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增篇第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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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牛飲”的傳言,并不是事實。

     【原文】 25·12傳又言:“纣懸肉以為林,令男女倮而相逐其間(1)。

    ”是為醉樂淫戲無節度也(2)。

    夫肉當内于口(3),口之所食,宜潔不辱。

    今言男女倮相遂其間,何等潔者?如以醉而不計潔辱,則當其浴于酒中(4)。

    而倮相逐于肉間(5),何為不肯浴于酒中?以不言浴于酒,知不倮相逐于肉間。

     【注釋】 (1)倮:同“裸”,裸體。

    引文參見《史記·殷本紀》。

     (2)為:謂。

     (3)内(n4納):通“納”,放進,送進。

     (4)其:遞修本作“共”,可從。

     (5)而:通“能”。

     【譯文】 社會上流傳的話又說:“纣王把肉懸挂起來形成肉林,叫男女裸着身體在那裡面互相追逐。

    ”這是說他整天醉酒、享樂、淫蕩、嬉戲沒有節制。

    肉該送進口裡,是口裡吃的東西,應該幹淨不能弄髒。

    現在說男女裸着身體在那裡邊互相追逐,肉怎麼會幹淨呢?如果是由于酒醉而不計較幹淨與污濁,那麼他們應當一起在酒中洗澡。

    能裸着身體在肉之間互相追逐,為什麼又不肯在酒裡洗浴呢?由于不說在酒裡洗澡,所以知道不可能裸着身體在肉之間互相追逐。

     【原文】 25·13傳者之說,或言:“車行酒,騎行炙(1),百二十日為一夜(2)。

    ”夫言“用酒為池”,則言其“車行酒”非也;言其“懸肉為林”,即言“騎行炙”非也(3)。

    或時纣沉湎覆酒(4),滂沱于地(5),即言以酒為池。

    釀酒糟積聚,則言糟為丘。

    懸肉以林(6),則言肉為林。

    林中幽冥,人時走戲其中,則言倮相逐。

    或時載酒用鹿車(7),則言車行酒、騎行炙。

    或時十數夜,則言其百二十。

    或時醉不知問日數,則言其亡甲子。

    周公封康叔(8),告以纣用酒,期于悉極(9),欲以戒之也,而不言糟丘酒池,懸肉為林,長夜之飲,亡其甲子。

    聖人不言,殆非實也。

     【注釋】 (1)炙(h@至):烤。

    這裡指烤肉。

     (2)引文參見呂望《六韬》。

     (3)即:則。

     (4)覆酒:把裝酒的東西打翻。

     (5)滂沱:本形容雨大。

    這裡是指酒流遍地。

     (6)以:遞修本作“似”,可從。

     (7)鹿車:古代一種獨輪小車。

     (8)康叔:康叔封,周武王的第九個弟弟姬封,封于衛。

    因年幼,周公作《康诰》、《酒诰》、《梓材》給予告誡。

     (9)期:希望,目的。

     【譯文】 傳話的人說,有人說:“駕着車給喝酒的人送酒,騎着馬給喝酒的人送烤肉,一連狂飲一百二十天才算一夜。

    ”要說“用酒為池”,那麼說“駕着車給他們送酒”就不對;要說“懸肉為林”,那麼說“騎着馬給他們送肉”就不對。

    或者纣王酒醉打翻了酒缸,酒傾瀉遍地,就說酒流成池。

    酒糟堆積在一起,就說酒糟堆成了山丘。

    懸挂的肉有點像樹林,就說肉成了樹林。

    樹林昏暗,人們有時跑到裡面嬉戲,就說裸着身體互相追逐。

    或者裝酒用鹿車,就說駕着車送酒、騎着馬送肉。

    或者一連喝了十多夜,就說他一連喝了一百二十夜。

    或者酒醉不曉得問時間,就說他忘記了天日。

    周公封康叔的時候,就把纣王酗酒的事告訴他,目的在于把纣王酗酒的害處全部擺出來,想以此告誡他,但是卻沒有說酒糟堆成山丘,酒流成池,懸挂的肉成了樹林,通宵達旦地喝酒,忘記了天日的事。

    聖人不說,可見大概不是事實。

     【原文】 25·14傳言曰:“纣非時與三千人牛飲于酒池。

    ”夫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1)。

    纣之所與相樂,非民,必臣也;非小臣,必大官,其數不能滿三千人。

    傳書家欲惡纣,故言三千人,增其實也。

     【注釋】 (1)參見《禮記·明堂位》。

     【譯文】 社會上流傳的話說:“纣王不分時間跟三千人在酒池邊狂飲。

    ”其實,夏朝官職有一百,殷朝有二百,周朝有三百。

    纣王去與他們作樂的,不是老百姓,肯定是臣子;而且不是小臣,必定是大官,那麼數量不可能滿三千人。

    作傳書的人想把纣王說得很壞,故意說有三千人,是誇大事實。

     【原文】 25·15傳語曰:“周公執贽下白屋之士(1)。

    ”謂候之也。

    夫三公(2),鼎足之臣(3),王者之貞幹也(4);白屋之士(5),闾巷之微賤者也。

    三公傾鼎足之尊,執賢候白屋之士,非其實也。

    時或待士卑恭(6),不驕白屋,人則言其往候白屋。

    或時起白屋之士,以璧迎禮之。

    人則言其執贽以候其家也。

     【注釋】 (1)贽(h@智):古代初次求見人時所帶的禮物。

    下:這裡有降低身份到那兒去的意思。

    白屋:古代平民百姓以白茅蓋房,故稱為白屋。

    白屋之士:指地位低下的人。

    事可參見《荀子·堯問》。

     (2)三公:參見8·6注(4)。

     (3)鼎足之臣:重臣,國家最重要的大臣,像鼎的足支撐着鼎一樣地支撐着國家。

     (4)貞:同“桢”。

    貞幹:古代築土牆時所立的木,位于兩端的稱桢,位于兩旁的稱幹。

    “桢幹”連用時引申為支柱,骨幹。

     (5)闾(l+驢)巷:街巷。

    這裡有民間的意思。

     (6)時或:疑應作“或時”,本書常用語。

    下有“或時起白屋之士”可證。

     【譯文】 社會上流傳的話說:“周公拿着禮物降低身份到地位低下的人那兒去。

    ”說是去問候他們。

    那三公是國家的重臣,君王的骨幹;而住在白屋的人,不過是民間地位低賤的人。

    要說周公以三公的身分,傾身降低重臣的尊嚴,拿着禮物去問候地位低下的人,這不是事實。

    或許周公待人謙卑恭敬,不以驕傲的态度對待地位低下的人,于是人們就說他去問候他們或許是周公起用了地位低下的人,又拿着玉璧作迎聘的禮物,人們就說他拿着禮物去問候那些人。

     【原文】 25·16傳語曰:“堯、舜之儉,茅茨不剪(1),采椽不斵(2)。

    ”夫言茅茨采椽,可也;言不剪不斷,增之也。

    經曰(3):“弼成五服(4)。

    ”五服,五采服也(5)。

    服五采之服,又茅茨采椽,何宮室衣服之不相稱也?服五采,畫日月星辰,茅茨采椽,非其實也。

     【注釋】 (1)茨(C0詞):用茅草蓋屋頂。

     (2)采:栎(l@隸)樹,一種表皮很粗糙的樹木。

    椽(chu2n船):蓋房時,支承茅草或瓦的木條。

    今俗稱椽子、椽皮。

    斵(hu¥茁):砍,削。

    引文參見《史記·太史公自序》。

     (3)經:指《尚書·益稷》。

     (4)弼(b@必):重新。

    成:定,劃定。

    五服:指甸服、侯服、綏服、要服、荒服。

    “弼成五服”,這是《尚書·益稷》中的一句話,意思是:“我重新劃定了五個服役的地帶。

    ”可是它與下文“五服,五采服也”,無法連貫,所以懷疑王充把《尚書》中的原意理解錯了。

    但《尚書·臯陶谟》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的話,意思是:“老天任命有德的人,用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五等禮服來表彰這五種人。

    ”這與下文的意思較為貫通。

     (5)采:彩色。

    五采:這裡指青、黃、黑、白、赤五種顔色。

     【譯文】 社會上流傳的話說:“堯和舜很節儉,用茅草蓋屋頂從不修剪,用栎木作椽子也不加砍削。

    ”說用茅草蓋房頂,用栎木作椽子,是可以的;但要說從不修剪不砍削,是過分誇大。

    《尚書·益稷》上說:“我重新劃定了五個服役的地帶。

    ”五服,就是有五個顔色的衣服。

    穿上五彩的衣服,再住進修整好的茅屋,什麼宮室的衣服不相稱呢?要是穿上五彩的衣服,衣服上又畫着日月星辰,卻住在沒有修整的茅屋裡,就不符合事實了。

     【原文】 25·17傳語曰:“秦始皇帝燔燒詩書,坑殺儒士。

    ”言燔燒詩書,滅去五經文書也(1)。

    坑殺儒士者,言其皆挾經傳文書之人也(2)。

    燒其書,坑其人,詩書絕矣。

    言燒燔詩書,坑殺儒士,實也;言其欲滅詩書,故坑殺其人,非其誠(3),又增之也。

     【注釋】 (1)五經:指儒家經書《詩經》、《尚書》、《周易》、《周禮》、《春秋》。

    (2)皆:疑“盡”之誤。

    下文有“言盡坑之”,可證。

    挾(xi6協):攜帶,收藏。

    (3)誠:确實。

     【譯文】 社會上流傳的話說:“秦始皇帝焚燒詩書,活埋儒生。

    ”說焚燒詩書,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