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虛篇第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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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掌(6),曰“為魯夫人”。

    文明可知,故仲子歸魯。

    雷書不著,故難以懲後。

    夫如是,火剡之迹,非天所刻畫也。

    或頗有而增其語(7),或無有而空生其言。

    虛妄之俗,好造怪奇。

     【注釋】 (1)章錄楊校宋本“氣”前有“火”字,可從。

    剡(y3n眼):灼,燒。

     (2)盡:死。

     (3)一:根據文意,疑是衍文。

     (4)魯惠公:春秋時魯國國君。

    公元前768~前723年在位。

    仲子:春秋時宋武公的女兒。

    據《左傳·隐公元年》記載,她生下來,手上就有“為魯夫人”字樣。

    先嫁魯惠公兒子息姑為妻,後被惠公奪為夫人。

     (5)宋武公:春秋時宋國君主。

    公元前765~前748年在位。

     (6)本書《自然篇》和《紀妖篇》,“在”下有“其”字,可從。

     (7)頗:稍微,略。

     【譯文】 雷是火,火氣燒人,人不可能沒有痕迹。

    或者燒焦的地方樣子類似文字,人看見了,認為是天記錄他的過錯,就拿給老百姓看。

    這又是假的。

    假使一個人的死是由于他有罪過,所以天用雷殺他。

    殺他就應當公開他的罪過,以懲誡那後人,就應該使這些文字明明白白地顯示出來,不該隐秘不清。

    圖在黃河中出現,書在洛水中出現。

    黃河中的圖、洛水中的書,都是天作的,人一讀就知道它的意思。

    如今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的字,也是天寫的,怎麼就難得讀懂呢?如果認為人皮不能寫字,那麼魯惠公夫人仲子,即宋武公的女兒,生下來就有文字在她的掌心,說“為魯夫人”。

    文字明白可以讀懂,所以仲子嫁給魯公子。

    雷書不顯露,所以難得用來懲誡後人。

    這樣說來,火燒人留下的痕迹,不是天刻畫的了。

    或許,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稍微有點痕迹,卻被誇大其詞,或許根本沒有卻憑空生造那說法。

    可見弄虛作假的庸人,喜歡偏造奇談怪論。

     【原文】 23·20何以驗之,雷者火也?以人中雷而死,即詢其身(1),中頭則須發燒焦,中身則皮膚灼燌(2),臨其屍上聞火氣(3),一驗也。

    道術之家,以為雷(4),燒石色赤,投于井中,石燋井寒(5),激聲大鳴,若雷之狀,二驗也。

    人傷于寒(6),寒氣入腹,腹中素溫,溫寒分争,激氣雷鳴(7),三驗也。

    當雷之時,電光時見,大若火之耀(8),四驗也。

    當雷之擊,時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驗也。

    夫論雷之為火有五驗,言雷為天怒無一效。

    然則雷為天怒,虛妄之言。

     【注釋】 (1)詢:這裡是察看的意思。

     (2)燌:同“焚”,燒。

     (3)聞:嗅。

     (4)道術之家:指古代以煉丹求仙為職業的人。

    為:這裡是仿造的意思。

     (5)燋(ji1o焦):這裡作灼熱講。

     (6)傷:受傷害。

     (7)雷鳴:這裡指肚子裡咕噜咕噜的響聲。

     (8)大:根據文意,疑“光”形近而誤。

     【譯文】 怎麼證明,雷是火呢?因為人被雷擊中而死,立即察看他的身體,要是擊中頭部那麼頭發胡子就被燒燋,要是擊中身體那麼皮膚就被烤煳,到他的屍體上能嗅出火氣,這是證明之一。

    道術之家因為仿造雷,把石頭燒紅了,丢在井裡,石頭滾燙井水冰涼,激聲轟鳴,像打雷一樣,這是證明之二。

    人受了寒氣,寒氣進入腹部,腹中原來溫和,熱氣與寒氣紛争,激氣就咕噜咕噜像雷響一樣,這是證明之三。

    當打雷的時候,電光時常閃現,光就像火閃耀一樣,這是證明之四。

    當雷擊的時候,也許會燒掉人的房屋和地上的草木,這是證明之五。

    解釋雷是火有五條證明,說雷是天發怒卻沒有一條證明。

    這樣看來,雷是天發怒,就是句假話。

     【原文】 23·21雖曰(1):“《論語》雲:‘迅雷風烈必變。

    ’《禮記》曰:‘有疾風迅雷甚雨則必變(2),雖夜必興(3),衣服,冠而坐。

    ’懼天怒,畏罰及己也。

    如雷不為天怒,其擊不為罰過,則君子何為為雷變動朝服而正坐子(4)?” 【注釋】 (1)雖(雖):疑“難(難)”形近而誤。

    章錄楊校宋本作“難”,可證。

     (2)甚:很,極,非常。

     (3)興:起來。

     (4)子:遞修本作“乎”,可從。

     【譯文】 有人責難說:“《論語·鄉黨》上說:‘遇上炸雷暴風人一定會改變神色。

    ’《禮記·玉藻》上說:‘有狂風炸雷暴雨那麼人一定會改變神色,即使是夜深也一定會起床,穿好衣服,戴上帽子坐正。

    ’因為害怕天發怒,害怕懲罰到自己頭上。

    如果打雷不是天發怒,雷擊不是懲罰過錯,那麼做官的為什麼會被吓得變色心跳穿上朝服而端端正正地坐在那裡呢?” 【原文】 23·21曰,天之與人猶父子,有父為之變,子安能忽?故天變,己亦宜變。

    順天時,示己不違也。

    人聞犬聲于外,莫不驚駭,竦身側耳以審聽之(1),況聞天變異常之聲,軒■迅疾之音乎(2)?《論語》所指,《禮記》所謂,皆君子也。

    君子重慎,自知無過,如日月之蝕,無陰暗食人以不潔清之事,内省不懼,何畏于雷?審如不畏雷(3),則其變動不足以效天怒。

    何則?不為己也。

    如審畏雷,亦不足以效罰陰過。

    何則?雷之所擊,多無過之人。

    君子恐偶遇之,故恐懼變動。

    夫如是,君子變動,不能明雷為天怒,而反著雷之妄擊也。

    妄擊不罰過,故人畏之。

    如審罰有過,小人乃當懼耳,君子之人無為恐也。

    宋王問唐鞅曰(4):“寡人所殺戳者衆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曰:“王之所罪。

    盡不善者也。

    罰不善(5),善者胡為畏(6)?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毋辨其善與不善而時罪之,斯群臣畏矣。

    ”宋王行其言(7),群臣畏懼,宋王大怒(8)。

    夫宋王妄刑(9),故宋國大恐。

    懼雷電妄擊,故君子變動。

    君子變動,宋國大恐之類也。

     【注釋】 (1)竦(s%ng聳)身:形容很害怕的樣子。

    審:仔細。

     (2)軒:章錄楊校宋本作“軯”,可從。

    軯■(p5ngk5砰苛):與“砰磕”字通。

    巨大的響聲。

     (3)審如:疑“如審”之誤倒。

    下文有“如審畏雷”,可證。

     (4)宋王:指戰國時宋王偃,又稱宋康王。

    公元前328~前286年在位。

    沉醉于酒與美女。

    後齊、魏、楚攻宋,兵敗,被殺。

    唐鞅:宋王偃的相。

     (5)罰:上下文皆言“罪”,此不得獨言“罰”,故疑“罰”系“罪”形近而誤。

     (6)胡為:為什麼。

     (7)行:做,辦。

     (8)宋王大怒:與上下文義不相應,疑作“宋國大恐”。

    下文有“君子變動,宋國大恐之類也。

    ”正夏述此語,可證。

    以上事參見《呂氏春秋·淫辭》及高注。

     (9)妄刑:胡亂施刑。

    這裡是亂殺人的意思。

     【譯文】 我說,天跟人就同父與子一樣,父親被某件事而改變神色,作兒子的怎麼能不在乎呢?所以天改變神色,自己也應該跟着改變神色。

    順應天時,以表示自己沒有違背天意。

    人聽見狗在外面叫,沒有不驚慌害怕的,于是就毛骨悚然地側着耳朵仔細地聽動靜,何況是聽到天改變神色發出不尋常的、砰磕一聲迅猛巨大的聲響呢?《論語·鄉黨》上指的,《禮記·玉藻》上說的,都是道德高尚的君子。

    君子做事慎重,自己知道沒有過錯,即使有過也像日食,月食一樣明顯,不會有暗中拿不潔淨東西給别人吃的事,自我檢查沒有可畏懼的,為什麼要害怕打雷呢?如果真是不害怕打雷,那麼他們變色心跳就不足以證明打雷是天發怒。

    為什麼呢?因為雷不是針對自己響的。

    要是确實害怕打雷,也不足以證明是在懲罰暗中有過錯的人。

    為什麼呢?因為雷擊殺的,很多都是沒有過錯的人。

    君子是害怕偶然碰巧被雷打,所以恐懼變色動心。

    這樣說來,君子變色心跳,不能證明打雷是天發怒,卻反而表明雷是在亂擊殺人。

    亂擊殺人而不懲罰有過錯的,因此人害怕雷。

    如果雷真是在懲罰有過錯的,那麼邪惡的人就該害怕打雷,而道德高尚的人就用不着恐懼了。

    宋王偃問唐鞅:“我殺的人很多,但是臣子們卻越來越不怕我,其原因是什麼呢?”唐鞅回答說:“君王懲罰的,全都不是好人。

    懲罰壞人,好人為什麼要害怕呢?君王想要臣子們害怕,不如不管他們好與不好都經常懲罰他們,這樣臣子們就會害怕了。

    ”宋王按照他的話做了,群臣都感到害怕恐懼,于是宋國的大臣都極為恐懼。

    這是由于宋王胡亂施刑殺人,因此宋國上下害怕恐懼。

    因為懼怕雷電亂擊殺人,所以君子聽到打雷都變色動心。

    君子“懼雷電妄擊”而變色動心,就同宋國群臣害怕“宋王妄刑”而感到極大的恐懼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