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增篇第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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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解】
本篇王充列舉十六個事例,指責了“儒書”中浮誇不實之辭,“言衆必言千數,言少則言無一”,故稱篇名曰“儒增”。
像“儒書”宣揚堯、舜及周初“一人不刑”,“刑錯(措)不用”。
王充就舉出堯、舜和周初使用暴力的例子,駁斥了這種有意誇大“堯舜之德”、“文武之隆”的做法。
對“儒書”贊揚董仲舒讀《春秋》,“專精一思”,“三年不窺園菜”,他則認為,人的精力有限,需要一弛一張,董仲舒“安能用精三年不休”?其他諸如弘演的“忠”,高子羔的“孝”,荊轲的“勇”,王充指出,不過是些“好增巧美”,“十則言百,百則言千”的誇張,并不是事實。
文中雖有誤批和可商榷之處,但可看出王充對待問題的态度是嚴肅而認真的,是求實的,這對當時“以為載于竹帛上者,皆賢聖所傳,無不然之事”,無疑是一種進步。
【原文】 26·1儒書稱堯、舜之德,至優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1),遺在成、康(2),刑錯不用四十餘年(3)。
是欲稱堯、舜,褒文、武也。
夫為言不蓋(4),則美不足稱;為文不渥(5),則事不足褒(6)。
堯、舜雖優,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雖盛,不能使刑不用。
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錯不用,增之也。
【注釋】 (1)隆:高。
(2)遺:遺留,延續。
成、康:指周成王、周康王。
(3)錯:通“措”,放置。
這裡是放置在一邊的意思。
參見《史記·周本紀》。
(4)蓋:滿。
這裡是過分的意思。
(5)渥:厚。
這裡是過分的意思。
(6)事:事迹。
這裡是功績的意思。
【譯文】 儒者的書上稱頌堯、舜的道德,是最優秀最高尚的,所以天下太平,一個人也沒有被用過刑罰;又說周文王、周武王的道德崇高,一直延續到周成王和周康王,刑罰被廢棄四十多年沒有用過。
這是想稱頌堯、舜,贊揚文王和武王。
這樣做,是認為說話不過頭,那麼一個人的美德就不足以被贊頌;作文章不過分,那麼一個人的功績就不足以被贊揚。
其實堯、舜的道德即使最優秀,也不能使任何一個人都不被刑罰過;文王、武王的道德即使崇高,也不能使刑罰不用。
如果是說那時候觸犯刑法的人少,使用刑罰不多,是可以的;要說那時候任何一個人都沒有被刑罰過,刑罰被廢置不用,就太誇大了。
【原文】 26·2夫能使一人不刑,則能使一國不伐;能使刑錯不用,則能使兵寝不施(1)。
案堯伐丹水(2),舜征有苗(3),四子服罪(4),刑兵設用。
成王之時,四國篡畔(5),淮夷、徐戎(6),并為患害。
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誅人用武。
武、法不殊,兵、刀不異,巧論之人,不能别也。
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
刑與兵(7),猶足與翼也。
走用足,飛用翼,形體雖異,其行身同。
刑之與兵,全衆禁邪,其實一也。
稱兵之不用(8),言刑之不施,是猶人耳缺目完,以目完稱人體全,不可從也。
人桀于刺虎(9),怯于擊人,而以刺虎稱,謂之勇,不可聽也。
身無敗缺,勇無不進,乃為全耳。
今稱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褒刑錯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為優,未可謂盛也。
【注釋】 (1)寝:止,息。
這裡是收起,藏起的意思。
(2)丹水:古河名。
即今丹江,源出陝西省商縣西北,東南流經河南省,到湖北省均縣入漢江。
是漢江最長支流。
堯伐丹水:相傳堯曾派兵與當時住在丹水流域的一個部族打過仗。
參見《呂氏春秋·召類》。
(3)有苗:即三苗。
參見8·7注(1)。
舜征有苗:傳說舜曾派兵打過有苗。
參見《荀子·議兵》。
(4)四子:指共工、驩(hu1n歡)兜、三苗和鲧。
傳說他們不服從舜的統治,遭到懲罰。
參見《尚書·堯典》。
(5)四國篡畔:周武王滅纣之後,封纣的兒子武庚于殷,封他自己的弟弟管叔、蔡叔和霍叔在殷周圍監視武庚。
到周成王即位之後,這四個諸侯國聯合在一起,并與淮夷、徐戎一道起兵叛亂。
(6)淮夷:我國古代的一個民族。
夏代至周代居住在淮河下遊一帶。
西周時,曾與徐戎等多次聯合抗周。
春秋以後,附于楚國。
秦時則“散為民戶”。
徐戎:我國古代東方的一個民族。
夏代至周代居住在淮河中下遊一帶(今江蘇省西北部和安徽省東北部)。
周初,在今江蘇省泗洪一帶建立了徐國。
曾多次聯合淮夷等抗周。
春秋時被楚打敗。
周敬王時被吳國并吞。
(7)遞修本“刑”字下有“之”字,可從。
(8)不:根據文意,疑“不”是衍文。
與下句“言刑之不施”正好相反為文,可證。
(9)桀:兇暴。
這裡是“勇”“敢”的意思。
【譯文】 因為能使所有人不被刑罰,就能使所有諸侯國不被征伐;能使刑法廢棄不用,就能使武器收起不用。
據考察,堯讨伐過丹水一帶的民族,舜征伐過有苗,共工、驩兜、三苗和鲧才認罪,可見刑罰和武器都使用過。
周成王的時候,四個諸侯國想篡權背叛,淮夷和徐戎,也一起參與危害活動。
殺人用刀,砍人用武器,治人的罪用刑法,懲罰人用武力。
武力與刑法沒有兩樣,武器與刀沒有不同,即使是善于辯論的人,也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
對道德惡劣的人必然要用武器,對犯法的人必然要用刑法。
刑法與武器,就像腳與翅膀一樣。
跑步用腳,飛用翅膀,腳與翅膀的形體雖然不同,但它們能使身體移動卻是相同的。
刑法與武器,在保全百姓和禁止奸邪上,它們實質是一樣的。
宣揚要用武器,卻說不要使用刑法,這就像人的耳朵沒有了而眼睛還很完美,于是隻根據眼睛完美就稱人身體健全,這是不能信從的。
有人敢殺老虎,害怕殺人,而以殺老虎受稱贊,說他很勇敢,這話不能聽。
身體沒有殘缺,勇敢得沒有不能去的地方,這才算是完全的人。
如今說所有人不被刑罰,不說所有武器不用;贊揚刑法廢棄不用,不說所有人不背叛,這不能稱作道德優秀,也不能說是天下興旺。
【原文】 26·3儒書稱楚養由基善射,射一楊葉,百發能百中之。
是稱其巧于射也。
夫言其時射一楊葉中之,可也;言其百發而百中,增之也。
【譯文】 儒者的書上稱贊楚國一個姓養名由基的人善于射箭,他射一片楊樹葉子,百發能百中。
這是稱贊他擅長于射箭。
說他有時射中一片楊樹葉子,可以;說他百發百中,就太誇大了。
【原文】 26·4夫一楊葉射而中之,中之一再,行敗穿不可複射矣(1)。
如就葉懸于樹而射之(2),雖不欲射葉(3),楊葉繁茂,自中之矣。
是必使上取楊葉,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
射之數十行(4),足以見巧(5),觀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6),亦必不至于百,明矣。
言事者好增巧美,數十中之,則言其百中矣。
百與千,數之大者也。
實欲言十則言百,百則言千矣。
是與《書》言“協和萬邦(7)”,《詩》曰“子孫千億(8)”,同一意也。
【注釋】 (1)行:将要。
敗:凋殘。
穿:穿通。
(2)就:靠近。
懸于樹:懸挂在樹上,這裡是長在樹上的意思。
(3)葉:遞修本作“中”,可從。
(4)行:量詞。
一行,一次。
(5)見:同“現”。
(6)工:通“功”,功夫。
(7)《書》:指《尚書·堯典》。
協和:使協調融洽。
(8)《詩》:指《詩經·大雅·假樂》。
【譯文】 一片楊樹葉子能射中,但一再射中它,就要破碎不能再射了。
如果是靠近長在樹上的葉子來射,雖然不想射中,由于楊樹葉子茂密,自然能射中它。
要不這肯定是讓人上樹把楊樹葉子取下來,一一調換放的地方再射。
射它幾十次,就完全可以表現出他的技巧,看他射的人也都知道他射箭的功夫,但也一定不會射到一百次,這是很清楚的。
傳說事情的人喜歡誇大他技術高超,射中幾十次,就說他射中一百次。
百和千,是數字的大者。
他們真想說十次就會說一百次,想說一百次就會說一千次。
這是跟《尚書·堯典》上說堯“能使上萬個邦和睦相處”,《詩經·大雅·假樂》上說周成王有“子孫千億”,是同一個意思。
【原文】 26·5儒書言:“衛有忠臣弘演(1),為衛哀公使(2),未還,狄人攻哀公而殺之,盡食其肉,獨舍其肝。
弘演使還,緻命于肝(3)。
痛哀公之死,身肉盡,肝無所附,引力自刳其腹(4),盡出其腹實(5),乃内哀公之肝而死(6)。
”言此者,欲稱其忠矣。
言其自刳内哀公之肝而死,可也;言盡出其腹實乃内哀公之肝(7),增之也。
【注釋】 (1)弘演:春秋時衛國大夫,以忠君著稱。
(2)哀公:《呂氏春秋·忠廉》記載,狄人殺死的是衛懿公,可從。
衛懿公:春秋時衛國君主。
公元前668~前661年在位。
懿公八年狄人攻衛,兵敗,被追到荥澤為狄人所殺。
使:派遣當使者。
(3)緻:傳達。
這裡是講述,彙報的意思。
命:使命。
(4)引:取過來。
力:遞修本作“刀”,可從。
刳(ku枯):剖開,挖空。
(5)腹實:肚子裡的東西,指五髒。
(6)内(n4納):通“納”,收進,放進。
(7)根據上文,疑“言”後脫一“其”字。
【譯文】 儒者的書上說:“衛國有個忠臣叫弘演,被衛懿公派去當使者,沒有回來,這時狄人進攻懿公而且把他殺了,吃光他的肉,隻扔掉他的肝。
弘演出使回來,對着懿公的肝講述完成使命的經過。
他悲痛懿公的死,身上的肉被吃光,連肝都沒有依附的地方,于是取出刀來剖開自己的肚子,全部掏出肚子裡的東西,這才放進懿公的肝死去”。
說這話的人,是想稱贊他的忠心。
說弘演自己剖開肚子放進懿公的肝而死去,是可能的;說他全部掏出自己肚子裡的東西這才放進懿公的肝,未免太誇大了。
【原文】 26·6人以刃相刺,中五藏辄死(1),何則?五髒氣之主也(2),猶頭脈之湊也(3)。
頭一斷
像“儒書”宣揚堯、舜及周初“一人不刑”,“刑錯(措)不用”。
王充就舉出堯、舜和周初使用暴力的例子,駁斥了這種有意誇大“堯舜之德”、“文武之隆”的做法。
對“儒書”贊揚董仲舒讀《春秋》,“專精一思”,“三年不窺園菜”,他則認為,人的精力有限,需要一弛一張,董仲舒“安能用精三年不休”?其他諸如弘演的“忠”,高子羔的“孝”,荊轲的“勇”,王充指出,不過是些“好增巧美”,“十則言百,百則言千”的誇張,并不是事實。
文中雖有誤批和可商榷之處,但可看出王充對待問題的态度是嚴肅而認真的,是求實的,這對當時“以為載于竹帛上者,皆賢聖所傳,無不然之事”,無疑是一種進步。
【原文】 26·1儒書稱堯、舜之德,至優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1),遺在成、康(2),刑錯不用四十餘年(3)。
是欲稱堯、舜,褒文、武也。
夫為言不蓋(4),則美不足稱;為文不渥(5),則事不足褒(6)。
堯、舜雖優,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雖盛,不能使刑不用。
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錯不用,增之也。
【注釋】 (1)隆:高。
(2)遺:遺留,延續。
成、康:指周成王、周康王。
(3)錯:通“措”,放置。
這裡是放置在一邊的意思。
參見《史記·周本紀》。
(4)蓋:滿。
這裡是過分的意思。
(5)渥:厚。
這裡是過分的意思。
(6)事:事迹。
這裡是功績的意思。
【譯文】 儒者的書上稱頌堯、舜的道德,是最優秀最高尚的,所以天下太平,一個人也沒有被用過刑罰;又說周文王、周武王的道德崇高,一直延續到周成王和周康王,刑罰被廢棄四十多年沒有用過。
這是想稱頌堯、舜,贊揚文王和武王。
這樣做,是認為說話不過頭,那麼一個人的美德就不足以被贊頌;作文章不過分,那麼一個人的功績就不足以被贊揚。
其實堯、舜的道德即使最優秀,也不能使任何一個人都不被刑罰過;文王、武王的道德即使崇高,也不能使刑罰不用。
如果是說那時候觸犯刑法的人少,使用刑罰不多,是可以的;要說那時候任何一個人都沒有被刑罰過,刑罰被廢置不用,就太誇大了。
【原文】 26·2夫能使一人不刑,則能使一國不伐;能使刑錯不用,則能使兵寝不施(1)。
案堯伐丹水(2),舜征有苗(3),四子服罪(4),刑兵設用。
成王之時,四國篡畔(5),淮夷、徐戎(6),并為患害。
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誅人用武。
武、法不殊,兵、刀不異,巧論之人,不能别也。
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
刑與兵(7),猶足與翼也。
走用足,飛用翼,形體雖異,其行身同。
刑之與兵,全衆禁邪,其實一也。
稱兵之不用(8),言刑之不施,是猶人耳缺目完,以目完稱人體全,不可從也。
人桀于刺虎(9),怯于擊人,而以刺虎稱,謂之勇,不可聽也。
身無敗缺,勇無不進,乃為全耳。
今稱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褒刑錯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為優,未可謂盛也。
【注釋】 (1)寝:止,息。
這裡是收起,藏起的意思。
(2)丹水:古河名。
即今丹江,源出陝西省商縣西北,東南流經河南省,到湖北省均縣入漢江。
是漢江最長支流。
堯伐丹水:相傳堯曾派兵與當時住在丹水流域的一個部族打過仗。
參見《呂氏春秋·召類》。
(3)有苗:即三苗。
參見8·7注(1)。
舜征有苗:傳說舜曾派兵打過有苗。
參見《荀子·議兵》。
(4)四子:指共工、驩(hu1n歡)兜、三苗和鲧。
傳說他們不服從舜的統治,遭到懲罰。
參見《尚書·堯典》。
(5)四國篡畔:周武王滅纣之後,封纣的兒子武庚于殷,封他自己的弟弟管叔、蔡叔和霍叔在殷周圍監視武庚。
到周成王即位之後,這四個諸侯國聯合在一起,并與淮夷、徐戎一道起兵叛亂。
(6)淮夷:我國古代的一個民族。
夏代至周代居住在淮河下遊一帶。
西周時,曾與徐戎等多次聯合抗周。
春秋以後,附于楚國。
秦時則“散為民戶”。
徐戎:我國古代東方的一個民族。
夏代至周代居住在淮河中下遊一帶(今江蘇省西北部和安徽省東北部)。
周初,在今江蘇省泗洪一帶建立了徐國。
曾多次聯合淮夷等抗周。
春秋時被楚打敗。
周敬王時被吳國并吞。
(7)遞修本“刑”字下有“之”字,可從。
(8)不:根據文意,疑“不”是衍文。
與下句“言刑之不施”正好相反為文,可證。
(9)桀:兇暴。
這裡是“勇”“敢”的意思。
【譯文】 因為能使所有人不被刑罰,就能使所有諸侯國不被征伐;能使刑法廢棄不用,就能使武器收起不用。
據考察,堯讨伐過丹水一帶的民族,舜征伐過有苗,共工、驩兜、三苗和鲧才認罪,可見刑罰和武器都使用過。
周成王的時候,四個諸侯國想篡權背叛,淮夷和徐戎,也一起參與危害活動。
殺人用刀,砍人用武器,治人的罪用刑法,懲罰人用武力。
武力與刑法沒有兩樣,武器與刀沒有不同,即使是善于辯論的人,也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
對道德惡劣的人必然要用武器,對犯法的人必然要用刑法。
刑法與武器,就像腳與翅膀一樣。
跑步用腳,飛用翅膀,腳與翅膀的形體雖然不同,但它們能使身體移動卻是相同的。
刑法與武器,在保全百姓和禁止奸邪上,它們實質是一樣的。
宣揚要用武器,卻說不要使用刑法,這就像人的耳朵沒有了而眼睛還很完美,于是隻根據眼睛完美就稱人身體健全,這是不能信從的。
有人敢殺老虎,害怕殺人,而以殺老虎受稱贊,說他很勇敢,這話不能聽。
身體沒有殘缺,勇敢得沒有不能去的地方,這才算是完全的人。
如今說所有人不被刑罰,不說所有武器不用;贊揚刑法廢棄不用,不說所有人不背叛,這不能稱作道德優秀,也不能說是天下興旺。
【原文】 26·3儒書稱楚養由基善射,射一楊葉,百發能百中之。
是稱其巧于射也。
夫言其時射一楊葉中之,可也;言其百發而百中,增之也。
【譯文】 儒者的書上稱贊楚國一個姓養名由基的人善于射箭,他射一片楊樹葉子,百發能百中。
這是稱贊他擅長于射箭。
說他有時射中一片楊樹葉子,可以;說他百發百中,就太誇大了。
【原文】 26·4夫一楊葉射而中之,中之一再,行敗穿不可複射矣(1)。
如就葉懸于樹而射之(2),雖不欲射葉(3),楊葉繁茂,自中之矣。
是必使上取楊葉,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
射之數十行(4),足以見巧(5),觀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6),亦必不至于百,明矣。
言事者好增巧美,數十中之,則言其百中矣。
百與千,數之大者也。
實欲言十則言百,百則言千矣。
是與《書》言“協和萬邦(7)”,《詩》曰“子孫千億(8)”,同一意也。
【注釋】 (1)行:将要。
敗:凋殘。
穿:穿通。
(2)就:靠近。
懸于樹:懸挂在樹上,這裡是長在樹上的意思。
(3)葉:遞修本作“中”,可從。
(4)行:量詞。
一行,一次。
(5)見:同“現”。
(6)工:通“功”,功夫。
(7)《書》:指《尚書·堯典》。
協和:使協調融洽。
(8)《詩》:指《詩經·大雅·假樂》。
【譯文】 一片楊樹葉子能射中,但一再射中它,就要破碎不能再射了。
如果是靠近長在樹上的葉子來射,雖然不想射中,由于楊樹葉子茂密,自然能射中它。
要不這肯定是讓人上樹把楊樹葉子取下來,一一調換放的地方再射。
射它幾十次,就完全可以表現出他的技巧,看他射的人也都知道他射箭的功夫,但也一定不會射到一百次,這是很清楚的。
傳說事情的人喜歡誇大他技術高超,射中幾十次,就說他射中一百次。
百和千,是數字的大者。
他們真想說十次就會說一百次,想說一百次就會說一千次。
這是跟《尚書·堯典》上說堯“能使上萬個邦和睦相處”,《詩經·大雅·假樂》上說周成王有“子孫千億”,是同一個意思。
【原文】 26·5儒書言:“衛有忠臣弘演(1),為衛哀公使(2),未還,狄人攻哀公而殺之,盡食其肉,獨舍其肝。
弘演使還,緻命于肝(3)。
痛哀公之死,身肉盡,肝無所附,引力自刳其腹(4),盡出其腹實(5),乃内哀公之肝而死(6)。
”言此者,欲稱其忠矣。
言其自刳内哀公之肝而死,可也;言盡出其腹實乃内哀公之肝(7),增之也。
【注釋】 (1)弘演:春秋時衛國大夫,以忠君著稱。
(2)哀公:《呂氏春秋·忠廉》記載,狄人殺死的是衛懿公,可從。
衛懿公:春秋時衛國君主。
公元前668~前661年在位。
懿公八年狄人攻衛,兵敗,被追到荥澤為狄人所殺。
使:派遣當使者。
(3)緻:傳達。
這裡是講述,彙報的意思。
命:使命。
(4)引:取過來。
力:遞修本作“刀”,可從。
刳(ku枯):剖開,挖空。
(5)腹實:肚子裡的東西,指五髒。
(6)内(n4納):通“納”,收進,放進。
(7)根據上文,疑“言”後脫一“其”字。
【譯文】 儒者的書上說:“衛國有個忠臣叫弘演,被衛懿公派去當使者,沒有回來,這時狄人進攻懿公而且把他殺了,吃光他的肉,隻扔掉他的肝。
弘演出使回來,對着懿公的肝講述完成使命的經過。
他悲痛懿公的死,身上的肉被吃光,連肝都沒有依附的地方,于是取出刀來剖開自己的肚子,全部掏出肚子裡的東西,這才放進懿公的肝死去”。
說這話的人,是想稱贊他的忠心。
說弘演自己剖開肚子放進懿公的肝而死去,是可能的;說他全部掏出自己肚子裡的東西這才放進懿公的肝,未免太誇大了。
【原文】 26·6人以刃相刺,中五藏辄死(1),何則?五髒氣之主也(2),猶頭脈之湊也(3)。
頭一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