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符篇第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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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下诏書說:“如果像奏章所說的那樣,就算了。
如果不像奏章所說的那樣,就要依法懲辦。
” 【原文】 59·3躬奉诏書,歸示太守。
太守以下思省诏書(1),以為疑隐,言之不實,苟飾美也,即複因卻上得黃金實狀如前章(2)。
事寝(3)。
十二年(4),賢等上書曰:“賢等得金湖水中,郡牧獻(5),訖今不得直(6)。
”诏書下廬江上不畀賢等金直狀(7)。
郡上賢等所采金自官湖水,非賢等私渎(8),故不與直。
十二年,诏書曰:“視時金價,畀賢等金直。
”漢瑞非一,金出奇怪,故獨紀之(9)。
【注釋】 (1)省(xǐng醒):領悟。
(2)卻(xì細):通“郤”。
間隙,機會。
(3)寝:止息。
(4)十二年: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
(5)郡牧:即郡太守。
(6)訖(qì氣):通“迄”。
到。
直:通“值”。
代價,報酬。
(7)畀(bì閉):給。
(8)渎(dú獨):溝渠。
私渎:屬于私家所有的溝渠。
(9)以上事參見《後漢書·明帝紀》。
【譯文】 程躬奉接了诏書,回來讓太守看。
自太守以下各級官吏思索領悟诏書的意思,認為皇帝懷疑奏章上有隐瞞的地方,說的情況不真實,作了不正當的粉飾美化,就又找機會向皇帝報告得到黃金的真實情況,内容和上次的奏章一樣。
這件事就擱下了。
永平十二年,君賢等人給皇帝上書說:“君賢等人從湖水中撿得黃金,郡長官把黃金獻給了皇帝,我們至今沒有得到報酬。
”皇帝下诏書令廬江郡呈報不給陳君賢等人獻金報酬的具體情況。
廬江郡呈報陳君賢等人所采取的黃金來自官家的湖水中,不是來自陳君賢等人的私家溝渠,所以不給報酬。
永平十二年,皇帝下诏書說:“比照當時黃金的價格,給陳君賢等人獻金的報酬。
”漢代的祥瑞不止一種,黃金出現特别怪異,所以單獨記下了這件事。
【原文】 59·4金玉神寶,故出詭異。
金物色先為酒樽,後為盟盤,動行入淵,豈不怪哉!夏之方盛,遠方圖物,貢金九牧(1),禹謂之瑞,鑄以為鼎(2)。
周之九鼎(3),遠方之金也。
人來貢之,自出于淵者,其實一也,皆起盛德,為聖王瑞。
金玉之世(4),故有金玉之應。
文帝之時,玉棓見(5)。
金之與玉,瑞之最也。
金聲玉色,人之奇也。
永昌郡中亦有金焉(6),纖靡大如黍粟(7),在水涯沙中,民采得日重五铢之金(8),一色正黃。
土生金(9),土色黃(10)。
漢,土德也(11),故金化出(12)。
金有三品(13),黃比見者,黃為瑞也。
圯橋老父遺張良書(14),化為黃石(15)。
黃石之精,出為符也。
夫石,金之類也,質異色鈞(16),皆土瑞也。
【注釋】 (1)牧:官名。
傳說古代的天下分為九州,各州的長官稱為牧。
(2)鑄以為鼎:傳說禹把九州貢來的銅鑄成九個鼎,世代相傳。
(3)周之九鼎:傳說就是夏禹鑄的九鼎。
(4)金玉之世:比喻太平盛世。
(5)玉棓見:參見58·9注(1)。
棓:通“杯”。
(6)永昌郡:東漢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以新置哀牢人居地二縣,并割益州郡西部六縣置。
治不韋(今保山市東北),轄境相當今雲南大理及哀牢山以西地區。
《後漢書·郡國志》:“永昌郡博南縣南界出金。
” (7)纖靡(mǐ米):細小。
(8)铢:古代重量單位,二十四铢為一兩。
(9)土生金:按陰陽五行說法,土可以生金。
(10)土色黃:按陰陽五行說法,五行中的“土”,是和五色中的黃色相配屬的。
(11)土德:按陰陽五行說法,朝代的更替是根據五行相克的道理循環的,因為土可以克水,而秦是水德,所以說漢朝是土德。
(12)金化出:按陰陽五行說法,土可以生金,漢朝是土德,所以黃金作為瑞應就不斷化生出來了。
(13)三品:黃金、白金(銀)、赤金(銅)。
《漢書·食貨志》:“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力中,赤金為下。
” (14)圯(yí宜)橋:古橋名,在江蘇下邳縣(今江蘇睢甯北)附近。
老父遺張良書:參見7·4注(4)。
(15)化為黃石:參見7·4注(5)。
(16)鈞:通“均”。
相同。
【譯文】 金玉是神奇的寶物,所以它們的出現奇怪異常。
金物的樣子先是酒樽,後來變成盟盤,遊動沉入深水中,難道不奇怪嗎!夏朝正當全盛
如果不像奏章所說的那樣,就要依法懲辦。
” 【原文】 59·3躬奉诏書,歸示太守。
太守以下思省诏書(1),以為疑隐,言之不實,苟飾美也,即複因卻上得黃金實狀如前章(2)。
事寝(3)。
十二年(4),賢等上書曰:“賢等得金湖水中,郡牧獻(5),訖今不得直(6)。
”诏書下廬江上不畀賢等金直狀(7)。
郡上賢等所采金自官湖水,非賢等私渎(8),故不與直。
十二年,诏書曰:“視時金價,畀賢等金直。
”漢瑞非一,金出奇怪,故獨紀之(9)。
【注釋】 (1)省(xǐng醒):領悟。
(2)卻(xì細):通“郤”。
間隙,機會。
(3)寝:止息。
(4)十二年: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
(5)郡牧:即郡太守。
(6)訖(qì氣):通“迄”。
到。
直:通“值”。
代價,報酬。
(7)畀(bì閉):給。
(8)渎(dú獨):溝渠。
私渎:屬于私家所有的溝渠。
(9)以上事參見《後漢書·明帝紀》。
【譯文】 程躬奉接了诏書,回來讓太守看。
自太守以下各級官吏思索領悟诏書的意思,認為皇帝懷疑奏章上有隐瞞的地方,說的情況不真實,作了不正當的粉飾美化,就又找機會向皇帝報告得到黃金的真實情況,内容和上次的奏章一樣。
這件事就擱下了。
永平十二年,君賢等人給皇帝上書說:“君賢等人從湖水中撿得黃金,郡長官把黃金獻給了皇帝,我們至今沒有得到報酬。
”皇帝下诏書令廬江郡呈報不給陳君賢等人獻金報酬的具體情況。
廬江郡呈報陳君賢等人所采取的黃金來自官家的湖水中,不是來自陳君賢等人的私家溝渠,所以不給報酬。
永平十二年,皇帝下诏書說:“比照當時黃金的價格,給陳君賢等人獻金的報酬。
”漢代的祥瑞不止一種,黃金出現特别怪異,所以單獨記下了這件事。
【原文】 59·4金玉神寶,故出詭異。
金物色先為酒樽,後為盟盤,動行入淵,豈不怪哉!夏之方盛,遠方圖物,貢金九牧(1),禹謂之瑞,鑄以為鼎(2)。
周之九鼎(3),遠方之金也。
人來貢之,自出于淵者,其實一也,皆起盛德,為聖王瑞。
金玉之世(4),故有金玉之應。
文帝之時,玉棓見(5)。
金之與玉,瑞之最也。
金聲玉色,人之奇也。
永昌郡中亦有金焉(6),纖靡大如黍粟(7),在水涯沙中,民采得日重五铢之金(8),一色正黃。
土生金(9),土色黃(10)。
漢,土德也(11),故金化出(12)。
金有三品(13),黃比見者,黃為瑞也。
圯橋老父遺張良書(14),化為黃石(15)。
黃石之精,出為符也。
夫石,金之類也,質異色鈞(16),皆土瑞也。
【注釋】 (1)牧:官名。
傳說古代的天下分為九州,各州的長官稱為牧。
(2)鑄以為鼎:傳說禹把九州貢來的銅鑄成九個鼎,世代相傳。
(3)周之九鼎:傳說就是夏禹鑄的九鼎。
(4)金玉之世:比喻太平盛世。
(5)玉棓見:參見58·9注(1)。
棓:通“杯”。
(6)永昌郡:東漢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以新置哀牢人居地二縣,并割益州郡西部六縣置。
治不韋(今保山市東北),轄境相當今雲南大理及哀牢山以西地區。
《後漢書·郡國志》:“永昌郡博南縣南界出金。
” (7)纖靡(mǐ米):細小。
(8)铢:古代重量單位,二十四铢為一兩。
(9)土生金:按陰陽五行說法,土可以生金。
(10)土色黃:按陰陽五行說法,五行中的“土”,是和五色中的黃色相配屬的。
(11)土德:按陰陽五行說法,朝代的更替是根據五行相克的道理循環的,因為土可以克水,而秦是水德,所以說漢朝是土德。
(12)金化出:按陰陽五行說法,土可以生金,漢朝是土德,所以黃金作為瑞應就不斷化生出來了。
(13)三品:黃金、白金(銀)、赤金(銅)。
《漢書·食貨志》:“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力中,赤金為下。
” (14)圯(yí宜)橋:古橋名,在江蘇下邳縣(今江蘇睢甯北)附近。
老父遺張良書:參見7·4注(4)。
(15)化為黃石:參見7·4注(5)。
(16)鈞:通“均”。
相同。
【譯文】 金玉是神奇的寶物,所以它們的出現奇怪異常。
金物的樣子先是酒樽,後來變成盟盤,遊動沉入深水中,難道不奇怪嗎!夏朝正當全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