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時篇第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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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縣官:參見34·10注。
辟:泛指刑法。
犯辟:指受刑法處分。
巳、酉:據上下文,當作“酉、巳”。
下同。
月、歲:據上下文,當作“歲、月”。
家:據文意,“家”當作“寅”。
據文意,“歲”字後當有“月”字。
直符:一種迷信禁忌的名稱,指和太歲所在的方位正好符合。
午宅為破:迷信說法,因為太歲在子位,午宅與子位相沖,所以子位破午位。
午指南方。
破:針對上文“沖”而言。
幹支位置,各自相對,所以各有沖,則各有所破。
假如太歲在醜,醜宅直符,未觸其沖,則未宅為破。
太歲在寅,寅宅直符,申觸其沖,則申宅為破。
餘類推。
宅:據文意,當作“寅”。
“太歲”二字涉下文而衍。
下文解歲、月之神雲:“歲則太歲也。
”可證。
(11)動:指“興功起事”。
靜:指“空居無為”。
【譯文】 鬼神懲罰人,如同天子譴責懲罰老百姓一樣。
老百姓觸犯刑法而受懲罰的很多不隻一個,小過錯可以寬赦,大罪惡就受刑法處治,沒有因無過錯而被判刑的人。
無過錯而被判刑,世人就稱為受冤枉。
現在巳、酉之地的人家,對歲神月神毫無過錯、子、寅之地的人家建房,他們平白無故地被侵害,這就是歲神月神冤枉無罪的人家了。
而且太歲運行到子位,子位的房屋“直符”,午位的房屋正相對,不須建房辦事,空坐家中什麼也不幹,仍然被歲月之神所侵害。
現在歲月之神所侵害的地方,一定要等到子、寅之地破土動工,巳、酉之地才有兇禍。
歲月之神,給予懲罰造成災害,對“興功起事”和“空居無為”的人家造成的禍害不一樣,這不符合上天采納歲月之神的意見進行懲罰的道理。
【原文】 69·4審論歲、月之神,歲則太歲也,在天邊際,立于子位。
起室者在中國一州之内,假令楊州,在東南。
使如鄒衍之言,天下為一州,又在東南,歲食于酉,食西羌之地,東南之地安得兇禍?假令歲在人民之間,西宅為酉地,則起功之家,宅中亦有酉地,何以不近食其宅中之酉地,而反食佗家乎?且食之者審誰也?如審歲、月,歲、月,天之從神,飲食與天同。
天食不食人,故郊祭不以為牲。
如非天神,亦不食人。
【注釋】 楊:當作“揚”。
揚州:參見39·11注。
鄒衍:參見2·5注(24)。
天下:指中國。
天下為一州:參見31·7注“九州”條。
西羌之地:指漢代羌人居住的西部地區。
佗:其他的。
郊祭:參見58·5注。
牲:犧牲,指上供的牛、羊、豬等祭品。
【譯文】 仔細論述歲月之神,歲就是太歲,它在天的邊緣,立于子位。
蓋房的人在中國的某一個州之内,假設這個州是揚州的話,它處在東南方。
假如像鄒衍所說的,全中國是一個州,又處在東南方,歲神侵害酉地,那麼受害的該是西羌那些地方,位于東南的地方怎麼會遭受兇禍呢?如果歲神就在民間,西邊的房屋都是酉地,那麼修建房屋的人家,房子中也有酉地,為什麼不就近侵害他家房中的酉地,反而去侵害别家呢?況且侵害人的究竟是誰呢?如果确實是歲神和月神,歲神和月神是天的從屬之神,它們的飲食與天相同。
天飲食時不吃人,所以帝王郊祭時不用人作犧牲。
如果歲神和月神不是天神,那也不會吃人的。
【原文】 69·5天地之間,百神所食,聖人謂當與人等。
推生事死,推人事鬼,故百神之祀皆用衆物,無用人者。
物食人者,虎與狼也。
歲、月之神,豈虎狼之精哉?倉卒之世,谷食乏匮,人民饑餓,自相啖食。
豈其啖食死者,其精為歲、月之神哉?歲、月有神,日亦有神,歲食、月食、日何不食?積日為月,積月為時,積時為歲,千五百三十九歲為一統,四千六百一十七歲為一元,增積相倍之數,分餘終竟之名耳,安得鬼神之怪、禍福之驗乎? 【注釋】 卒:同“猝”。
饑餓:吃不飽稱饑,因沒有食物吃而受到死亡的威脅稱餓。
時:指四時,即春、夏、秋、冬四季。
《禮記·鄉飲酒》義:“三月則成時。
”歲:《白虎通義·四時》:“歲者,遂也。
三百六十六日一周天,萬物畢成,故為一歲也。
”《内經》:“五日謂之候,三候謂之氣,六氣謂之時,四時謂之歲。
” 一統:東漢通行的曆法“三統曆”中所用的術語,指一個記時周期。
這個周期以夜半是冬至、朔旦的甲子日為起點,經過1539年,在某一天的夜半又是冬至、朔旦,這就是一統。
一元:三統為一元,即經過4617年,在某一天的夜半又是冬至、朔旦的甲子日,這個周期就稱為一元。
《漢書·律曆志》:“日法乘閏法,是謂統歲。
三統是為元歲。
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
” 分餘:漢代三統曆把一天(一晝夜)分為81等分,按實際觀測月亮運行
辟:泛指刑法。
犯辟:指受刑法處分。
巳、酉:據上下文,當作“酉、巳”。
下同。
月、歲:據上下文,當作“歲、月”。
家:據文意,“家”當作“寅”。
據文意,“歲”字後當有“月”字。
直符:一種迷信禁忌的名稱,指和太歲所在的方位正好符合。
午宅為破:迷信說法,因為太歲在子位,午宅與子位相沖,所以子位破午位。
午指南方。
破:針對上文“沖”而言。
幹支位置,各自相對,所以各有沖,則各有所破。
假如太歲在醜,醜宅直符,未觸其沖,則未宅為破。
太歲在寅,寅宅直符,申觸其沖,則申宅為破。
餘類推。
宅:據文意,當作“寅”。
“太歲”二字涉下文而衍。
下文解歲、月之神雲:“歲則太歲也。
”可證。
(11)動:指“興功起事”。
靜:指“空居無為”。
【譯文】 鬼神懲罰人,如同天子譴責懲罰老百姓一樣。
老百姓觸犯刑法而受懲罰的很多不隻一個,小過錯可以寬赦,大罪惡就受刑法處治,沒有因無過錯而被判刑的人。
無過錯而被判刑,世人就稱為受冤枉。
現在巳、酉之地的人家,對歲神月神毫無過錯、子、寅之地的人家建房,他們平白無故地被侵害,這就是歲神月神冤枉無罪的人家了。
而且太歲運行到子位,子位的房屋“直符”,午位的房屋正相對,不須建房辦事,空坐家中什麼也不幹,仍然被歲月之神所侵害。
現在歲月之神所侵害的地方,一定要等到子、寅之地破土動工,巳、酉之地才有兇禍。
歲月之神,給予懲罰造成災害,對“興功起事”和“空居無為”的人家造成的禍害不一樣,這不符合上天采納歲月之神的意見進行懲罰的道理。
【原文】 69·4審論歲、月之神,歲則太歲也,在天邊際,立于子位。
起室者在中國一州之内,假令楊州,在東南。
使如鄒衍之言,天下為一州,又在東南,歲食于酉,食西羌之地,東南之地安得兇禍?假令歲在人民之間,西宅為酉地,則起功之家,宅中亦有酉地,何以不近食其宅中之酉地,而反食佗家乎?且食之者審誰也?如審歲、月,歲、月,天之從神,飲食與天同。
天食不食人,故郊祭不以為牲。
如非天神,亦不食人。
【注釋】 楊:當作“揚”。
揚州:參見39·11注。
鄒衍:參見2·5注(24)。
天下:指中國。
天下為一州:參見31·7注“九州”條。
西羌之地:指漢代羌人居住的西部地區。
佗:其他的。
郊祭:參見58·5注。
牲:犧牲,指上供的牛、羊、豬等祭品。
【譯文】 仔細論述歲月之神,歲就是太歲,它在天的邊緣,立于子位。
蓋房的人在中國的某一個州之内,假設這個州是揚州的話,它處在東南方。
假如像鄒衍所說的,全中國是一個州,又處在東南方,歲神侵害酉地,那麼受害的該是西羌那些地方,位于東南的地方怎麼會遭受兇禍呢?如果歲神就在民間,西邊的房屋都是酉地,那麼修建房屋的人家,房子中也有酉地,為什麼不就近侵害他家房中的酉地,反而去侵害别家呢?況且侵害人的究竟是誰呢?如果确實是歲神和月神,歲神和月神是天的從屬之神,它們的飲食與天相同。
天飲食時不吃人,所以帝王郊祭時不用人作犧牲。
如果歲神和月神不是天神,那也不會吃人的。
【原文】 69·5天地之間,百神所食,聖人謂當與人等。
推生事死,推人事鬼,故百神之祀皆用衆物,無用人者。
物食人者,虎與狼也。
歲、月之神,豈虎狼之精哉?倉卒之世,谷食乏匮,人民饑餓,自相啖食。
豈其啖食死者,其精為歲、月之神哉?歲、月有神,日亦有神,歲食、月食、日何不食?積日為月,積月為時,積時為歲,千五百三十九歲為一統,四千六百一十七歲為一元,增積相倍之數,分餘終竟之名耳,安得鬼神之怪、禍福之驗乎? 【注釋】 卒:同“猝”。
饑餓:吃不飽稱饑,因沒有食物吃而受到死亡的威脅稱餓。
時:指四時,即春、夏、秋、冬四季。
《禮記·鄉飲酒》義:“三月則成時。
”歲:《白虎通義·四時》:“歲者,遂也。
三百六十六日一周天,萬物畢成,故為一歲也。
”《内經》:“五日謂之候,三候謂之氣,六氣謂之時,四時謂之歲。
” 一統:東漢通行的曆法“三統曆”中所用的術語,指一個記時周期。
這個周期以夜半是冬至、朔旦的甲子日為起點,經過1539年,在某一天的夜半又是冬至、朔旦,這就是一統。
一元:三統為一元,即經過4617年,在某一天的夜半又是冬至、朔旦的甲子日,這個周期就稱為一元。
《漢書·律曆志》:“日法乘閏法,是謂統歲。
三統是為元歲。
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
” 分餘:漢代三統曆把一天(一晝夜)分為81等分,按實際觀測月亮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