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鼓篇第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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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

    水,屬于陰,用紅色圍繞它,輔以擊鼓可以救治水災。

    如果大山上失火,用瓦罐裝水去澆滅,衆人都知道這樣不能滅火,為什麼呢?火勢盛大而水極少,熱氣使水不能壓滅它。

    現在一個國家發生水災,好比大山失火一樣。

    用像繩子一樣的朱絲,圍繞社壇來救治水災,就好比用瓦罐裝水去澆滅大山上的大火一樣。

    根據人的心意來推求天的心意,用人間的事情來比喻上天所治理的事情,人們互相攻擊,氣力不超過别人一倍,兵力不超過别人一倍,就不能取得勝利。

    現在一個國家發生水災,如果真想要攻陰,以斷絕造成水災的陰氣的話,應該把全國人都發動起來,拿着刀和棍子去攻擊土地神,就像年終驅逐疫鬼那樣,這樣做了以後才是适合的。

    楚、漢相争的時候,六國征戰的時期,各國發兵戰守攻防,力量強大就獲勝,力量弱小就失敗。

    攻擊土地神,一個人擊鼓,沒有軍隊的威力,怎麼能夠救治大雨造成的災害呢?一天晴一天雨,好比一晝一夜一樣。

    國家如果遭到像堯、湯那時的洪水和久旱,就好比一冬一夏一樣。

    如果有人想用人間祭祀的辦法去消除水旱災害,就像想使冬天變成夏天,夜晚變成白天一樣。

    用什麼來證實這一點呢?長久下雨不天晴,試讓君王在高枕上安心躺着,雨仍然會自行停止。

    雨停久了就出現大旱,試讓君王在高枕上安心躺着,旱久了就仍然會自行下雨。

    為什麼呢?天氣晴、早到了極點,就會轉變成陰、雨;天氣陰、雨到了極點就會轉變成晴、旱。

    所以天地之間出現了大水,憑什麼知道不像有水腫病的人呢?天地之間出現了久旱,憑什麼知道不像有黃疸病的人呢?禱告祈求神靈賜福,病終究不會痊愈;改變道德行為,最終也不能夠挽救。

    請醫生診病吃藥,才有希望痊愈。

    命裡注定的壽限完了,死期到了,醫藥也就毫無效果。

     【原文】 46·7堯遭洪水,《春秋》之大水也。

    聖君知之,不禱于神,不改乎政,使禹治之(1),百川東流。

    夫堯之使禹治水,猶病水者之使醫也。

    然則堯之洪水,天地之水病也;禹之治水,洪水之良醫也。

    說者何以易之?攻社之義,于事不得。

    雨不霁,祭女娲(2),于禮何見?伏羲、女娲(3),俱聖者也,舍伏羲而祭女娲,《春秋》不言。

    董仲舒之議,其故何哉?夫《春秋經》但言“鼓”,豈言“攻”哉?說者見有“鼓”文(4),則言“攻”矣。

    夫鼓未必為攻,說者用意異也。

    “季氏富于周公(5),而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6)。

    孔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鳴鼓攻之,可也(7)。

    ’”攻者,責也,責讓之也。

    六國兵革相攻,不得難此。

    此又非也。

    以卑而責尊,為逆矣。

    或據天責之也。

    王者母事地,母有過,子可據父以責之乎?下之于上,宜言谏。

    若事,臣、子之禮也;責讓,上之禮也。

    乖違禮義,行之如何?夫禮以鼓助号呼,明聲響也。

    古者人君将出,撞鐘擊鼓,故警戒下也。

    必以伐鼓為攻此社(8),此則鐘聲鼓鳴攻擊上也。

     【注釋】 (1)禹:參見1·3注(7)。

     (2)女娲(wā娃):參見31·1注(4)。

    祭女娲:《路史·後紀》卷二《女皇氏篇》注:“董仲舒法,攻社不霁,則祀女娲。

    ” (3)伏羲:參見36·7注(2)。

     (4)文:字。

     (5)季氏:季孫氏,這裡指季康子。

    參見28·26注(1)。

    周公:這裡指魯國的公室(周初封周公于魯,魯國國君是周公的後代)。

     (6)求:冉求。

    參見28·50注(1)。

    斂:賦稅。

    附益:增加。

    聚斂而附益之:冉求實行田賦制度,為季氏增加了财富。

     (7)小子:孔子對門徒的稱呼。

    引文參見《論語·先進》。

     (8)據文意“此”字衍,應删。

     【譯文】 堯在位時遭受洪水之災,這是《春秋》上記載的大水。

    聖君堯知道了此事,不對神禱告,不改變政治,派大禹去治理洪水,所有的河流都疏通向東流去。

    堯派大禹治水,好比水腫病人求醫治病。

    然而堯在位時的洪水,是天地的水腫病;大禹去治水,好比是洪水的良醫。

    解釋《春秋》的人怎麼能改變這個事實呢?攻擊土地神的做法,不符合于事理。

    久雨不止,祭祀女娲,在禮制上哪裡見到過呢?伏羲、女娲,都是聖人,抛開伏羲而祭祀女娲,《春秋》上沒有講過這件事。

    董仲舒這種祭女娲的建議,其理由是什麼呢?《春秋經》上隻是說到“擊鼓”,哪裡說是“攻擊”呢?解釋《春秋》的人見有“鼓”字,就認為是“攻擊”了。

    講到擊鼓未必就是攻擊,解釋者的用意和《春秋》經文有區别。

    “季孫氏比魯國的公室還富裕,冉求卻又幫他實行田賦制度,替他增加财富。

    孔子說:‘冉求不是我的學生了,你們學生可以公開攻擊他。

    ’”攻的意思是責備,是斥責他。

    因此六國用兵相互攻戰的事例,是不能用來指責攻社這件事的。

    這種說法又不對了。

    以卑下的身份去責備尊貴的人,是逆禮行事。

    或許是按照天意來譴責土地神吧。

    君王把土地當作母親來侍奉,母親有過錯,兒子可以按照父親的意志來譴責母親嗎?下對于上,應該用“谏”。

    這樣做,是臣和子應遵守的禮節;斥責,是君王應遵守的禮節。

    違反禮節,怎麼去行動呢?按照禮儀,擊鼓是用來助長呐喊,使聲音更響亮的。

    古時候,君王将要外出,就要撞鐘擊鼓,本來是用來警戒臣民的。

    一定要把擊鼓說成是攻擊土地神,這就等于把鐘響鼓鳴說成是攻擊君王了。

     【原文】 46·8大水用鼓,或時再告社(1)。

    陰之太盛,雨湛不霁。

    陰盛陽微,非道之宜(2)。

    口祝不副(3),以鼓自助,與日食鼓用牲于社(4),同一義也。

    俱為告急,彰陰盛也(5)。

    事大而急者用鐘鼓,小而緩者用鈴■(6),彰事告急,助口氣也。

    大道難知(7),大水久湛,假令政治所緻,猶先告急,乃斯政行。

    盜賊之發,與此同操。

    盜賊亦政所緻,比求阙失(8),猶先發告。

    鼓用牲于社,發覺之也。

    社者,衆陰之長,故伐鼓使社知之。

    說鼓者以為攻之,故“攻母”、“逆義”之難,緣此而至。

    今言告以陰盛陽微,攻尊之難,奚從來哉!且告宜于用牲,用牲不宜于攻。

    告事用牲,禮也;攻之用牲,于禮何見?朱絲如繩(9),示在旸也(10)。

    旸氣實微,故用物微也(11)。

    投一寸之針,布一丸之艾于血脈之蹊(12),笃病有瘳(13)。

    朱絲如一寸之針、一丸之艾也。

    吳攻破楚(14),昭王亡走(15),申包胥間步赴秦(16),哭泣求救,卒得助兵(17),卻吳而存楚(18)。

    擊鼓之人,伐如何耳(19)。

    使誠若申包胥,一人擊得。

    假令一人擊鼓,将耐令社與秦王同感(20),以土勝水之威,卻止雲雨。

    雲雨氣得與吳同恐,消散入山,百姓被害者,得蒙霁晏(21),有楚國之安矣。

     【注釋】 (1)“再”字疑有誤。

     (2)道:這裡指天道。

     (3)不副:不相稱,不夠。

     (4)日食鼓用牲于社:《左傳》曰:“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亦非常也。

    ”春秋莊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

     (5)彰:表明。

     (6)■:■非鈴之類,應作“篍”,形近而誤。

    《說文·竹部》雲:“篍,吹筩也。

    ”篍(qiū秋):箫。

     (7)大:應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