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師説卷中

關燈


    」史記亦同。

    子糾母,魯女。

    既是魯女,則位次不卑,當在衛姬之上。

    伊川既不信左傳,而專以年長斷其當立,又不復論其母之貴賤,然則適夫人無子,而媵妾皆有子,倘賤妾有子,而年又長,則當立賤妾之子乎?足以見當時禮制之必不然矣。

    夫媵妾既多,貴賤無等,寵子争立,而無禮以爲之裁制,將如之何?故九女班序之制,決不可易,聖人所以辯上下而定民志,古人用之,安可廢也?娣媵之見於經者,如堯之二女,其一即娣。

    紀叔姬是從姊而嫁,亦娣也。

    伯姬歸于宋,經書三國來媵,則媵之名見於經者如此。

    詩曰:「諸娣從之,祁祁如雲。

    」則娣之見於經者,又如此。

    何休注公羊之説,蓋雖衆多,然於其中,須有上下、貴賤、少長,如無適子而立妾子,則各隨其母之貴賤,而不專以年。

    若如伊川,以桓公是兄,則以桓公爲當立,而不知非諸侯立子之制也。

    夫宮閫之制,若非班序、貴賤之分素定,則亦常爲亂階,故何休立子之制,説春秋者決不可廢也。

    伊川固不屑於此。

    若澤則不過依三傳可據之文,探諸家禮意之合於人情者,而又别尋向上工夫,則如桓公、子糾之事,亦已明白,初不在於翻倒傳注,而别爲之説也。

    桓公、子糾事在春秋經傳甚可解,在論語則甚難,既未有人曉得,隻當闕疑爲是。

    所謂向上工夫者,今且略説,蓋古人立子論適不論年長,縱不是適,亦須論其母貴賤。

    如晉人欲立長君,選擇群公子,亦先論其母。

    今既不知子糾之母貴賤,已是難斷,所以隻當闕疑,但據穀梁先序公子糾,次説公子小白,公羊謂桓公爲篡,子糾貴,宜爲君,此是當時事情。

    又荀子謂桓公殺兄争國,則子糾是,於次應立。

    推尋到此,隻見得桓公是篡,所以向上更有工夫,推到極處,則聖人之意自見,而論語方可説。

    又子路、子貢亦隻曉得桓公是篡,蓋當時公論不直桓公,所以疑而問。

    公羊以桓公爲篡。

    今試立例以推之,謂如齊襄公是適長嗣位,子糾是齊僖右媵之子,桓母卻非兩媵之數,乃是衆妾之子,則桓公是篡。

    若襄公是右媵或左媵之子,而與子糾同母,桓母卻是衆妾,則桓公亦是篡。

    若子糾母是右媵,桓母是左媵,子糾於次亦應立。

    若子糾母是夫人娣姪,桓母卻是兩媵娣姪,則子糾亦應立。

    此又是一節工夫,上面更有工夫。

    在澤推春秋如推校日曆相似,分毫不可差忒,推到盡處,自然見聖人之心。

    然亦有窮極推不得處,卻須要悟,如桓公、子糾事,非悟則不化,不化則終礙理。

     子糾之事,今更推未盡之説,謂如公子遂生稱公子遂,死稱仲遂,古人名字似此者不一。

    用此例之,則公子糾生,則以魯君故單稱糾,死稱子糾者,是閔之而稱子也。

    閔之而稱子,亦所以見桓公不當殺糾,是忍於賊害其同氣。

    又設令子糾是弟,則以諸侯之制言之,兄殺弟,而弟乃是應立之子,則自應坐篡奪之罪。

    今止以死書字例言之,則糾之死,是聖人所閔,殺糾者自應有罪,蓋因争國而殺,縱不是篡,亦是奪。

    或問何以分篡、奪?曰貴賤相去遠,而賤者乃立,則是篡,二傳謂桓公篡是也。

    貴賤相去不遠,或兩皆可立,而彊有力者得之,則是奪,伊川謂桓公以兄殺弟,亦其類也。

    所謂兩皆可立者,謂子糾若是姪之子而年幼,桓公是娣之子而年長,則二人必争立,勢無兩全。

    王道脩明之時,自應聽命於天子。

    今天子既不能治諸侯,則彊者必立,弱者必死。

    雖王制不行,而公義裁之,豈得無所曲直?設令是子糾立而殺桓公,其罪亦然,故用伊川之説推之,桓公終不免,罪在王法所當黜。

    若以二傳推之,則子糾長而貴,桓公是篡,無他説也。

    明者於此詳而察之,而又有所悟焉,則聖人書法始明,而論語召忽、管仲之疑釋然矣。

     晦菴論裡克一事,雲:「後來殺奚齊、卓子,亦自快國人之意。

    且爲申生伸冤。

    」又讀胡文定公春秋,「晉裡克殺其君之子奚齊」,引穀梁子曰:「其君之子雲者,國人不子也,不正其殺申生而立之也。

    」又曰:「春秋書此以明獻公之罪。

    」又讀「晉裡克弑其君卓」,曰:「國人不君奚齊、卓子,而曰裡克弑其君卓,何也?是裡克君之也。

    」澤謂裡克實是已弑二君,不煩多説,獻公用荀息爲卓子傅。

    今裡克殺荀息,隻以大夫專殺,已是應誅,若更殺君之二子,則一身不足以償三罪,又何用設爲枝蔓之説,以求奇乎?先儒是要推本獻公殺申生之事,裡克又是傅太子之人,其意欲爲重耳、夷吾之地,故疑裡克可以不死,不知事變則情遷,在獻公時,則爲寵待淫嬖殺、逐諸子,絶滅綱常。

    在奚齊、卓子之時,則是繼世之君,爲臣子所弑,豈容執泥前事乎?澤於二禮,甚費考索,周易頗復象學,然猶不敢自以爲能,亦不敢多議先儒,唯春秋一經,先儒亂説,遂使聖人本旨,幾二千年而不明,故不得不以斯文爲己任也。

     「公四不視朔。

    」杜氏謂:「十二公不視朔,唯此書者,以見公疾久,且明非詐。

    蓋當時齊欲與公會,而公有疾。

    齊侯曰:“請俟公間。

    ”」杜氏所雲,得其事情矣。

    四不視朔,則不視朔者四月耳,明疾愈則復常,非遂廢禮也,而論語集注乃雲:「魯自文公始不視朔。

    」亦似失之太快。

     嘗見呂氏説楚子麇卒,以爲楚靈王未嘗弑君,故經不書弑。

    此殊不解事。

    若如此,則是左氏妄加人以弑逆之罪,便當删去傳文若幹。

    又此一事不可信,則其餘皆可棄擲矣。

     「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

    」此事以爲貶楚不當納亂人,亦未嘗不可,但恐聖人所重在存國。

    唯不滅陳,故二子得納。

    此是聖人忠厚愛人,存亡繼絶,樂與人爲善者。

    若以爲貶,雖未必不通,然卻狹了聖經也。

    蓋楚伐陳,本以討徵舒,納公孫寧、儀行父爲説,今殺徵舒而卻縣陳,則二子無所歸,是楚食言矣。

    唯不滅陳,故二子得所歸,故詳書之,所以予楚。

    此是聖人用意深處,當精思之,不可隻於皮膚上看。

     *** [1]「乎」,四庫本、通志堂本皆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