譏日篇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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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則神之聖心必不忿怒。
不忿怒,雖不擇日,猶無禍也。
【注釋】 工伎:指各種手工技藝。
工伎之書:這裡指選擇蓋房日子的書。
《風俗通義》:“五月蓋屋令人頭秃”。
“俗諱五月上屋,言五月人蛻,上屋見影,魂當去”。
【譯文】 工伎之書,規定了起宅蓋屋必須選擇日子。
房屋遮蓋人的形體,住宅居住人的身體,對于歲神月神有什麼損害而一定要選擇日子呢?如果由于宅屋遮蓋人的身體而鬼神厭惡它,那麼人們裝配車子、造船、打傘、戴帽也應當選擇日子了。
如果因為動地破土而使鬼神厭惡,那麼人們開溝耕園也應當選擇日子了。
觸動土地驚擾了土地神,土地神能弄清人并沒有惡意,隻不過想有居息安身的地方,那麼鬼神的善心就一定不會忿怒。
鬼神不忿怒,即使不選擇起宅蓋屋的日子,仍然是沒有禍患的。
【原文】 70·14如土地之神不能原人之意,苟惡人動擾之,則雖擇日,何益哉? 王法禁殺傷人,殺傷人皆伏其罪,雖擇日犯法,終不免罪。
如不禁也,雖妄殺傷,終不入法。
縣官之法,猶鬼神之制也;穿鑿之過,猶殺傷之罪也。
人殺傷,不在擇日;繕治室宅,何故有忌? 【注釋】 伏:通“服”。
縣官:參見34·10注。
【譯文】 如果土地神不能弄清人的本意,果真厭惡人觸動土地驚擾了它,那麼即使是選擇了日子又有什麼好處呢?王法禁止殺人傷人,殺人傷人的人都要按照罪行受到應有的制裁,即使選擇日子犯法,終歸不能免去他的罪行。
假如王法不禁止殺人傷人,即使胡亂殺人傷人,最終也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天子的法律,如同鬼神的法律;破土開溝的過錯,如同犯了殺傷罪一樣。
人殺傷了人犯不犯法不在選擇日子;修建房屋,為什麼就有忌諱呢? 【原文】 70·15又學書諱丙日,雲倉颉以丙日死也。
禮不以子、卯舉樂,殷、夏以子、卯日亡也。
如以丙日書,子、卯日舉樂,未必有禍,重先王之亡日,凄怆感動,不忍以舉事也。
忌日之法,蓋丙與子、卯之類也,殆有所諱,未必有兇禍也。
堪輿曆,曆上諸神非一,聖人不言,諸子不傳,殆無其實。
【注釋】 倉颉:參見11·3注。
丙日死:《路史·前紀》六注:“古《五行書》倉颉丙寅死,辛未葬”。
禮不以子、卯舉樂:《禮記·檀弓下》鄭注:“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謂之疾日,不以舉樂為吉事,所以自戒懼”。
子、卯日亡:傳說殷纣死于甲子日,夏桀死于乙卯日。
有忍以舉事:一般解釋為周朝奴隸主規定桀、纣的死日不奏樂,是為了警惕自己不蹈亡國的覆轍,和王充的說法有所不同。
堪輿:即“風水”。
迷信術數的一種。
指住宅基地或墳地的形勢環境。
也指相宅、相墓之法。
“堪”為高處,“輿”為下處,認為風水與禍福及子孫有關。
堪輿曆:一種選擇日子及風水的曆書。
《漢志·五行類》有《堪輿金匮》十四卷。
【譯文】 此外學習寫字忌諱丙日,說是因為倉颉是在丙日死的。
周禮規定不在子日、卯日奏樂,因為殷纣、夏桀是在子、卯日死的。
如果在丙日寫字,在子、卯日奏樂,不一定會有禍,是為了尊重先王的亡日,心情悲哀有所感動,不忍心奏樂辦事。
忌日的規定,就是丙日與子日、卯日這一類,可能有什麼忌諱,不一定有兇禍。
有一種堪輿曆,曆書上的各種鬼神不止一種,聖人不講它,諸子不傳它,大概是沒有那種事實。
【原文】 70·16天道難知,假令有之,諸神用事之日也,忌之何福?不諱何禍? 王者以甲子之日舉事,民亦用之,王者聞之,不刑法也。
夫王者不怒民不與己相避,天神何為獨當責之?王法舉事以人事之可否,不問日之吉兇。
孔子曰:“蔔其宅兆而安厝之。
”《春秋》祭祀不言蔔日。
《禮》曰:“内事以柔日,外事以剛日。
”剛柔以慎内外,不論吉兇以為禍福。
【注釋】 厝(cuò錯):葬,引文參見《孝經·喪親》。
鄭注:“宅,葬地。
兆,吉兆也。
葬大事,故蔔之,慎之至也”。
内事:指祭祀祖先及婚喪等事。
外事:指戰争、朝聘等。
引文參見《禮記·曲禮上》。
【譯文】 天道很難了解,假設有各種鬼神,鬼神主宰的日子,忌諱它有什麼福? 不忌諱它有什麼禍呢?君王在甲子日辦事情,老百姓也在這一天辦事,君王知道了這件事,也不會用法律懲治百姓。
既然君王不責怪老百姓不回避自己辦事的日子,那麼鬼神為什麼偏要責備老百姓呢?按照王法辦事要看對人是否方便,不必過問日子的吉兇。
孔子說:“占蔔他的墓穴墓地而安葬他”。
《春秋》上記載祭祀不講占蔔日子。
《禮記》說:“内事在柔日辦理,外事在剛日處理。
”區别剛日和柔日,是為了慎重地對待内事和外事,并不是認為剛日、柔日本身有吉兇,會造成什麼禍福。
不忿怒,雖不擇日,猶無禍也。
【注釋】 工伎:指各種手工技藝。
工伎之書:這裡指選擇蓋房日子的書。
《風俗通義》:“五月蓋屋令人頭秃”。
“俗諱五月上屋,言五月人蛻,上屋見影,魂當去”。
【譯文】 工伎之書,規定了起宅蓋屋必須選擇日子。
房屋遮蓋人的形體,住宅居住人的身體,對于歲神月神有什麼損害而一定要選擇日子呢?如果由于宅屋遮蓋人的身體而鬼神厭惡它,那麼人們裝配車子、造船、打傘、戴帽也應當選擇日子了。
如果因為動地破土而使鬼神厭惡,那麼人們開溝耕園也應當選擇日子了。
觸動土地驚擾了土地神,土地神能弄清人并沒有惡意,隻不過想有居息安身的地方,那麼鬼神的善心就一定不會忿怒。
鬼神不忿怒,即使不選擇起宅蓋屋的日子,仍然是沒有禍患的。
【原文】 70·14如土地之神不能原人之意,苟惡人動擾之,則雖擇日,何益哉? 王法禁殺傷人,殺傷人皆伏其罪,雖擇日犯法,終不免罪。
如不禁也,雖妄殺傷,終不入法。
縣官之法,猶鬼神之制也;穿鑿之過,猶殺傷之罪也。
人殺傷,不在擇日;繕治室宅,何故有忌? 【注釋】 伏:通“服”。
縣官:參見34·10注。
【譯文】 如果土地神不能弄清人的本意,果真厭惡人觸動土地驚擾了它,那麼即使是選擇了日子又有什麼好處呢?王法禁止殺人傷人,殺人傷人的人都要按照罪行受到應有的制裁,即使選擇日子犯法,終歸不能免去他的罪行。
假如王法不禁止殺人傷人,即使胡亂殺人傷人,最終也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天子的法律,如同鬼神的法律;破土開溝的過錯,如同犯了殺傷罪一樣。
人殺傷了人犯不犯法不在選擇日子;修建房屋,為什麼就有忌諱呢? 【原文】 70·15又學書諱丙日,雲倉颉以丙日死也。
禮不以子、卯舉樂,殷、夏以子、卯日亡也。
如以丙日書,子、卯日舉樂,未必有禍,重先王之亡日,凄怆感動,不忍以舉事也。
忌日之法,蓋丙與子、卯之類也,殆有所諱,未必有兇禍也。
堪輿曆,曆上諸神非一,聖人不言,諸子不傳,殆無其實。
【注釋】 倉颉:參見11·3注。
丙日死:《路史·前紀》六注:“古《五行書》倉颉丙寅死,辛未葬”。
禮不以子、卯舉樂:《禮記·檀弓下》鄭注:“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謂之疾日,不以舉樂為吉事,所以自戒懼”。
子、卯日亡:傳說殷纣死于甲子日,夏桀死于乙卯日。
有忍以舉事:一般解釋為周朝奴隸主規定桀、纣的死日不奏樂,是為了警惕自己不蹈亡國的覆轍,和王充的說法有所不同。
堪輿:即“風水”。
迷信術數的一種。
指住宅基地或墳地的形勢環境。
也指相宅、相墓之法。
“堪”為高處,“輿”為下處,認為風水與禍福及子孫有關。
堪輿曆:一種選擇日子及風水的曆書。
《漢志·五行類》有《堪輿金匮》十四卷。
【譯文】 此外學習寫字忌諱丙日,說是因為倉颉是在丙日死的。
周禮規定不在子日、卯日奏樂,因為殷纣、夏桀是在子、卯日死的。
如果在丙日寫字,在子、卯日奏樂,不一定會有禍,是為了尊重先王的亡日,心情悲哀有所感動,不忍心奏樂辦事。
忌日的規定,就是丙日與子日、卯日這一類,可能有什麼忌諱,不一定有兇禍。
有一種堪輿曆,曆書上的各種鬼神不止一種,聖人不講它,諸子不傳它,大概是沒有那種事實。
【原文】 70·16天道難知,假令有之,諸神用事之日也,忌之何福?不諱何禍? 王者以甲子之日舉事,民亦用之,王者聞之,不刑法也。
夫王者不怒民不與己相避,天神何為獨當責之?王法舉事以人事之可否,不問日之吉兇。
孔子曰:“蔔其宅兆而安厝之。
”《春秋》祭祀不言蔔日。
《禮》曰:“内事以柔日,外事以剛日。
”剛柔以慎内外,不論吉兇以為禍福。
【注釋】 厝(cuò錯):葬,引文參見《孝經·喪親》。
鄭注:“宅,葬地。
兆,吉兆也。
葬大事,故蔔之,慎之至也”。
内事:指祭祀祖先及婚喪等事。
外事:指戰争、朝聘等。
引文參見《禮記·曲禮上》。
【譯文】 天道很難了解,假設有各種鬼神,鬼神主宰的日子,忌諱它有什麼福? 不忌諱它有什麼禍呢?君王在甲子日辦事情,老百姓也在這一天辦事,君王知道了這件事,也不會用法律懲治百姓。
既然君王不責怪老百姓不回避自己辦事的日子,那麼鬼神為什麼偏要責備老百姓呢?按照王法辦事要看對人是否方便,不必過問日子的吉兇。
孔子說:“占蔔他的墓穴墓地而安葬他”。
《春秋》上記載祭祀不講占蔔日子。
《禮記》說:“内事在柔日辦理,外事在剛日處理。
”區别剛日和柔日,是為了慎重地對待内事和外事,并不是認為剛日、柔日本身有吉兇,會造成什麼禍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