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死篇第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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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雞卵之未字也,澒溶于。

    。

    中,潰而視之,若水之形。

    良雌伛伏,體方就成。

    就成之後,能啄蹶之。

    夫人之死,猶澒溶之時,澒溶之氣安能害人?人之所以勇猛能害人者,以飲食也。

    飲食飽足則強壯勇猛,強壯勇猛則能害人矣。

    人病不能飲食,則身嬴弱,嬴弱困甚,故至于死。

    病困之時,仇在其旁,不能咄叱,人盜其物,不能禁奪,羸弱困劣之故也。

    夫死,羸弱困劣之甚者也,何能害人? 【注釋】 字:據遞修本當作“孚”。

    孚:孵化。

     澒(hòng讧)溶:渾純。

    自然未分之象。

    。

    。

    (kòu寇):蛋殼。

     伛(yǔ雨):拱着背。

    伛伏:指孵卵。

     猶:據遞修本當作“歸”。

     嬴:據遞修本當作“羸”。

    羸(léi雷):瘦弱,虛弱。

    下句“嬴”字同此。

    咄(duó奪)叱:大聲呵叱。

     【譯文】 雞蛋沒有孵化時,渾渾沌沌地存在于蛋殼内,打碎它來看一下,裡面像水的形狀一樣。

    經過母雞孵育,軀體才能形成,形成之後,才能用嘴啄用腳踢。

    人死後回歸到渾渾沌沌的狀态,渾沌之氣怎麼能傷害人呢?人之所以勇猛能傷害人,是由于有飲食的緣故。

    飲食飽足則身體強壯勇猛,強壯勇猛就能傷害人了。

    人生病不能吃東西,則身體虛弱,虛弱困乏到極點,因此就會到死亡的地步。

    生病困乏的時候,仇人在他的面前,他不能大聲呵叱,有人偷他的東西,他不能制止搶奪,這是身體虛弱困乏無力的緣故。

    人死了,身體虛弱困乏無力到極點了,怎麼能傷害人呢? 【原文】 62·21有雞犬之畜,為人所盜竊,雖怯無勢之人,莫不忿怒。

    忿怒之極,至相賊滅。

    敗亂之時,人相啖食者,使其神有知,宜能害人。

    身貴于雞犬,己死重于見盜,忿怒于雞犬,無怨于食己,不能害人之驗也。

    蟬之未脫也為複育,已蛻也去複育之體,更為蟬之形。

    使死人精神去形體若蟬之去複育乎?則夫為蟬者不能害為複育者。

    夫蟬不能害複育,死人之精神何能害生人之身? 【注釋】 啖(dàn淡):吃。

     蛻(tuì退):脫去皮殼。

    複育:蟬的幼蟲。

     【譯文】 有雞犬之類家禽家畜,被人偷走了,即使是膽小無勢的人,沒有誰會不忿怒。

    忿怒到極點,甚至會去殺害人。

    社會混亂之時,發生人吃人的現象,假如死人的神氣有知,應該能傷害人。

    人的身體比雞犬寶貴,自己被殺死比雞犬被人偷走更嚴重,然而活着可對雞犬被偷表示忿怒,死後卻連别人把自己吃掉也不怨恨,這就是死人不能害人的證明。

    蟬還沒有蛻皮是複育,已蛻皮就脫離了複育的形體,改變為蟬的形體。

    要說死人的精神離開人的形體就象蟬脫離複育那樣嗎?那麼變成蟬的就不能害變成複育的。

    蟬不能害複育,死人的精神怎麼能害活人的身體呢? 【原文】 62·22夢者之義疑。

    惑言:“夢者,精神自止身中,為吉兇之象。

    ” 或言:“精神行,與人物相更。

    ”今其審止身中,死之精神亦将複然。

    今其審行,人夢殺傷人。

    夢殺傷人,若為人所複殺,明日視彼之身,察己之體,無兵刃創傷之驗。

    夫夢用精神,精神,死之精神也。

    夢之精神不能害人,死之精神安能為害?火熾而釜沸,沸止而氣歇,以火為主也。

    精神之怒也,乃能害人,不怒不能害人。

    火猛竈中,釜湧氣蒸;精怒胸中,力盛身熱。

    今人之将死,身體清涼,涼益清甚,遂以死亡。

    當死之時,精神不怒,身亡之後,猶湯之離釜也,安能害人? 【注釋】 惑:據文意當作“或”。

     夢殺傷人:四字誤重書。

    當删。

     清:通“凊”。

    寒。

    下句“清”字同此。

     【譯文】 作夢的道理是難以解釋清楚的。

    有人說:“夢,是人的精神停留在自己的身體内所産生的吉或兇的虛象。

    ”又有人說:“夢是人的精神離開了身體,和别人以及物相接觸而産生的。

    ”現在假設做夢時精神确實留在身體中,那麼死人的精神也将是與此情況相同。

    現在假設做夢時人的精神确實離開了人體,人夢見殺傷人以及自己又被人殺傷,第二天察看别人的身體,察看自己的身體,并沒有兵刃創傷的迹象。

    做夢依靠精神,這精神,就是死人的精神。

    做夢時的精神不能害人,死人的精神怎麼會害人呢?火勢旺盛鍋裡就沸騰,沸騰停止而氣也歇息,這是由火勢所決定的。

    精神發怒才能害人,不怒就不能害人。

    火在竈中猛烈燃燒,鍋裡就沸水翻滾熱氣蒸騰;精神憤怒于胸中,就氣力強盛身體發熱。

    現在人将要死了,身體寒涼,涼變得益寒,人于是就死了。

    當人死的時候,精神不發怒,死亡以後,就像水離開了鍋一樣,死人的精神怎麼能害人呢? 【原文】 62·23物與人通,人有癡狂之病,如知其物然而理之,病則愈矣。

    夫物未死,精神依倚形體,故能變化,與人交通;已死,形體壞爛,精神散亡,無所複依,不能變化。

    夫人之精神,猶物之精神也。

    物生,精神為病;其死,精神消亡。

    人與物同,死而精神亦滅,安能為害禍?設謂人貴,精神有異,成事,物能變化,人則不能,是反人精神不若物,物精奇于人也。

     【注釋】 物:指“物之精神”。

    物與人通:指老物精和人發生關系。

    王充認為老物精和人發生關系,就會使人得病。

    參見本書《訂鬼篇》。

     變化:指老物精變成人形。

     “精”字下宜有“神”字,本篇“精神”二字常連用。

     【譯文】 老物精與人發生關系,人就會得癡狂病,如果知道是哪一種老物精使他害這樣的病而去治它,病就會痊愈。

    老物精沒有死的時候,精神依附在形體上,所以能夠變化;老物精死了,形體腐爛,精神散失消亡,沒有依附的東西,就不能變化。

    人的精神,就如老物精的精神一樣。

    老物精活的時候,它的精神能使人害病;它死了,精神也就消失了。

    人與物相同,人死了精神也就消失了,怎麼能成為禍害呢?假如認為人比物高貴,精神有差别,然而已有的事實,是老物精能變化,人則不能變化,這樣說來,人的精神反而不如物的精神,物的精神反而比人的精神更神靈了。

     【原文】 62·24水火燒溺,凡能害人者,皆五行之物。

    金傷人,木敺人,土壓人,水溺人,火燒人。

    使人死,精神為五行之物乎,害人;不為乎,不能害人。

    不為物則為氣矣。

    氣之害人者,太陽之氣為毒者也。

    使人死,其氣為毒乎,害人;不為乎,不能害人。

    夫論死不為鬼,無知,不能害人,則夫所見鬼者,非死人之精,其害人者,非其精所為,明矣。

     【注釋】 五行之物:指金、木、水、火、土構成的東西。

     敺:當作“毆”,形近而誤,見前注。

     太陽之氣:極盛的陽氣。

    王充認為它有毒,能害人。

    參見本書《言毒篇》。

     【譯文】 水火能淹死、燒死人,凡是能傷害人的東西,都是由金、木、水、火、土所構成的東西。

    金殺傷人,木打死人,土壓死人,水淹死人,火燒死人。

    如果人死後,精神變成“五行之物”的話,就能害人,不變成“五行之物”,就不能害人。

    不變成“五行之物”就會變成氣。

    氣能傷害人,是由于太陽之氣有毒的緣故。

    假如人死後,變成的氣有毒,就能害人;不變成有毒的氣,就不能害人。

    論述死人不會變成鬼,沒有知覺,不能夠害人,那麼人們所見到的鬼,不是死人的精神,那些傷害人的,不是死人的精神所為,就很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