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諱篇第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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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墳墓,是内心感到慚愧對不起死去的父母,這是一層含義。

    墳墓,是鬼神居住的地方,也是鬼神接受祭祀的地方。

    祭祀的禮儀規定,要齋戒沐浴潔身,極為鄭重其事。

    現在已經受刑,受刑而傷殘的人,不适宜參與祭祀侍奉死去的父母,謙遜恭敬,退讓于後是自認為卑賤的意思。

    推想先祖的心意,見到子孫受刑,悲傷心痛,擔心自己來到祭祀之地,先祖不忍心享受祭供之物,所以刑徒不上墳墓,這是第二層含義。

     【原文】 68·6昔太伯見王季有聖子文王,知太王意欲立之,入吳采藥,斷發文身,以随吳俗。

    太王薨,太伯還,王季辟主。

    太伯再讓,王季不聽。

    三讓,曰:“吾之吳越,吳越之俗斷發文身,吾刑餘之人,不可為宗廟社稷之主。

    ”王季知不可,權而受之。

    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為主之義也。

    是謂祭祀不可,非謂柩當葬,身不送也。

     【注釋】 太伯、王季:參見12·1注。

     太王:即古公亶父。

    參見12·1注。

    意欲立之:古公亶父想立王季為繼承人,以便将君位傳給姬昌。

    按照奴隸主階級的禮法,是應該立長子太伯為繼承人,并由他的子孫世襲君位,故言“意欲”。

    《韓詩外傳》十:“大王亶甫有子曰太伯、仲雍、季曆。

    曆有子曰昌。

    太伯知大王賢昌而欲季為後也。

    ” 吳:古吳地,有今江蘇、上海大部和安徽、浙江的一部分。

     斷發文身:參見58·12注。

     薨:參見4·4注。

     辟:通“避”。

    主:這裡指主祭宗廟社稷的人,即君王。

     越:古越地,約今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相鄰部分地區。

     刑餘之人:這裡指斷發文身的人。

     宗廟:君王祭祀祖先的地方。

    社:參見38·5注。

    稷:五谷神。

    社稷:參見28·36注。

    不可句:《谷梁傳·昭公二十五年》:“何為不為君?曰:有天疾者,不入乎宗廟。

    ”《古今樂錄》:“泰伯與虞仲俱去,被發文身變形,托為王采藥。

    及聞古公卒,乃還發喪,哭于門外,示夷狄之人,不得入王庭。

    ” 權:權變,變通。

     【譯文】 過去太伯見到王季有個聖明的兒子文王,知道太王想立王季為繼承人,因此他便到吳地去采藥,剪斷自己的頭發在身上刺上花紋,以便适應吳地的風俗。

    太王死後,太伯歸來,王季就避開祭祀宗廟社稷的主位。

    太伯兩次謙讓,王季不聽從。

    太伯第三次謙讓說:“我到吳越兩地去,吳越兩地的風俗,是斷發文身,我如受過肉刑殘傷肢體的人,不可做主祭宗廟社稷的人。

    ”王季知道無法推辭,就權變常禮,接受了王位。

    刑徒不能上丘墓,是太伯不做祭主的含義。

    這隻是說不能主持祭祀,并不是說棺材入土時刑徒不該親自去送葬。

     【原文】 68·7葬死人,先祖痛;見刑人,先祖哀。

    權可哀之身,送可痛之屍,使先祖有知,痛屍哀形,何愧之有?如使無知,丘墓,田野也,何慚之有?慚愧先者,謂身體刑殘,與人異也。

    古者用刑,形毀不全,乃不可耳。

    方今象刑,象刑重者,髡鉗之法也。

    若完城旦以下,施刑,彩衣系躬,冠、帶與俗人殊,何為不可?世俗信而謂之皆兇,其失至于不吊鄉黨屍,不升佗人之丘,惑也。

     【注釋】 用:當作“肉”。

    下文“象刑”正與“肉刑”相對。

     象刑:參見36·12注。

    方今象刑:從漢文帝開始,廢除墨(在額上刻字)、劓(yì義,割掉鼻子)、剕(fèi廢,斷足)等肉刑,改為杖刑後穿上特殊顔色的衣服服勞役,有的還要剃去頭發,頸上束鐵箍。

     髡(kūn昆):古代剃去頭發的刑罰。

    鉗:用圈束頸的刑罰。

    《周禮·秋官·司刑》疏:“漢除肉刑,宮刑猶在。

    ”不知王充何故以髡、鉗為重刑。

     完:古時一種較輕的刑罰。

    《漢書·刑法志》:“完者使守職。

    ”顔師古注:“完,謂不虧其體,但居作也。

    ”城旦:秦漢時的一種刑罰。

    《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裴骃集解引如淳曰:“《律說》論決為髡鉗,輸邊築長城,晝日伺寇虜,夜暮築長城。

    ’城旦,四歲刑。

    ” 施(shǐ始):通“弛”。

    免除。

     彩衣:犯人穿的特殊顔色的衣服。

    《漢書·賈山傳》師古注:“犯罪者,則衣赭衣。

    ”系躬:穿在身上。

     鄉黨:親戚,族人,同鄉。

     【譯文】 埋葬死人,先祖沉痛;見到受過刑的人,先祖悲哀。

    暫且讓受過刑的人去埋葬那使先祖悲痛的死屍,假使先祖有知覺,痛惜死人悲哀受刑人殘缺的身軀,受過刑的人有什麼可慚愧的呢?假使先祖沒有知覺,丘墓,同田野一樣,受過刑的人有什麼可慚愧的呢?對不起祖先的原因,是說身體受刑緻殘,與别人的軀體不同。

    古代用肉刑,使肢體殘缺不全,這才不可以去送葬。

    當今使用象刑,象刑判得最重的,不過是髡鉗的刑罰。

    如果是完刑城旦刑以下的,則免除刑罰,讓他穿上彩衣,帽子和腰帶與一般人不同,有什麼不可以去送葬呢?世間習俗迷信而說這些都是兇象,這種錯誤甚至發展到不去吊唁親友的死屍,不上别人的墳墓,太糊塗了。

     【原文】 68·8三曰諱婦人乳子,以為不吉。

    将舉吉事,入山林,遠行,度川澤者,皆不與之交通。

    乳子之家,亦忌惡之,丘墓廬道畔,逾月乃入,惡之甚也。

    暫卒見若為不吉,極原其事,何以為惡? 【注釋】 度:通“渡”。

     據文意,“丘”字前當有“舍”字。

     卒:同“猝”。

    暫卒:突然。

     【譯文】 三是忌諱婦人生孩子,認為不吉利。

    将要舉辦吉利的事情,出門遠行,橫渡大河大湖的人,都不與産婦接觸。

    産婦的家裡,也忌諱厭惡産婦,讓産婦住在墓側或路旁的茅舍裡,滿月才能回家,厭惡産婦厲害之極。

    突然見到産婦好像會帶來不吉利,徹底追究這件事的根源,有什麼可厭惡的呢? 【原文】 68·9夫婦人之乳子也,子含元氣而出。

    元氣,天地之精微也,何兇而惡之?人,物也;子,亦物也。

    子生與萬物之生何以異?諱人之生謂之惡,萬物之生又惡之乎?生與胞俱出,如以胞為不吉,人之有胞,猶木實之有扶也。

    包裡兒身,因與俱出,若鳥卵之有殼,何妨謂之惡?如惡以為不吉,則諸生物有扶殼者,宜皆惡之。

    萬物廣多,難以驗事。

    人生何以異于六畜,皆含血氣懷子,子生與人無異。

    獨惡人而不憎畜,豈以人體大、氣血盛乎?則夫牛馬體大于人。

    凡可惡之事,無與鈞等,獨有一物,不見比類,乃可疑也。

    今六畜與人無異,其乳皆同一狀。

    六畜與人無異,諱人不諱六畜,不曉其故也。

    世能别人之産與六畜之乳,吾将聽其諱;如不能别,則吾謂世俗所諱妄矣。

     【注釋】 胞:胞衣。

    《說文》包部:“胞,兒生裹也。

    ”段注:“胞謂胎衣。

    ”扶:當作“枎”,形近而誤。

    下文“扶殼”的“扶”同。

    枎(fū夫):同“柎”。

    花萼。

    這裡指保留在果實上的花萼。

     裡(裹):據遞修本應作“裹”。

     六畜:牛、馬、羊、豬、狗、雞六種家畜。

     鈞:通“均”。

     【譯文】 婦人生育孩子,孩子體内含有元氣而出生。

    元氣,是天地間最精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