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篇第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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峭之際,則必崩墜于坑谷之間矣。
大智之重,遭小才之将,無左右沙土之助,雖在顯位,将不能持,則有大石崩墜之難也。
或伐薪于山,輕小之木,合能束之。
至于大木十圍以上,引之不能動,推之不能移,則委之于山林,收所束之小木而歸。
由斯以論,知能之大者,其猶十圍以上木也,人力不能舉薦,其猶薪者不能推引大木也。
孔子周流,無所留止,非聖才不明,道大難行,人不能用也。
故夫孔子,山中巨木之類也。
【譯文】 小石頭附着在山上,山的力量能夠支撐它;在沙丘之間,小石頭由于輕微,也能自然安穩。
至于很大的石頭,沒有泥沙覆蓋,山又不能支撐,處在懸崖峭壁的邊上,就必然會崩塌墜落到坑谷裡去。
智慧很高的人分量大,遇上才能差的地方長官,又沒有周圍人的幫助,雖然處在顯赫地位,地方長官不能支持,就會有大石崩塌的災難。
有人在山上砍柴,能把輕小的樹枝合在一起捆起來。
至于十抱粗以上的大樹,拉它不動,也推它不走,隻好就丢在山林裡,收拾起捆好的小樹枝回家。
由此說來,智慧能力高的人,他們就像十抱粗以上的大樹,一般人的力量不可能舉薦,就像砍柴的人不可能推走、拉動大樹一樣。
孔子周遊列國,沒有地方留用他,并不是聖人的才能不高明,而是他的道義太深奧很難實行,人們無法任用他的緣故。
這樣看來,孔子是山中巨大樹木一類的人。
【原文】 37·10桓公九合諸侯,一匡天下(1),管仲之力(2)。
管仲有力,桓公能舉之,可謂壯強矣。
吳不能用子胥,楚不能用屈原,二子力重,兩主不能舉也。
舉物不勝,委地而去,可也。
時或恚怒,斧斲破敗,此則子胥、屈原所取害也。
淵中之魚,遞相吞食,度口所能容,然後咽之,口不能受,哽咽不能下。
故夫商鞅三說孝公(3),後說者用,前二難用,後一易行也。
觀管仲之《明法》,察商鞅之《耕戰》(4),固非弱劣之主所能用也。
【注釋】 (1)匡:正。
一匡天下:齊桓公“一匡天下”,名義上是要扶正周天子,實際上是要諸侯跟他走,使自己稱霸于諸侯。
(2)以上參見《論語·憲問》。
(3)商鞅三說孝公:《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鞅初入秦時,曾經三次給秦孝公獻策。
頭二次說“帝王之道”,孝公不滿意,第三次談“強國之術”,才被孝公重視,并任用他主持變法。
參見本書1·5。
(4)《耕戰》:《商君書》中的一篇,今本作《農戰》。
【譯文】 齊桓公多次召集諸侯會盟,一齊來扶正天下,這是靠管仲的能力。
管仲有能力,齊桓公能選拔他,可以說是很了不起。
吳王不能任用伍子胥,楚王不能任用屈原,是他們二人能力太強,兩國君主無法選拔他們。
推舉重物不能勝任,把它丢在地上而自己離開,這算好的。
有時有人忿恨發怒,用斧頭砍破弄壞,這就是伍子胥、屈原遭到殺害的原因。
深水中的魚,順次大魚吞吃小魚,估計口中能容納,然後就吞吃掉它,要是口中不能容納,就會哽咽吞不下去。
所以商鞅三次勸說秦孝公,後一次勸說被采用,是因為前二次采用有困難,後一次的容易施行。
看管仲的《管子·明法》,商鞅的《商君書·耕戰》,本來就不是能力低劣的君主所能采用的。
【原文】 37·11六國之時,賢才大臣,入楚楚重,出齊齊輕,為趙趙完,畔魏魏傷(1)。
韓用申不害(2),行其《三符》,兵不侵境,蓋十五年。
不能用之(3),又不察其書,兵挫軍破,國并于秦。
殷周之世,亂迹相屬(4),亡禍比肩(5),豈其心不欲為治乎?力弱智劣,不能納至言也。
是故塠重(6),一人之迹不能蹈也(7);礚大(8),一人之掌不能推也。
賢臣有勁強之優,愚主有不堪之劣(9),以此相求(10),禽魚相與遊也。
幹将之刃,人不推頓(11),苽瓠不能傷(12);筱簵之箭(13),機不能動發(14),魯缟不能穿(15)。
非無幹将、筱簵之才也,無推頓發動之主,苽瓠、魯缟不穿傷,焉望斬旗穿革之功乎?故引弓之力不能引強弩。
弩力五石,引以三石,筋絕骨折,不能舉也。
故力不任強引,則有變惡折脊之禍;知不能用賢,則有傷德毀名之敗。
論事者不曰才大道重,上不能用,而曰不肖不能自達。
自達者帶絕不抗(16),自衒者賈賤不雠(17)。
【注釋】 (1)畔:通“叛”。
(2)申不害(約公元前385~前337年):鄭國人。
戰國中期的法家。
曾任韓昭侯的相十五年。
《漢書·藝文志》著錄《申子》六篇,其書南宋時已散失,有《三符》、《大體》、《君臣》三篇存目。
現僅有輯錄《大體》一篇。
(3)之:據《史記·老莊申韓列傳》,這裡指的應是韓非。
遞修本此句作“不能韓”,故“不能用之”,也是指韓非。
(4)屬(hǔ主):連接。
(5)比肩:并肩。
這裡是一個挨一個的意思。
(6)塠(duì對):通“碓”,一種用腳踩的搗米器具。
(7)迹:腳印。
這裡指腳。
(8)礚:同“磕”,擊石發出來的聲音,與文意不合,故疑是“磑”形近而誤。
磑(wèi胃):石磨。
簡化字作“硙”。
(9)不堪:不勝任。
這裡指不能使用“賢臣”。
(10)求:這裡是匹配,在一起的意思。
(11)頓:叩,擊。
這裡是使用的意思。
(12)苽(gū孤):即菰,一稱蔣,江南稱作茭白。
它與瓠不是一類植物,故疑是“瓜”字形近而誤。
瓜、瓠都屬易碎植物,故算一類。
《太平禦覽》卷九七九引《論衡》文作“瓜”,可證。
下同。
瓠(hù戶):葫蘆。
(13)筱(xiǎo小):一作筿。
一種小竹,可用來作箭杆。
簵(lù路):竹名。
可用作箭杆。
(14)能:根據文意,疑是衍文。
上文“人不推頓”與“機不動發”相對文,可證。
(15)魯缟(gǎo搞):春秋時魯國出産的有名白色細娟。
(16)帶:義不可通,故疑“滞
大智之重,遭小才之将,無左右沙土之助,雖在顯位,将不能持,則有大石崩墜之難也。
或伐薪于山,輕小之木,合能束之。
至于大木十圍以上,引之不能動,推之不能移,則委之于山林,收所束之小木而歸。
由斯以論,知能之大者,其猶十圍以上木也,人力不能舉薦,其猶薪者不能推引大木也。
孔子周流,無所留止,非聖才不明,道大難行,人不能用也。
故夫孔子,山中巨木之類也。
【譯文】 小石頭附着在山上,山的力量能夠支撐它;在沙丘之間,小石頭由于輕微,也能自然安穩。
至于很大的石頭,沒有泥沙覆蓋,山又不能支撐,處在懸崖峭壁的邊上,就必然會崩塌墜落到坑谷裡去。
智慧很高的人分量大,遇上才能差的地方長官,又沒有周圍人的幫助,雖然處在顯赫地位,地方長官不能支持,就會有大石崩塌的災難。
有人在山上砍柴,能把輕小的樹枝合在一起捆起來。
至于十抱粗以上的大樹,拉它不動,也推它不走,隻好就丢在山林裡,收拾起捆好的小樹枝回家。
由此說來,智慧能力高的人,他們就像十抱粗以上的大樹,一般人的力量不可能舉薦,就像砍柴的人不可能推走、拉動大樹一樣。
孔子周遊列國,沒有地方留用他,并不是聖人的才能不高明,而是他的道義太深奧很難實行,人們無法任用他的緣故。
這樣看來,孔子是山中巨大樹木一類的人。
【原文】 37·10桓公九合諸侯,一匡天下(1),管仲之力(2)。
管仲有力,桓公能舉之,可謂壯強矣。
吳不能用子胥,楚不能用屈原,二子力重,兩主不能舉也。
舉物不勝,委地而去,可也。
時或恚怒,斧斲破敗,此則子胥、屈原所取害也。
淵中之魚,遞相吞食,度口所能容,然後咽之,口不能受,哽咽不能下。
故夫商鞅三說孝公(3),後說者用,前二難用,後一易行也。
觀管仲之《明法》,察商鞅之《耕戰》(4),固非弱劣之主所能用也。
【注釋】 (1)匡:正。
一匡天下:齊桓公“一匡天下”,名義上是要扶正周天子,實際上是要諸侯跟他走,使自己稱霸于諸侯。
(2)以上參見《論語·憲問》。
(3)商鞅三說孝公:《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鞅初入秦時,曾經三次給秦孝公獻策。
頭二次說“帝王之道”,孝公不滿意,第三次談“強國之術”,才被孝公重視,并任用他主持變法。
參見本書1·5。
(4)《耕戰》:《商君書》中的一篇,今本作《農戰》。
【譯文】 齊桓公多次召集諸侯會盟,一齊來扶正天下,這是靠管仲的能力。
管仲有能力,齊桓公能選拔他,可以說是很了不起。
吳王不能任用伍子胥,楚王不能任用屈原,是他們二人能力太強,兩國君主無法選拔他們。
推舉重物不能勝任,把它丢在地上而自己離開,這算好的。
有時有人忿恨發怒,用斧頭砍破弄壞,這就是伍子胥、屈原遭到殺害的原因。
深水中的魚,順次大魚吞吃小魚,估計口中能容納,然後就吞吃掉它,要是口中不能容納,就會哽咽吞不下去。
所以商鞅三次勸說秦孝公,後一次勸說被采用,是因為前二次采用有困難,後一次的容易施行。
看管仲的《管子·明法》,商鞅的《商君書·耕戰》,本來就不是能力低劣的君主所能采用的。
【原文】 37·11六國之時,賢才大臣,入楚楚重,出齊齊輕,為趙趙完,畔魏魏傷(1)。
韓用申不害(2),行其《三符》,兵不侵境,蓋十五年。
不能用之(3),又不察其書,兵挫軍破,國并于秦。
殷周之世,亂迹相屬(4),亡禍比肩(5),豈其心不欲為治乎?力弱智劣,不能納至言也。
是故塠重(6),一人之迹不能蹈也(7);礚大(8),一人之掌不能推也。
賢臣有勁強之優,愚主有不堪之劣(9),以此相求(10),禽魚相與遊也。
幹将之刃,人不推頓(11),苽瓠不能傷(12);筱簵之箭(13),機不能動發(14),魯缟不能穿(15)。
非無幹将、筱簵之才也,無推頓發動之主,苽瓠、魯缟不穿傷,焉望斬旗穿革之功乎?故引弓之力不能引強弩。
弩力五石,引以三石,筋絕骨折,不能舉也。
故力不任強引,則有變惡折脊之禍;知不能用賢,則有傷德毀名之敗。
論事者不曰才大道重,上不能用,而曰不肖不能自達。
自達者帶絕不抗(16),自衒者賈賤不雠(17)。
【注釋】 (1)畔:通“叛”。
(2)申不害(約公元前385~前337年):鄭國人。
戰國中期的法家。
曾任韓昭侯的相十五年。
《漢書·藝文志》著錄《申子》六篇,其書南宋時已散失,有《三符》、《大體》、《君臣》三篇存目。
現僅有輯錄《大體》一篇。
(3)之:據《史記·老莊申韓列傳》,這裡指的應是韓非。
遞修本此句作“不能韓”,故“不能用之”,也是指韓非。
(4)屬(hǔ主):連接。
(5)比肩:并肩。
這裡是一個挨一個的意思。
(6)塠(duì對):通“碓”,一種用腳踩的搗米器具。
(7)迹:腳印。
這裡指腳。
(8)礚:同“磕”,擊石發出來的聲音,與文意不合,故疑是“磑”形近而誤。
磑(wèi胃):石磨。
簡化字作“硙”。
(9)不堪:不勝任。
這裡指不能使用“賢臣”。
(10)求:這裡是匹配,在一起的意思。
(11)頓:叩,擊。
這裡是使用的意思。
(12)苽(gū孤):即菰,一稱蔣,江南稱作茭白。
它與瓠不是一類植物,故疑是“瓜”字形近而誤。
瓜、瓠都屬易碎植物,故算一類。
《太平禦覽》卷九七九引《論衡》文作“瓜”,可證。
下同。
瓠(hù戶):葫蘆。
(13)筱(xiǎo小):一作筿。
一種小竹,可用來作箭杆。
簵(lù路):竹名。
可用作箭杆。
(14)能:根據文意,疑是衍文。
上文“人不推頓”與“機不動發”相對文,可證。
(15)魯缟(gǎo搞):春秋時魯國出産的有名白色細娟。
(16)帶:義不可通,故疑“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