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僞篇第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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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解】
本篇是繼《論死篇》後,着重對史書上記載的和社會上流傳的一些所謂人死後變成鬼,有知,能害人的典型,逐個加以批駁,揭露其虛僞性,始終堅持了“死人不為鬼,無知,不能害人”的觀點。
篇名《死僞》,意即死人為鬼害人之說是虛僞的。
在批駁過程中,王充除運用大量事實進行類比推論外,還用生理常識加以論證。
因此,本篇對鬼神迷信的批判在許多地方是較有說服力的。
本篇最大的弱點,是承認有妖氣構成的鬼,這實際上是對有鬼論的一種讓步。
這個弱點在本書《紀妖篇》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原文】 63·1傳曰:周宣王殺其臣杜伯而不辜,宣王将田于囿,杜伯起于道左,執彤弓而射宣王,宣王伏*而死。
趙簡公殺其臣莊子義而不辜,簡公将入于桓門,莊子義起于道左,執彤杖而捶之,斃于車下。
二者,死人為鬼之驗,鬼之有知,能害人之效也。
無之,奈何? 【注釋】 周宣王:參見16·14注。
杜伯:參見16·14注。
囿(yòu又):指古代帝王畜養禽獸的園林。
《墨子·明鬼下》、《國語·周語》韋注、《史記·周本紀正義》引《周春秋》皆作“圃”。
圃:《楚辭·九歎·惜賢》注:“圃,野也。
”杜伯:指杜伯變成的鬼。
*(chàng暢):盛弓的袋子。
事見《墨子·明鬼下》。
趙:據《墨子·明鬼下》應為“燕”。
燕簡公:參見16·14注。
莊子義:燕國大夫。
桓門:即和門,軍營的門,用兩根旌旗作标志。
杖:兵器的泛稱。
捶(chuí垂):打。
以上事參見《墨子·明鬼下》。
二者:指以上兩件事情。
【譯文】 傳上說:周宣王無辜殺害了他的大臣杜伯,宣王将要去野外打獵,杜伯出現在道路的左邊,用紅色的弓箭射宣王,宣王伏在弓袋上被射死了。
燕簡公無辜殺害了他的大臣莊子義,簡公将要進入軍營的門,莊子義出現在道路的左邊,用紅色的兵器打擊簡公,簡公被打死于車子下。
這兩件事,都是死人變鬼的證明,是鬼有知覺,能害人的證明。
說死人不變鬼,無知,不能害人,對這兩件事又怎麼解釋呢? 【原文】 63·2曰:人生萬物之中,物死不能為鬼,人死何故獨能為鬼?如以人貴能為鬼,則死者皆當為鬼,杜伯、莊子義何獨為鬼也?如以被非辜者能為鬼,世間臣子被非辜者多矣,比幹、子胥之輩不為鬼。
夫杜伯、莊子義無道,忿恨報殺其君,罪莫大于弑君,則夫死為鬼之尊者當複誅之,非杜伯、莊子義所敢為也。
【注釋】 比幹:參見2.5注(17)。
子胥:即伍員。
參見1.2注。
弑:古代稱臣、子殺君、父為“弑”。
【譯文】 回答說:人生活于萬物之中,物死不能變成鬼,人死為什麼唯獨能變成鬼呢?如果認為人高貴能變成鬼,那麼死人都應當變成鬼,為什麼唯獨杜伯、莊子義變成鬼呢?如果認為無辜被害的人能變成鬼,世間被無辜殺害的臣子多得很,比幹、子胥這類人卻并沒有變成鬼。
杜伯、莊子義無道,由于忿恨而仇殺了他們的君王,罪惡沒有比弑君更大的了。
那麼死後作為官長的那些鬼就會再一次殺死他們,這不是杜伯、莊子義所敢于做的事。
【原文】 63·3凡人相傷,憎其生,惡見其身,故殺而亡之。
見殺之家詣吏訟其仇,仇人亦惡見之。
生死異路,人鬼殊處。
如杜伯、莊子義怨宣王、簡公,不宜殺也,當複為鬼,與己合會。
人君之威固嚴人臣,營衛卒使固多衆,兩臣殺二君,二君之死,亦當報之。
非有知之深計,憎惡之所為也。
如兩臣神,宜知二君死當報己,如不知也,則亦不神。
不神,胡能害人?世多似是而非,虛僞類真,故杜伯、莊子義之語,往往而存。
【注釋】 詣(yì義):到。
多衆:二字誤倒,當作“衆多”。
【譯文】 凡是人要互相傷害,就憎恨對方活着,厭惡他的身體存在,所以把他殺死讓他不存在于世間。
被害人的家屬到官吏那兒告他的仇人,仇人也厭惡見到被害人的家屬。
生死不同路,人鬼不相處。
如果杜伯、莊子義怨恨宣王、簡公,就不應該殺死他們,因為他們被殺死後也會變成鬼,同自己相會在一起。
再加上君王的威儀本來就超過了臣下,他的衛士差役本來就衆多,兩個臣下變成鬼殺死兩個君王,兩個君王死後,變成鬼也一定會報複。
這不是有智慧的鬼的深謀遠慮,憎恨并厭惡見到仇人的鬼應有的作為。
如果兩位臣子死後真的神靈的話,應當知道兩位君王死後變成鬼一定會報複自己,如果他們不知道這一點,那麼他們也就不神靈了。
不神靈,怎麼能害人呢?世間上多有似是而非,虛僞得像真實的一樣的事情,所以杜伯、莊子義這一類傳說,往往會留存下來。
【原文】 63·4晉惠公改葬太子申生。
秋,其仆狐突适下國,遇太子。
太子趨登仆車而告之曰:“夷吾無禮,餘得請于帝矣,将以晉畀秦,秦将祀餘。
”狐突對曰:“臣聞之,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君祀無乃殄乎?且民何罪?失刑乏祀,君其圖之!”太子曰:“諾,吾将複請。
七日,新城西偏将有巫者,而見我焉。
”許之,遂不見。
及期,狐突之新城西偏巫者之舍,複與申生相見。
申生告之曰:“帝許罰有罪矣,斃之于韓。
”其後四年,惠公與秦穆公戰于韓地,為穆公所獲,竟如其言。
非神而何? 【注釋】 晉惠公:春秋時晉國君王,姓姬,名夷吾,公元前650~前637年在位。
申生:參見19·8注。
改葬太子申生:據《左傳·僖公十年》記載,申生是被他的父親晉獻公的愛妃骊姬讒害而被迫自殺的,死後埋葬得不符合禮節,所以晉惠公即位後改葬申生。
《晉語》三注:“獻公時,申生葬不如禮,故改葬之。
” 狐突:字伯行,晉大夫,申生生前的駕車人。
下國:指晉國的别都曲沃新城,在今山西聞喜東北。
曲沃是晉的宗廟所在地,在國都南面,故稱下國。
趨:快步走。
此句文意與《左傳》有異。
《左傳·僖公十年》作“太子使登仆。
”杜注:“狐突本申生禦,故複使登車為仆。
”是狐突登太子之車,此文所言,則是太子登狐突之車。
非類:不相同的族類。
且民何罪:意即不應該把晉國送給秦國,讓無辜的百姓亡國。
失刑:刑罰不當。
意即僅僅因為晉惠公的錯誤而使晉國滅亡。
乏祀:斷絕祭祀,指國家滅亡沒有人祭祀。
林堯叟《句解》:“因怒夷吾,而濫及其民,是失刑;以晉畀秦,而自絕其祀,是乏祀。
”新城:即曲沃新城,太子申生居于此,因新為太子築的城,故名。
斃:《左傳》作“敝”,與《晉世家》同,意思是敗。
韓:指晉國的韓原,在今陝西韓城縣西南。
一說在今山西芮城縣。
以上事參見《左傳·僖公十年》。
穆公:又作秦缪公。
參見7·5注。
為穆公所獲:《左傳·僖公十五年》:“王戌,戰于韓原。
秦獲晉侯以歸。
” 【譯文】 晉惠公重新安葬太子申生。
秋天,申生的仆人狐突到曲沃去,路上遇到太子申生,太子申生快步登上狐突的車并告訴他說:“夷吾改葬我不符合禮的規定,我懲罰夷吾的請求已得到上帝的許可了,準備把晉國送給秦國,秦國将會祭祀我。
”狐突對太子申生說:“臣下聽說神靈不享受他族的供物,百姓不祭祀他族的人,對您的祭祀不是要斷絕了嗎?況且晉國的百姓有什麼罪呢?刑罰不當,國亡無人祭祀,您要好好考慮一下這件事啊!”太子說:“好吧,我将再向上帝請示。
七天以後,在曲沃新城的西邊将會有一位巫者,你會在那裡見到我。
”狐突答應了申生,于是申生就不見了。
到了約定的日期,狐突到曲沃新城西邊巫者的住處,又和申生相見。
申生告訴他說:“上帝準許懲罰有罪的人了,他将會在韓原失敗。
”這以後四年,惠公與秦穆公在韓原交戰,被穆公俘虜,竟然如申生所說的一樣。
這不算神又該算什麼呢? 【原文】 63·5曰:“此亦杜伯、莊子義之類。
何以明之?夫改葬,私怨也;上帝,公神也。
以私怨争于公神,何肯聽之?帝許以晉畀秦,狐突以為不可,申生從狐突之言,是則上帝許申生非也。
神為上帝,不若狐突,必非上帝,明矣。
且臣不敢求私于君者,君尊臣卑,不敢以非幹也。
申生比于上帝,豈徒臣之與君哉?恨惠公之改葬,幹上帝之尊命,非所得為也。
【注釋】 非:錯誤的事情,指私怨。
幹(gān甘):冒犯,沖犯。
【譯文】 回答說:這也是杜伯、莊子義變鬼一類的事情。
用什麼來證明呢?改葬,是私怨;上帝,是公神。
以私怨在公神面前争論,公神怎麼肯聽這些事呢?上帝準許把晉國送給秦國,狐突認為這樣做不行,申生就聽從了狐突的話,這就是說,上帝原來答應申生的要求是不對的。
作為公神的上帝,還不如一個狐突,必然就不是上帝,這是很明白的道理。
況且臣子不敢以私事請求于君王,是由于君尊臣卑,臣子敢以私怨冒犯君王的緣故。
申生和上帝比起來,豈隻是臣子與君王之别呢?申生由于怨恨惠公的改葬,不惜冒犯上帝的尊命,這不是申生所應該做的事情。
【原文】 63·6骊姬谮殺其身,惠公改葬其屍。
改葬之惡,微于殺人;惠公之罪,輕于骊姬。
請罰惠公,不請殺骊姬,是則申生憎改葬,不怨見殺也。
秦始皇用李斯之議,燔燒《詩》、《書》,後又坑儒。
博士之怨,不下申生;坑儒之惡,痛于改葬。
然則秦之死儒,不請于帝,見形為鬼,諸生會告以始皇無道,李斯無狀。
【注釋】 骊姬:(?~公元前677年),春秋時骊戎(今山西晉城西南)之女,晉獻公的愛妃,申生的後母。
獻公攻克骊戎,得而寵之,生奚齊,欲立為太子。
适太子申生祭母曲沃,歸胙(uò坐)于獻公。
她暗中使人置毒胙中,誣太子意圖不軌,逼太子自殺,并盡逐群公子。
谮(èn怎去):誣陷、中傷。
事見《左傳·僖公四年》。
燔(fán凡):焚,燒。
《詩》、《書》:這裡泛指儒家經書。
燔燒《詩》《書》: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秦始皇采納丞相李斯的建議,下令焚燒《秦記》以外的列國史記,對不屬于博士官的私藏《詩》、《書》等亦限期繳出燒毀,有敢談論《詩》、《書》的處死,以古非今的滅族,禁止私學,欲學法令的以吏為師。
坑儒: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盧生、侯生等方士、儒生攻擊秦始皇。
秦始皇派禦史查究,将四百六十名方士和儒生坑殺于鹹陽。
博士:參見3·3注(13)。
“諸生”與“會告”字宜互倒,文義方明。
【譯文】 骊姬誣陷殺害申生的身體,惠公改葬申生的屍體。
改葬的罪惡,小于殺人;惠公的罪,比骊姬的輕。
申生請求上帝懲罰惠公,不請求殺掉骊姬,那麼這是申生憎恨改葬,不怨恨被人殺害了。
秦始皇采納李斯的建議,焚燒儒家的《詩》、《書》等經書,随後又坑殺儒生。
博士官的怨恨,不下于申生;坑殺儒生的罪惡,比改葬更可恨。
然而秦朝被坑殺的儒生,不向上帝請求懲罰秦始皇,也不現形為鬼,召集并告訴活着的儒生說秦始皇無道,李斯不賢。
【原文】 63·7周武王有疾不豫,周公請命,設三壇同一。
。
,植璧秉圭,乃告于太王、王季、文王。
史乃策祝,辭曰:“予仁若考,多才多藝,能事鬼神。
乃元孫某不若旦多才多藝,不能事鬼神。
”鬼神者,謂三王也。
即死人無知,不能為鬼神,周公,聖人也,聖人之言審,則得幽冥之實。
得幽冥之實,則三王為鬼,明矣。
【注釋】 豫:《爾雅·釋诂》:“安也。
”不豫:古代稱君王生病為“不豫”。
周公請命:參見46·3注“金縢之書”條。
壇:祭祀用的土台。
三壇:太王、王季、文王各為一壇。
。
。
(shàn善):用作祭祀的場地。
《禮記·祭法》注:“除地曰。
。
,封土曰壇。
” 植:古置字。
擺設。
《史記·魯世家》、《漢書·王莽傳》、《太玄·掜》皆作“戴”。
載、戴古通用。
陳喬枞
篇名《死僞》,意即死人為鬼害人之說是虛僞的。
在批駁過程中,王充除運用大量事實進行類比推論外,還用生理常識加以論證。
因此,本篇對鬼神迷信的批判在許多地方是較有說服力的。
本篇最大的弱點,是承認有妖氣構成的鬼,這實際上是對有鬼論的一種讓步。
這個弱點在本書《紀妖篇》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原文】 63·1傳曰:周宣王殺其臣杜伯而不辜,宣王将田于囿,杜伯起于道左,執彤弓而射宣王,宣王伏*而死。
趙簡公殺其臣莊子義而不辜,簡公将入于桓門,莊子義起于道左,執彤杖而捶之,斃于車下。
二者,死人為鬼之驗,鬼之有知,能害人之效也。
無之,奈何? 【注釋】 周宣王:參見16·14注。
杜伯:參見16·14注。
囿(yòu又):指古代帝王畜養禽獸的園林。
《墨子·明鬼下》、《國語·周語》韋注、《史記·周本紀正義》引《周春秋》皆作“圃”。
圃:《楚辭·九歎·惜賢》注:“圃,野也。
”杜伯:指杜伯變成的鬼。
*(chàng暢):盛弓的袋子。
事見《墨子·明鬼下》。
趙:據《墨子·明鬼下》應為“燕”。
燕簡公:參見16·14注。
莊子義:燕國大夫。
桓門:即和門,軍營的門,用兩根旌旗作标志。
杖:兵器的泛稱。
捶(chuí垂):打。
以上事參見《墨子·明鬼下》。
二者:指以上兩件事情。
【譯文】 傳上說:周宣王無辜殺害了他的大臣杜伯,宣王将要去野外打獵,杜伯出現在道路的左邊,用紅色的弓箭射宣王,宣王伏在弓袋上被射死了。
燕簡公無辜殺害了他的大臣莊子義,簡公将要進入軍營的門,莊子義出現在道路的左邊,用紅色的兵器打擊簡公,簡公被打死于車子下。
這兩件事,都是死人變鬼的證明,是鬼有知覺,能害人的證明。
說死人不變鬼,無知,不能害人,對這兩件事又怎麼解釋呢? 【原文】 63·2曰:人生萬物之中,物死不能為鬼,人死何故獨能為鬼?如以人貴能為鬼,則死者皆當為鬼,杜伯、莊子義何獨為鬼也?如以被非辜者能為鬼,世間臣子被非辜者多矣,比幹、子胥之輩不為鬼。
夫杜伯、莊子義無道,忿恨報殺其君,罪莫大于弑君,則夫死為鬼之尊者當複誅之,非杜伯、莊子義所敢為也。
【注釋】 比幹:參見2.5注(17)。
子胥:即伍員。
參見1.2注。
弑:古代稱臣、子殺君、父為“弑”。
【譯文】 回答說:人生活于萬物之中,物死不能變成鬼,人死為什麼唯獨能變成鬼呢?如果認為人高貴能變成鬼,那麼死人都應當變成鬼,為什麼唯獨杜伯、莊子義變成鬼呢?如果認為無辜被害的人能變成鬼,世間被無辜殺害的臣子多得很,比幹、子胥這類人卻并沒有變成鬼。
杜伯、莊子義無道,由于忿恨而仇殺了他們的君王,罪惡沒有比弑君更大的了。
那麼死後作為官長的那些鬼就會再一次殺死他們,這不是杜伯、莊子義所敢于做的事。
【原文】 63·3凡人相傷,憎其生,惡見其身,故殺而亡之。
見殺之家詣吏訟其仇,仇人亦惡見之。
生死異路,人鬼殊處。
如杜伯、莊子義怨宣王、簡公,不宜殺也,當複為鬼,與己合會。
人君之威固嚴人臣,營衛卒使固多衆,兩臣殺二君,二君之死,亦當報之。
非有知之深計,憎惡之所為也。
如兩臣神,宜知二君死當報己,如不知也,則亦不神。
不神,胡能害人?世多似是而非,虛僞類真,故杜伯、莊子義之語,往往而存。
【注釋】 詣(yì義):到。
多衆:二字誤倒,當作“衆多”。
【譯文】 凡是人要互相傷害,就憎恨對方活着,厭惡他的身體存在,所以把他殺死讓他不存在于世間。
被害人的家屬到官吏那兒告他的仇人,仇人也厭惡見到被害人的家屬。
生死不同路,人鬼不相處。
如果杜伯、莊子義怨恨宣王、簡公,就不應該殺死他們,因為他們被殺死後也會變成鬼,同自己相會在一起。
再加上君王的威儀本來就超過了臣下,他的衛士差役本來就衆多,兩個臣下變成鬼殺死兩個君王,兩個君王死後,變成鬼也一定會報複。
這不是有智慧的鬼的深謀遠慮,憎恨并厭惡見到仇人的鬼應有的作為。
如果兩位臣子死後真的神靈的話,應當知道兩位君王死後變成鬼一定會報複自己,如果他們不知道這一點,那麼他們也就不神靈了。
不神靈,怎麼能害人呢?世間上多有似是而非,虛僞得像真實的一樣的事情,所以杜伯、莊子義這一類傳說,往往會留存下來。
【原文】 63·4晉惠公改葬太子申生。
秋,其仆狐突适下國,遇太子。
太子趨登仆車而告之曰:“夷吾無禮,餘得請于帝矣,将以晉畀秦,秦将祀餘。
”狐突對曰:“臣聞之,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君祀無乃殄乎?且民何罪?失刑乏祀,君其圖之!”太子曰:“諾,吾将複請。
七日,新城西偏将有巫者,而見我焉。
”許之,遂不見。
及期,狐突之新城西偏巫者之舍,複與申生相見。
申生告之曰:“帝許罰有罪矣,斃之于韓。
”其後四年,惠公與秦穆公戰于韓地,為穆公所獲,竟如其言。
非神而何? 【注釋】 晉惠公:春秋時晉國君王,姓姬,名夷吾,公元前650~前637年在位。
申生:參見19·8注。
改葬太子申生:據《左傳·僖公十年》記載,申生是被他的父親晉獻公的愛妃骊姬讒害而被迫自殺的,死後埋葬得不符合禮節,所以晉惠公即位後改葬申生。
《晉語》三注:“獻公時,申生葬不如禮,故改葬之。
” 狐突:字伯行,晉大夫,申生生前的駕車人。
下國:指晉國的别都曲沃新城,在今山西聞喜東北。
曲沃是晉的宗廟所在地,在國都南面,故稱下國。
趨:快步走。
此句文意與《左傳》有異。
《左傳·僖公十年》作“太子使登仆。
”杜注:“狐突本申生禦,故複使登車為仆。
”是狐突登太子之車,此文所言,則是太子登狐突之車。
非類:不相同的族類。
且民何罪:意即不應該把晉國送給秦國,讓無辜的百姓亡國。
失刑:刑罰不當。
意即僅僅因為晉惠公的錯誤而使晉國滅亡。
乏祀:斷絕祭祀,指國家滅亡沒有人祭祀。
林堯叟《句解》:“因怒夷吾,而濫及其民,是失刑;以晉畀秦,而自絕其祀,是乏祀。
”新城:即曲沃新城,太子申生居于此,因新為太子築的城,故名。
斃:《左傳》作“敝”,與《晉世家》同,意思是敗。
韓:指晉國的韓原,在今陝西韓城縣西南。
一說在今山西芮城縣。
以上事參見《左傳·僖公十年》。
穆公:又作秦缪公。
參見7·5注。
為穆公所獲:《左傳·僖公十五年》:“王戌,戰于韓原。
秦獲晉侯以歸。
” 【譯文】 晉惠公重新安葬太子申生。
秋天,申生的仆人狐突到曲沃去,路上遇到太子申生,太子申生快步登上狐突的車并告訴他說:“夷吾改葬我不符合禮的規定,我懲罰夷吾的請求已得到上帝的許可了,準備把晉國送給秦國,秦國将會祭祀我。
”狐突對太子申生說:“臣下聽說神靈不享受他族的供物,百姓不祭祀他族的人,對您的祭祀不是要斷絕了嗎?況且晉國的百姓有什麼罪呢?刑罰不當,國亡無人祭祀,您要好好考慮一下這件事啊!”太子說:“好吧,我将再向上帝請示。
七天以後,在曲沃新城的西邊将會有一位巫者,你會在那裡見到我。
”狐突答應了申生,于是申生就不見了。
到了約定的日期,狐突到曲沃新城西邊巫者的住處,又和申生相見。
申生告訴他說:“上帝準許懲罰有罪的人了,他将會在韓原失敗。
”這以後四年,惠公與秦穆公在韓原交戰,被穆公俘虜,竟然如申生所說的一樣。
這不算神又該算什麼呢? 【原文】 63·5曰:“此亦杜伯、莊子義之類。
何以明之?夫改葬,私怨也;上帝,公神也。
以私怨争于公神,何肯聽之?帝許以晉畀秦,狐突以為不可,申生從狐突之言,是則上帝許申生非也。
神為上帝,不若狐突,必非上帝,明矣。
且臣不敢求私于君者,君尊臣卑,不敢以非幹也。
申生比于上帝,豈徒臣之與君哉?恨惠公之改葬,幹上帝之尊命,非所得為也。
【注釋】 非:錯誤的事情,指私怨。
幹(gān甘):冒犯,沖犯。
【譯文】 回答說:這也是杜伯、莊子義變鬼一類的事情。
用什麼來證明呢?改葬,是私怨;上帝,是公神。
以私怨在公神面前争論,公神怎麼肯聽這些事呢?上帝準許把晉國送給秦國,狐突認為這樣做不行,申生就聽從了狐突的話,這就是說,上帝原來答應申生的要求是不對的。
作為公神的上帝,還不如一個狐突,必然就不是上帝,這是很明白的道理。
況且臣子不敢以私事請求于君王,是由于君尊臣卑,臣子敢以私怨冒犯君王的緣故。
申生和上帝比起來,豈隻是臣子與君王之别呢?申生由于怨恨惠公的改葬,不惜冒犯上帝的尊命,這不是申生所應該做的事情。
【原文】 63·6骊姬谮殺其身,惠公改葬其屍。
改葬之惡,微于殺人;惠公之罪,輕于骊姬。
請罰惠公,不請殺骊姬,是則申生憎改葬,不怨見殺也。
秦始皇用李斯之議,燔燒《詩》、《書》,後又坑儒。
博士之怨,不下申生;坑儒之惡,痛于改葬。
然則秦之死儒,不請于帝,見形為鬼,諸生會告以始皇無道,李斯無狀。
【注釋】 骊姬:(?~公元前677年),春秋時骊戎(今山西晉城西南)之女,晉獻公的愛妃,申生的後母。
獻公攻克骊戎,得而寵之,生奚齊,欲立為太子。
适太子申生祭母曲沃,歸胙(uò坐)于獻公。
她暗中使人置毒胙中,誣太子意圖不軌,逼太子自殺,并盡逐群公子。
谮(èn怎去):誣陷、中傷。
事見《左傳·僖公四年》。
燔(fán凡):焚,燒。
《詩》、《書》:這裡泛指儒家經書。
燔燒《詩》《書》: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秦始皇采納丞相李斯的建議,下令焚燒《秦記》以外的列國史記,對不屬于博士官的私藏《詩》、《書》等亦限期繳出燒毀,有敢談論《詩》、《書》的處死,以古非今的滅族,禁止私學,欲學法令的以吏為師。
坑儒: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盧生、侯生等方士、儒生攻擊秦始皇。
秦始皇派禦史查究,将四百六十名方士和儒生坑殺于鹹陽。
博士:參見3·3注(13)。
“諸生”與“會告”字宜互倒,文義方明。
【譯文】 骊姬誣陷殺害申生的身體,惠公改葬申生的屍體。
改葬的罪惡,小于殺人;惠公的罪,比骊姬的輕。
申生請求上帝懲罰惠公,不請求殺掉骊姬,那麼這是申生憎恨改葬,不怨恨被人殺害了。
秦始皇采納李斯的建議,焚燒儒家的《詩》、《書》等經書,随後又坑殺儒生。
博士官的怨恨,不下于申生;坑殺儒生的罪惡,比改葬更可恨。
然而秦朝被坑殺的儒生,不向上帝請求懲罰秦始皇,也不現形為鬼,召集并告訴活着的儒生說秦始皇無道,李斯不賢。
【原文】 63·7周武王有疾不豫,周公請命,設三壇同一。
。
,植璧秉圭,乃告于太王、王季、文王。
史乃策祝,辭曰:“予仁若考,多才多藝,能事鬼神。
乃元孫某不若旦多才多藝,不能事鬼神。
”鬼神者,謂三王也。
即死人無知,不能為鬼神,周公,聖人也,聖人之言審,則得幽冥之實。
得幽冥之實,則三王為鬼,明矣。
【注釋】 豫:《爾雅·釋诂》:“安也。
”不豫:古代稱君王生病為“不豫”。
周公請命:參見46·3注“金縢之書”條。
壇:祭祀用的土台。
三壇:太王、王季、文王各為一壇。
。
。
(shàn善):用作祭祀的場地。
《禮記·祭法》注:“除地曰。
。
,封土曰壇。
” 植:古置字。
擺設。
《史記·魯世家》、《漢書·王莽傳》、《太玄·掜》皆作“戴”。
載、戴古通用。
陳喬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