祀義篇第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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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所以立宗廟何?曰:生死殊路,故敬鬼神而遠之。

    緣生以事死,敬亡若事存,故欲立宗廟而祭之。

    此孝子之心所以追孝繼養也。

    ” 郊宗:這裡指祭天時以祖先配祭。

     堅:據遞修本應作“重”。

     【譯文】 宗廟,是祭祀自己祖先的地方。

    祖先活着的時候,謹慎恭敬地供養他們,祖先死了以後對他們也不敢不虔誠,所以舉行祭祀,遵循侍奉活人的道理去侍奉死去的祖先,表示不忘記祖先。

    五帝三王郊祭黃帝、帝喾之類,是為了報答他們的功德,尊重他們的辛勞,不敢忘記祖先的功德,未必有鬼神真能享用供物。

    不能享用供物,就不能成為神;不能成為神,就不能賜福,也不能為禍。

    禍福的産生,由于鬼神的喜怒;喜怒的發生,由于鬼神的腹腸。

    有腹腸的就能吃喝,不能吃喝就沒有腹腸,沒有腹腸就不能産生喜怒之情,不能産生喜怒之情就無從造成禍福了。

     【原文】 76·7或曰:“歆氣,不能食也。

    ”夫歆之與飲食,一實也。

    用口食之,用口歆之。

    無腹腸則無口,無口,無用食,則亦無用歆矣。

    何以驗其不能歆也?以人祭祀有過,不能即時犯也。

    夫歆不用口則用鼻矣,口鼻能歆之則目能見之,目能見之則手能擊之。

    今手不能擊,則知口鼻不能歆之也。

     【注釋】 犯:侵犯。

    這裡指懲罰。

     【譯文】 有人說:“鬼神隻是吸取供品的香氣,不能吃供品。

    ”吸取香氣與吃喝,是同一回事。

    用口吃供品,也用口吸供品的香氣。

    沒有腹腸就沒有口,沒有口,就無法吃東西,也就無從吸取香氣了。

    根據什麼證明它們不能吸取香氣呢?根據人們祭祀時出現了差錯,而鬼神卻不能立即懲罰他們就可以作為證明。

    吸取香氣不用口就用鼻,口鼻能吸取香氣眼睛就能看見供品,眼睛能看到供品手就能接觸供品。

    現在手不能接觸供品,就知道口鼻不能吸取供品的香氣了。

     【原文】 76·8或難曰:“宋公鮑之身有疾。

    祝曰夜姑,掌将事于厲者。

    厲鬼杖楫而與之言曰:‘何而粢盛之不膏也?何而蒭犧之不肥碩也?何而圭、璧之不中度量也?而罪欤?其鮑之罪欤?’夜姑順色而對曰:‘鮑身尚幼,在襁褓,不預知焉。

    審是掌之。

    ’厲鬼舉楫而掊之,斃于壇下。

    此非能言用手之驗乎?” 【注釋】 宋公鮑:春秋時宋國君王宋文公,名鮑。

    公元前610年~前589年在位。

    掌:《墨子·明鬼篇》作“固嘗從事于厲。

    ”疑當作“嘗”。

    将事:奉命行事。

    粢盛:裝在祭器裡以供祭祀的谷物。

     蒭(chú除):同“刍”。

    草。

    犧:祭祀用的純色的牲畜。

    蒭犧:祭祀用的吃草長大的牲畜,指牛、羊。

     襁褓(qiǎngbǎo強保):小孩的包被。

    《博物志》:“襁褓,織縷為之,廣八寸,長一尺二寸,以負小兒于背上。

    ” 以上事參見《墨子·明鬼下》。

     【譯文】 有人反駁說:“宋公鮑的身體有疾病。

    主祭官名叫夜姑,曾奉命從事祭祀厲鬼的事。

    厲鬼拄着船槳對夜姑說:‘為什麼你上供的谷物不豐厚?為什麼你上供的蒭牲不肥大?為什麼你用的圭、璧不符合标準尺寸?是你的罪呢?還是宋公鮑的罪呢?’夜姑和顔悅色地回答說:‘宋公鮑本人還年幼,在襁褓之中,沒有參與過問這件事。

    确實是我在主管此事。

    ’厲鬼舉起船漿打夜姑,夜姑死于祭壇下。

    難道這不是鬼能說話能用手打人的證明嗎?” 【原文】 76·9曰:夫夜姑之死,未必厲鬼擊之也,時命當死也。

    妖象厲鬼,象鬼之形則象鬼之言,象鬼之言則象鬼而擊矣。

    何以明之?夫鬼者,神也,神則先知。

    先知則宜自見粢盛之不膏,圭璧之失度,犧牲之臞小,則因以責讓夜姑,以楫擊之而已,無為先問。

    先問,不知之效也;不知,不神之驗也。

    不知不神,則不能見體出言,以楫擊人也。

     【注釋】 妖:妖象。

    王充認為,國家或人将亡,必有兇兆出現,一般稱之為“妖”;國家或人将興,必有吉兆出現,一般稱之為“祥”。

     臞(qú渠):瘦。

     見:同“現”。

     【譯文】 我以為:夜姑的死,未必是厲鬼打他造成的,而是當時命裡注定他該死。

    妖象以厲鬼的形象出現,像鬼的形體就像鬼的說話,像鬼的說話就像鬼而打人。

    用什麼來證明這一點呢?鬼,很神靈,很神靈就能預先知道。

    預先知道就應當親自看到谷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