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材篇第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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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應作官名。
漢代無“修行”之官,疑“修”系“循”形近而誤。
循行:比“佐史”還要低級的官員。
(4)從事:官名。
漢代三公及州郡長官自己選任的僚屬,又稱“從事史”。
《續漢書·百官志》說它“主督文書,察主非法,皆州自辟除,故通為百石。
” (5)巧習:這裡是非常熟練的意思。
(6)少文:佐史,循行,都是一鄉小官,沒有學習過文法,又很少有機會處理公文,所以說他們少文。
德高:漢代鄉官中,如三老,孝悌力田,要勸導鄉裡幫助風化,所以說他們德高。
(7)曹:漢代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分科辦事的部門稱曹。
五曹:原指漢成帝設置尚書台的五個部門,這裡泛指政府各部門。
【譯文】 縣裡一個佐史的才能,能勝任郡裡的掾史;郡裡一個循行的才能,能勝任州裡的從事。
然而郡裡不招用佐史,州裡不起用循行,這是因為處理文書非常熟練就會按法令辦事沒有差錯,而他們雖然道德高尚,但很少處理公文的緣故。
五曹辦事自有章程,公文書寫自有舊例,隻要勤勉練習,就能成為高明的文吏,這怎麼能受到稱贊呢?賢能高明的地方長官,衡量官吏是選擇才智,不尋求是否熟習文書來評論其高低,因為他們看重志向,輕視文才。
稱贊好的官吏就說他忠心耿耿,忠心耿耿所起的作用,不是在處理公文上。
事情可以通過學習達到了解,禮節可以經過練習做到完善,忠貞的節操和公正的操行不是容易樹立的。
文吏和儒生都有志向,然而儒生追求忠貞善良,而文吏追求能辦好事情。
如果有忠良的表現,即使辦事生疏、笨拙,對他們高尚的志向沒有什麼損害。
【原文】 34·10論者以儒生不曉簿書,置之于下第。
法令比例(1),吏斷決也(2)。
文吏治事,必問法家。
縣官事務(3),莫大法令。
必以吏職程高(4),是則法令之家宜最為上。
或曰:“固然。
法令(5),漢家之經(6),吏議決焉。
事定于法,誠為明矣。
”曰:夫五經亦漢家之所立(7),儒生善歧大義,皆出其中。
董仲舒表《春秋》之義,稽合于律,無乖異者。
然則《春秋》,漢之經,孔子制作,垂遺于漢。
論者徒尊法家,不高《春秋》,是暗蔽也。
《春秋》、五經,義相關穿(8),既是《春秋》(9),不大五經(10),是不通也(11)。
五經以道為務,事不如道,道行事立,無道不成。
然則儒生所學者,道也;文吏所學者,事也。
假使材同,當以道學。
如比于文吏,洗洿泥者以水(12),燔腥生者用火(13),水火,道也,用之者,事也,事末于道。
儒生治本,文吏理末,道本與事末比,定尊卑之高下,可得程矣。
【注釋】 (1)比例:在漢代,凡法令上沒有規定,而比照類似條文處理事務或判案,經皇帝批準後具有法的效力的,叫做“比”或“比例”。
(2)決:取決。
這裡有依據的意思。
(3)縣官:古代稱天子的都城及周圍地區為縣,所以稱天子為縣官。
《史記·绛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盜買縣官器”。
司馬貞索隐:“縣官謂天子也。
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官》王畿内縣即國都也。
王者官天下,故曰縣官也。
” (4)吏職:指文吏從事的工作。
這裡指精通法令,善于按法令辦事。
(5)法令:這裡指漢初蕭何制訂的法律。
(6)漢家之經;漢代把蕭何制訂的法律也看作經書,稱為《律經》。
(7)五經亦漢家之所立:漢武帝曾立五經為官學,設博士進行教授,故王充如此說。
(8)關:貫,穿。
(9)是:正确。
這裡是肯定,贊揚的意思。
(10)大:尊重。
不大五經:意思是不像推崇法令那樣尊重五經。
(11)通:通達。
這裡是懂得類推的意思。
(12)洿(wū屋):同“污”。
(13)燔(fán凡):燒,烹。
【譯文】 評論的人認為儒生不會公文,把他們排在一下等。
由于法令和比例是文吏斷案的依據。
文吏處理事情,一定要請教精通法令的人。
天子的事務,沒有比法令更重要的。
因此肯定要以能否精通法令,善于按法令辦事來衡量人的才能的高低,這樣精通法令的人應該最受重視。
有人說:“确實是這樣。
法令是漢朝的經典,文吏的議論取決于它。
事情以法令來判定,确實是很明白的。
”我說:五經是漢朝所立,儒生完美的政治主張和大道理,都出自五經當中。
董仲舒闡術《春秋》的道理,跟今天的法律是符合的,沒有什麼違反和不同。
然而《春秋》,漢朝的經典之一,是孔子寫的,留傳到漢代。
評論的人隻尊重精通法令的人,不擡高《春秋》,這是愚昧不明的表現。
《春秋》和五經,道理是互相貫穿的,既然贊賞《春秋》,又不推崇五經,這是不懂類推的道理。
五經就是闡述原則的。
具體事情不如原則重要,原則被執行了,事情就辦成了,沒有原則,事情就辦不成。
然而儒生學的東西,正是原則;文吏學的東西,是處理具體事情。
假使才能相同,應當以學習原則的儒生為高,如比對于文吏,就像用水洗污泥,用火燒去腥味一樣,水與火,是原則,運用它的人,是處理具體事情的,處理具體事情對于原則隻是細枝末節。
儒生能治理根本,文吏隻是處理細枝末節,屬根本的原則與屬細枝末節的具體事情相比,要判定其尊卑高下,就可以衡量出來了。
【原文】 34·11堯以俊德,緻黎民雍(1)。
孔子曰:“孝悌之至,通于神明(2)”。
張釋之曰(3):“秦任刀筆小吏(4),陵遲至于二世(5),天下土崩(6)。
”張湯、趙禹(7),漢之惠吏(8),太史公序累(9),置于酷部,而緻土崩。
孰與通于神明令人填膺也?将相知經學至道,而不尊經學之生,彼見經學之生能不及治事之吏也。
【注釋】 (1)以上兩句參見《尚書·堯典》。
(2)引文參見《孝經·感應章》。
(3)張釋之:字季。
漢堵陽(今河南省方城縣東)人。
漢文帝時任廷尉,景帝時任淮南王相。
(4)刀筆小吏:寫公文的吏,稱作“刀筆吏”。
這裡是蔑稱舞文弄法的官吏。
(5)陵遲:衰頹。
(6)引文參見《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
(7)張湯(?~公元前115年):漢時杜陵(今陝西省西安市東南)人。
武帝時任禦史大夫。
後為朱買臣等所陷,自殺。
趙禹:漢時。
。
(tái台)(今陝西省武功縣西)人,武帝時任禦史中大夫,與張湯論定律令。
為人廉潔,行法酷急。
(8)惠:通“慧”。
(9)太史公序累:疑是司馬遷的《史記》。
漢時《史記》尚未正式定名,所以本書中記述《史記》名稱不一律。
【譯文】 堯以美德使百姓和睦。
孔子說:“孝順父母,尊重兄長到極點,就能與上天相通。
”張釋之說:“秦朝那些做‘刀筆小吏’的,使秦每況愈下直到二世,秦朝滅亡。
”張湯和趙禹是漢朝精明強幹的官吏,司馬遷作《史記》,把他們列
漢代無“修行”之官,疑“修”系“循”形近而誤。
循行:比“佐史”還要低級的官員。
(4)從事:官名。
漢代三公及州郡長官自己選任的僚屬,又稱“從事史”。
《續漢書·百官志》說它“主督文書,察主非法,皆州自辟除,故通為百石。
” (5)巧習:這裡是非常熟練的意思。
(6)少文:佐史,循行,都是一鄉小官,沒有學習過文法,又很少有機會處理公文,所以說他們少文。
德高:漢代鄉官中,如三老,孝悌力田,要勸導鄉裡幫助風化,所以說他們德高。
(7)曹:漢代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分科辦事的部門稱曹。
五曹:原指漢成帝設置尚書台的五個部門,這裡泛指政府各部門。
【譯文】 縣裡一個佐史的才能,能勝任郡裡的掾史;郡裡一個循行的才能,能勝任州裡的從事。
然而郡裡不招用佐史,州裡不起用循行,這是因為處理文書非常熟練就會按法令辦事沒有差錯,而他們雖然道德高尚,但很少處理公文的緣故。
五曹辦事自有章程,公文書寫自有舊例,隻要勤勉練習,就能成為高明的文吏,這怎麼能受到稱贊呢?賢能高明的地方長官,衡量官吏是選擇才智,不尋求是否熟習文書來評論其高低,因為他們看重志向,輕視文才。
稱贊好的官吏就說他忠心耿耿,忠心耿耿所起的作用,不是在處理公文上。
事情可以通過學習達到了解,禮節可以經過練習做到完善,忠貞的節操和公正的操行不是容易樹立的。
文吏和儒生都有志向,然而儒生追求忠貞善良,而文吏追求能辦好事情。
如果有忠良的表現,即使辦事生疏、笨拙,對他們高尚的志向沒有什麼損害。
【原文】 34·10論者以儒生不曉簿書,置之于下第。
法令比例(1),吏斷決也(2)。
文吏治事,必問法家。
縣官事務(3),莫大法令。
必以吏職程高(4),是則法令之家宜最為上。
或曰:“固然。
法令(5),漢家之經(6),吏議決焉。
事定于法,誠為明矣。
”曰:夫五經亦漢家之所立(7),儒生善歧大義,皆出其中。
董仲舒表《春秋》之義,稽合于律,無乖異者。
然則《春秋》,漢之經,孔子制作,垂遺于漢。
論者徒尊法家,不高《春秋》,是暗蔽也。
《春秋》、五經,義相關穿(8),既是《春秋》(9),不大五經(10),是不通也(11)。
五經以道為務,事不如道,道行事立,無道不成。
然則儒生所學者,道也;文吏所學者,事也。
假使材同,當以道學。
如比于文吏,洗洿泥者以水(12),燔腥生者用火(13),水火,道也,用之者,事也,事末于道。
儒生治本,文吏理末,道本與事末比,定尊卑之高下,可得程矣。
【注釋】 (1)比例:在漢代,凡法令上沒有規定,而比照類似條文處理事務或判案,經皇帝批準後具有法的效力的,叫做“比”或“比例”。
(2)決:取決。
這裡有依據的意思。
(3)縣官:古代稱天子的都城及周圍地區為縣,所以稱天子為縣官。
《史記·绛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盜買縣官器”。
司馬貞索隐:“縣官謂天子也。
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官》王畿内縣即國都也。
王者官天下,故曰縣官也。
” (4)吏職:指文吏從事的工作。
這裡指精通法令,善于按法令辦事。
(5)法令:這裡指漢初蕭何制訂的法律。
(6)漢家之經;漢代把蕭何制訂的法律也看作經書,稱為《律經》。
(7)五經亦漢家之所立:漢武帝曾立五經為官學,設博士進行教授,故王充如此說。
(8)關:貫,穿。
(9)是:正确。
這裡是肯定,贊揚的意思。
(10)大:尊重。
不大五經:意思是不像推崇法令那樣尊重五經。
(11)通:通達。
這裡是懂得類推的意思。
(12)洿(wū屋):同“污”。
(13)燔(fán凡):燒,烹。
【譯文】 評論的人認為儒生不會公文,把他們排在一下等。
由于法令和比例是文吏斷案的依據。
文吏處理事情,一定要請教精通法令的人。
天子的事務,沒有比法令更重要的。
因此肯定要以能否精通法令,善于按法令辦事來衡量人的才能的高低,這樣精通法令的人應該最受重視。
有人說:“确實是這樣。
法令是漢朝的經典,文吏的議論取決于它。
事情以法令來判定,确實是很明白的。
”我說:五經是漢朝所立,儒生完美的政治主張和大道理,都出自五經當中。
董仲舒闡術《春秋》的道理,跟今天的法律是符合的,沒有什麼違反和不同。
然而《春秋》,漢朝的經典之一,是孔子寫的,留傳到漢代。
評論的人隻尊重精通法令的人,不擡高《春秋》,這是愚昧不明的表現。
《春秋》和五經,道理是互相貫穿的,既然贊賞《春秋》,又不推崇五經,這是不懂類推的道理。
五經就是闡述原則的。
具體事情不如原則重要,原則被執行了,事情就辦成了,沒有原則,事情就辦不成。
然而儒生學的東西,正是原則;文吏學的東西,是處理具體事情。
假使才能相同,應當以學習原則的儒生為高,如比對于文吏,就像用水洗污泥,用火燒去腥味一樣,水與火,是原則,運用它的人,是處理具體事情的,處理具體事情對于原則隻是細枝末節。
儒生能治理根本,文吏隻是處理細枝末節,屬根本的原則與屬細枝末節的具體事情相比,要判定其尊卑高下,就可以衡量出來了。
【原文】 34·11堯以俊德,緻黎民雍(1)。
孔子曰:“孝悌之至,通于神明(2)”。
張釋之曰(3):“秦任刀筆小吏(4),陵遲至于二世(5),天下土崩(6)。
”張湯、趙禹(7),漢之惠吏(8),太史公序累(9),置于酷部,而緻土崩。
孰與通于神明令人填膺也?将相知經學至道,而不尊經學之生,彼見經學之生能不及治事之吏也。
【注釋】 (1)以上兩句參見《尚書·堯典》。
(2)引文參見《孝經·感應章》。
(3)張釋之:字季。
漢堵陽(今河南省方城縣東)人。
漢文帝時任廷尉,景帝時任淮南王相。
(4)刀筆小吏:寫公文的吏,稱作“刀筆吏”。
這裡是蔑稱舞文弄法的官吏。
(5)陵遲:衰頹。
(6)引文參見《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
(7)張湯(?~公元前115年):漢時杜陵(今陝西省西安市東南)人。
武帝時任禦史大夫。
後為朱買臣等所陷,自殺。
趙禹:漢時。
。
(tái台)(今陝西省武功縣西)人,武帝時任禦史中大夫,與張湯論定律令。
為人廉潔,行法酷急。
(8)惠:通“慧”。
(9)太史公序累:疑是司馬遷的《史記》。
漢時《史記》尚未正式定名,所以本書中記述《史記》名稱不一律。
【譯文】 堯以美德使百姓和睦。
孔子說:“孝順父母,尊重兄長到極點,就能與上天相通。
”張釋之說:“秦朝那些做‘刀筆小吏’的,使秦每況愈下直到二世,秦朝滅亡。
”張湯和趙禹是漢朝精明強幹的官吏,司馬遷作《史記》,把他們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