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祟篇第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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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和動物生存在一個天地之間,看見的是同樣的日和月,而鬼神的禍患偏偏隻施加于人,而不施加于動物,不明白是什麼緣故。

    天地間有生命的東西,人最為尊貴,難道上天的災禍隻是為尊貴的人制造的,而不是為低賤的動物安排的嗎?為什麼同樣都是有生命的動物而遭受的禍害、災難卻如此不一樣呢?“大夫犯法不施肉刑”,這是聖王對于貴人的寬大。

    聖王隻懲罰卑賤的人而不懲罰尊貴的人,鬼神卻隻禍害尊貴的人而不禍害低賤的動物。

    這就不符合《周易》上所說的“聖王的賞罰應與鬼神相配合”了。

     【原文】 72·10我有所犯,抵觸縣官,羅麗刑法,不曰過所緻,而曰家有負。

    居處不慎,飲食過節,不曰失調和,而曰徙觸時。

    死者累屬,葬棺至十,不曰氣相污,而曰葬日兇。

    有事歸之有犯,無為歸之所居。

    居衰宅耗,蜚兇流屍,集人室居,又禱先祖,寝禍遺殃。

    疾病不請醫,更患不修行,動歸于禍,名曰觸犯。

    用知淺略,原事不實,俗人之材也。

     【注釋】 我:疑當作“或”,形近而誤。

    此句上疑有脫文。

     縣官:參見34·10注。

     有:疑為“所”字之誤。

    “所”字草書,極似“有”字。

    下文“舊之所居”正與此相應。

    蜚兇流屍:在本書《訂鬼篇》和《解除篇》中又稱為“蜚屍走兇”、“飛屍流兇”,都是指能飛行奔走的屍體和怪物。

     遺:當作“遣”。

    寝、遣:均為解除之意。

     【譯文】 有人觸犯了什麼,抵觸了各級官吏,遭受刑法處治,不說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說是家裡發生了觸犯禁忌的事情。

    居處不謹慎,飲食不節制而遭禍,不說是自己居處、飲食不當,而說是搬遷時觸犯了時日禁忌。

    死人連接不斷,葬棺至數十個,不說是使人得病的污濁之氣相互傳染造成的,而說是由于葬日選擇在兇日引起的。

    做事遇上兇禍就把它歸之于觸犯了禁忌,沒有做事而遇上兇禍,就把它歸之于住處不吉利。

    家庭敗落,飛屍流兇聚集到這家人的屋子裡來,卻去祈求先祖,希望能制止、解除災禍。

    生了病不去請醫生,遭受禍害卻不去修養自己的操行,動不動就歸于鬼神帶來的兇禍,說是觸犯了禁忌。

    考慮問題很膚淺,對事情的分析不符合實際,這是一般人的才智。

     【原文】 72·11猶系罪司空作徒,未必到吏日惡,系役時兇也。

    使殺人者求吉日出詣吏,剬罪,推善時入獄系,甯能令事解、赦令至哉?人不觸禍不被罪,不被罪不入獄。

    一旦令至,解械徑出,未必有解除其兇者也。

    天下千獄,獄中萬囚,其舉事未必觸忌諱也。

    居位食祿,專城長邑,以千萬數,其遷徙日未必逢吉時也。

    曆陽之都,一夕沉而為湖,其民未必皆犯歲、月也。

     【注釋】 司空:《漢書·賈誼傳》師古注:“司空,掌刑罪之官。

    ”這裡代指牢獄。

    剬(duān端):斷。

     專:指獨自掌握和占有,統治。

    長(hǎng掌):主管。

    專城長邑:指當地方官。

     曆陽:古縣名。

    在今安徽和縣。

     以上事參見《淮南子·俶真訓》并見本書《命義篇》注。

     【譯文】 如同犯了罪被監禁在牢獄裡罰作勞役的人,不一定被抓到官府去的那一天是兇日,被判監禁罰作勞役的那個時辰是兇時一樣。

    假如殺人犯選擇吉日到官府自首,被判了刑,又推算吉時進監獄被監禁,難道就能使事情消解、赦罪的命令到來嗎?人不遇到災禍不會被判刑,不判刑就不會入監獄。

    一旦赦罪命令到來,解掉刑具立即出獄,不一定是有人替罪犯祭祀驅除了兇神惡鬼吧。

    天下有上千監獄,監獄中有上萬囚犯,他們辦事情不一定都觸犯了忌諱吧。

    占有職位吃着俸祿,掌管城邑的各級地方官吏,成千上萬,他們搬遷的日子不一定都遇上吉時吧。

    曆陽城,一夜之間下沉而變成一個大湖,那裡的老百姓不一定都觸犯了歲月之神吧。

     【原文】 72·12高祖始起,豐、沛俱複,其民未必皆慎時日也。

    項羽攻襄安,襄安無噍類,未必不禱賽也。

    趙軍為秦所坑于長平之下,四十萬衆同時俱死,其出家時,未必不擇時也。

    辰日不哭,哭有重喪。

    戊、己死者,複屍有随。

    一家滅門,先死之日,未必辰與戊、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