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師説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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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位而告喪、告葬,歷三代,蓋已有定例。
方其告喪、告葬,天子使來歸賵,此是舊典應如此。
及周之衰,賵贈錫命之禮,雖有遲速,或至全闕,然嗣子承統,必告天子,當已在告喪之時,決無不請命,擅有其國之理。
又設令世子嗣位、告葬,雖未獲天子之命,然如期而葬,名正言順,先君既以禮葬,嗣子名亦已達於天子矣,豈可以爲擅有其國乎?惟不書即位,當是夫子所削,蓋桓公以去年十二月葬,則莊公必用踰年改元之禮,夫子以爲,父死於外,子當隱痛,故不書即位,此公羊之義所以爲得,文定之説失之太過也。
「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
」胡先生曰:「能與讎戰,雖敗亦榮。
」以敗爲榮,似非正義。
又王師尚不諱敗績,魯,諸侯也,敗績亦安得不書?又「公敗齊師於長勺」,雲:「齊師伐魯,經不書伐,責魯也。
詐戰曰敗,善爲國者不師。
善師者,不陣。
善陣者,不戰。
至於善陣,德已衰矣。
而況兵刃相接,又以詐謀取勝乎?故書魯爲主以責之。
」澤謂:桓公死於齊,莊公不能復讎,及讎人貫盈而死於弑,國内無主,而僖公之子糾逃難於魯,魯納之,又不能集事,乾時之敗,狼狽而歸。
鮑叔帥師來脅殺子糾,譎取管仲,當是之時,魯幾於不能國矣。
公若不敗齊師于長勺,敗宋師于乘丘,又敗宋師于鄑,則亦何以立國?君子於此,當恕人之情,抑彊扶弱,豈得更復責魯?故知立論不可失之太過。
莊十三年,「冬,公會齊侯盟于柯」。
胡先生曰:「始及齊平也。
世讎而平,可乎?於傳有之,敵惠敵怨,不在後嗣。
」據此説最爲平正,意不執滯。
蓋在前,讎無可通之理,及襄既以惡死,納糾之事,亦已在所可爲。
糾乃僖公之子,不得稱讎,惜魯力不足以納耳。
桓公既立,以魯納糾之故交兵,互有勝負。
既而爲柯之盟,齊、魯始平。
自此之後,不當復言讎矣。
夫姦淫之罪,止在其身,豈可遷怒乎糾與小白?既是僖之子,故柯盟無所諱也。
胡文定公春秋傳用舊説者多好,如子同生,隻據左氏傳發明,自然正大,其曰:「此世子也。
不曰世子,何也?天下無生而貴者,誓於天子,然後爲世子。
」皆正當之論。
按林少穎曰:「記曰:“成王以周公有大勳勞於天下,賜之重祭,郊社禘嘗是也。
”由是而推,則魯之用禘,止行於周公之廟,而上及文王耳。
文王即周公所自出故也。
此祭唯得於周公廟爲之,閔公乃於莊公廟行之,其僭禮甚矣。
」林氏之説,即趙伯循之説。
趙氏誤取禮記斷章,澤已辯之於禮經大典矣。
今按此尊文王爲所自出,而以周公配,則實舛謬不可解。
緣魯自有文王廟,謂之周廟,其周公之廟,謂之太廟。
今於周公廟禘享文王,則當於周公廟迎文王主,以就食於周公,以尊就卑、以父就子,恐無此理,故澤直截斷以爲不然。
據禮器雲:「周旅酬六屍。
」是迎六廟之主,以就食於太祖。
以卑就尊,於禮爲順,實無尊就卑之禮也。
若曰於周廟禘文王,迎周公以配,則禮尚順,但亦恐太僭,蓋絶類王者。
又況遍尋傳記,亦無文王廟禘祭事,學者於此當闕疑,安得率意而言也? 「禮,不王不禘。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幹祫,及其高祖。
」蓋言惟王者然後有禘。
禘者,謂於始祖之廟禘所自出,而以始祖配之。
不言群廟者,以下文諸侯、大夫、士推之,從可知也。
蓋諸侯則四親廟而上及太祖,天子則自親廟而上及始祖之所自出。
其義甚明,非謂止於祖廟祭所自出,而群廟皆不與也。
周公廟自合子孫以祭,則謂之禘,經書禘于太廟是也。
若文王廟,則以四時舉常祀,理應特祭,若應禘之歲,或可迎周公主於周廟,以配享文王,如此則禮意不舛。
然魯禘乃是變禮,不皆與天子同。
先儒謂魯禘非禮,成王不當賜,伯禽不當受。
澤以爲據禮記,夏、商諸侯皆有禘祭,是時祭之名。
周始廢諸侯禘祭,而獨魯周公得行此禮者,是以殷諸侯之盛祭與之,所以示不臣。
周公用殷禮,則於周不爲僭,此是成王斟酌禮意,所以殊異周公。
然雖用殷禮,亦是五歲一修,非常歲之祀。
其後周室既衰,始僭用於群公之廟,所以孔子稱魯之郊禘非禮者,爲此也。
郊之非禮,是平王時魯請于周天子,使史角賜以此禮。
曰:「然則何以知魯周公廟禘祭之爲殷禮乎?」曰:「諸侯禘祭,本是殷禮,所以周公之牲是白牡,故魯頌曰:“白牡騂剛。
”白牡是殷牲,周公用之。
騂剛是周牲,伯禽用之。
因此又知魯太廟祀周公,伯禽以下皆與,此即殷時諸侯禘祭之制,周人以其太盛,逼近天子,故代之以禴,禴則從薄,薄則不合祭,而於當祫之歲,舉祫祭焉。
鄭氏雲:“三歲一祫。
”若魯則當祫之,歲禘于周公,此爲最異耳,然雖是殷禘禮,而三歲一修,或雲魯三歲一祫、五歲一禘,但魯公以下,雖皆與祭而禮秩視周公則皆降,其後諸公始皆用僭禮。
」 「禘于太廟,用緻夫人。
」左氏曰:「禘而緻哀姜焉,非禮也。
」林少穎取公羊之説,謂:「以妾爲妻雲緻夫人者,時君之夫人也。
以公無逆女,夫人至之文,則知妾媵而立爲夫人。
緻之太廟,以當廟見之禮。
」此説恐非是。
據春秋,惟哀公以妾爲夫人,僖公之時,猶秉周禮,不應全不畏公論,而顯然緻妾於太廟。
又齊桓時爲霸主,桓公之命曰「無以妾爲妻」,豈有切近與齊世婚莫如魯,又是周公之後,乃公然廢周禮,違霸主之命,而以妾媵爲妻?恐實無此事。
又古者諸侯娶而後有妾媵,所謂一娶九女也。
今以妾媵爲妻,是僖公嘗正娶矣。
然則僖公果娶何國之女乎?據僖十有一年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候于陽穀。
又十有七年,經書:「夏,滅項。
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
」然則此夫人姜氏再書于經者,豈所謂妾媵耶?其不可信必矣。
詩人頌僖公曰:「令妻壽母。
」若以妾媵爲夫人,豈所謂令妻乎?又傳嘗譏哀公立妾爲夫人曰:「自桓以下娶於齊
方其告喪、告葬,天子使來歸賵,此是舊典應如此。
及周之衰,賵贈錫命之禮,雖有遲速,或至全闕,然嗣子承統,必告天子,當已在告喪之時,決無不請命,擅有其國之理。
又設令世子嗣位、告葬,雖未獲天子之命,然如期而葬,名正言順,先君既以禮葬,嗣子名亦已達於天子矣,豈可以爲擅有其國乎?惟不書即位,當是夫子所削,蓋桓公以去年十二月葬,則莊公必用踰年改元之禮,夫子以爲,父死於外,子當隱痛,故不書即位,此公羊之義所以爲得,文定之説失之太過也。
「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
」胡先生曰:「能與讎戰,雖敗亦榮。
」以敗爲榮,似非正義。
又王師尚不諱敗績,魯,諸侯也,敗績亦安得不書?又「公敗齊師於長勺」,雲:「齊師伐魯,經不書伐,責魯也。
詐戰曰敗,善爲國者不師。
善師者,不陣。
善陣者,不戰。
至於善陣,德已衰矣。
而況兵刃相接,又以詐謀取勝乎?故書魯爲主以責之。
」澤謂:桓公死於齊,莊公不能復讎,及讎人貫盈而死於弑,國内無主,而僖公之子糾逃難於魯,魯納之,又不能集事,乾時之敗,狼狽而歸。
鮑叔帥師來脅殺子糾,譎取管仲,當是之時,魯幾於不能國矣。
公若不敗齊師于長勺,敗宋師于乘丘,又敗宋師于鄑,則亦何以立國?君子於此,當恕人之情,抑彊扶弱,豈得更復責魯?故知立論不可失之太過。
莊十三年,「冬,公會齊侯盟于柯」。
胡先生曰:「始及齊平也。
世讎而平,可乎?於傳有之,敵惠敵怨,不在後嗣。
」據此説最爲平正,意不執滯。
蓋在前,讎無可通之理,及襄既以惡死,納糾之事,亦已在所可爲。
糾乃僖公之子,不得稱讎,惜魯力不足以納耳。
桓公既立,以魯納糾之故交兵,互有勝負。
既而爲柯之盟,齊、魯始平。
自此之後,不當復言讎矣。
夫姦淫之罪,止在其身,豈可遷怒乎糾與小白?既是僖之子,故柯盟無所諱也。
胡文定公春秋傳用舊説者多好,如子同生,隻據左氏傳發明,自然正大,其曰:「此世子也。
不曰世子,何也?天下無生而貴者,誓於天子,然後爲世子。
」皆正當之論。
按林少穎曰:「記曰:“成王以周公有大勳勞於天下,賜之重祭,郊社禘嘗是也。
”由是而推,則魯之用禘,止行於周公之廟,而上及文王耳。
文王即周公所自出故也。
此祭唯得於周公廟爲之,閔公乃於莊公廟行之,其僭禮甚矣。
」林氏之説,即趙伯循之説。
趙氏誤取禮記斷章,澤已辯之於禮經大典矣。
今按此尊文王爲所自出,而以周公配,則實舛謬不可解。
緣魯自有文王廟,謂之周廟,其周公之廟,謂之太廟。
今於周公廟禘享文王,則當於周公廟迎文王主,以就食於周公,以尊就卑、以父就子,恐無此理,故澤直截斷以爲不然。
據禮器雲:「周旅酬六屍。
」是迎六廟之主,以就食於太祖。
以卑就尊,於禮爲順,實無尊就卑之禮也。
若曰於周廟禘文王,迎周公以配,則禮尚順,但亦恐太僭,蓋絶類王者。
又況遍尋傳記,亦無文王廟禘祭事,學者於此當闕疑,安得率意而言也? 「禮,不王不禘。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幹祫,及其高祖。
」蓋言惟王者然後有禘。
禘者,謂於始祖之廟禘所自出,而以始祖配之。
不言群廟者,以下文諸侯、大夫、士推之,從可知也。
蓋諸侯則四親廟而上及太祖,天子則自親廟而上及始祖之所自出。
其義甚明,非謂止於祖廟祭所自出,而群廟皆不與也。
周公廟自合子孫以祭,則謂之禘,經書禘于太廟是也。
若文王廟,則以四時舉常祀,理應特祭,若應禘之歲,或可迎周公主於周廟,以配享文王,如此則禮意不舛。
然魯禘乃是變禮,不皆與天子同。
先儒謂魯禘非禮,成王不當賜,伯禽不當受。
澤以爲據禮記,夏、商諸侯皆有禘祭,是時祭之名。
周始廢諸侯禘祭,而獨魯周公得行此禮者,是以殷諸侯之盛祭與之,所以示不臣。
周公用殷禮,則於周不爲僭,此是成王斟酌禮意,所以殊異周公。
然雖用殷禮,亦是五歲一修,非常歲之祀。
其後周室既衰,始僭用於群公之廟,所以孔子稱魯之郊禘非禮者,爲此也。
郊之非禮,是平王時魯請于周天子,使史角賜以此禮。
曰:「然則何以知魯周公廟禘祭之爲殷禮乎?」曰:「諸侯禘祭,本是殷禮,所以周公之牲是白牡,故魯頌曰:“白牡騂剛。
”白牡是殷牲,周公用之。
騂剛是周牲,伯禽用之。
因此又知魯太廟祀周公,伯禽以下皆與,此即殷時諸侯禘祭之制,周人以其太盛,逼近天子,故代之以禴,禴則從薄,薄則不合祭,而於當祫之歲,舉祫祭焉。
鄭氏雲:“三歲一祫。
”若魯則當祫之,歲禘于周公,此爲最異耳,然雖是殷禘禮,而三歲一修,或雲魯三歲一祫、五歲一禘,但魯公以下,雖皆與祭而禮秩視周公則皆降,其後諸公始皆用僭禮。
」 「禘于太廟,用緻夫人。
」左氏曰:「禘而緻哀姜焉,非禮也。
」林少穎取公羊之説,謂:「以妾爲妻雲緻夫人者,時君之夫人也。
以公無逆女,夫人至之文,則知妾媵而立爲夫人。
緻之太廟,以當廟見之禮。
」此説恐非是。
據春秋,惟哀公以妾爲夫人,僖公之時,猶秉周禮,不應全不畏公論,而顯然緻妾於太廟。
又齊桓時爲霸主,桓公之命曰「無以妾爲妻」,豈有切近與齊世婚莫如魯,又是周公之後,乃公然廢周禮,違霸主之命,而以妾媵爲妻?恐實無此事。
又古者諸侯娶而後有妾媵,所謂一娶九女也。
今以妾媵爲妻,是僖公嘗正娶矣。
然則僖公果娶何國之女乎?據僖十有一年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候于陽穀。
又十有七年,經書:「夏,滅項。
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
」然則此夫人姜氏再書于經者,豈所謂妾媵耶?其不可信必矣。
詩人頌僖公曰:「令妻壽母。
」若以妾媵爲夫人,豈所謂令妻乎?又傳嘗譏哀公立妾爲夫人曰:「自桓以下娶於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