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韓篇第二九

關燈
(13)根據文意,疑“耳”後奪一“聞”字。

    “而以耳聞定實”與下文“而以口問立誠”,相對成文,可一證。

    又,“夫耳聞口問,一實也”可二證。

     (14)誠:真實。

    這裡是真象的意思。

     (15)疑“可”下脫一“以”字。

    上文言“不可以定誠”,下文言“不可以立實”,可證。

     (16)罪:定罪。

    不考之奸:未經證實的壞人壞事。

    這裡指龐。

    。

    是子不孝。

     【譯文】 鄭人子産早晨出去,走過東匠闾,聽見有婦人的哭聲,就按住他車夫的手讓車停下,仔細地聽。

    過了好一會兒,讓官吏把婦人抓來審問,原來是個親手殺死自己丈夫的女人。

    第二天,他的車夫問:“夫子你是怎麼知道的?”子産說:“她的哭聲是恐懼的。

    凡是人對他親愛的人,知道他病了就會憂愁,知道他快要死了就會擔心,已經死了就會悲哀。

    現在她哭丈夫死去,不悲哀而是恐懼,這就可以知道其中必定發生了不正當的事情。

    ”韓非聽說這事就指責說:“子産不也多事嗎!壞人一定要等自己的耳朵聽到,眼睛看到之後才知道,那麼鄭國查出來的壞人就太少了。

    子産不依靠地方長官,不運用參照對比的方法進行考察,不明白法制,光靠自己盡力用耳聽,用眼看,費盡心思來發現壞人壞事,不是也太沒有方法了嗎?”韓非指責子産,是對的;但他指責魯缪公,就錯了。

    婦人不悲哀,就像龐。

    。

    是兒子不孝一樣。

    既然指責子産靠耳聞目睹來發現奸婦,卻又想要魯缪公靠口問來确定壞人壞事。

    子産不依靠地方長官,而用耳聞來确定事實真象;魯缪公也不依靠官吏,而用口問來确定真象。

    其實,耳聞和口問,是一回事,都不依靠官吏,都不參照對比。

    子服厲伯回答的話不能夠用來确定事實真象,就像婦人的哭聲不能夠用來确定事實真象一樣。

    不能夠确定事實真象,子産就讓官吏把婦人抓來審問情況。

    不能夠确定事實真象,卻不讓官吏去審查,偏偏相信子服厲伯的話,就以未經證實的不孝事情來定龐。

    。

    是兒子的罪,怎麼行呢? 【原文】 29·15韓子曰:“子思不以過聞,缪公貴之;子服厲伯以奸聞,缪公賤之。

    人情皆喜貴而惡賤,故季氏之亂成而不上聞(1)。

    此魯君之所以劫也(2)。

    ”夫魯君所以劫者,以不明法度邪,以不早聞奸也?夫法度明,雖不聞奸,奸無由生;法度不明,雖日求奸,決其源,鄣之以掌也(3)。

    禦者無銜,見馬且奔,無以制也。

    使王良持辔(4),馬無欲奔之心,禦之有數也(5)。

    今不言魯君無術,而曰“不聞奸”;不言審法度(6),而曰“不通下情”。

    韓子之非缪公也,與術意而相違矣。

     【注釋】 (1)季氏:指季平子,春秋末魯國大夫。

    季氏之亂:指公元前517年,季平子把魯昭公驅逐出魯國。

     (2)劫:脅迫。

    這裡指被驅逐出國。

    引文參見《韓非子·難三》。

     (3)鄣(h4ng障):同“障”,堵。

     (4)辔(p8i佩):馬缰繩。

     (5)數:術,方法。

     (6)上文言“魯君所以劫者,以不明法度邪,以不早聞奸也?”王充認為魯君是不明法度,故疑“言”下奪一“不”字。

    上文言“不言魯君無術”與“不言不審法度”,正好相應,可證。

     【譯文】 韓非說:“子思不把龐。

    。

    是兒子的過失告訴魯缪公知道,缪公反而看重他;子服厲伯把龐。

    。

    是兒子的過失告訴魯缪公知道,缪公卻瞧不起他。

    人之常情都是喜歡被重視而讨厭被瞧不起,所以季平子作亂已形成,而魯昭公還不知道。

    這就是魯昭公被驅逐的原因。

    ”魯昭公被驅逐,是因為法制不明确呢,還是因為沒有及早知道壞人呢?法制明确,即使不知道壞人壞事,壞人壞事也無從發生;法制不明确,即使天天尋找壞人壞事,就像決開水源,用手掌去堵洪水一樣。

    車夫沒有馬嚼子,看見馬要跑,無法去制止它。

    讓王良手上拿着馬缰繩,馬就沒有想跑的意思,這是駕駛有辦法。

    如今不說魯昭公沒有好的政治主張,而是說他“沒有早知道壞人”;不說他法制不明确,而說他“沒有溝通下面的情況”。

    韓非指責魯缪公,跟他政治主張的基本思想是相違背的。

     【原文】 29·16龐扪是子不孝(1),子思不言,缪公貴之。

    韓子非之,以為明君求善而賞之,求奸而誅之。

    夫不孝之人,下愚之才也。

    下愚無禮,順情從欲(2),與鳥獸同。

    謂之惡,可也;謂奸,非也。

    奸人外善内惡,色厲内荏,作為操止(3),象類賢行(4),以取升進,客媚于上(5),安肯作不孝,著身為惡,以取棄殉之咎乎?龐扪是子可謂不孝,不可謂奸。

    韓子謂之奸,失奸之實矣。

     【注釋】 (1)扪:疑作“。

    。

    ”,上文有“吾聞龐。

    。

    是子不孝”可證。

    下同。

     (2)從(^ng縱):通“縱”。

     (3)操止:舉止。

     (4)象類:類似。

    這裡是模仿的意思。

     (5)容:悅。

    這裡是讨好的意思。

     【譯文】 龐。

    。

    是的兒子不孝,子思不說,魯缪公看重他。

    韓非指責缪公,認為明智的君主發現好人就該獎賞,發現壞人就該殺掉。

    不孝的人,是低下愚蠢的人。

    低下愚蠢的人不懂禮義,順随感情放縱欲望,跟鳥獸一樣。

    說他們“惡”,可以;說他們“奸”,就不對。

    奸人外表和善内心兇狠,臉色嚴厲内心軟弱,行為舉動,模仿賢人,以求升官,向君主讨好獻媚,怎麼肯做出不孝,顯露自己的惡劣行為,以自取被斥退和殺身的災禍呢?龐。

    。

    是的兒子可以說他不孝,但不能說他“奸”。

    韓非說他“奸”,不符合“奸”的事實。

     【原文】 29·17韓子曰:“布帛尋常(1),庸人不擇;爍金百镒(2),盜跖不搏(3)。

    ”以此言之,法明,民不敢犯也。

    設明法于邦,有盜賊之心,不敢犯矣;不測之者,不敢發矣。

    奸心藏于胸中,不敢以犯罪法,罪法恐之也(4)。

    明法恐之,則不須考奸求邪于下矣。

    使法峻,民無奸者;使法不峻,民多為奸。

    而不言明王之嚴刑峻法,而雲求奸而誅之。

    言求奸,是法不峻,民或犯之也。

    世不專意子明法(5),而專心求奸,韓子之言,與法相違。

     【注釋】 (1)尋:先秦時的長度單位,八尺為一尋。

    常:二尋為一常。

     (2)爍:通“铄”,美好。

    镒(y@義):先秦時的重量單位,二十兩(一說二十四兩)為一镒。

     (3)引文參見《韓非子·五蠹》。

     (4)罪:疑是“明”字,承上文抄誤。

    下文“明法恐之”複述此文,可證。

     (5)世:與本句意思沒有關系,疑是衍文。

     【譯文】 韓非說:“布帛有多有少,一般人不敢亂拿;閃亮的金子有百镒,跖也不會去奪取。

    ”照這樣說,法制明确,老百姓就不敢觸犯。

    假設國家明确了法制,有偷盜的想法,不敢觸犯;存心不良的人,也不敢發作。

    壞心藏在胸中,仍不敢觸犯法律,因為明确的法制使他們感到恐懼。

    明确的法制使他們恐懼,那麼就不需要審查壞人發現壞事了。

    假使法制嚴厲,老百姓中就沒有壞人;假使法制不嚴厲,老百姓中就有許多是壞人。

    不說明智的君王嚴刑峻法,而卻說發現壞人就殺掉。

    說發現壞人,這是法律不嚴厲,老百姓中有人觸犯了它。

    不專心于明确法制,而專心于發現壞人,韓非的話,跟主張法制是相違背的。

     【原文】 29·18人之釋溝渠也,知者必溺身(1),不塞溝渠而繕船楫者,知水之性不可阏(2),其勢必溺人也。

    臣子之性欲奸君父(3),猶水之性溺人也。

    不教所以防奸,而非其不聞知,是猶不備水之具,而徒欲早知水之溺人也。

    溺于水,不責水而咎己者,己失防備也。

    然則人君劫于臣,己失法也。

    備溺不阏水源,防劫不求臣奸,韓子所宜用教己也(4)。

    水之性勝火(5),如裹之以釜,水煎而不得勝,必矣。

    夫君猶火也,臣猶水也,法度釜也,火不求水之奸(6),君亦不宜求臣之罪也(7)。

     【注釋】 (1)者:根據文意,疑是“其”之誤。

    “其”下還疑有脫文。

     (2)阏(8餓):堵塞。

     (3)奸:這裡是侵犯,奪取的意思。

     (4)己:與文意不合,疑衍文。

     (5)勝:克制。

    這裡是滅掉的意思。

     (6)奸:疑“勝”之誤。

    上文言“水之性勝火,”可證。

     (7)罪:疑“奸”之誤。

    上文言君“防劫不求臣奸”,可證。

     【譯文】 人們疏通溝渠,是知道它一旦堵塞必定會淹死自己,不去堵塞溝渠而會造船和槳的人,深知水性不能堵塞,水的洶湧勢頭肯定要淹死人的。

    臣子的本性欲望會奪取君位,就像水的本性會淹死人樣。

    不告訴君主用什麼防範壞人,而指責他不知道“欲奸君父”的情況,這就像不準備防水的船具一樣,卻隻想先知道水會淹死人。

    被淹在水裡,不責怪水而抱怨自己,是自己忘記了防備。

    這樣說來,君主被臣子驅逐,是由于喪失了防範的法制。

    要防備被淹死不需要堵塞水源,君主要防範被驅逐也不需要事先發覺哪個大臣會幹壞事,韓非應該把這道理告訴君主。

    水的本性能滅火,如果把水裝在釜裡,水開了也不會把火滅掉,這是肯定的。

    君像火,臣像水,法制是釜,火沒有發覺水會滅掉它,君主也用不着預先察覺臣子要幹的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