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歲篇第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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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艮之下,不被兇害。

    太歲立于子,彼東北徙,坤卦近于午,猶艮以坤,徙觸子位,何故獨兇?正月建于寅,破于申,從寅申徙,相之如者,無有兇害。

    太歲不指午,而空曰歲破,午實無兇禍,而虛禁南北,豈不妄哉? 【注釋】 乾坤六子:參見59·7注。

    這裡泛指八卦。

     伏羲:參見36·7注。

    文王:周文王,參見2·5注。

    相傳他把八卦推演為六十四卦。

    象:取法,效法。

     經:指《周易》。

     建:北鬥星的鬥柄所指。

    寅:地支的第三位,指東北方。

    正月建于寅:指夏曆正月北鬥星的鬥柄正好指向東北方的寅位。

     申:地支的第九位,和寅相對,指西南方。

    破于申:指北鬥星的鬥柄指向寅位時,申處于沖位。

     【譯文】 八卦反映了天下萬物發展的正常道理,伏羲和周文王取法八卦來治理天下。

    有關八卦的文字被記載在《周易》這部經書裡,八卦所含的道理被聖人所信任采用,比觸犯太歲遭禍的說法清楚多了。

    有的人在立春那天往東北方搬遷,到達艮(東北)的方位,卻不會遭受兇害。

    太歲正好在子位,他們往東北搬遷,坤卦(西南)接近午(正南)位,就像從艮(東北)往坤(西南),搬遷觸犯子位,為什麼偏遭兇禍呢?夏曆正月北鬥星柄指向寅(東北)位時,申(西南)處于沖位,從東北、西南方向搬遷,相互往來的人,卻不會有兇害。

    子位的太歲實際上并不破午位,而憑空說“歲破”,午位實際沒有兇禍,而無緣無故禁止往南北搬遷,難道不荒唐嗎? 【原文】 73·12十二月為一歲,四時節竟,陰陽氣終,竟複為一歲。

    日、月積聚之名耳,何故有神而謂之立于子位乎?積分為日,累日為月,連月為時,紀時為歲。

    歲則日、月、時之類也。

    歲而有神,日、月、時亦複有神乎?千五百三十九為一統,四千六百一十七歲為一元。

    歲猶統、元也。

    歲有神,統、元複有神乎?論之以為無。

    假令有之,何故害人?神莫過于天地,天地不害人。

    人謂百神,百神不害人。

    太歲之氣,天地之氣也,何憎于人,觸而為害? 【注釋】 陰陽氣終:指一年結束。

    按照陰陽五行說,春天出現少陽之氣,發展到夏天成為太陽之氣,到秋天出現少陰之氣,發展到冬天成為太陰之氣。

    所以說陰陽氣終為一年。

    竟:疑為衍文,當删。

     紀:據遞修本當作“結”。

     據本書《。

    。

    時篇》“千五百三十九歲為一統”,“為”字前脫“歲”字。

    一統:參見《。

    。

    時篇》注。

     【譯文】 十二個月為一年,四季節氣完結,陰陽之氣終了,又開始了新的一年。

     “歲”不過是天、月積累起來的名稱罷了,為什麼會有歲神而說它正好在子位呢?積累時分成為日,積累日子成為月,月與月相連成為四季,合四季就成為年。

    歲也就同日、月、季之類的名稱一樣。

    歲如果有太歲神,那麼日、月、季也同樣有神嗎?一千五百三十九年稱為一統,四千六百一十七年稱為一元。

    歲就和統、元是一樣的。

    歲如果有神,那麼統、元同樣也有神嗎?我論證它是不存在的。

    假如有神,為什麼禍害人呢?神當中沒有超過天神、地神的,天神地神卻不禍害人。

    人們說存在百神,百神卻不禍害人。

    太歲之氣,就是天地的氣,怎麼會對人憎恨呢,觸犯了它能造成禍害呢? 【原文】 73·13且文曰:“甲子不徙。

    ”言甲與子殊位,太歲立子不居甲,為移徙者,運之而複居甲。

    為之而複居甲,為移徒時者,亦宜複禁東西徙。

    甲與子鈞,其兇宜同。

    不禁甲而獨忌子,為移徙時者,竟妄不可用也。

    人居不能不移徙,移徙不能不觸歲,不觸歲不能不得時死。

    工伎之人,見今人之死,則歸禍于往時之徙。

    俗心險危,死者不絕,故太歲之言,傳世不滅。

     【注釋】 文:可能是指《移徙法》中的話。

     甲:天幹的第一位。

    指東方。

     甲與子殊位:天幹的“甲”指東方,地支的“子”指北方,所以說甲與子的方位不同。

    運:運轉。

    指占蔔者運轉“栻”來使天幹和地支相配。

     時:照前例當删。

     亦宜複禁東西徙:意思是子位在北方,太歲在子就禁止往南北遷徙,那麼甲位在東方,太歲在甲,也就應該同時禁止往東西遷徙。

     鈞:通“均”。

    相同。

    甲與子鈞:甲是天幹第一位,子是地支第一位,所以說它們地位相同。

    時:照前例當删。

     首“不”字、“得”字衍文,當删。

    文句當為“觸歲不能不時死”。

     【譯文】 而且《移徙法》中說:“太歲在甲子位就不能南北搬遷。

    ”說明甲與子的方位不同,太歲在子位就不能又處于甲位,而是由于宣揚搬遷禁忌的人通過運轉“栻”才使太歲又處于甲位的。

    既然運轉“栻”又使太歲處于甲位,那麼宣揚搬遷禁忌的人,也應該同時禁止往東西搬遷。

    甲與子的地位相同,它們引起的兇禍也應當相同。

    不禁忌遷往甲位而唯獨禁忌遷往子位,宣揚搬遷禁忌的人,畢竟荒唐不可信用。

    人們居住不可能不搬遷,搬遷不可能不觸犯太歲,觸犯太歲的不可能在某個時候死去。

    工伎之人,看到現在人死了,就歸禍于過去的搬遷觸犯了禁忌。

    一般人都存在着僥幸免禍的心理,死人的事又不斷發生,所以有關太歲的禁忌,世代相傳而不滅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