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鼓篇第四六
關燈
小
中
大
【題解】
順,是訓诂解釋之義。
本篇是為解釋《春秋》魯“大水,鼓,用牲于社”而作的。
本篇主要論述水災是怎樣産生的?應該用什麼方法去消除它? 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漢儒把《春秋》中關于“大水,鼓,用牲于社”的記載解釋為遇到水災要擊鼓攻擊土地神來加以消除。
他們認為,水災是“陰盛陽微”的産物,是由于代表“陰”的卑賤的“地”,淩犯了代表“陽”的至尊的“天”造成的,按照“卑不犯尊”的倫理道德,隻有對“地”實行懲戒,采用擊鼓攻擊土地神的辦法才能消除水災。
王充批判了這種觀點,并指出“見有鼓文,則言攻矣”的解釋是望文生義。
他認為隻有他的解釋才是合理的,所以題名“順鼓”。
王充指出,“雲積為雨,雨流為水”,雨、晴、水、旱是陰陽之氣自然運行變化造成的。
“旸極反陰,陰極反旸”,就如冬夏晝夜一樣,是自然本身的變化。
因此,用祭祀的辦法以去解除水患,就像祈求冬變為夏,夜變為晝一樣荒唐。
天災如人病,“禱請求福,終不能愈;變操易行,終不能救”。
正确的态度是加以治理,就像堯對待洪水那樣,既不祈求鬼神,也不改變政治,而是派禹去治理它。
但王充也認為,擊鼓祭祀對解除水患不會有效,可是作為一種向土地神告急的信号,作為君主有“恻怛擾民之心”的一種表示,也還是應該的。
【原文】 46·1《春秋》之義,“大水,鼓,用牲于社(1)。
”說者曰:“鼓者,攻之也。
”或曰:“脅之(2)。
”脅則攻矣。
陽盛(3),攻社以救之(4)。
或難曰(5):攻社,謂得勝負之義,未可得順義之節也(6)。
人君父事天,母事地。
母之黨類為害(7),可攻母以救之乎?以政令失道,陰陽缪■者(8),人君也。
不自攻以複之(9),反逆節以犯尊(10),天地安肯濟?使湛水害傷天,不以地害天,攻之可也。
今湛水所傷,物也。
萬物于地,卑也。
害犯至尊之體,于道違逆。
論《春秋》者,曾不知難。
【注釋】 (1)語意參見《明雩篇》注釋。
引文參見《春秋·莊公二十五年》。
(2)脅:威脅。
(3)陽:當作“陰”,審上下文意,當改。
(4)攻社以救之: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漢儒認為,水屬陰,火屬陽,水災是陰勝過陽造成的,而天屬陽,地屬陰,天尊地卑,所以要用攻擊土地神的辦法來消除水災。
董仲舒《春秋繁露·精華篇》:“大水者,陰滅陽也。
陰滅陽者,卑勝尊也。
日食亦然,皆下犯上,以賤傷貴者,逆節也。
故鳴鼓而攻之,朱絲而脅之,為其不義也。
”劉向《說苑·辨物篇》:“陽者,陰之長也。
。
。
故陽貴而陰賤,陽尊而陰卑,天之道也。
大水及日蝕者,皆陰氣太盛而上減陽精,以賤乘貴,以卑陵尊,大逆不義,故鳴鼓而懾之,朱絲萦而。
。
之。
” (5)或難曰:以下是王充本人提出的責難。
(6)順義之節:符合禮義的規定。
(7)黨族:親族。
《禮記·坊記》:“睦于父母之黨。
”鄭玄注:“黨,猶親也。
” (8)缪(miù謬):錯誤。
|(lì利):同“戾”。
違背。
缪戾:錯亂。
(9)複:指消除災禍,恢複正常狀況。
(10)尊:尊長,這裡指土地神。
【譯文】 按照《春秋》上說的道理,“發生水災,應當在祭祀土地神的地方擊鼓獻上牲畜。
”解釋《春秋》的人說:“擊鼓,就表示攻擊土地神。
”有人又說:“威脅土地神。
”威脅也就是攻擊了。
陰勝過陽,就攻擊土地神以此來消除水災。
有人責難說:攻擊土地神這種說法,可以認為符合争勝負的道理,但是不能認為符合禮義的規定。
君王把天當作父親來侍奉,把地當作母親來侍奉。
母親的親族造成禍害,可以攻擊母親來消除禍害嗎?由于政令違犯了正道,緻使陰陽錯亂的人,是君王。
不責備自己以消除陰陽錯亂所造成的災禍,反而違背禮義冒犯尊長,天地怎麼肯幫助他呢?如果大水傷害的是天,從不該以地害天的道理上,攻擊土地神是可以的。
現在大水傷害的是萬物。
萬物與土地相比,是卑賤的。
因災害而冒犯最尊貴的土地之體,這是與道義相違反的。
論述《春秋》的人,竟然不知道責難。
【原文】 46·2案雨出于山,流入于川,湛水之類,山川是矣。
大水之災,不攻山川。
社,土也。
五行之性(1),水土不同。
以水為害而攻土,土勝水(2),攻社之義,毋乃如今世工匠之用椎鑿也(3)?以椎擊鑿,令鑿穿木。
今倘攻土令厭水乎(4)?且夫攻社之義,以為攻陰之類也。
甲為盜賊,傷害人民,甲在不亡,舍甲而攻乙之家,耐止甲乎?今雨者,水也。
水在,不自攻水(5),而乃攻社。
案天将雨,山先出雲,雲積為雨,雨流為水。
然則山者,父母;水者,子弟也。
重罪刑及族屬,罪父母子弟乎?罪其朋徒乎?計山水與社,俱為雨類也,孰為親者?社,土也,五行異氣(6),相去遠。
【注釋】 (1)五行:參見14·3注(1)。
(2)土勝水:按照五行相勝的說法,土是克水的。
(3)椎:同“槌”。
(4)厭(yā壓):通“壓”。
勝,克。
(5)水:此指水神。
(6)五行異氣:五行中的五種物質,是屬于不同的氣構成的。
【譯文】 考察雨是産生于深山之中,流入于河川裡面,大水這類東西,是山川所造成的。
大水的災害産生,人們不攻擊山川。
社,是土地神。
五行的性質,水與土是不相同的。
因為大水造成災害而攻擊土地神,土是克水的,攻擊土地神的道理,不就像當今世上的工匠使用槌子和鑿子的道理一樣嗎?用槌子敲擊鑿子,使鑿子穿進木頭。
現在如果說攻擊土地神是想讓它去克水嗎?而且攻擊土地神的理由,又把它說成是攻擊陰的同類事物了。
某甲成了盜賊,傷害人民,某甲還在沒有逃跑,抛開某甲而去攻擊某乙之家,能制止某甲盜竊嗎?現在雨就是水。
水還在,不去攻擊水神,反倒去攻擊土地神。
考察天将要下雨,深山裡先出現雲,雲聚集而變成雨,雨又流為水。
這樣,山就好比是父母;水就好比是子弟。
犯了重罪的人受刑罰要牽連他的親族,應該懲罰他的父母子弟嗎?懲罰他的朋友徒弟嗎?衡量山、水與土地神,同樣屬于兩類,哪一個更親近呢?社,是土地神,五行中水、土屬于不同的氣,性質相距很遠,所以攻擊土地神是沒有道理的。
【原文】 46·3殷太戊(1),桑穀俱生(2),或曰高宗(3)。
恐駭,側身行道(4),思索先王之政(5),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6),明養老之義。
桑穀消亡,享國長久(7)。
此說者《春秋》所共聞也(8)。
水災與桑穀之變何以異?殷王改政,《春秋》攻社,道相違反,行之何從?周成王之時,天下雷雨(9),偃禾拔木,為害大矣。
成王開金縢之書(10),求索行事(11),周公之功(12),執書以泣(13),遏雨止風,反禾(14),大木複起(15)。
大雨、久湛,其實一也。
成王改過,《春秋》攻社,兩經二義(16),行之如何? 【注釋】 (1)殷:朝代名。
第十代商王盤庚從奄(今山東曲阜)遷到殷(今河南安陽小屯村)建都,因而商也被稱為殷。
太戊:商代君王。
甲骨文作大戊、天戊。
任用
本篇是為解釋《春秋》魯“大水,鼓,用牲于社”而作的。
本篇主要論述水災是怎樣産生的?應該用什麼方法去消除它? 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漢儒把《春秋》中關于“大水,鼓,用牲于社”的記載解釋為遇到水災要擊鼓攻擊土地神來加以消除。
他們認為,水災是“陰盛陽微”的産物,是由于代表“陰”的卑賤的“地”,淩犯了代表“陽”的至尊的“天”造成的,按照“卑不犯尊”的倫理道德,隻有對“地”實行懲戒,采用擊鼓攻擊土地神的辦法才能消除水災。
王充批判了這種觀點,并指出“見有鼓文,則言攻矣”的解釋是望文生義。
他認為隻有他的解釋才是合理的,所以題名“順鼓”。
王充指出,“雲積為雨,雨流為水”,雨、晴、水、旱是陰陽之氣自然運行變化造成的。
“旸極反陰,陰極反旸”,就如冬夏晝夜一樣,是自然本身的變化。
因此,用祭祀的辦法以去解除水患,就像祈求冬變為夏,夜變為晝一樣荒唐。
天災如人病,“禱請求福,終不能愈;變操易行,終不能救”。
正确的态度是加以治理,就像堯對待洪水那樣,既不祈求鬼神,也不改變政治,而是派禹去治理它。
但王充也認為,擊鼓祭祀對解除水患不會有效,可是作為一種向土地神告急的信号,作為君主有“恻怛擾民之心”的一種表示,也還是應該的。
【原文】 46·1《春秋》之義,“大水,鼓,用牲于社(1)。
”說者曰:“鼓者,攻之也。
”或曰:“脅之(2)。
”脅則攻矣。
陽盛(3),攻社以救之(4)。
或難曰(5):攻社,謂得勝負之義,未可得順義之節也(6)。
人君父事天,母事地。
母之黨類為害(7),可攻母以救之乎?以政令失道,陰陽缪■者(8),人君也。
不自攻以複之(9),反逆節以犯尊(10),天地安肯濟?使湛水害傷天,不以地害天,攻之可也。
今湛水所傷,物也。
萬物于地,卑也。
害犯至尊之體,于道違逆。
論《春秋》者,曾不知難。
【注釋】 (1)語意參見《明雩篇》注釋。
引文參見《春秋·莊公二十五年》。
(2)脅:威脅。
(3)陽:當作“陰”,審上下文意,當改。
(4)攻社以救之: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漢儒認為,水屬陰,火屬陽,水災是陰勝過陽造成的,而天屬陽,地屬陰,天尊地卑,所以要用攻擊土地神的辦法來消除水災。
董仲舒《春秋繁露·精華篇》:“大水者,陰滅陽也。
陰滅陽者,卑勝尊也。
日食亦然,皆下犯上,以賤傷貴者,逆節也。
故鳴鼓而攻之,朱絲而脅之,為其不義也。
”劉向《說苑·辨物篇》:“陽者,陰之長也。
。
。
故陽貴而陰賤,陽尊而陰卑,天之道也。
大水及日蝕者,皆陰氣太盛而上減陽精,以賤乘貴,以卑陵尊,大逆不義,故鳴鼓而懾之,朱絲萦而。
。
之。
” (5)或難曰:以下是王充本人提出的責難。
(6)順義之節:符合禮義的規定。
(7)黨族:親族。
《禮記·坊記》:“睦于父母之黨。
”鄭玄注:“黨,猶親也。
” (8)缪(miù謬):錯誤。
|(lì利):同“戾”。
違背。
缪戾:錯亂。
(9)複:指消除災禍,恢複正常狀況。
(10)尊:尊長,這裡指土地神。
【譯文】 按照《春秋》上說的道理,“發生水災,應當在祭祀土地神的地方擊鼓獻上牲畜。
”解釋《春秋》的人說:“擊鼓,就表示攻擊土地神。
”有人又說:“威脅土地神。
”威脅也就是攻擊了。
陰勝過陽,就攻擊土地神以此來消除水災。
有人責難說:攻擊土地神這種說法,可以認為符合争勝負的道理,但是不能認為符合禮義的規定。
君王把天當作父親來侍奉,把地當作母親來侍奉。
母親的親族造成禍害,可以攻擊母親來消除禍害嗎?由于政令違犯了正道,緻使陰陽錯亂的人,是君王。
不責備自己以消除陰陽錯亂所造成的災禍,反而違背禮義冒犯尊長,天地怎麼肯幫助他呢?如果大水傷害的是天,從不該以地害天的道理上,攻擊土地神是可以的。
現在大水傷害的是萬物。
萬物與土地相比,是卑賤的。
因災害而冒犯最尊貴的土地之體,這是與道義相違反的。
論述《春秋》的人,竟然不知道責難。
【原文】 46·2案雨出于山,流入于川,湛水之類,山川是矣。
大水之災,不攻山川。
社,土也。
五行之性(1),水土不同。
以水為害而攻土,土勝水(2),攻社之義,毋乃如今世工匠之用椎鑿也(3)?以椎擊鑿,令鑿穿木。
今倘攻土令厭水乎(4)?且夫攻社之義,以為攻陰之類也。
甲為盜賊,傷害人民,甲在不亡,舍甲而攻乙之家,耐止甲乎?今雨者,水也。
水在,不自攻水(5),而乃攻社。
案天将雨,山先出雲,雲積為雨,雨流為水。
然則山者,父母;水者,子弟也。
重罪刑及族屬,罪父母子弟乎?罪其朋徒乎?計山水與社,俱為雨類也,孰為親者?社,土也,五行異氣(6),相去遠。
【注釋】 (1)五行:參見14·3注(1)。
(2)土勝水:按照五行相勝的說法,土是克水的。
(3)椎:同“槌”。
(4)厭(yā壓):通“壓”。
勝,克。
(5)水:此指水神。
(6)五行異氣:五行中的五種物質,是屬于不同的氣構成的。
【譯文】 考察雨是産生于深山之中,流入于河川裡面,大水這類東西,是山川所造成的。
大水的災害産生,人們不攻擊山川。
社,是土地神。
五行的性質,水與土是不相同的。
因為大水造成災害而攻擊土地神,土是克水的,攻擊土地神的道理,不就像當今世上的工匠使用槌子和鑿子的道理一樣嗎?用槌子敲擊鑿子,使鑿子穿進木頭。
現在如果說攻擊土地神是想讓它去克水嗎?而且攻擊土地神的理由,又把它說成是攻擊陰的同類事物了。
某甲成了盜賊,傷害人民,某甲還在沒有逃跑,抛開某甲而去攻擊某乙之家,能制止某甲盜竊嗎?現在雨就是水。
水還在,不去攻擊水神,反倒去攻擊土地神。
考察天将要下雨,深山裡先出現雲,雲聚集而變成雨,雨又流為水。
這樣,山就好比是父母;水就好比是子弟。
犯了重罪的人受刑罰要牽連他的親族,應該懲罰他的父母子弟嗎?懲罰他的朋友徒弟嗎?衡量山、水與土地神,同樣屬于兩類,哪一個更親近呢?社,是土地神,五行中水、土屬于不同的氣,性質相距很遠,所以攻擊土地神是沒有道理的。
【原文】 46·3殷太戊(1),桑穀俱生(2),或曰高宗(3)。
恐駭,側身行道(4),思索先王之政(5),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6),明養老之義。
桑穀消亡,享國長久(7)。
此說者《春秋》所共聞也(8)。
水災與桑穀之變何以異?殷王改政,《春秋》攻社,道相違反,行之何從?周成王之時,天下雷雨(9),偃禾拔木,為害大矣。
成王開金縢之書(10),求索行事(11),周公之功(12),執書以泣(13),遏雨止風,反禾(14),大木複起(15)。
大雨、久湛,其實一也。
成王改過,《春秋》攻社,兩經二義(16),行之如何? 【注釋】 (1)殷:朝代名。
第十代商王盤庚從奄(今山東曲阜)遷到殷(今河南安陽小屯村)建都,因而商也被稱為殷。
太戊:商代君王。
甲骨文作大戊、天戊。
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