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虛篇第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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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氣,安可推引而為連鼓之形乎?如審可推引,則是物也,相扣而音鳴者(1),非鼓即鐘也。

    夫隆隆之聲,鼓與(2)?鐘邪?如審是也,鐘鼓而不空懸(3),須有■簴(4),然後能安,然後能鳴。

    今鐘鼓無所懸着,雷公之足無所蹈履(5),安得而為雷? 【注釋】 (1)扣:通“叩”,敲打。

     (2)與:同“欤”,表選擇的疑問語氣詞。

     (3)而不:文義不可通,疑系“不而”之誤倒。

    而(n6ng能):通“能”。

     (4)■簴(s(ny)損巨):古代懸挂樂器的架子,橫的叫■,豎的叫簴。

     (5)蹈:踩,踏。

    履:踏。

     【譯文】 雷,不是聲音就是氣。

    聲音和氣,怎麼能推拉而變成把鼓連在起的樣子呢?如果确實能推拉,那就是物件。

    能互相敲打而發出響聲的,不是鼓就是鐘。

    隆隆的聲音,是鼓呢?還是鐘呢?如果的确說對了,那麼鐘鼓不能憑空懸挂,必須要有■簴,然後才能穩固,然後才能發出響聲。

    如今鐘鼓成了沒有依托懸空挂着的東西,雷公的腳沒有踩踏的地方,怎麼能打雷呢? 【原文】 23·16或曰:“如此固為神(1)。

    如必有所懸着,足有所履,然後而為雷,是與人等也,何以為神?”曰,神者,恍惚無形,出入無門,上下無根(2),故謂之神。

    今雷公有形,雷聲有器(3),安得為神?如無形,不得為之圖象;如有形,不得謂之神。

    謂之神龍升天,實事者謂之不然,以人時或見龍之形也。

    以其形見(4),故圖畫升龍之形也(5);以其可畫,故有不神之實。

     【注釋】 (1)固:通“故”,所以。

     (2)根:遞修本作“垠(y0n銀)”,形近而誤,可從。

    垠:這裡作邊,界限講。

     (3)器:器物,指鼓和槌。

     (4)見:同“現”。

     (5)圖畫升龍之形:遞修本作“體畫升龍之服”,錄此以備參考。

     【譯文】 有人說:“正因為這樣所以才是神。

    如果一定要有依托才能懸空挂着,腳要有踏的地方,然後才打雷,這與人一樣了,怎麼是神呢?”我說,神是恍恍惚惚沒有固定形體,進出沒有門,上下無界限,所以才稱之為神。

    如今雷公有形體,雷聲又由器物發出,怎麼能是神呢?如果沒有形體,不能畫成圖象;如果有形體,就不能稱之為神。

    要說神龍能升天,尊重事實的人卻認為不是這樣,因為人有時看見了龍的形狀。

    因為它的形體出現,所以人才可以畫出升天的龍的樣子;因為它可以被畫出來,所以實際上不是神。

     【原文】 23·17難曰:“人亦見鬼之形,鬼複神乎(1)?”曰,人時見鬼(2),有見雷公者乎?鬼名曰神,其行蹈地,與人相似。

    雷公頭不懸于天,足不蹈于地,安能為雷公?飛者皆有翼,物無翼而飛,謂仙人。

    畫仙人之形,為之作翼。

    如雷公與仙人同,宜複着翼。

    使雷公不飛,圖雷家言其飛,非也;使實飛,不為着翼,又非也。

    夫如是,圖雷之家畫雷之狀,皆虛妄也。

    且說雷之家,謂雷,天怒呴籲也;圖雷之家,謂之雷公怒引連鼓也。

    審如說雷之家,則圖雷之家非;審如圖雷之家,則說雷之家誤。

    二家相違也,并而是之,無是非之分。

    無是非之分,故無是非之實。

    無以定疑論,故虛妄之論勝也。

     【注釋】 (1)複:疑“弗”同音而誤。

     (2)鬼:這裡王充所說的鬼,不是指人死後靈魂變成的鬼,而是一種“妖氣”形成的鬼。

     【譯文】 有人責難說:“人也看見過鬼的形體,鬼不是神嗎?”我說,人有時看見鬼,但有看見過雷公的嗎?鬼稱叫神,它行走時腳踏在地上,跟人差不多。

    畫上雷公的頭沒有懸挂在天上,腳不踏在地上,怎麼能是雷公?會飛的東西都有翅膀,動物沒有翅膀而會飛的,稱作仙人。

    畫仙人的形體,卻要給他畫上翅膀。

    如果雷公與仙人一樣,也應該再畫上翅膀。

    假使雷公不會飛,畫雷公像的人說他會飛,就不對;假使确實會飛,不給他畫上翅膀,這又不對。

    這樣說來,畫雷公像的人畫出雷公的樣子,都是虛構的。

    況且解說雷的人,說打雷是天發怒在怒吼;畫雷公像的人,說雷公發怒是在拉動連在一起的鼓。

    确實像解說雷的人說的,那麼畫雷公像的人說的就不對;确實像畫雷公像的人說的,那麼解說雷的人說的就是錯誤的。

    二家的說法相背,并且都說是對的,這就沒有是非的區别。

    沒有是非的區别,所以實際上也就沒有是非。

    正因為無法判定這些疑惑的說法,所以虛構的說法得逞了。

     【原文】 23·18《禮》曰:“刻尊為雷之形(1),一出一入(2),一屈一伸,為相校轸則鳴(3)。

    ”校轸之狀,郁律■壘之類也(4),此象類之矣(5)。

    氣相校轸分裂,則隆隆之聲,校轸之音也;魄然若■裂者,氣射之聲也。

    氣射中人,人則死矣。

    實說,雷者太陽之激氣也(6)。

    何以明之?正月陽動,故正月始雷(7)。

    五月陽盛,故五月雷迅。

    秋冬陽衰,故秋冬雷潛。

    盛夏之時,太陽用事,陰氣乘之(8)。

    陰陽分事(9),則相校轸。

    校轸則激射。

    激射為毒,中人辄死,中木木折,中屋屋壞。

    人在木下屋間,偶中而死矣。

    何以驗之?試以一鬥水灌冶鑄之火,氣激■裂,若雷之音矣。

    或近之(10),必灼人體。

    天地為爐大矣,陽氣為火猛矣,雲雨為水多矣,分争激射,安得不迅?中傷人身,安得不死?當冶工之消鐵也(11),以土為形(12),燥則鐵下,不則躍溢而射(13)。

    射中人身,則皮膚灼剝。

    陽氣之熱,非直消鐵之烈也;陰氣激之,非直土泥之濕也(14);陽氣中人(15),非直灼剝之痛也。

     【注釋】 (1)尊:古代一種盛酒的器皿。

     (2)一出一入:這裡指刻在尊上的紋路或凸或凹。

     (3)校:通“絞”,纏繞。

    轸:通“紾(h7n枕)”,轉動。

    這裡是彎曲的意思。

    引文不見于今傳本《周禮》、《儀禮》和《禮記》,可能是佚文。

     (4)郁律:雷聲沉悶。

    ■(w8i未)壘:萦繞。

    這裡形容雷聲不絕。

     (5)類:類似。

    這裡是相比拟的意思。

     (6)太:極,最。

    參見《淮南子·天文訓》。

     (7)參見《禮記·月令》孔疏。

     (8)乘:這裡作侵犯講。

     (9)事:章錄楊校宋本作“争”,可從。

    分争:紛争。

     (10)或:稍微。

     (11)消:通“銷”,熔化。

     (12)形:通“型”,模子。

     (13)不(f%u否):同“否”。

     (14)土泥:根據文意,疑“泥土”之誤倒。

     (15)陽:章錄楊校宋本作“激”,可從。

     【譯文】 《禮》上說:“在尊上刻雷的樣子,或凸或凹,或彎或直,因為相互糾纏,就像有響聲一樣。

    ”糾纏的形狀,就像征沉悶不絕一類的雷聲,這是用形象來拟雷。

    氣相互糾纏而突然分裂,那隆隆的雷聲,就是糾纏發出的聲音;那巨大的像霹靂的聲音,就是氣噴射出來的聲音。

    氣射中人,人就會死。

    實際上,雷是極盛的陽氣沖擊陰氣造成的。

    怎麼證明呢?正月陽氣開始散發,所以正月開始有雷。

    五月陽氣旺盛,所以五月雷聲迅猛。

    秋天冬天陽氣衰微,所以秋天冬天雷潛伏。

    炎熱夏天的時候,太陽主事,陰氣來侵犯。

    陰氣與陽氣紛争,就互相糾纏。

    相互糾纏就會互相碰撞、噴射。

    它們碰撞而噴射出來的東西有毒,射中人人就要死,射中樹木樹木就要折斷,射中房屋房屋就要毀壞。

    人在樹下或房屋之間,碰巧被射中就會死去。

    以什麼證明呢?試拿一鬥水倒在冶煉的火上,氣被沖得霹靂作響,像雷聲一樣。

    稍微靠近,一定會燒傷人的身體。

    天地是個極大的火爐,陽氣是猛烈的火,雲雨是極多的水,相互紛争、沖擊、噴射,怎麼會不迅猛呢?射中燒傷人的身體,人怎麼會不死呢?當冶煉工匠溶化鐵的時候,用泥土作模子,模子幹了,那麼鐵水就會順着往下流,否則就要飛濺出來向周圍噴射。

    射中人的身體,那麼皮膚就會被燒傷脫落。

    陽氣的熱度,不僅僅隻是溶化鐵水那點點熱度;陰氣沖擊陽氣,不僅僅隻是泥土那點點濕度;激氣射中了人,不僅僅隻是燒傷脫皮的那點點痛苦。

     【原文】 23·19夫雷,火也,氣剡人(1),人不得無迹。

    如炙處狀似文字,人見之,謂天記書其過,以示百姓。

    是複虛妄也。

    使人盡有過(2),天用雷殺人。

    殺人當彰其惡,以懲其後,明著其文字,不當暗昧。

    圖出于河,書出于洛。

    河圖、洛書,天地所為,人讀知之。

    今雷死之書,亦天所為也,何故難知?如以一人皮不可書(3),魯惠公夫人仲子(4),宋武公女也(5),生而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