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韓篇第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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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不純,不正。
【譯文】 治理國家的辦法,所積蓄的東西有二個:一叫培養德操,二叫培植武力。
培養德操,就是供養名望極高的人,以表示能敬重賢人;培植武力,就是供養力大的人,以表明能用兵打仗。
這就是說文武都采用,德操武力都具備。
戰事或者可以用高尚德操來感化,或者可以用強大武力來征服。
外部要用德操來樹立自己,内部要用武力來裝備自己;仰慕高尚德操的人可以不戰而折服,抵毀德操的人由于害怕強大的軍隊而退卻。
徐偃王修習和實行仁義,各地來朝見的有三十二個國家,強大的楚國聽說這件事,就發兵滅掉了它。
這是有德行,而沒有武力準備的人。
可見,德行不可能單獨擔負治理國家的任務,武力也不可能單獨完成抵抗敵人的任務。
韓非的政治主張不能培養德操,徐偃王的德行不能完備武力,他們二人都片面,各有不足。
從徐偃王忽視武力而遭禍,就能知道韓非一定會因忽視德操而受害。
【原文】 29·7凡人禀性也,清濁貪廉,各有操行,猶草木異質,不可複變易也。
狂谲、華士不仕于齊,猶段幹木不仕于魏矣。
性行清廉(1),不貪富貴,非時疾世,義不苟仕。
雖不誅此人,此人行不可随也。
太公誅之,韓子是之,是謂人無性行,草木無質也。
太公誅二子,使齊有二子之類,必不為二子見誅之故,不清其身;使無二子之類,雖養之,終無其化。
堯不誅許由,唐民不皆樔處(2);武王不誅伯夷,周民不皆隐餓;魏文侯式段幹木之闾(3),魏國不皆阖門。
由此言之,太公不誅二子,齊國亦不皆不仕。
何則?清廉之行,人所不能為也。
夫人所不能為,養使為之,不能使勸;人所能為,誅以禁之,不能使止。
然則太公誅二子,無益于化,空殺無辜之民。
賞無功,殺無辜,韓子所非也。
太公殺無辜,韓子是之,以韓子之術殺無辜也(4)。
【注釋】 (1)性行:禀受天性的品行,即天生的品行。
(2)唐民:指堯時的老百姓。
樔:同“巢”。
樔處:在樹上搭窩居住。
相傳堯時隐士許由,隐居箕山,夏天常住在樹上。
堯想讓位給他,不受。
(3)侯:本文皆稱魏文,疑“侯”是衍文。
(4)以:疑“是”字之誤。
下文有“是韓子之術亦危亡也”文例相同,可證。
【譯文】 凡是人都禀受天性,清高、污濁、貪婪、廉潔,各有各的操行,就像草木各有各的本質,不能再改變一樣,狂谲,華士不肯在齊國做官,就像段幹木不肯在魏國做官一樣。
他們天生品行清高廉潔,不貪圖富貴,并非是當時痛恨社會,要堅持自己的政治主張,不肯随便做官。
即使不殺這些人,這些人的品行也是不可能效法的。
姜太公殺了他倆,韓非認為是對的,這是認為人沒有天生的品行,草木沒有各自的本質。
姜太公殺了他倆,假使齊國還有像他倆這樣的人,肯定不會因為他倆被殺的緣故,就不保持自身的清高;假使沒有他倆這樣的人,雖然供養他們,他們的品行終究不會感化别人。
堯不殺許由,堯時的百姓也沒有都在樹上搭窩居住;周武王不殺伯夷,周朝的百姓也沒有都隐居餓死;魏文侯到裡巷對段幹木表示敬意,魏國人也沒有都閉門不出。
由此說來,姜太公如果不殺狂谲、華士二人,齊國人也不會都不做官。
為什麼呢?因為清高廉潔的品行,是人通過努力不能做到的。
人通過努力不能做到清高廉潔,那麼即使供養他們讓他們努力去做,也不可能使他們得到鼓勵而做到;如果人通過努力能夠做到清高廉潔,用殺人的辦法來禁止他們,是不可能使人們停止這種努力的。
那麼,姜太公殺他倆,對于教化百姓沒有好處,白白地殺死了沒有罪的人。
贊賞沒有功績的人,殺死沒有罪過的人,這是韓非不對。
姜太公殺無辜,韓非表示贊同,這樣說來,韓非的政治主張是用殺死無罪的人了。
【原文】 29·8夫執不仕者,未必有正罪也,太公誅之。
如出仕未有功,太公肯賞之乎?賞須功而加,罰待罪而施,使太公不賞出仕未有功之人,則其誅不仕未有罪之民,非也,而韓子是之,失誤之言也。
且不仕之民,性廉寡欲;好仕之民,性貪多利。
利欲不存于心,則視爵祿猶糞土矣。
廉則約省無極(1),貪則奢泰不止(2)。
奢泰不止,則其所欲不避其主(3)。
案古篡畔之臣(4),希清白廉潔之人。
貪,故能立功;憍(5),故能輕生。
積功以取大賞,奢泰以貪主位。
太公遺此法而去,故齊有陳氏劫殺之患(6)。
太公之術,緻劫殺之法也;韓子善之,是韓子之術亦危亡也。
【注釋】 (1)約省:節儉。
無極:沒有止境。
(2)泰:過分。
(3)主:指君主的位置。
(4)畔:通“叛”。
(5)憍:同“驕”,放縱。
(6)陳氏:指陳恒,雙叫田常。
春秋末齊國簡公的相,他曾以大鬥借出,小鬥收進的辦法争取了群衆,公元前481年,他殺死齊簡公,另立齊平公,掌握了齊國的政權。
死後谥号“成”。
殺:疑“弑”之誤。
本書《實知篇》陳述此事時作“劫弑”可證。
參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
【譯文】 堅持不做官,未必有合适的罪名,姜太公就殺了他。
如果出來做了官沒有功績,姜太公肯獎賞他嗎?獎賞一定要有功績才能授予,懲罰也要有罪惡才能執行。
假使姜太公不獎賞出來做官而沒有功績的人,那麼他殺了不做官而沒有罪惡的人,就是錯的,韓非贊同他的做法,也是錯誤的說法。
不做官的人,本性廉潔少欲,喜歡做官的人,本性貪婪多利。
利益欲望在心中不存在的人,則把爵位俸祿看成像糞土一樣。
本性廉潔,就會極其節儉,過分貪婪就會無止境奢侈。
無止境奢侈,那麼他想要的連君位也在其中。
考察一下,古代篡權叛逆的臣子,少有清白廉潔的人。
本性貪婪,反而能立功;本性狂妄,反而能輕生。
積累功績可以受重賞,過分奢侈會貪圖君位。
姜太公留下“誅不仕未有罪之民”的作法而離開人世,所以齊國有陳恒劫持并殺害君主的災禍。
姜太公的這個政治主張,導緻了劫持殺害君主的作法。
韓非贊同他的主張,這樣說來,韓非的政治主張也是導緻國家危險和滅亡的。
【原文】 29·9周公聞太公誅二子,非而不是(1)然而身執贽以下白屋之士(2)。
白屋之士,二子之類也。
周公禮之,太公誅之。
二子之操,孰為是者?宋人有禦馬者,不進,拔劍刭而棄之于溝中(3)。
又駕一馬,馬又不進,又刭而棄之于溝。
若是者三(4)。
以此威馬(5),至矣,然非王良之法也。
王良登車,馬無罷驽(6);堯,舜治世,民無狂悖(7)。
王良馴馬之心,堯、舜順民之意。
人同性,馬殊類也。
王良能調殊類之馬,太公不能率同性之士。
然則周公之所下白屋,王良之馴馬也;太公之誅二子,宋人之刭馬也。
舉王良之法與宋人之操(8),使韓子平之(9),韓子必是王良而非宋人矣。
王良全馬,宋人賊馬也。
馬之賊,則不若其全;然則民之死,不若其生。
使韓子非王良,自同于宋人,賊善人矣。
如非宋人,宋人之術與太公同,非宋人,是太公,韓子好惡無定矣。
【注釋】 (1)以上事參見《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2)贽(h@志):古人初次拜訪人時所帶的禮物。
白屋之士:指居住在簡陋而不加修飾房屋中的地位低下的人。
(3)刭(j!ng井):用刀砍頭。
這裡是殺掉的意思。
(4)以上事參見《呂氏春秋·用民》。
(5)威:威吓。
這裡是馴服的意思。
(6)罷(p0疲):通“疲”。
這裡是疲沓的意思。
(7)狂悖(b8i倍):狂妄背理。
這裡是作亂的意思。
(8)操:這裡是馴馬的作法的意思。
(9)平:通“評”,評論。
【譯文】 周公旦聽見姜太公殺了狂谲和華士,就指責這種做法不對,于是便親自拿着禮物去看望地位低下的人。
地位低下的人,就像狂谲和華士之類。
周公旦以禮待他們,姜太公卻殺掉他們。
周公旦與姜太公他倆的操行,誰做得對呢?宋國有個車夫,馬不走,就拔劍殺掉它并丢到溝裡。
再駕一匹馬,馬又不走,他又殺掉馬丢到溝裡。
像這樣幹了三次。
用這樣的方法馴馬,夠厲害了,但不是王良馴馬的方法。
王良駕車,沒有疲沓不走的壞馬;堯、舜治理國家,老百姓沒有作亂的。
王良是馴服馬的心,堯、舜是順服老百姓的思想。
人和人本性相同,人與馬不同種類。
王良能調理與人不同種類的馬,姜太公卻不能引導同本性的人。
這樣看來,周公旦敬重地位低下的人,跟王良馴馬的作法是一樣的;姜太公殺死狂谲和華士兩人,跟宋國車夫殺馬的作法是一樣的。
拿王良馴馬的方法與宋國車夫馴馬的作法,讓韓非評論,韓非肯定認為對的是王良而指責宋國車夫。
因為王良保全了馬的性命,而宋國車夫則殺死了馬。
馬被殺,不如保全它的性命;像這樣,老百姓被殺,不如讓他活着。
假使韓非指責王良,自己就跟宋國車夫一樣,要殺害好人了。
如果他指責宋國車夫,宋國車夫的作法跟姜太公相同,這樣,他一面指責宋國車夫,一面又贊同姜太公的作法,可見韓非的好惡沒有一個固定的标準。
【原文】 29·10治國猶治身也。
治一身,省恩德之行,多傷害
【譯文】 治理國家的辦法,所積蓄的東西有二個:一叫培養德操,二叫培植武力。
培養德操,就是供養名望極高的人,以表示能敬重賢人;培植武力,就是供養力大的人,以表明能用兵打仗。
這就是說文武都采用,德操武力都具備。
戰事或者可以用高尚德操來感化,或者可以用強大武力來征服。
外部要用德操來樹立自己,内部要用武力來裝備自己;仰慕高尚德操的人可以不戰而折服,抵毀德操的人由于害怕強大的軍隊而退卻。
徐偃王修習和實行仁義,各地來朝見的有三十二個國家,強大的楚國聽說這件事,就發兵滅掉了它。
這是有德行,而沒有武力準備的人。
可見,德行不可能單獨擔負治理國家的任務,武力也不可能單獨完成抵抗敵人的任務。
韓非的政治主張不能培養德操,徐偃王的德行不能完備武力,他們二人都片面,各有不足。
從徐偃王忽視武力而遭禍,就能知道韓非一定會因忽視德操而受害。
【原文】 29·7凡人禀性也,清濁貪廉,各有操行,猶草木異質,不可複變易也。
狂谲、華士不仕于齊,猶段幹木不仕于魏矣。
性行清廉(1),不貪富貴,非時疾世,義不苟仕。
雖不誅此人,此人行不可随也。
太公誅之,韓子是之,是謂人無性行,草木無質也。
太公誅二子,使齊有二子之類,必不為二子見誅之故,不清其身;使無二子之類,雖養之,終無其化。
堯不誅許由,唐民不皆樔處(2);武王不誅伯夷,周民不皆隐餓;魏文侯式段幹木之闾(3),魏國不皆阖門。
由此言之,太公不誅二子,齊國亦不皆不仕。
何則?清廉之行,人所不能為也。
夫人所不能為,養使為之,不能使勸;人所能為,誅以禁之,不能使止。
然則太公誅二子,無益于化,空殺無辜之民。
賞無功,殺無辜,韓子所非也。
太公殺無辜,韓子是之,以韓子之術殺無辜也(4)。
【注釋】 (1)性行:禀受天性的品行,即天生的品行。
(2)唐民:指堯時的老百姓。
樔:同“巢”。
樔處:在樹上搭窩居住。
相傳堯時隐士許由,隐居箕山,夏天常住在樹上。
堯想讓位給他,不受。
(3)侯:本文皆稱魏文,疑“侯”是衍文。
(4)以:疑“是”字之誤。
下文有“是韓子之術亦危亡也”文例相同,可證。
【譯文】 凡是人都禀受天性,清高、污濁、貪婪、廉潔,各有各的操行,就像草木各有各的本質,不能再改變一樣,狂谲,華士不肯在齊國做官,就像段幹木不肯在魏國做官一樣。
他們天生品行清高廉潔,不貪圖富貴,并非是當時痛恨社會,要堅持自己的政治主張,不肯随便做官。
即使不殺這些人,這些人的品行也是不可能效法的。
姜太公殺了他倆,韓非認為是對的,這是認為人沒有天生的品行,草木沒有各自的本質。
姜太公殺了他倆,假使齊國還有像他倆這樣的人,肯定不會因為他倆被殺的緣故,就不保持自身的清高;假使沒有他倆這樣的人,雖然供養他們,他們的品行終究不會感化别人。
堯不殺許由,堯時的百姓也沒有都在樹上搭窩居住;周武王不殺伯夷,周朝的百姓也沒有都隐居餓死;魏文侯到裡巷對段幹木表示敬意,魏國人也沒有都閉門不出。
由此說來,姜太公如果不殺狂谲、華士二人,齊國人也不會都不做官。
為什麼呢?因為清高廉潔的品行,是人通過努力不能做到的。
人通過努力不能做到清高廉潔,那麼即使供養他們讓他們努力去做,也不可能使他們得到鼓勵而做到;如果人通過努力能夠做到清高廉潔,用殺人的辦法來禁止他們,是不可能使人們停止這種努力的。
那麼,姜太公殺他倆,對于教化百姓沒有好處,白白地殺死了沒有罪的人。
贊賞沒有功績的人,殺死沒有罪過的人,這是韓非不對。
姜太公殺無辜,韓非表示贊同,這樣說來,韓非的政治主張是用殺死無罪的人了。
【原文】 29·8夫執不仕者,未必有正罪也,太公誅之。
如出仕未有功,太公肯賞之乎?賞須功而加,罰待罪而施,使太公不賞出仕未有功之人,則其誅不仕未有罪之民,非也,而韓子是之,失誤之言也。
且不仕之民,性廉寡欲;好仕之民,性貪多利。
利欲不存于心,則視爵祿猶糞土矣。
廉則約省無極(1),貪則奢泰不止(2)。
奢泰不止,則其所欲不避其主(3)。
案古篡畔之臣(4),希清白廉潔之人。
貪,故能立功;憍(5),故能輕生。
積功以取大賞,奢泰以貪主位。
太公遺此法而去,故齊有陳氏劫殺之患(6)。
太公之術,緻劫殺之法也;韓子善之,是韓子之術亦危亡也。
【注釋】 (1)約省:節儉。
無極:沒有止境。
(2)泰:過分。
(3)主:指君主的位置。
(4)畔:通“叛”。
(5)憍:同“驕”,放縱。
(6)陳氏:指陳恒,雙叫田常。
春秋末齊國簡公的相,他曾以大鬥借出,小鬥收進的辦法争取了群衆,公元前481年,他殺死齊簡公,另立齊平公,掌握了齊國的政權。
死後谥号“成”。
殺:疑“弑”之誤。
本書《實知篇》陳述此事時作“劫弑”可證。
參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
【譯文】 堅持不做官,未必有合适的罪名,姜太公就殺了他。
如果出來做了官沒有功績,姜太公肯獎賞他嗎?獎賞一定要有功績才能授予,懲罰也要有罪惡才能執行。
假使姜太公不獎賞出來做官而沒有功績的人,那麼他殺了不做官而沒有罪惡的人,就是錯的,韓非贊同他的做法,也是錯誤的說法。
不做官的人,本性廉潔少欲,喜歡做官的人,本性貪婪多利。
利益欲望在心中不存在的人,則把爵位俸祿看成像糞土一樣。
本性廉潔,就會極其節儉,過分貪婪就會無止境奢侈。
無止境奢侈,那麼他想要的連君位也在其中。
考察一下,古代篡權叛逆的臣子,少有清白廉潔的人。
本性貪婪,反而能立功;本性狂妄,反而能輕生。
積累功績可以受重賞,過分奢侈會貪圖君位。
姜太公留下“誅不仕未有罪之民”的作法而離開人世,所以齊國有陳恒劫持并殺害君主的災禍。
姜太公的這個政治主張,導緻了劫持殺害君主的作法。
韓非贊同他的主張,這樣說來,韓非的政治主張也是導緻國家危險和滅亡的。
【原文】 29·9周公聞太公誅二子,非而不是(1)然而身執贽以下白屋之士(2)。
白屋之士,二子之類也。
周公禮之,太公誅之。
二子之操,孰為是者?宋人有禦馬者,不進,拔劍刭而棄之于溝中(3)。
又駕一馬,馬又不進,又刭而棄之于溝。
若是者三(4)。
以此威馬(5),至矣,然非王良之法也。
王良登車,馬無罷驽(6);堯,舜治世,民無狂悖(7)。
王良馴馬之心,堯、舜順民之意。
人同性,馬殊類也。
王良能調殊類之馬,太公不能率同性之士。
然則周公之所下白屋,王良之馴馬也;太公之誅二子,宋人之刭馬也。
舉王良之法與宋人之操(8),使韓子平之(9),韓子必是王良而非宋人矣。
王良全馬,宋人賊馬也。
馬之賊,則不若其全;然則民之死,不若其生。
使韓子非王良,自同于宋人,賊善人矣。
如非宋人,宋人之術與太公同,非宋人,是太公,韓子好惡無定矣。
【注釋】 (1)以上事參見《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2)贽(h@志):古人初次拜訪人時所帶的禮物。
白屋之士:指居住在簡陋而不加修飾房屋中的地位低下的人。
(3)刭(j!ng井):用刀砍頭。
這裡是殺掉的意思。
(4)以上事參見《呂氏春秋·用民》。
(5)威:威吓。
這裡是馴服的意思。
(6)罷(p0疲):通“疲”。
這裡是疲沓的意思。
(7)狂悖(b8i倍):狂妄背理。
這裡是作亂的意思。
(8)操:這裡是馴馬的作法的意思。
(9)平:通“評”,評論。
【譯文】 周公旦聽見姜太公殺了狂谲和華士,就指責這種做法不對,于是便親自拿着禮物去看望地位低下的人。
地位低下的人,就像狂谲和華士之類。
周公旦以禮待他們,姜太公卻殺掉他們。
周公旦與姜太公他倆的操行,誰做得對呢?宋國有個車夫,馬不走,就拔劍殺掉它并丢到溝裡。
再駕一匹馬,馬又不走,他又殺掉馬丢到溝裡。
像這樣幹了三次。
用這樣的方法馴馬,夠厲害了,但不是王良馴馬的方法。
王良駕車,沒有疲沓不走的壞馬;堯、舜治理國家,老百姓沒有作亂的。
王良是馴服馬的心,堯、舜是順服老百姓的思想。
人和人本性相同,人與馬不同種類。
王良能調理與人不同種類的馬,姜太公卻不能引導同本性的人。
這樣看來,周公旦敬重地位低下的人,跟王良馴馬的作法是一樣的;姜太公殺死狂谲和華士兩人,跟宋國車夫殺馬的作法是一樣的。
拿王良馴馬的方法與宋國車夫馴馬的作法,讓韓非評論,韓非肯定認為對的是王良而指責宋國車夫。
因為王良保全了馬的性命,而宋國車夫則殺死了馬。
馬被殺,不如保全它的性命;像這樣,老百姓被殺,不如讓他活着。
假使韓非指責王良,自己就跟宋國車夫一樣,要殺害好人了。
如果他指責宋國車夫,宋國車夫的作法跟姜太公相同,這樣,他一面指責宋國車夫,一面又贊同姜太公的作法,可見韓非的好惡沒有一個固定的标準。
【原文】 29·10治國猶治身也。
治一身,省恩德之行,多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