖合十二州為九州,然本堯所分十二異宜,故職方氏從時王之制以正其名,而大司徒因上古之法以教民。
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教稼穑、樹蓺。
上言十二土者,泛言十二異宜,草木、禽獸、五谷宜種也。
此言十二壤者,率一土複有此十二之别,當知其種之所入,即草人所掌糞種之法。
骍剛用牛,赤缇用羊,墳壤用麋,渴澤用鹿,鹹瀉用貆,勃壤用狐,埴垆用豕,強防用蕡,輕爂用犬,凡九也。
又有青黎、塗泥、墳垆,草人不掌者,青黎、塗泥可不必糞,墳垆則從埴垆矣。
此所謂十二壤。
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職。
九等者,即禹貢定天下之土田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也。
鄉大夫職曰:“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貴者,自命士以上也;賢者、能者,俊造學士也;士、工、賈皆謂之國中。
牛人:凡祭祀,共其享牛、求牛,以授職人而刍之。
享牛,享神之牛也;求讀如逑,逑,配也,配神者之牛。
以郊禮言之,享牛所謂帝牛,求牛所謂稷牛。
周書召诰用牲于郊,牛二。
載師職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
”宅謂士之未仕者。
儀禮曰:“宅者,在邦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茅之臣。
”孟子皆曰:“庶人。
庶人不傳贽為臣,不見君也。
”鄭雲“宅謂緻仕者”,非也。
士田者,士當作工,字誤耳。
工亦受田,此是矣。
賈亦受田,賈田是矣。
于近郊之地,授處士之田,授百工之田,授商賈之田,三者皆居國中,故授近地。
孟子曰:“國中什一使自賦。
”下文雲“近郊什一”,義相發也。
凡言國中者,皆指士、工商言;野者,皆農夫也。
鄉大夫職雲“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此以國中者受田非其本職,故早免之耳。
鄭雲“士田者,士讀如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非也。
仕而受田者,祿也,圭田則其邑也,非所以耕也。
審如鄭意,仕且耕乎?又載師遍序受田之名,獨不及工,工與賈等爾,有賈田無工田,是工惟不受田乎?食貨志何以雲“工商皆受田”也?此又鄭所自知者。
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國宅者,謂國也、宅也,皆無征。
國者,即上文廛裡任國中之地者也;宅者,即上文宅田也。
廛田無征,宅田無征,其餘皆有征矣。
此但覆解上文自國至都征稅之差,更無别少異,而兩鄭俱不曉。
或謂是城中宅,或謂是官宮室,皆妄也。
【又曰:國宅無征,以廛裡任國中之地。
廛裡者,士民之裡居,工賈之市肆皆是也。
宅者,以宅田、工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也。
工賈有征,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