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鼓篇第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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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解】 順,是訓诂解釋之義。

    本篇是為解釋《春秋》魯“大水,鼓,用牲于社”而作的。

    本篇主要論述水災是怎樣産生的?應該用什麼方法去消除它? 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漢儒把《春秋》中關于“大水,鼓,用牲于社”的記載解釋為遇到水災要擊鼓攻擊土地神來加以消除。

    他們認為,水災是“陰盛陽微”的産物,是由于代表“陰”的卑賤的“地”,淩犯了代表“陽”的至尊的“天”造成的,按照“卑不犯尊”的倫理道德,隻有對“地”實行懲戒,采用擊鼓攻擊土地神的辦法才能消除水災。

    王充批判了這種觀點,并指出“見有鼓文,則言攻矣”的解釋是望文生義。

    他認為隻有他的解釋才是合理的,所以題名“順鼓”。

    王充指出,“雲積為雨,雨流為水”,雨、晴、水、旱是陰陽之氣自然運行變化造成的。

    “旸極反陰,陰極反旸”,就如冬夏晝夜一樣,是自然本身的變化。

    因此,用祭祀的辦法以去解除水患,就像祈求冬變為夏,夜變為晝一樣荒唐。

    天災如人病,“禱請求福,終不能愈;變操易行,終不能救”。

    正确的态度是加以治理,就像堯對待洪水那樣,既不祈求鬼神,也不改變政治,而是派禹去治理它。

    但王充也認為,擊鼓祭祀對解除水患不會有效,可是作為一種向土地神告急的信号,作為君主有“恻怛擾民之心”的一種表示,也還是應該的。

     【原文】 46·1《春秋》之義,“大水,鼓,用牲于社(1)。

    ”說者曰:“鼓者,攻之也。

    ”或曰:“脅之(2)。

    ”脅則攻矣。

    陽盛(3),攻社以救之(4)。

    或難曰(5):攻社,謂得勝負之義,未可得順義之節也(6)。

    人君父事天,母事地。

    母之黨類為害(7),可攻母以救之乎?以政令失道,陰陽缪■者(8),人君也。

    不自攻以複之(9),反逆節以犯尊(10),天地安肯濟?使湛水害傷天,不以地害天,攻之可也。

    今湛水所傷,物也。

    萬物于地,卑也。

    害犯至尊之體,于道違逆。

    論《春秋》者,曾不知難。

     【注釋】 (1)語意參見《明雩篇》注釋。

    引文參見《春秋·莊公二十五年》。

     (2)脅:威脅。

     (3)陽:當作“陰”,審上下文意,當改。

     (4)攻社以救之: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漢儒認為,水屬陰,火屬陽,水災是陰勝過陽造成的,而天屬陽,地屬陰,天尊地卑,所以要用攻擊土地神的辦法來消除水災。

    董仲舒《春秋繁露·精華篇》:“大水者,陰滅陽也。

    陰滅陽者,卑勝尊也。

    日食亦然,皆下犯上,以賤傷貴者,逆節也。

    故鳴鼓而攻之,朱絲而脅之,為其不義也。

    ”劉向《說苑·辨物篇》:“陽者,陰之長也。

    。

    。

    故陽貴而陰賤,陽尊而陰卑,天之道也。

    大水及日蝕者,皆陰氣太盛而上減陽精,以賤乘貴,以卑陵尊,大逆不義,故鳴鼓而懾之,朱絲萦而。

    。

    之。

    ” (5)或難曰:以下是王充本人提出的責難。

     (6)順義之節:符合禮義的規定。

     (7)黨族:親族。

    《禮記·坊記》:“睦于父母之黨。

    ”鄭玄注:“黨,猶親也。

    ” (8)缪(miù謬):錯誤。

    |(lì利):同“戾”。

    違背。

    缪戾:錯亂。

     (9)複:指消除災禍,恢複正常狀況。

     (10)尊:尊長,這裡指土地神。

     【譯文】 按照《春秋》上說的道理,“發生水災,應當在祭祀土地神的地方擊鼓獻上牲畜。

    ”解釋《春秋》的人說:“擊鼓,就表示攻擊土地神。

    ”有人又說:“威脅土地神。

    ”威脅也就是攻擊了。

    陰勝過陽,就攻擊土地神以此來消除水災。

    有人責難說:攻擊土地神這種說法,可以認為符合争勝負的道理,但是不能認為符合禮義的規定。

    君王把天當作父親來侍奉,把地當作母親來侍奉。

    母親的親族造成禍害,可以攻擊母親來消除禍害嗎?由于政令違犯了正道,緻使陰陽錯亂的人,是君王。

    不責備自己以消除陰陽錯亂所造成的災禍,反而違背禮義冒犯尊長,天地怎麼肯幫助他呢?如果大水傷害的是天,從不該以地害天的道理上,攻擊土地神是可以的。

    現在大水傷害的是萬物。

    萬物與土地相比,是卑賤的。

    因災害而冒犯最尊貴的土地之體,這是與道義相違反的。

    論述《春秋》的人,竟然不知道責難。

     【原文】 46·2案雨出于山,流入于川,湛水之類,山川是矣。

    大水之災,不攻山川。

    社,土也。

    五行之性(1),水土不同。

    以水為害而攻土,土勝水(2),攻社之義,毋乃如今世工匠之用椎鑿也(3)?以椎擊鑿,令鑿穿木。

    今倘攻土令厭水乎(4)?且夫攻社之義,以為攻陰之類也。

    甲為盜賊,傷害人民,甲在不亡,舍甲而攻乙之家,耐止甲乎?今雨者,水也。

    水在,不自攻水(5),而乃攻社。

    案天将雨,山先出雲,雲積為雨,雨流為水。

    然則山者,父母;水者,子弟也。

    重罪刑及族屬,罪父母子弟乎?罪其朋徒乎?計山水與社,俱為雨類也,孰為親者?社,土也,五行異氣(6),相去遠。

     【注釋】 (1)五行:參見14·3注(1)。

     (2)土勝水:按照五行相勝的說法,土是克水的。

     (3)椎:同“槌”。

     (4)厭(yā壓):通“壓”。

    勝,克。

     (5)水:此指水神。

     (6)五行異氣:五行中的五種物質,是屬于不同的氣構成的。

     【譯文】 考察雨是産生于深山之中,流入于河川裡面,大水這類東西,是山川所造成的。

    大水的災害産生,人們不攻擊山川。

    社,是土地神。

    五行的性質,水與土是不相同的。

    因為大水造成災害而攻擊土地神,土是克水的,攻擊土地神的道理,不就像當今世上的工匠使用槌子和鑿子的道理一樣嗎?用槌子敲擊鑿子,使鑿子穿進木頭。

    現在如果說攻擊土地神是想讓它去克水嗎?而且攻擊土地神的理由,又把它說成是攻擊陰的同類事物了。

    某甲成了盜賊,傷害人民,某甲還在沒有逃跑,抛開某甲而去攻擊某乙之家,能制止某甲盜竊嗎?現在雨就是水。

    水還在,不去攻擊水神,反倒去攻擊土地神。

    考察天将要下雨,深山裡先出現雲,雲聚集而變成雨,雨又流為水。

    這樣,山就好比是父母;水就好比是子弟。

    犯了重罪的人受刑罰要牽連他的親族,應該懲罰他的父母子弟嗎?懲罰他的朋友徒弟嗎?衡量山、水與土地神,同樣屬于兩類,哪一個更親近呢?社,是土地神,五行中水、土屬于不同的氣,性質相距很遠,所以攻擊土地神是沒有道理的。

     【原文】 46·3殷太戊(1),桑穀俱生(2),或曰高宗(3)。

    恐駭,側身行道(4),思索先王之政(5),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6),明養老之義。

    桑穀消亡,享國長久(7)。

    此說者《春秋》所共聞也(8)。

    水災與桑穀之變何以異?殷王改政,《春秋》攻社,道相違反,行之何從?周成王之時,天下雷雨(9),偃禾拔木,為害大矣。

    成王開金縢之書(10),求索行事(11),周公之功(12),執書以泣(13),遏雨止風,反禾(14),大木複起(15)。

    大雨、久湛,其實一也。

    成王改過,《春秋》攻社,兩經二義(16),行之如何? 【注釋】 (1)殷:朝代名。

    第十代商王盤庚從奄(今山東曲阜)遷到殷(今河南安陽小屯村)建都,因而商也被稱為殷。

    太戊:商代君王。

    甲骨文作大戊、天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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