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孟篇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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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而是按對你有用給飯吃的。
” 【原文】 30·19夫孟子引毀瓦畫墁者,欲以诘彭更之言也(1)。
知毀瓦畫墁無功而有志,彭更必不食也。
雖然,引毀瓦畫墁非所以诘彭更也。
何則?諸志欲求食者,毀瓦畫墁者不在其中。
不在其中,則難以诘人矣。
夫人無故毀瓦畫墁,此不癡狂則遨戲也(2)。
癡狂人之志不求食(3),遨戲之人亦不求食。
求食者,皆多人所不得利之事(4),以作此鬻賣于市(5),得賈以歸(6),乃得食焉。
今毀瓦畫墁,無利于人,何志之有?有知之人,知其無利,固不為也;無知之人,與癡狂比(7),固無其志。
夫毀瓦畫墁,猶比童于擊壤于塗,何以異哉?擊壤于塗者,其志亦欲求食乎?此尚童子,未有志也。
巨人博戲(8),亦畫墁之類也。
博戲之人,其志複求食乎?博戲者尚有相奪錢财,錢财衆多,己亦得食,或時有志。
夫投石、超距(9),亦畫墁之類也。
投石、超距之人,其志有求食者乎?然則孟子之诘彭更也,未為盡之也。
如彭更以孟子之言(10),可謂“禦人以口給”矣(11)。
【注釋】 (1)诘(ji6潔):查問,反駁。
(2)遨(4o熬):遊戲。
(3)人之:疑“之人”之誤倒。
下文“遨戲之人亦不求食”,可證。
(4)不:本句的意思是,求食者做的,應該使許多人都得到利益的事,故疑是“共”字之誤。
(5)作此:句難通。
故疑是“所作”之誤。
鬻(y)育):賣。
(6)賈(ji4價):通“價”,價格。
這裡是代價的意思。
(7)比:這裡是同、相等的意思。
(8)博戲:馬戲,用六箸十二棋。
(9)超距:跳遠。
(10)以:用。
這裡是“采用”、“聽取”的意思。
(11)禦:阻止,對付。
口:口齒。
給(j(己):敏捷,伶俐。
口給:這裡是花言巧語、強嘴利舌的意思。
引文參見《論語·公冶長》。
【譯文】 孟子舉出毀壞屋瓦,割開車蓋的人,想用它來反駁彭更的話。
因為他知道毀壞屋瓦、割開車蓋這種沒有用處而想找飯吃的人,彭更一定不會給他飯吃。
即使這樣,孟子舉毀壞屋瓦、割開車蓋的例子,也是不能駁倒彭更的。
為什麼呢?因為凡是目的在于想謀生的人中,毀壞屋瓦、割開車蓋的人并不包括在内。
既然不包括在内,就難于用它來反駁别人了。
一個人無緣無故地毀壞屋瓦、割開車蓋,這人不是傻子、瘋子,就是鬧着玩的。
傻子和瘋子沒有謀生的目的,鬧着玩的人也沒有謀生的目的。
想謀生的人,所做的大都是對人們共同有益的事情,他們把做的東西拿到市場上去賣,得錢回來,才能有飯吃。
孟子現在說的毀壞屋瓦、割開車蓋,對人沒有好處,還談得上有什麼謀生的目的呢?有頭腦的人,知道它對人沒有益處,一定不會去做;沒有頭腦的人,跟傻子、瘋子差不多,也就肯定沒有謀生的目的。
其實,毀壞屋瓦,割開車蓋,跟小孩在路上玩擊壤遊戲有什麼不同呢?在路上玩擊壤遊戲的小孩,他們的目的也是想謀生嗎?他們還是小孩,沒有什麼目的可言。
大人玩博戲,也屬割開車蓋之類行為。
玩博戲的人,他們的目的也是為了謀生嗎?玩博戲的還有人用來相互赢取錢财,赢的錢财多了,自己也就有了飯吃,這或許是有目的的。
那麼,扔石頭和跳遠的人,也屬于割開車蓋之類行為。
扔石頭和跳遠的人,他們的目的是要謀生嗎?那麼孟子反駁彭更的話,不能認為完全合理。
如果彭更聽信了孟子的話,那麼孟子可能被稱作是“專門靠巧言詭辯來對付人”的了。
【原文】 30·20匡章子曰(1):“陳仲子豈不誠廉士乎(2)?居于於陵(3),三日不食,耳無聞,目無見也。
井上有李,螬食實者過半(4),扶服往(5),将食之(6)。
三咽,然後耳有聞,目有見也。
”孟子曰:“于齊國之士,吾必以仲子為巨擘焉(7)!雖然,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操(8),則蚓而後可者也(9)。
夫蚓,上食槁壤(10),下飲黃泉(11)。
仲子之所居室(12),伯夷之所築與,抑亦盜跖之所築與(13)?所食之粟(14),伯夷之所樹與(15),抑亦盜跖之所樹與?是未可知也。
”曰:“是何傷哉(16)?彼身織屦(17),妻辟。
。
(18),以易之也。
”曰:“仲子,齊之世家,兄戴(19),蓋祿萬鐘(20)。
以兄之祿為不義之祿,而不食也;以兄之室為不義之室,而弗居也。
辟兄離母(21),處于於陵。
他日歸,則有饋其兄生鵝者也(22),己頻蹙曰(23):‘惡用是。
。
。
。
者為哉(24)?’他日,其母殺是鵝也,與之食之。
其兄自外至(25),曰:‘是。
。
。
。
之肉也。
’出而吐之。
以母則不食,以妻則食之;以兄之室則不居,以於陵則居之。
是尚能為充其類也乎?若仲子者,蚓而後充其操者也(26)。
” 【注釋】 (1)匡章子:姓匡,名章。
齊國人。
戰國時齊國将軍。
齊威王時,曾擊退秦軍進攻。
齊湣(m!n敏)王時,率軍在垂沙大敗楚軍,殺楚将唐昧。
其言行散見于《戰國策·齊策·燕策》及《呂氏春秋·不屈》。
(2)陳仲子:又叫田仲、陳仲、於陵仲子。
齊國人,戰國時齊國貴族。
舊稱他是個廉潔的高士。
參見33·13注(8)。
(3)於(w&污)陵:戰國時齊國地名,在今山東省鄒平縣東南。
(4)螬(c2o曹):金龜子的幼蟲。
(5)扶服:同“匍匐”,爬行。
(6)将:拿,取。
(7)巨擘(b^簸):大拇指。
這裡指首屈一指的人物。
(8)充:擴大。
(9)這句話的意思是,按陳仲子廉潔的标準,人世間無法做到,連他自己也沒有做到,隻有成了蚯蚓才能達到。
(10)槁(g3o搞):枯幹。
(11)黃泉:指地下水。
(12)疑本句該作“仲子所居之室”。
下文“所食之粟”與此對文,可一證。
下文“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築;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樹”,正以“所居之宅”與“所食之粟”對文,可二證。
《孟子·滕文公下》作“所居之室”,可三證。
(13)抑:還是。
(14)粟:這裡泛指谷物,糧食。
(15)樹:種植,栽種。
(16)傷:妨礙,妨害。
(17)屦:麻鞋。
(18)辟:把麻撕開連接起來。
。
。
(l*盧):把麻練得柔軟潔白。
(19)戴:陳戴,陳仲子的哥哥,曾做過齊國的卿。
(20)蓋(g7葛):戰國時齊國地名,陳戴的封地,在今山東省沂水縣西 (21)辟:通“避”。
(22)也:疑涉下“己”衍。
(23)頻蹙(c)促):同“颦蹙”,皺眉。
(24)。
。
(y@義)。
。
:鵝叫的聲音。
(25)《太平禦覽》八六三引《論衡》文,“外”後有“來”字,可從。
(26)以上事參見《孟子·滕文公下》。
【譯文】 匡章說:“陳仲子難道不真是個廉潔的人嗎?他住在於陵,三天沒有吃東西,耳朵聽不見,眼睛看不見。
井上有個李子,被金龜子的幼蟲吃去大半,他爬過去,拿來吃了。
咬了三口,然後耳朵才聽得見,眼睛才看得見。
”孟子說:“在齊國的人士中,我就認為陳仲子是首屈一指的!即使這樣,陳仲子怎麼能算廉潔呢?要推廣陳仲子的操行,那隻有使人成為蚯蚓然後才能辦到。
因為蚯蚓在地上吃幹土,在地下飲泉水。
而陳仲子住的房子,是伯夷建造的,還是盜跖建造的呢?吃的糧食,是伯夷種的,還是盜跖種的呢?這是不可能知道的。
”匡章說:“這有什麼關系呢!他親手編草鞋,妻子搓麻練麻,用這些來換房子和糧食。
”孟子說:“陳仲子,是齊國的貴族世家,他的哥哥陳戴,在蓋地的俸祿有萬鐘。
他認為哥哥的俸祿是不義的俸祿,就不肯吃;認為哥哥的房子是不義的房子,就不肯住。
回避哥哥,離開母親,住在於陵。
有一天他回家,碰上有人送他哥哥一隻活着的鵝,他皺着眉說:‘怎麼要這。
。
。
。
叫的東西幹什麼?’後來有一天,他母親殺了這隻鵝,拿來給他吃。
他哥哥正好從外邊來到家,說:‘這是。
。
。
。
叫的肉。
’他于是出去吐掉了。
因為是母親的東西不吃,由于是妻子的東西就吃;因為是哥哥的房子不住,由于是於陵地方的房子就住。
這還能算是把自己的操行推廣到所有的同類事物中去嗎?像陳仲子這樣的人,隻有變成了蚯蚓,然後才能成為推廣他的操行到各個方面去的人啊。
” 【原文】 30·21夫孟子之非仲子也,不得仲子之短矣。
仲子之怪鵝如吐之者(1),豈為“在母不食”乎(2)?乃先譴鵝曰:“惡用。
。
。
。
者為哉?”他日,其母殺以食之,其兄曰:“是。
。
。
。
之肉。
”仲子恥負前言,即吐而出之。
而兄不告,則不吐;不吐,則是食于母也。
謂之“在母則不食”,失其意矣。
使仲子執不食于母,鵝膳至,不當食也。
今既食之,知其為鵝,怪而吐之,故仲子之吐鵝也,恥食不合己志之物也,非負親親之恩而欲勿母食也。
【注釋】 (1)如:通“而”。
(2)“母”後疑奪一“則”字。
下有“謂之‘在母則不食’”,可證。
【譯文】 孟子指責陳仲子,沒有講到他的短處。
陳仲子厭惡鵝肉而吐掉它,難道是因為母親做的就不吃”嗎?而是因為才剛剛譴責鵝說:“怎麼要這。
。
。
。
叫的東西幹什麼?”後來有一天他母親殺了鵝給他吃,他的哥哥說:“這是。
。
。
。
叫的肉。
”陳仲子恥于違背了前面說過的話,立即把它吐了出來。
要是哥哥不告訴他,他就不會吐;不吐出來,就是吃了母親做的東西。
孟子說他“母親做的東西就不吃”,這不符合陳仲子的意思。
假使陳仲子執意不吃母親做的東西,那麼鵝肉端上來,他就不該吃。
現在既然吃了,就知道他是因為那隻鵝,厭惡它而吐掉的,所以陳仲子吐掉鵝肉,是恥于吃了不符合自己志向的東西,而不是違背母子的恩情,想不吃母親做的東西。
【原文】 30·22又(1)“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性(2),則蚓而後可者也。
夫蚓上食槁壤,下飲黃泉”。
是謂蚓為至廉也,仲子如蚓,乃為廉潔耳。
今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築,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樹,仲子居而食之,于廉潔可也。
或時食盜跖之所樹粟,居盜跖之所築室,污廉潔之行矣。
用此非仲子,亦複失之。
室因人故,粟以屦。
。
易之,正使盜之所築,己不聞知。
今兄之不義,有其操矣。
操見于衆,昭晰議論(3),故避於陵,不處其宅,織屦辟。
。
,不食其祿也。
而欲使仲子處於陵之地(4),避若兄之宅,吐若兄之祿(5),耳聞目見,昭晰不疑,仲子不處不食,明矣。
今於陵之宅不見築者為誰,粟不知樹者為誰,何得成室而居之,得成粟而食之(6)?孟子非之,是為太備矣(7)。
仲子所居,或時盜之所築,仲子不知而居之,謂之不充其操,唯“蚓然後可者也”。
夫盜室之地中亦有蚓焉,食盜宅中之槁壤,飲盜宅中之黃泉,蚓惡能為可乎?在仲子之操(8),滿孟子之議,魚然後乃可。
夫魚處江海之中,食江海之土,海非盜所鑿,土非盜所聚也。
【注釋】 (1)“又言”連文,本篇常見,故疑“又”下脫一“言”字。
(2)性:疑“操”之誤。
上文言“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操,則蚓而後可者也。
”下文言“充仲子之操,滿孟子之議,魚然後乃可”,可證。
(3)昭晰:明晰,清楚。
(4)欲使:根據文意,疑是衍文。
(5)吐:句難通,疑誤。
(6)根據文意,疑“得”前脫一“何”字。
(7)備:周全。
(8)在:疑“充”字之誤。
“充仲子之操”本篇多見,可一證。
“充”與“滿”相對為文,可二證。
【譯文】 孟子又說:“陳仲子怎麼能算廉潔呢?要把他的操行推廣到各方面,那隻有人變成蚯蚓之後才能辦到。
蚯蚓在地上吃幹土,在地下飲泉水”。
這是認為蚯蚓是最廉潔的,陳仲子要像蚯蚓一樣,才算是廉潔的。
他現在住的房子,要是伯夷蓋的,吃的糧食,要是伯夷種的,這樣他去住、去吃,才能夠稱得上廉潔。
或許當時吃的是盜跖種的糧食,住的是盜跖蓋的房子,那就玷污了廉潔的操行。
孟子用這種觀點來指責陳仲子,也還是不正确的。
房子是承襲人家舊有的,糧食是用麻鞋麻線換來的,即使房子是強盜蓋的,糧食是強盜種的,自己并沒有聽說過這些情況。
如今哥哥的不義,有他自己的操行為證。
操行表現在衆人面前,大家看得清清楚楚,議論紛紛,所以陳仲子才避居於陵,不住他的房子,編麻鞋搓麻線為生,不吃他的俸祿。
如果陳仲子住在於陵的時候,避居像他哥哥那種人的房子,吃像他哥哥那種人的俸祿,隻要他耳聞目睹,清楚無疑,那麼陳仲子不住不吃,是肯定的。
現在於陵的房子沒有看見蓋的人是誰,糧食也不曉得種的人是誰,哪能有現成的房子住,哪能有現成的糧食吃呢?孟子指責他,這就太求全責備了。
陳仲子住的房子,或許是強盜蓋的,他不知道而住了,就說他沒有把自己的操行推廣到各方面,隻有“把自己變成蚯蚓然後才能辦到”。
其實,強盜住房的地下也有蚯蚓,它吃強盜房中的幹土,飲強盜房子地下的泉水,那麼蚯蚓又怎麼能算是做到了廉潔呢?要把陳仲子的操行推廣到各方面,滿足孟子議論的要求,隻有把人變成魚然後才能辦到。
因為魚生活在江河海洋之中,吃的是江河海洋的泥土,而海洋不是強盜開鑿的,泥土也不是強盜堆積的。
【原文】 30·23然則仲子有大非,孟子非之不能得也。
夫仲子之去母辟兄,與妻獨處於陵,以兄之宅為不義之宅,以兄之祿為不義之祿,故不處不食,廉潔之至也。
然則其徒於陵歸候母也,宜自赍食而行(1)。
鵝膳之進也,必與飯俱。
母之所為飯者,兄之祿也,母不自有私粟。
以食仲子,明驕。
仲子食兄祿也,伯夷不食周粟,餓死于首陽之下,豈一食周粟而以污其潔行哉?仲子之操,近不若伯夷,而孟子謂之蚓乃可,失仲子之操所當比矣。
【注釋】 (1)赍(j9基):攜帶。
【譯文】 但是陳仲子有個大錯誤,孟子指責他時沒有能抓住。
陳仲子離開母親,避開哥哥,跟妻子單獨住在於陵,是認為哥哥的房子是不義的房子,認為哥哥的俸祿是不義的俸祿,所以才不住不吃,真是廉潔到極點。
那麼他遷居於陵要回去看望母親,就該自己帶着糧食走。
鵝肉端上來,一定跟飯一起。
母親做的飯,是用他哥哥的祿米,母親不會自己有糧食給陳仲子吃,這是明擺着的。
看來,陳仲子還是吃了他哥哥的祿米。
伯夷不吃周朝的糧食,餓死在首陽山下,難道一吃周朝的糧食就會玷污他廉潔的操行嗎?陳仲子的操行,似乎不如伯夷,但孟子卻說他要變得像蚯蚓才行,這就弄錯了陳仲子的操行該拿什麼來跟他相比。
【原文】 30·24孟子曰:“莫非天命也(1),順受其正。
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牆之下(2)。
盡其道而死者,為正命也;桎梏而死者(3)非正命也(4)。
” 【注釋】 (1)天:疑是衍文。
《孟子·盡心上》無此文,可證。
(2)
” 【原文】 30·19夫孟子引毀瓦畫墁者,欲以诘彭更之言也(1)。
知毀瓦畫墁無功而有志,彭更必不食也。
雖然,引毀瓦畫墁非所以诘彭更也。
何則?諸志欲求食者,毀瓦畫墁者不在其中。
不在其中,則難以诘人矣。
夫人無故毀瓦畫墁,此不癡狂則遨戲也(2)。
癡狂人之志不求食(3),遨戲之人亦不求食。
求食者,皆多人所不得利之事(4),以作此鬻賣于市(5),得賈以歸(6),乃得食焉。
今毀瓦畫墁,無利于人,何志之有?有知之人,知其無利,固不為也;無知之人,與癡狂比(7),固無其志。
夫毀瓦畫墁,猶比童于擊壤于塗,何以異哉?擊壤于塗者,其志亦欲求食乎?此尚童子,未有志也。
巨人博戲(8),亦畫墁之類也。
博戲之人,其志複求食乎?博戲者尚有相奪錢财,錢财衆多,己亦得食,或時有志。
夫投石、超距(9),亦畫墁之類也。
投石、超距之人,其志有求食者乎?然則孟子之诘彭更也,未為盡之也。
如彭更以孟子之言(10),可謂“禦人以口給”矣(11)。
【注釋】 (1)诘(ji6潔):查問,反駁。
(2)遨(4o熬):遊戲。
(3)人之:疑“之人”之誤倒。
下文“遨戲之人亦不求食”,可證。
(4)不:本句的意思是,求食者做的,應該使許多人都得到利益的事,故疑是“共”字之誤。
(5)作此:句難通。
故疑是“所作”之誤。
鬻(y)育):賣。
(6)賈(ji4價):通“價”,價格。
這裡是代價的意思。
(7)比:這裡是同、相等的意思。
(8)博戲:馬戲,用六箸十二棋。
(9)超距:跳遠。
(10)以:用。
這裡是“采用”、“聽取”的意思。
(11)禦:阻止,對付。
口:口齒。
給(j(己):敏捷,伶俐。
口給:這裡是花言巧語、強嘴利舌的意思。
引文參見《論語·公冶長》。
【譯文】 孟子舉出毀壞屋瓦,割開車蓋的人,想用它來反駁彭更的話。
因為他知道毀壞屋瓦、割開車蓋這種沒有用處而想找飯吃的人,彭更一定不會給他飯吃。
即使這樣,孟子舉毀壞屋瓦、割開車蓋的例子,也是不能駁倒彭更的。
為什麼呢?因為凡是目的在于想謀生的人中,毀壞屋瓦、割開車蓋的人并不包括在内。
既然不包括在内,就難于用它來反駁别人了。
一個人無緣無故地毀壞屋瓦、割開車蓋,這人不是傻子、瘋子,就是鬧着玩的。
傻子和瘋子沒有謀生的目的,鬧着玩的人也沒有謀生的目的。
想謀生的人,所做的大都是對人們共同有益的事情,他們把做的東西拿到市場上去賣,得錢回來,才能有飯吃。
孟子現在說的毀壞屋瓦、割開車蓋,對人沒有好處,還談得上有什麼謀生的目的呢?有頭腦的人,知道它對人沒有益處,一定不會去做;沒有頭腦的人,跟傻子、瘋子差不多,也就肯定沒有謀生的目的。
其實,毀壞屋瓦,割開車蓋,跟小孩在路上玩擊壤遊戲有什麼不同呢?在路上玩擊壤遊戲的小孩,他們的目的也是想謀生嗎?他們還是小孩,沒有什麼目的可言。
大人玩博戲,也屬割開車蓋之類行為。
玩博戲的人,他們的目的也是為了謀生嗎?玩博戲的還有人用來相互赢取錢财,赢的錢财多了,自己也就有了飯吃,這或許是有目的的。
那麼,扔石頭和跳遠的人,也屬于割開車蓋之類行為。
扔石頭和跳遠的人,他們的目的是要謀生嗎?那麼孟子反駁彭更的話,不能認為完全合理。
如果彭更聽信了孟子的話,那麼孟子可能被稱作是“專門靠巧言詭辯來對付人”的了。
【原文】 30·20匡章子曰(1):“陳仲子豈不誠廉士乎(2)?居于於陵(3),三日不食,耳無聞,目無見也。
井上有李,螬食實者過半(4),扶服往(5),将食之(6)。
三咽,然後耳有聞,目有見也。
”孟子曰:“于齊國之士,吾必以仲子為巨擘焉(7)!雖然,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操(8),則蚓而後可者也(9)。
夫蚓,上食槁壤(10),下飲黃泉(11)。
仲子之所居室(12),伯夷之所築與,抑亦盜跖之所築與(13)?所食之粟(14),伯夷之所樹與(15),抑亦盜跖之所樹與?是未可知也。
”曰:“是何傷哉(16)?彼身織屦(17),妻辟。
。
(18),以易之也。
”曰:“仲子,齊之世家,兄戴(19),蓋祿萬鐘(20)。
以兄之祿為不義之祿,而不食也;以兄之室為不義之室,而弗居也。
辟兄離母(21),處于於陵。
他日歸,則有饋其兄生鵝者也(22),己頻蹙曰(23):‘惡用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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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為哉(24)?’他日,其母殺是鵝也,與之食之。
其兄自外至(25),曰:‘是。
。
。
。
之肉也。
’出而吐之。
以母則不食,以妻則食之;以兄之室則不居,以於陵則居之。
是尚能為充其類也乎?若仲子者,蚓而後充其操者也(26)。
” 【注釋】 (1)匡章子:姓匡,名章。
齊國人。
戰國時齊國将軍。
齊威王時,曾擊退秦軍進攻。
齊湣(m!n敏)王時,率軍在垂沙大敗楚軍,殺楚将唐昧。
其言行散見于《戰國策·齊策·燕策》及《呂氏春秋·不屈》。
(2)陳仲子:又叫田仲、陳仲、於陵仲子。
齊國人,戰國時齊國貴族。
舊稱他是個廉潔的高士。
參見33·13注(8)。
(3)於(w&污)陵:戰國時齊國地名,在今山東省鄒平縣東南。
(4)螬(c2o曹):金龜子的幼蟲。
(5)扶服:同“匍匐”,爬行。
(6)将:拿,取。
(7)巨擘(b^簸):大拇指。
這裡指首屈一指的人物。
(8)充:擴大。
(9)這句話的意思是,按陳仲子廉潔的标準,人世間無法做到,連他自己也沒有做到,隻有成了蚯蚓才能達到。
(10)槁(g3o搞):枯幹。
(11)黃泉:指地下水。
(12)疑本句該作“仲子所居之室”。
下文“所食之粟”與此對文,可一證。
下文“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築;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樹”,正以“所居之宅”與“所食之粟”對文,可二證。
《孟子·滕文公下》作“所居之室”,可三證。
(13)抑:還是。
(14)粟:這裡泛指谷物,糧食。
(15)樹:種植,栽種。
(16)傷:妨礙,妨害。
(17)屦:麻鞋。
(18)辟:把麻撕開連接起來。
。
。
(l*盧):把麻練得柔軟潔白。
(19)戴:陳戴,陳仲子的哥哥,曾做過齊國的卿。
(20)蓋(g7葛):戰國時齊國地名,陳戴的封地,在今山東省沂水縣西 (21)辟:通“避”。
(22)也:疑涉下“己”衍。
(23)頻蹙(c)促):同“颦蹙”,皺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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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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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鵝叫的聲音。
(25)《太平禦覽》八六三引《論衡》文,“外”後有“來”字,可從。
(26)以上事參見《孟子·滕文公下》。
【譯文】 匡章說:“陳仲子難道不真是個廉潔的人嗎?他住在於陵,三天沒有吃東西,耳朵聽不見,眼睛看不見。
井上有個李子,被金龜子的幼蟲吃去大半,他爬過去,拿來吃了。
咬了三口,然後耳朵才聽得見,眼睛才看得見。
”孟子說:“在齊國的人士中,我就認為陳仲子是首屈一指的!即使這樣,陳仲子怎麼能算廉潔呢?要推廣陳仲子的操行,那隻有使人成為蚯蚓然後才能辦到。
因為蚯蚓在地上吃幹土,在地下飲泉水。
而陳仲子住的房子,是伯夷建造的,還是盜跖建造的呢?吃的糧食,是伯夷種的,還是盜跖種的呢?這是不可能知道的。
”匡章說:“這有什麼關系呢!他親手編草鞋,妻子搓麻練麻,用這些來換房子和糧食。
”孟子說:“陳仲子,是齊國的貴族世家,他的哥哥陳戴,在蓋地的俸祿有萬鐘。
他認為哥哥的俸祿是不義的俸祿,就不肯吃;認為哥哥的房子是不義的房子,就不肯住。
回避哥哥,離開母親,住在於陵。
有一天他回家,碰上有人送他哥哥一隻活着的鵝,他皺着眉說:‘怎麼要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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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的東西幹什麼?’後來有一天,他母親殺了這隻鵝,拿來給他吃。
他哥哥正好從外邊來到家,說:‘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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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的肉。
’他于是出去吐掉了。
因為是母親的東西不吃,由于是妻子的東西就吃;因為是哥哥的房子不住,由于是於陵地方的房子就住。
這還能算是把自己的操行推廣到所有的同類事物中去嗎?像陳仲子這樣的人,隻有變成了蚯蚓,然後才能成為推廣他的操行到各個方面去的人啊。
” 【原文】 30·21夫孟子之非仲子也,不得仲子之短矣。
仲子之怪鵝如吐之者(1),豈為“在母不食”乎(2)?乃先譴鵝曰:“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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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為哉?”他日,其母殺以食之,其兄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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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肉。
”仲子恥負前言,即吐而出之。
而兄不告,則不吐;不吐,則是食于母也。
謂之“在母則不食”,失其意矣。
使仲子執不食于母,鵝膳至,不當食也。
今既食之,知其為鵝,怪而吐之,故仲子之吐鵝也,恥食不合己志之物也,非負親親之恩而欲勿母食也。
【注釋】 (1)如:通“而”。
(2)“母”後疑奪一“則”字。
下有“謂之‘在母則不食’”,可證。
【譯文】 孟子指責陳仲子,沒有講到他的短處。
陳仲子厭惡鵝肉而吐掉它,難道是因為母親做的就不吃”嗎?而是因為才剛剛譴責鵝說:“怎麼要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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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的東西幹什麼?”後來有一天他母親殺了鵝給他吃,他的哥哥說:“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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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的肉。
”陳仲子恥于違背了前面說過的話,立即把它吐了出來。
要是哥哥不告訴他,他就不會吐;不吐出來,就是吃了母親做的東西。
孟子說他“母親做的東西就不吃”,這不符合陳仲子的意思。
假使陳仲子執意不吃母親做的東西,那麼鵝肉端上來,他就不該吃。
現在既然吃了,就知道他是因為那隻鵝,厭惡它而吐掉的,所以陳仲子吐掉鵝肉,是恥于吃了不符合自己志向的東西,而不是違背母子的恩情,想不吃母親做的東西。
【原文】 30·22又(1)“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性(2),則蚓而後可者也。
夫蚓上食槁壤,下飲黃泉”。
是謂蚓為至廉也,仲子如蚓,乃為廉潔耳。
今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築,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樹,仲子居而食之,于廉潔可也。
或時食盜跖之所樹粟,居盜跖之所築室,污廉潔之行矣。
用此非仲子,亦複失之。
室因人故,粟以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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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之,正使盜之所築,己不聞知。
今兄之不義,有其操矣。
操見于衆,昭晰議論(3),故避於陵,不處其宅,織屦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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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其祿也。
而欲使仲子處於陵之地(4),避若兄之宅,吐若兄之祿(5),耳聞目見,昭晰不疑,仲子不處不食,明矣。
今於陵之宅不見築者為誰,粟不知樹者為誰,何得成室而居之,得成粟而食之(6)?孟子非之,是為太備矣(7)。
仲子所居,或時盜之所築,仲子不知而居之,謂之不充其操,唯“蚓然後可者也”。
夫盜室之地中亦有蚓焉,食盜宅中之槁壤,飲盜宅中之黃泉,蚓惡能為可乎?在仲子之操(8),滿孟子之議,魚然後乃可。
夫魚處江海之中,食江海之土,海非盜所鑿,土非盜所聚也。
【注釋】 (1)“又言”連文,本篇常見,故疑“又”下脫一“言”字。
(2)性:疑“操”之誤。
上文言“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操,則蚓而後可者也。
”下文言“充仲子之操,滿孟子之議,魚然後乃可”,可證。
(3)昭晰:明晰,清楚。
(4)欲使:根據文意,疑是衍文。
(5)吐:句難通,疑誤。
(6)根據文意,疑“得”前脫一“何”字。
(7)備:周全。
(8)在:疑“充”字之誤。
“充仲子之操”本篇多見,可一證。
“充”與“滿”相對為文,可二證。
【譯文】 孟子又說:“陳仲子怎麼能算廉潔呢?要把他的操行推廣到各方面,那隻有人變成蚯蚓之後才能辦到。
蚯蚓在地上吃幹土,在地下飲泉水”。
這是認為蚯蚓是最廉潔的,陳仲子要像蚯蚓一樣,才算是廉潔的。
他現在住的房子,要是伯夷蓋的,吃的糧食,要是伯夷種的,這樣他去住、去吃,才能夠稱得上廉潔。
或許當時吃的是盜跖種的糧食,住的是盜跖蓋的房子,那就玷污了廉潔的操行。
孟子用這種觀點來指責陳仲子,也還是不正确的。
房子是承襲人家舊有的,糧食是用麻鞋麻線換來的,即使房子是強盜蓋的,糧食是強盜種的,自己并沒有聽說過這些情況。
如今哥哥的不義,有他自己的操行為證。
操行表現在衆人面前,大家看得清清楚楚,議論紛紛,所以陳仲子才避居於陵,不住他的房子,編麻鞋搓麻線為生,不吃他的俸祿。
如果陳仲子住在於陵的時候,避居像他哥哥那種人的房子,吃像他哥哥那種人的俸祿,隻要他耳聞目睹,清楚無疑,那麼陳仲子不住不吃,是肯定的。
現在於陵的房子沒有看見蓋的人是誰,糧食也不曉得種的人是誰,哪能有現成的房子住,哪能有現成的糧食吃呢?孟子指責他,這就太求全責備了。
陳仲子住的房子,或許是強盜蓋的,他不知道而住了,就說他沒有把自己的操行推廣到各方面,隻有“把自己變成蚯蚓然後才能辦到”。
其實,強盜住房的地下也有蚯蚓,它吃強盜房中的幹土,飲強盜房子地下的泉水,那麼蚯蚓又怎麼能算是做到了廉潔呢?要把陳仲子的操行推廣到各方面,滿足孟子議論的要求,隻有把人變成魚然後才能辦到。
因為魚生活在江河海洋之中,吃的是江河海洋的泥土,而海洋不是強盜開鑿的,泥土也不是強盜堆積的。
【原文】 30·23然則仲子有大非,孟子非之不能得也。
夫仲子之去母辟兄,與妻獨處於陵,以兄之宅為不義之宅,以兄之祿為不義之祿,故不處不食,廉潔之至也。
然則其徒於陵歸候母也,宜自赍食而行(1)。
鵝膳之進也,必與飯俱。
母之所為飯者,兄之祿也,母不自有私粟。
以食仲子,明驕。
仲子食兄祿也,伯夷不食周粟,餓死于首陽之下,豈一食周粟而以污其潔行哉?仲子之操,近不若伯夷,而孟子謂之蚓乃可,失仲子之操所當比矣。
【注釋】 (1)赍(j9基):攜帶。
【譯文】 但是陳仲子有個大錯誤,孟子指責他時沒有能抓住。
陳仲子離開母親,避開哥哥,跟妻子單獨住在於陵,是認為哥哥的房子是不義的房子,認為哥哥的俸祿是不義的俸祿,所以才不住不吃,真是廉潔到極點。
那麼他遷居於陵要回去看望母親,就該自己帶着糧食走。
鵝肉端上來,一定跟飯一起。
母親做的飯,是用他哥哥的祿米,母親不會自己有糧食給陳仲子吃,這是明擺着的。
看來,陳仲子還是吃了他哥哥的祿米。
伯夷不吃周朝的糧食,餓死在首陽山下,難道一吃周朝的糧食就會玷污他廉潔的操行嗎?陳仲子的操行,似乎不如伯夷,但孟子卻說他要變得像蚯蚓才行,這就弄錯了陳仲子的操行該拿什麼來跟他相比。
【原文】 30·24孟子曰:“莫非天命也(1),順受其正。
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牆之下(2)。
盡其道而死者,為正命也;桎梏而死者(3)非正命也(4)。
” 【注釋】 (1)天:疑是衍文。
《孟子·盡心上》無此文,可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