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諱篇第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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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墓與田也。
【注釋】 長老:指年長的人。
西:古代室内以坐東朝西的席位為尊。
《禮記》:“西向北向,西方為上。
”尊無二上:一家之主隻能有一個,不能有兩個。
卑有百下:晚輩可以有很多。
尋上下文“西益主”當為“西益宅”之誤。
不善:不妥當,不适宜。
藏:這裡指埋葬。
【譯文】 依據事實解釋它的道理,所謂不吉利,是禮義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兇方面的忌諱。
西方,是年長者和輩分高的人的位子。
年老者和輩分高的人坐西方,晚輩和小孩坐東方。
年長者和輩分高的人是主,晚輩和小孩是從。
尊長者少而晚輩多,尊長者不能有兩個,晚輩可以有很多。
向西擴建住宅,增加了尊長者而沒有增加晚輩,上面出現兩個尊長者而下面晚輩卻很少,從禮義上說是不妥當的,所以稱之為不吉利。
不吉利,就是不适宜。
對于禮義不适宜,并沒有什麼兇險。
用什麼來證明它呢?墳墓,是埋葬死人的地方;田地,是人們獲取飲食的地方;住宅,是人們居住的地方。
三方面對于人來說,吉兇應該相等。
向西擴建住房不吉利,向西擴建墳墓和田地,卻不講不吉利。
墳墓,是死人居住的地方,因而忽略不予重視。
田地,不是人居住的地方,所以不設立尊卑次序。
住宅,是老少共同居住的地方,是應該特别重視和格外留意的,怎麼可以不忌諱它呢?因此禮義上對住宅規定得很周詳,對于田地和墳墓就規定得比較簡略了。
【原文】 68·4二曰諱被刑為徒,不上丘墓。
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
問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諱;受禁行者,亦不要其忌,連相放效,或至于被刑,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側,不敢臨葬,甚失至于不行吊傷,見佗人之柩。
夫徒,善人也,被刑謂之徒。
丘墓之上,二親也,死亡謂之先(11)。
宅與墓何别?親與先何異?如以徒被刑,先人責之,則不宜入宅與親相見。
如徒不得與死人相見(12),則親死在堂,不得哭柩。
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則徒不得上山陵(13)。
世俗禁之,執據何義? 【注釋】 被刑:指受肉刑。
徒:罰作苦役的囚犯。
被刑為徒:指受過肉刑并罰作苦役的人。
丘墓:并列複合詞,丘與墓都指墳墓。
不上丘墓:司馬遷《報任安書》:“亦何面目複上父母丘墓乎?”據此知被刑不上丘墓,自西漢時已如此。
《太平禦覽》六百四十二引《風俗通義》:“徒不上墓。
俗說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兇。
凡祭祀者,孝子緻齋貴馨香,如親存時也。
見子被刑,心有恻怆,緣生事死,恐神明不歆,家當不上墓爾。
” 要:倫明錄楊校宋本作“曉”,當據以改正。
放(fǎng仿):通“仿”。
于:遞修本作“子”,應據以改正。
臨葬:面臨下葬。
甚:當為“其”字之誤。
吊傷:祭奠死者或慰問喪家。
“傷”當為“喪”,傷不得言吊。
佗:同“他”。
柩:裝有屍體的棺材。
“善”疑應作“辠”,形近而誤。
辠:同“罪”。
二親:父母雙親。
(11)先:自稱死去的父母。
父死稱“先考”,母死稱“先妣”。
《爾雅·釋親第四》:“父為考,母為妣。
” (12)據下文“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如”字下應有“以”字。
(13)山陵:帝王的陵墓。
上山陵:指給帝王修築陵墓。
【譯文】 二是忌諱曾受過肉刑罰作苦役的人,不得上墳墓掃祭。
隻知道不能這樣做,卻不明白不能這樣做的道理。
問那些禁止這樣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諱;被禁止這樣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諱。
一個個相互仿效,甚至有的兒子受了刑罰,父母死了,不能送葬,或者到了墓傍,也不敢面臨下葬。
這種錯誤甚至發展到不去吊喪,不敢見别人的靈柩。
囚徒,是罪人,受過肉刑以後才稱他為“徒”。
墳墓裡面埋葬的是父母,父母死亡就稱為“先”。
住宅和墳墓有什麼區别呢?活着的雙親與死去的雙親有什麼不同呢?如果因為囚犯受過肉刑,祖先責怪他,那麼就不适宜進入住宅與父母相見。
如果因為刑徒不允許與死人相見,那麼父母死在堂上,就不允許在靈柩邊哭泣。
如果因為刑徒不允許上墳墓祭掃,那麼刑徒也不允許修築陵墓。
世間習俗禁止這樣做,依據什麼道理呢? 【原文】 68·5實說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義,義理之諱,非兇惡之忌也。
徒用心以為先祖全而生之,子孫亦當全而歸之。
故曾子有疾,召門弟子曰:“開予足,開予手,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小子!”曾子重慎,臨絕效全,喜免毀傷之禍也。
孔子曰:“身體,發膚,受之父母,弗敢毀傷。
”孝者怕入刑辟,刻畫身體,毀傷發膚,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緻也。
愧負刑辱,深自刻責,故不升墓祀于先。
古禮廟祭(11),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慚負先人,一義也。
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處。
祭祀之禮,齊戒潔清(12),重之至也。
今已被刑,刑殘之人,不宜與祭供侍先人,卑謙謹敬,退讓自賤之意也。
緣先祖之意(13),見子孫被刑,恻怛憯傷(14),恐其臨祀,不忍歆享(15),故不上墓,二義也。
【注釋】 全:完好無缺。
曾子:曾參。
參見2·2注(18)。
有疾:生病。
這裡指病重将死。
開:《論語·泰伯》作“啟”。
王充避漢景帝劉啟諱而改。
意思是掀開被子看。
《論語·泰伯》鄭注:“曾子以為受身體于父母,不敢毀傷之,故使弟子開衾而視之也。
”免:指身體免于毀傷。
小子:對門徒的稱呼。
引文見《論語·泰伯》。
臨絕效全:臨終時檢驗身體發膚完好無損。
這句話引自《孝經·開宗明義》,意即孝道最基本的要求。
怕:通“迫”。
入:遭受。
毀傷發膚:指受髡(kūn坤)刑或黥(qíng情)刑,被剃去頭發或在臉上刺字。
泊:通“薄”。
(11)廟祭:在祖廟中祭祀祖先。
(12)齊:通“齋”。
齊戒:參見26.31注。
(13)緣:推測。
(14)恻怛(cèdá策達):非常悲傷。
憯:同“慘”。
(15)歆(xīn欣):指祭祀時,神靈祖先享受供品的香氣。
【譯文】 依據事實解釋它的道理,刑徒不能上墳墓有兩層含義,是出于禮義道理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兇方面的忌避。
刑徒這樣做的用意是認為祖先完整無缺地把子孫生下來,子孫也應當完整無缺地回到祖先那兒去。
所以曾子有病,就召集他的門徒說:“掀開被子看看我的腳,看看我的手,從今以後,我知道我的身體可以免于毀壞損傷了,弟子們!”曾子特别慎重,臨死時仍要檢查身體是否完整,很高興避免了毀壞損傷身體的禍殃。
孔子說:“身體,毛發,肌膚,是父母授予的,不能夠有一點毀壞損傷。
”講孝道的人被迫遭受刑罰,身體被刻畫,毛發肌膚被毀壞損傷,這是由于道德差,行為惡劣,不謹慎所造成的。
慚愧受到刑罰侮辱,深深地責備自己,所以不上墳墓在先考先妣面前祭祀。
古代的禮儀是在祖廟中祭祀,現在的習俗是在墳墓上祭祀,所以刑徒
【注釋】 長老:指年長的人。
西:古代室内以坐東朝西的席位為尊。
《禮記》:“西向北向,西方為上。
”尊無二上:一家之主隻能有一個,不能有兩個。
卑有百下:晚輩可以有很多。
尋上下文“西益主”當為“西益宅”之誤。
不善:不妥當,不适宜。
藏:這裡指埋葬。
【譯文】 依據事實解釋它的道理,所謂不吉利,是禮義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兇方面的忌諱。
西方,是年長者和輩分高的人的位子。
年老者和輩分高的人坐西方,晚輩和小孩坐東方。
年長者和輩分高的人是主,晚輩和小孩是從。
尊長者少而晚輩多,尊長者不能有兩個,晚輩可以有很多。
向西擴建住宅,增加了尊長者而沒有增加晚輩,上面出現兩個尊長者而下面晚輩卻很少,從禮義上說是不妥當的,所以稱之為不吉利。
不吉利,就是不适宜。
對于禮義不适宜,并沒有什麼兇險。
用什麼來證明它呢?墳墓,是埋葬死人的地方;田地,是人們獲取飲食的地方;住宅,是人們居住的地方。
三方面對于人來說,吉兇應該相等。
向西擴建住房不吉利,向西擴建墳墓和田地,卻不講不吉利。
墳墓,是死人居住的地方,因而忽略不予重視。
田地,不是人居住的地方,所以不設立尊卑次序。
住宅,是老少共同居住的地方,是應該特别重視和格外留意的,怎麼可以不忌諱它呢?因此禮義上對住宅規定得很周詳,對于田地和墳墓就規定得比較簡略了。
【原文】 68·4二曰諱被刑為徒,不上丘墓。
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
問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諱;受禁行者,亦不要其忌,連相放效,或至于被刑,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側,不敢臨葬,甚失至于不行吊傷,見佗人之柩。
夫徒,善人也,被刑謂之徒。
丘墓之上,二親也,死亡謂之先(11)。
宅與墓何别?親與先何異?如以徒被刑,先人責之,則不宜入宅與親相見。
如徒不得與死人相見(12),則親死在堂,不得哭柩。
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則徒不得上山陵(13)。
世俗禁之,執據何義? 【注釋】 被刑:指受肉刑。
徒:罰作苦役的囚犯。
被刑為徒:指受過肉刑并罰作苦役的人。
丘墓:并列複合詞,丘與墓都指墳墓。
不上丘墓:司馬遷《報任安書》:“亦何面目複上父母丘墓乎?”據此知被刑不上丘墓,自西漢時已如此。
《太平禦覽》六百四十二引《風俗通義》:“徒不上墓。
俗說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兇。
凡祭祀者,孝子緻齋貴馨香,如親存時也。
見子被刑,心有恻怆,緣生事死,恐神明不歆,家當不上墓爾。
” 要:倫明錄楊校宋本作“曉”,當據以改正。
放(fǎng仿):通“仿”。
于:遞修本作“子”,應據以改正。
臨葬:面臨下葬。
甚:當為“其”字之誤。
吊傷:祭奠死者或慰問喪家。
“傷”當為“喪”,傷不得言吊。
佗:同“他”。
柩:裝有屍體的棺材。
“善”疑應作“辠”,形近而誤。
辠:同“罪”。
二親:父母雙親。
(11)先:自稱死去的父母。
父死稱“先考”,母死稱“先妣”。
《爾雅·釋親第四》:“父為考,母為妣。
” (12)據下文“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如”字下應有“以”字。
(13)山陵:帝王的陵墓。
上山陵:指給帝王修築陵墓。
【譯文】 二是忌諱曾受過肉刑罰作苦役的人,不得上墳墓掃祭。
隻知道不能這樣做,卻不明白不能這樣做的道理。
問那些禁止這樣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諱;被禁止這樣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諱。
一個個相互仿效,甚至有的兒子受了刑罰,父母死了,不能送葬,或者到了墓傍,也不敢面臨下葬。
這種錯誤甚至發展到不去吊喪,不敢見别人的靈柩。
囚徒,是罪人,受過肉刑以後才稱他為“徒”。
墳墓裡面埋葬的是父母,父母死亡就稱為“先”。
住宅和墳墓有什麼區别呢?活着的雙親與死去的雙親有什麼不同呢?如果因為囚犯受過肉刑,祖先責怪他,那麼就不适宜進入住宅與父母相見。
如果因為刑徒不允許與死人相見,那麼父母死在堂上,就不允許在靈柩邊哭泣。
如果因為刑徒不允許上墳墓祭掃,那麼刑徒也不允許修築陵墓。
世間習俗禁止這樣做,依據什麼道理呢? 【原文】 68·5實說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義,義理之諱,非兇惡之忌也。
徒用心以為先祖全而生之,子孫亦當全而歸之。
故曾子有疾,召門弟子曰:“開予足,開予手,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小子!”曾子重慎,臨絕效全,喜免毀傷之禍也。
孔子曰:“身體,發膚,受之父母,弗敢毀傷。
”孝者怕入刑辟,刻畫身體,毀傷發膚,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緻也。
愧負刑辱,深自刻責,故不升墓祀于先。
古禮廟祭(11),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慚負先人,一義也。
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處。
祭祀之禮,齊戒潔清(12),重之至也。
今已被刑,刑殘之人,不宜與祭供侍先人,卑謙謹敬,退讓自賤之意也。
緣先祖之意(13),見子孫被刑,恻怛憯傷(14),恐其臨祀,不忍歆享(15),故不上墓,二義也。
【注釋】 全:完好無缺。
曾子:曾參。
參見2·2注(18)。
有疾:生病。
這裡指病重将死。
開:《論語·泰伯》作“啟”。
王充避漢景帝劉啟諱而改。
意思是掀開被子看。
《論語·泰伯》鄭注:“曾子以為受身體于父母,不敢毀傷之,故使弟子開衾而視之也。
”免:指身體免于毀傷。
小子:對門徒的稱呼。
引文見《論語·泰伯》。
臨絕效全:臨終時檢驗身體發膚完好無損。
這句話引自《孝經·開宗明義》,意即孝道最基本的要求。
怕:通“迫”。
入:遭受。
毀傷發膚:指受髡(kūn坤)刑或黥(qíng情)刑,被剃去頭發或在臉上刺字。
泊:通“薄”。
(11)廟祭:在祖廟中祭祀祖先。
(12)齊:通“齋”。
齊戒:參見26.31注。
(13)緣:推測。
(14)恻怛(cèdá策達):非常悲傷。
憯:同“慘”。
(15)歆(xīn欣):指祭祀時,神靈祖先享受供品的香氣。
【譯文】 依據事實解釋它的道理,刑徒不能上墳墓有兩層含義,是出于禮義道理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兇方面的忌避。
刑徒這樣做的用意是認為祖先完整無缺地把子孫生下來,子孫也應當完整無缺地回到祖先那兒去。
所以曾子有病,就召集他的門徒說:“掀開被子看看我的腳,看看我的手,從今以後,我知道我的身體可以免于毀壞損傷了,弟子們!”曾子特别慎重,臨死時仍要檢查身體是否完整,很高興避免了毀壞損傷身體的禍殃。
孔子說:“身體,毛發,肌膚,是父母授予的,不能夠有一點毀壞損傷。
”講孝道的人被迫遭受刑罰,身體被刻畫,毛發肌膚被毀壞損傷,這是由于道德差,行為惡劣,不謹慎所造成的。
慚愧受到刑罰侮辱,深深地責備自己,所以不上墳墓在先考先妣面前祭祀。
古代的禮儀是在祖廟中祭祀,現在的習俗是在墳墓上祭祀,所以刑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