祀義篇第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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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厚,圭璧不合尺寸,犧牲的瘦小,就可用以這些理由去責備夜姑,用船漿打他就行了,用不着要事先提問。

    事先提問,是不能預知的證明;不能預知,是不神靈的證明。

    不能預知不神靈,就不能現形說話,用船漿去打人。

     【原文】 76.10夜姑,義臣也,引罪自予己,故鬼擊之。

    如無義而歸之鮑身,則厲鬼将複以楫掊鮑之身矣。

    且祭祀不備,神怒見體,以殺掌祀。

    如禮備神喜,肯見體以食賜主祭乎?人有喜怒,鬼亦有喜怒。

    人不為怒者身存,不為喜者身亡,厲鬼之怒,見體而罰。

    宋國之祀,必時中禮,夫神何不見體以賞之乎?夫怒喜不與人同,則其賞罰不與人等;賞罰不與人等,則其掊夜姑,不可信也。

     【注釋】 已:通“矣”。

     怒喜不與人同:意即人不為怒喜存亡,而鬼卻是怒就現形,喜不現形,二者是不同的。

     【譯文】 夜姑是正直的臣子,把罪過歸到自己頭上了,所以鬼打了他。

    如果他不正直而把罪過推到宋公鮑身上,那麼厲鬼又會用船漿去打宋公鮑了。

    況且祭祀不周全,鬼神發怒就會現出形體,因此而殺死掌管祭祀的人。

    如果祭祀的禮節周到鬼神高興了,肯顯現形體而把食品賜給主祭的人嗎?人有喜怒,鬼神也有喜怒。

    人不會為有發怒的事而使自身存在,也不會為有高興的事而使自身消失,厲鬼的怒,表現為顯露形體而進行懲罰。

    宋國的祭祀,必定有符合禮節的時候,為什麼鬼神不顯現形體而賞賜他們呢?鬼神的喜怒與人不同,那麼鬼神的賞罰也與人不相同;賞罰與人不一樣,那麼關于厲鬼怒擊夜姑的說法,就不可信了。

     【原文】 76·11且夫歆者,内氣也;言者,出氣也。

    能歆則能言,猶能吸則能呼矣。

    如鬼神能歆,則宜言于祭祀之上。

    今不能言,知不能歆,一也。

    凡能歆者,口鼻通也。

    使鼻鼽不通,口鉗不開,則不能歆矣。

    人之死也,口鼻腐朽,安能複歆?二也。

    《禮》曰:“人死也,斯惡之矣。

    ”與人異類,故惡之也。

    為屍不動,朽敗滅亡,其身不與生人同,則知不與生人通矣。

    身不同,知不通,其飲食不與人鈞矣。

    胡、越異類,飲食殊味。

    死之與生,非直胡之與越也。

    由此言之,死人不歆,三也。

    當人之卧也,置食物其旁,不能知也。

    覺乃知之,知乃能食之。

    夫死,長卧不覺者也,安能知食?不能歆之,四也。

     【注釋】 内:通“納”。

     鼽(qiú球):鼻子堵塞。

     引文見《禮記·檀弓下》。

     鈞:通“均”。

     【譯文】 況且所謂“歆”,是吸入供品的香氣;說話,是呼出氣息。

    能吸入香氣就能說話,好比能吸就能呼一樣。

    如果鬼神能吸入香氣,就應當在祭祀壇上說話。

    現在不能說話,可知鬼神不能吸入香氣,這是第一點。

    凡能吸入香氣的,口鼻是通暢的。

    假使鼻子堵塞不通,口緊閉不張開,就不能吸入供品的香氣了。

    人死了,口鼻都腐朽了,怎麼能又會吸入香氣了呢?這是第二點。

    《禮記》上說:“人死了,就會被人厭惡。

    ”死人與活人屬于不同類,所以人們厭惡死人。

    死人變成屍體不會動,很快朽敗滅亡,他的身體與活人的不相同,那麼知覺也就不能和活人相通了。

    身體不同,知覺不通,他們的飲食就與活人不一樣了。

    胡、越是不同的族類,口味大不相同。

    死人與活人的差别,不僅僅是胡人和越人的區别了。

    由此說來,死人不會吸取供品的香氣,這是第三點。

    當人睡覺的時候,放置食物在他的旁邊,他是不能知道的。

    睡醒了才知道食物在旁邊,知道了才能去吃食物。

    死人,是長卧不醒的人,怎麼會知道吃東西呢?死人不能享用供物的香氣,這是第四點。

     【原文】 76·12或難曰:“‘祭則鬼享之’,何謂也?”曰;言其修具謹潔,粢牲肥香,人臨見之,意飲食之。

    推己意以況鬼神,鬼神有知,必享此祭,故曰“鬼享之”祀。

     【注釋】 引文參見《孝經·孝治章》。

     祀:據章錄楊校宋本應作“也”字。

     【譯文】 有人反駁說:“‘祭祀時鬼就來享用祭品’,這是什麼意思呢?”我以為:這是說他準備祭品又認真又整潔,谷米清香犧牲肥大,人面對着見到這些東西,就想吃這些東西。

    拿自己的想法去推知鬼神的想法,認為鬼神如果有知覺,必定會享用這些祭品,所以說“鬼來享用祭品”。

     【原文】 76·13難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