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韓篇第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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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操,則交黨疏絕(1),恥辱至身。
推治身以況治國(2),治國之道當任德也。
韓子任刑,獨以治世,是則治身之人,任傷害也。
韓子豈不知任德之為善哉?以為世衰事變,民心靡薄,故作法術,專意于刑也。
夫世不乏于德,猶歲不絕于春也。
謂世衰難以德治,可謂歲亂不可以春生乎?人君治一國,猶天地生萬物。
天地不為亂歲去春,人君不以衰世屏德。
孔子曰:“斯民也(3),三代所以直道而行也。
” 【注釋】 (1)黨:親戚朋友。
(2)況:比拟,比方。
(3)斯民:這樣的老百姓。
這裡指可以用道德加以治理的老百姓。
【譯文】 治理國家就像修養自己的品德一樣。
修養自己一生的品德,要是缺少給别人恩惠的品行,隻有傷害别人的操行,那麼結交親戚朋友就會交情疏遠、關系斷絕,把恥辱帶給自己。
用修養個人品德的道理來推論、比喻治理國家的道理,那麼治理國家的道理應該是用道德。
韓非主張靠刑法,專用它來治理社會,這就是主張修養自己品德的人,要采用傷害别人的辦法。
韓非難道不知道用道德是個好辦法嗎?而是他認為社會衰敗事态改變,老百姓的心奢靡輕薄,所以制作法律制度,一心在用刑。
世上不能缺少道德,就像每年不能斷絕春天一樣。
認為社會衰敗難以用道德來治理,就可以說因為年頭荒亂,萬物不能在春天生長了嗎?君主治理一個國家,就像天地使萬物生長一樣。
天地不能因為年頭荒亂就讓春天離開,君主也不能因為社會衰敗就抛棄道德。
孔子說:“有這樣的老百姓,所以夏、商、周三代才能按正道進行教化。
” 【原文】 29·11周穆王之世,可謂衰矣,任刑治政,亂而無功。
甫侯谏之(1),穆王存德,享國久長(2),功傳于世(3)。
夫穆王之治,初亂終治,非知昏于前(4),才妙于後也;前任蚩尤之刑,後用甫侯之言也。
夫治人不能舍恩,治國不能廢德,治物不能去春(5),韓子欲獨任刑用誅,如何? 【注釋】 (1)甫候:西周大臣,周穆王采納他的建議,修訂刑法,改重從輕。
(2)享:享有,保有。
(3)事參見《尚書·呂刑》、《史記·周本紀》。
(4)知:通“智”。
(5)治物:這裡是種植作物的意思。
【譯文】 周穆王時的社會,可以說是夠衰敗了,他用刑法來治理國家,混亂而沒有功績。
後來甫侯規勸他,周穆王把道德記在心上,于是長久地統治着國家,功績一直流傳到後代。
周穆王治理國家,開初混亂後來終于治理好了,并不是他在前糊塗昏庸,之後才高明的;而是先前用蚩尤的刑法,後來遵循甫侯的勸說。
治人不能抛棄恩惠,治國不能廢掉道德,種植作物不能離開春天,韓非想專用刑法來殺人,怎麼行呢? 【原文】 29·12魯缪公問于子思曰(1):“吾聞龐。
。
是子不孝(2)。
不孝其行奚如?”子思對曰:“君子尊賢以崇德,舉善以勸民。
若夫過行,是細人之所識也(3),臣不知也。
”子思出,子服厲伯見(4)。
君問龐。
。
是子,子服厲伯對以其過,皆君子所未曾聞(5)。
自是之後,君貴子思而賤子服厲伯。
韓子聞之,以非缪公,以為明君求奸而誅之,子思不以奸聞,而厲伯以奸對,厲伯宜貴,子思宜賤(6)。
今缪公貴子思,賤厲伯,失貴賤之宜(7),故非之也。
【注釋】 (1)魯缪(m)木)公:即魯穆公,名顯,戰國初魯國君主。
公元前407~前376年左右在位。
子思(公元前483~前402年):姓孔,名伋(j0急)。
孔子之孫。
戰國初哲學家。
他把儒家的“誠”說成是世界的本原,并以“中庸”為其學說核心。
孟子将他的學說加以發揮,形成思孟學派。
他被尊為“述聖”。
著有《子思》二十三篇,已散失。
現存《禮記》中的《中庸》、《表記》、《坊記》籌,相傳是他作的。
(2)龐。
。
(xi4n現)是:即龐。
。
氏,姓氏。
無考。
(3)識:通“志”,記住。
(4)子服厲伯:戰國初期魯國大夫,孟孫氏之後。
姓子服,“厲伯”是谥号。
(5)子:這句是說魯君缪公從來沒有聽見過,可見“子”是誤字。
《韓非子·難三》作“之”,可從。
(6)以上事參見《韓非子·難三》。
(7)宜:适當。
【譯文】 魯缪公問子思說:“我聽說龐。
。
是的兒子不孝。
他的行為怎麼樣不孝呢?”子思回答說:“君子尊敬賢人以推崇道德,用好的東西來規勸老百姓。
至于錯誤的行為,是小人所記的東西,我不知道。
”子思出去,子服厲伯進來拜見魯缪公。
魯缪公問起龐。
。
是的兒子,子服厲伯把他的過失告訴了魯缪公,全都是魯缪公沒有聽見過的。
自從這事以後,魯缪公看重子思而瞧不起子服厲伯。
韓非聽說這事,而指責魯缪公,他認為明智的君主應該找出壞人并殺掉他們,子思不揭發壞人壞事讓國君知道,而子服厲伯揭發了壞人壞事并告訴了魯缪公,子服厲伯應該受到重視,而子思應該被輕視。
如今魯缪公看重子思,而瞧不起子服厲伯,這違背了貴賤的應有的位置,所以韓非指責魯缪公。
【原文】 29·13夫韓子所尚者,法度也。
人為善,法度賞之;惡,法度罰之。
雖不聞善惡于外,善惡有所制矣。
夫聞惡不可以行罰,猶聞善不可以行賞也。
非人不舉奸者,非韓子之術也(1)。
使韓子聞善,必将試之,試之有功,乃肯賞之。
夫聞善不辄加賞,虛言未必可信也。
若此,聞善與不聞,無以異也。
夫聞善不辄賞,則聞惡不辄罰矣。
聞善必試之,聞惡必考之,試有功乃加賞,考有驗乃加罰。
虛聞空見,實試未立,賞罰未加。
賞罰未加,善惡未定。
未定之事,須術乃立(2),則欲耳聞之,非也。
【注釋】 (1)非:疑是衍文。
上文“子思不以奸聞”韓非主張“宜賤”,可證。
韓子之術:指韓非對言談必須經過證實才能相信的主張。
(2)須:需要。
【譯文】 韓非所崇尚的,是法制。
人做了好事,按法制要獎賞他;做了壞事,照法制得懲罰他。
君主即使沒有聽見宮外的好事與壞事,根據法制這些好事和壞事都會得到處理。
聽見壞事不能就進行懲罰,就像聽見好事不能就進行獎賞一樣。
對别人不檢舉壞人壞事就指責,是韓非的就張。
讓韓非聽到好事,他一定要考核,考核确實有功績,才肯獎賞。
聽見好事不能立即給予獎賞,因為沒有事實根據的話未必可信。
像這樣,聽見好事跟沒有聽見,無區别。
聽到好事不能立即獎賞,那麼聽到壞事也不能馬上懲罰。
聽到好事一定要考核,聽到壞事也一定要審查,考核有功才能給獎賞,審查有證據才能實行懲罰。
聽見不實際的,看見不真實的,經過核實不能成立,獎賞與懲罰就不能進行。
獎賞與懲罰不能進行,那麼是好事還是壞事也不能确定。
沒有确定的事情,需要有一套辦法才能确定它,那想靠耳朵聽到的情況就進行獎賞與懲罰,是不對的。
【原文】 29·14鄭子産晨出(1),過東匠之宮(2),聞婦人之哭也,撫其仆之手而聽之。
有間(3),使吏執而問之,手殺其夫者也。
翼曰(4),其仆問曰:“夫子何以知之?”子産曰:“其聲不恸(5)。
凡人于其所親愛也,知病而憂,臨死而懼,已死而哀。
今哭夫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奸也。
”韓子聞而非之曰:“子産不亦多事乎!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後知之,則鄭國之得奸寡矣。
不任典城之吏(6),察參伍之正(7),不明度量(8),待盡聰明、勞知慮而以知奸(9),不亦無術乎(10)?”韓子之非子産,是也;其非缪公,非也。
夫婦人之不哀,猶龐扪子不孝也(11)。
非子産持耳目以知奸(12),獨欲缪公須問以定邪。
子産不任典城之吏,而以耳定實(13);缪公亦不任吏,而以口問立誠(14),夫耳聞口問,一實也,俱不任吏,皆不參伍。
厲伯之對不可以立實,猶婦人之哭不可以定誠矣。
不可定誠(15),使吏執而問之。
不可以立實,不使吏考,獨信厲伯口,以罪不考之奸(16),如何? 【注釋】 (1)鄭:春秋時鄭國。
姬姓。
都新鄭(今河南省新鄭縣),國土在新鄭一帶。
公元前375年,為韓所滅。
(2)東匠:子産所住的裡巷名。
宮:《韓非子·難三》作“闾”,可從。
(3)有間:一會兒。
(4)翼:通“翌(y@義)”。
(5)其聲不恸:《韓非子·難三》作“其聲懼”,可從。
(6)典:主管,統轄。
典城之吏:主管地方行政的長官。
(7)根據文意,疑“察”上奪一“不”字。
“不察參伍之正”與上文“不任典城之吏”文例一緻,可一證。
《韓非子·難三》正有此“不”字,可二證。
參伍:參照對比。
正:通“政”。
這裡指“道”,方法。
(8)度量:這裡指制度,法度。
(9)聰:聽力。
明:視力。
(10)引文參見《韓非子·難三》。
(11)龐扪:前文有“吾聞龐。
。
是子不孝”,故疑“扪”系“。
。
”誤,又脫一“是” (12)持:根據文意,疑“待”形近而誤。
上文有“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後知之”,可證。
推治身以況治國(2),治國之道當任德也。
韓子任刑,獨以治世,是則治身之人,任傷害也。
韓子豈不知任德之為善哉?以為世衰事變,民心靡薄,故作法術,專意于刑也。
夫世不乏于德,猶歲不絕于春也。
謂世衰難以德治,可謂歲亂不可以春生乎?人君治一國,猶天地生萬物。
天地不為亂歲去春,人君不以衰世屏德。
孔子曰:“斯民也(3),三代所以直道而行也。
” 【注釋】 (1)黨:親戚朋友。
(2)況:比拟,比方。
(3)斯民:這樣的老百姓。
這裡指可以用道德加以治理的老百姓。
【譯文】 治理國家就像修養自己的品德一樣。
修養自己一生的品德,要是缺少給别人恩惠的品行,隻有傷害别人的操行,那麼結交親戚朋友就會交情疏遠、關系斷絕,把恥辱帶給自己。
用修養個人品德的道理來推論、比喻治理國家的道理,那麼治理國家的道理應該是用道德。
韓非主張靠刑法,專用它來治理社會,這就是主張修養自己品德的人,要采用傷害别人的辦法。
韓非難道不知道用道德是個好辦法嗎?而是他認為社會衰敗事态改變,老百姓的心奢靡輕薄,所以制作法律制度,一心在用刑。
世上不能缺少道德,就像每年不能斷絕春天一樣。
認為社會衰敗難以用道德來治理,就可以說因為年頭荒亂,萬物不能在春天生長了嗎?君主治理一個國家,就像天地使萬物生長一樣。
天地不能因為年頭荒亂就讓春天離開,君主也不能因為社會衰敗就抛棄道德。
孔子說:“有這樣的老百姓,所以夏、商、周三代才能按正道進行教化。
” 【原文】 29·11周穆王之世,可謂衰矣,任刑治政,亂而無功。
甫侯谏之(1),穆王存德,享國久長(2),功傳于世(3)。
夫穆王之治,初亂終治,非知昏于前(4),才妙于後也;前任蚩尤之刑,後用甫侯之言也。
夫治人不能舍恩,治國不能廢德,治物不能去春(5),韓子欲獨任刑用誅,如何? 【注釋】 (1)甫候:西周大臣,周穆王采納他的建議,修訂刑法,改重從輕。
(2)享:享有,保有。
(3)事參見《尚書·呂刑》、《史記·周本紀》。
(4)知:通“智”。
(5)治物:這裡是種植作物的意思。
【譯文】 周穆王時的社會,可以說是夠衰敗了,他用刑法來治理國家,混亂而沒有功績。
後來甫侯規勸他,周穆王把道德記在心上,于是長久地統治着國家,功績一直流傳到後代。
周穆王治理國家,開初混亂後來終于治理好了,并不是他在前糊塗昏庸,之後才高明的;而是先前用蚩尤的刑法,後來遵循甫侯的勸說。
治人不能抛棄恩惠,治國不能廢掉道德,種植作物不能離開春天,韓非想專用刑法來殺人,怎麼行呢? 【原文】 29·12魯缪公問于子思曰(1):“吾聞龐。
。
是子不孝(2)。
不孝其行奚如?”子思對曰:“君子尊賢以崇德,舉善以勸民。
若夫過行,是細人之所識也(3),臣不知也。
”子思出,子服厲伯見(4)。
君問龐。
。
是子,子服厲伯對以其過,皆君子所未曾聞(5)。
自是之後,君貴子思而賤子服厲伯。
韓子聞之,以非缪公,以為明君求奸而誅之,子思不以奸聞,而厲伯以奸對,厲伯宜貴,子思宜賤(6)。
今缪公貴子思,賤厲伯,失貴賤之宜(7),故非之也。
【注釋】 (1)魯缪(m)木)公:即魯穆公,名顯,戰國初魯國君主。
公元前407~前376年左右在位。
子思(公元前483~前402年):姓孔,名伋(j0急)。
孔子之孫。
戰國初哲學家。
他把儒家的“誠”說成是世界的本原,并以“中庸”為其學說核心。
孟子将他的學說加以發揮,形成思孟學派。
他被尊為“述聖”。
著有《子思》二十三篇,已散失。
現存《禮記》中的《中庸》、《表記》、《坊記》籌,相傳是他作的。
(2)龐。
。
(xi4n現)是:即龐。
。
氏,姓氏。
無考。
(3)識:通“志”,記住。
(4)子服厲伯:戰國初期魯國大夫,孟孫氏之後。
姓子服,“厲伯”是谥号。
(5)子:這句是說魯君缪公從來沒有聽見過,可見“子”是誤字。
《韓非子·難三》作“之”,可從。
(6)以上事參見《韓非子·難三》。
(7)宜:适當。
【譯文】 魯缪公問子思說:“我聽說龐。
。
是的兒子不孝。
他的行為怎麼樣不孝呢?”子思回答說:“君子尊敬賢人以推崇道德,用好的東西來規勸老百姓。
至于錯誤的行為,是小人所記的東西,我不知道。
”子思出去,子服厲伯進來拜見魯缪公。
魯缪公問起龐。
。
是的兒子,子服厲伯把他的過失告訴了魯缪公,全都是魯缪公沒有聽見過的。
自從這事以後,魯缪公看重子思而瞧不起子服厲伯。
韓非聽說這事,而指責魯缪公,他認為明智的君主應該找出壞人并殺掉他們,子思不揭發壞人壞事讓國君知道,而子服厲伯揭發了壞人壞事并告訴了魯缪公,子服厲伯應該受到重視,而子思應該被輕視。
如今魯缪公看重子思,而瞧不起子服厲伯,這違背了貴賤的應有的位置,所以韓非指責魯缪公。
【原文】 29·13夫韓子所尚者,法度也。
人為善,法度賞之;惡,法度罰之。
雖不聞善惡于外,善惡有所制矣。
夫聞惡不可以行罰,猶聞善不可以行賞也。
非人不舉奸者,非韓子之術也(1)。
使韓子聞善,必将試之,試之有功,乃肯賞之。
夫聞善不辄加賞,虛言未必可信也。
若此,聞善與不聞,無以異也。
夫聞善不辄賞,則聞惡不辄罰矣。
聞善必試之,聞惡必考之,試有功乃加賞,考有驗乃加罰。
虛聞空見,實試未立,賞罰未加。
賞罰未加,善惡未定。
未定之事,須術乃立(2),則欲耳聞之,非也。
【注釋】 (1)非:疑是衍文。
上文“子思不以奸聞”韓非主張“宜賤”,可證。
韓子之術:指韓非對言談必須經過證實才能相信的主張。
(2)須:需要。
【譯文】 韓非所崇尚的,是法制。
人做了好事,按法制要獎賞他;做了壞事,照法制得懲罰他。
君主即使沒有聽見宮外的好事與壞事,根據法制這些好事和壞事都會得到處理。
聽見壞事不能就進行懲罰,就像聽見好事不能就進行獎賞一樣。
對别人不檢舉壞人壞事就指責,是韓非的就張。
讓韓非聽到好事,他一定要考核,考核确實有功績,才肯獎賞。
聽見好事不能立即給予獎賞,因為沒有事實根據的話未必可信。
像這樣,聽見好事跟沒有聽見,無區别。
聽到好事不能立即獎賞,那麼聽到壞事也不能馬上懲罰。
聽到好事一定要考核,聽到壞事也一定要審查,考核有功才能給獎賞,審查有證據才能實行懲罰。
聽見不實際的,看見不真實的,經過核實不能成立,獎賞與懲罰就不能進行。
獎賞與懲罰不能進行,那麼是好事還是壞事也不能确定。
沒有确定的事情,需要有一套辦法才能确定它,那想靠耳朵聽到的情況就進行獎賞與懲罰,是不對的。
【原文】 29·14鄭子産晨出(1),過東匠之宮(2),聞婦人之哭也,撫其仆之手而聽之。
有間(3),使吏執而問之,手殺其夫者也。
翼曰(4),其仆問曰:“夫子何以知之?”子産曰:“其聲不恸(5)。
凡人于其所親愛也,知病而憂,臨死而懼,已死而哀。
今哭夫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奸也。
”韓子聞而非之曰:“子産不亦多事乎!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後知之,則鄭國之得奸寡矣。
不任典城之吏(6),察參伍之正(7),不明度量(8),待盡聰明、勞知慮而以知奸(9),不亦無術乎(10)?”韓子之非子産,是也;其非缪公,非也。
夫婦人之不哀,猶龐扪子不孝也(11)。
非子産持耳目以知奸(12),獨欲缪公須問以定邪。
子産不任典城之吏,而以耳定實(13);缪公亦不任吏,而以口問立誠(14),夫耳聞口問,一實也,俱不任吏,皆不參伍。
厲伯之對不可以立實,猶婦人之哭不可以定誠矣。
不可定誠(15),使吏執而問之。
不可以立實,不使吏考,獨信厲伯口,以罪不考之奸(16),如何? 【注釋】 (1)鄭:春秋時鄭國。
姬姓。
都新鄭(今河南省新鄭縣),國土在新鄭一帶。
公元前375年,為韓所滅。
(2)東匠:子産所住的裡巷名。
宮:《韓非子·難三》作“闾”,可從。
(3)有間:一會兒。
(4)翼:通“翌(y@義)”。
(5)其聲不恸:《韓非子·難三》作“其聲懼”,可從。
(6)典:主管,統轄。
典城之吏:主管地方行政的長官。
(7)根據文意,疑“察”上奪一“不”字。
“不察參伍之正”與上文“不任典城之吏”文例一緻,可一證。
《韓非子·難三》正有此“不”字,可二證。
參伍:參照對比。
正:通“政”。
這裡指“道”,方法。
(8)度量:這裡指制度,法度。
(9)聰:聽力。
明:視力。
(10)引文參見《韓非子·難三》。
(11)龐扪:前文有“吾聞龐。
。
是子不孝”,故疑“扪”系“。
。
”誤,又脫一“是” (12)持:根據文意,疑“待”形近而誤。
上文有“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後知之”,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