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虛篇第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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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後斬斷戚夫人的手,挖去她的眼睛,關她在豬圈裡,把她當做“人豬”。
喊人們來看,人們都很傷心;孝惠帝看了,就病倒卧床不起。
呂後故意這樣做,天不懲罰她;人粗心不知道把髒東西給别人吃了,天立即就殺死他。
不能原諒無心的過失反而寬恕有意的罪過,這是上天辦事太昏亂了。
【原文】 23·9夫人食不淨之物,口不知有其洿也(1);如食己,知之,名曰腸洿。
戚夫人入廁,身體辱之,與洿何以别?腸之與體何以異?為腸不為體(2),傷洿不病辱(3),非天意也。
且人聞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觀戚夫人者,莫不傷心。
人傷,天意悲矣。
夫悲戚夫人(4),則怨呂後。
案呂後之崩,未必遇雷也。
道士劉春熒惑楚王英(5),使食不清。
春死未必遇雷也。
建初四年夏六月(6),雷擊殺會稽靳專日食羊五頭皆死(7)。
夫羊何陰過而雷殺之(8)?舟人洿溪上流,人飲下流,舟不雷死。
【注釋】 (1)有:本句語氣不順,疑是衍文。
(2)為:這裡作顧講。
(3)傷:悲痛。
這裡是憐憫的意思。
病:不滿,指責。
(4)夫:遞修本作“無”,形近而誤,可從。
(5)熒惑:迷惑。
楚王英:漢光武帝的兒子劉英,封于楚地。
(6)建初:東漢章帝年号。
建初四年:公元79年。
(7)此句義不可解。
《太平禦覽》卷十三引《論衡》文作“雷擊會稽鄞縣羊五頭皆死”,可從,會稽:郡名。
鄞(y0n銀)縣:東漢時鄞縣在今浙江省奉化東。
(8)本句語氣不順,疑“羊”下脫“有”字。
《初學記·雷部》引《論衡》文“羊”下有“有”字,可證。
【譯文】 人吃了不潔淨的東西,口不曉得那是髒的;如果吃完了,才知道,名叫腸洿。
戚夫人被關進豬圈,身體被髒東西污辱,跟“腸洿”有什麼分别?腸跟身體有什麼區别?隻顧腸不顧身體,隻憐憫腸子被弄髒而不怨恨身體被污辱,這不是上天的意思。
況且人聽說别人吃了不幹淨的東西,心裡平靜得像沒有聽見一樣,但看見戚夫人的人,沒有不傷心的。
人悲傷,天意也悲痛。
天悲痛戚夫人,那麼就應該怨恨呂後。
考察呂後死時,未必遭雷打。
道士劉春使楚王英迷惑,讓他吃了不幹淨的東西。
劉春死時,也未必遭雷打。
建初四年(公元79年)六月,雷擊會稽郡鄞縣的五頭羊都死了。
那羊暗中有什麼過錯而雷要打死它們?船夫弄髒了小河的上遊,人們吃了下遊的水,船夫并沒有被雷打死。
【原文】 23·10天神之處天,猶王者之居也(1)。
王者居重關之内(2),則天之神宜在隐匿之中。
王者居宮室之内,則天亦有太微、紫宮、軒轅、文昌之坐(3)。
王者與人相遠,不知人之陰惡;天神在四宮之内,何能見人暗過?王者聞人過,以人知;天知人惡,亦宜因鬼。
使天問過于鬼神,則其誅之,宜使鬼神。
如使鬼神,則天怒,鬼神也,非天也。
【注釋】 (1)也:遞修本作“地”,“王者之居地”與“天神之處天”對文,可從。
(2)關:門闩。
這裡指宮門。
(3)太微、紫宮、軒轅、文昌:四個恒星星座的名稱,即下文的“四宮”。
古代認為它們是天帝及其後妃所在的地方:天子居太微,太一居紫宮,帝妃居軒轅,管天下集計事者居文昌。
坐:通“座”,星座。
【譯文】 天神住在天上,就像君王住在地上一樣。
君王住在層層宮門之内,那麼天神就應該住在隐蔽的地方。
君王住在宮室裡面,那麼天也有太微、紫宮、軒轅、文昌等居住的星座。
君王跟一般人相互離得很遠,不知道人的暗中罪過;天神住在四宮之内,又怎麼能看見人的暗中罪過呢?君王聽說人的過錯,是靠人報告才知道;上天知道人的罪過,也應該是靠鬼的報告。
假使天是向鬼神了解人的過錯,那麼天要殺人,也應該是派鬼神去執行。
如果天派鬼神去殺人,那麼所謂天發怒,實際是鬼神在發怒,而不是天在發怒了。
【原文】 23·11且王斷刑以秋(1),天之殺用夏(2),此王者用刑違天時。
奉天而行,其誅殺也,宜法象上天(3)。
天殺用夏,王誅以秋,天人相違,非奉天之義也。
【注釋】 (1)斷刑:處決死囚。
參見《禮記·月令》。
(2)用:以,在。
(3)法象:這裡是仿效的意思。
【譯文】 況且君王處決死囚在秋天,天用雷殺人在夏天,這是君王用刑違背大時。
如果遵循天意辦事,君王殺人,也應該仿效上天。
天殺人在夏天,君王殺人在秋天,天與人相背,這不符合遵循天意辦事的道理。
【原文】 23·12或論曰:“飲食不潔淨(1),天之大惡也。
殺大惡,不須時。
” 王者大惡,謀反大逆無道也;天之大惡,飲食人不潔清。
天之所惡(2),小大不均等也。
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飲食人不潔清之法為死刑也。
聖王有天下(3),制刑不備此法。
聖王阙略(4),有遺失也。
【注釋】 (1)根據文意,疑“食”下脫一“人”字。
下文有“飲食人不潔清”,可證。
(2)之:根據文意,疑“人”形近而誤。
(3)有:統治。
(4)阙(qu5缺):空缺。
阙略:這裡是疏忽大意的意思。
【譯文】 有人解釋說:“拿不潔淨的東西給人吃,是天最讨厭的事。
殺罪惡大的人,不必等待規定的時間。
”君王最讨厭的,是謀反大逆無道;天最讨厭的,是拿不潔淨的東西給人吃。
天和人讨厭的事,小惡大惡是不一樣的。
如果對小惡大惡的看法相同,那麼君王就應該效法天,制訂拿不潔淨東西給人吃的法律是死刑。
可是自古以來聖王統治天下,制訂刑法不具備這條法律。
這樣說來,是聖王疏忽大意,在制訂刑法時有遺漏了。
【原文】 23·13或論曰:“鬼神治陰,王者治陽。
陰過暗昧(1),人不能覺,故使鬼神主之。
”曰,陰過非一也,何不盡殺?案一過(2),非治陰之義也。
天怒不旋日(3),人怒不旋踵(4)。
人有陰過,或時有用冬,未必專用夏也。
以冬過誤,不辄擊殺,遠至于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注釋】 (1)暗昧:不公開,不顯露。
(2)案:治理。
這裡是查辦的意思。
一過:指“飲食人不潔淨”這一種過失。
(3)旋:不久,立即。
(4)踵(h%ng腫):腳後跟。
人怒不旋踵:指人發怒要報仇,連轉腳後跟的時間都不等。
【譯文】 有人解釋說:“鬼神懲處暗中的過錯,君王懲處公開的過錯。
暗中的過錯隐秘,人不會察覺,所以讓鬼神來管。
”我說,暗中的過錯不隻一種,為什麼不把他們全部殺掉呢?隻查辦“飲食人不潔淨”這一種過失,不是懲處暗中過錯的公正道理。
天發怒不過一天,人發怒在瞬間。
人暗中有過錯,也許有在冬天發生,未必專門在夏天發生。
在冬天犯了錯誤,天不立即用雷擊打死他,要拖到久遠的夏天,這不符合“天怒不旋日”的道理。
【原文】 23·14圖畫之工,圖雷之狀,累累如連鼓之形。
又圖一人,若力士之容,謂之雷公,使之左手引連鼓,右手推椎(1),若擊之狀。
其意以為:雷聲隆隆者,連鼓相扣擊之意也(2);其魄然若敝裂者(3),椎所擊之聲也;其殺人也,引連鼓、相椎(4),并擊之矣。
世又信之(5),莫謂不然。
如複原之,虛妄之象也。
【注釋】 (1)椎(chu0槌):通“槌”。
(2)意:上言“雷聲隆隆”,本句言“連鼓相扣擊”,故疑“意”系“音”形近而誤。
有下文“椎所擊之聲”對文,可證。
(3)魄然:這裡是形容劇烈響聲的意思。
敝:疑是“■”的壞字,下文有“■靂”可證。
■裂:霹靂,雷聲。
(4)相:根據文意,疑“推”形近而誤。
有上文“左手引連鼓,右手推椎”,可證。
(5)又:《太平禦覽》卷十三引《論衡》文作“人”,可從。
【譯文】 繪畫工匠,畫雷的形狀,一個接一個,像把鼓連在一起的樣子。
又畫一個人,像力士的容貌,稱他是雷公,讓他左手拉着連在一起的鼓,右手舉槌,像要擊鼓的樣子。
那意思是用來表示:雷聲隆隆,就是連成一起的鼓相互扣擊的聲音;那巨大的像霹靂的聲音,就是槌打鼓的聲音;雷劈死人,是雷公一邊拉連鼓一邊舉槌,同時撞擊造成的。
世人相信它,沒有認為不是這樣的。
如果再仔細研究一下,可以看出,它是幅亂來的圖畫。
【原文】 23·15夫雷,非聲則氣也。
聲
呂後斬斷戚夫人的手,挖去她的眼睛,關她在豬圈裡,把她當做“人豬”。
喊人們來看,人們都很傷心;孝惠帝看了,就病倒卧床不起。
呂後故意這樣做,天不懲罰她;人粗心不知道把髒東西給别人吃了,天立即就殺死他。
不能原諒無心的過失反而寬恕有意的罪過,這是上天辦事太昏亂了。
【原文】 23·9夫人食不淨之物,口不知有其洿也(1);如食己,知之,名曰腸洿。
戚夫人入廁,身體辱之,與洿何以别?腸之與體何以異?為腸不為體(2),傷洿不病辱(3),非天意也。
且人聞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觀戚夫人者,莫不傷心。
人傷,天意悲矣。
夫悲戚夫人(4),則怨呂後。
案呂後之崩,未必遇雷也。
道士劉春熒惑楚王英(5),使食不清。
春死未必遇雷也。
建初四年夏六月(6),雷擊殺會稽靳專日食羊五頭皆死(7)。
夫羊何陰過而雷殺之(8)?舟人洿溪上流,人飲下流,舟不雷死。
【注釋】 (1)有:本句語氣不順,疑是衍文。
(2)為:這裡作顧講。
(3)傷:悲痛。
這裡是憐憫的意思。
病:不滿,指責。
(4)夫:遞修本作“無”,形近而誤,可從。
(5)熒惑:迷惑。
楚王英:漢光武帝的兒子劉英,封于楚地。
(6)建初:東漢章帝年号。
建初四年:公元79年。
(7)此句義不可解。
《太平禦覽》卷十三引《論衡》文作“雷擊會稽鄞縣羊五頭皆死”,可從,會稽:郡名。
鄞(y0n銀)縣:東漢時鄞縣在今浙江省奉化東。
(8)本句語氣不順,疑“羊”下脫“有”字。
《初學記·雷部》引《論衡》文“羊”下有“有”字,可證。
【譯文】 人吃了不潔淨的東西,口不曉得那是髒的;如果吃完了,才知道,名叫腸洿。
戚夫人被關進豬圈,身體被髒東西污辱,跟“腸洿”有什麼分别?腸跟身體有什麼區别?隻顧腸不顧身體,隻憐憫腸子被弄髒而不怨恨身體被污辱,這不是上天的意思。
況且人聽說别人吃了不幹淨的東西,心裡平靜得像沒有聽見一樣,但看見戚夫人的人,沒有不傷心的。
人悲傷,天意也悲痛。
天悲痛戚夫人,那麼就應該怨恨呂後。
考察呂後死時,未必遭雷打。
道士劉春使楚王英迷惑,讓他吃了不幹淨的東西。
劉春死時,也未必遭雷打。
建初四年(公元79年)六月,雷擊會稽郡鄞縣的五頭羊都死了。
那羊暗中有什麼過錯而雷要打死它們?船夫弄髒了小河的上遊,人們吃了下遊的水,船夫并沒有被雷打死。
【原文】 23·10天神之處天,猶王者之居也(1)。
王者居重關之内(2),則天之神宜在隐匿之中。
王者居宮室之内,則天亦有太微、紫宮、軒轅、文昌之坐(3)。
王者與人相遠,不知人之陰惡;天神在四宮之内,何能見人暗過?王者聞人過,以人知;天知人惡,亦宜因鬼。
使天問過于鬼神,則其誅之,宜使鬼神。
如使鬼神,則天怒,鬼神也,非天也。
【注釋】 (1)也:遞修本作“地”,“王者之居地”與“天神之處天”對文,可從。
(2)關:門闩。
這裡指宮門。
(3)太微、紫宮、軒轅、文昌:四個恒星星座的名稱,即下文的“四宮”。
古代認為它們是天帝及其後妃所在的地方:天子居太微,太一居紫宮,帝妃居軒轅,管天下集計事者居文昌。
坐:通“座”,星座。
【譯文】 天神住在天上,就像君王住在地上一樣。
君王住在層層宮門之内,那麼天神就應該住在隐蔽的地方。
君王住在宮室裡面,那麼天也有太微、紫宮、軒轅、文昌等居住的星座。
君王跟一般人相互離得很遠,不知道人的暗中罪過;天神住在四宮之内,又怎麼能看見人的暗中罪過呢?君王聽說人的過錯,是靠人報告才知道;上天知道人的罪過,也應該是靠鬼的報告。
假使天是向鬼神了解人的過錯,那麼天要殺人,也應該是派鬼神去執行。
如果天派鬼神去殺人,那麼所謂天發怒,實際是鬼神在發怒,而不是天在發怒了。
【原文】 23·11且王斷刑以秋(1),天之殺用夏(2),此王者用刑違天時。
奉天而行,其誅殺也,宜法象上天(3)。
天殺用夏,王誅以秋,天人相違,非奉天之義也。
【注釋】 (1)斷刑:處決死囚。
參見《禮記·月令》。
(2)用:以,在。
(3)法象:這裡是仿效的意思。
【譯文】 況且君王處決死囚在秋天,天用雷殺人在夏天,這是君王用刑違背大時。
如果遵循天意辦事,君王殺人,也應該仿效上天。
天殺人在夏天,君王殺人在秋天,天與人相背,這不符合遵循天意辦事的道理。
【原文】 23·12或論曰:“飲食不潔淨(1),天之大惡也。
殺大惡,不須時。
” 王者大惡,謀反大逆無道也;天之大惡,飲食人不潔清。
天之所惡(2),小大不均等也。
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飲食人不潔清之法為死刑也。
聖王有天下(3),制刑不備此法。
聖王阙略(4),有遺失也。
【注釋】 (1)根據文意,疑“食”下脫一“人”字。
下文有“飲食人不潔清”,可證。
(2)之:根據文意,疑“人”形近而誤。
(3)有:統治。
(4)阙(qu5缺):空缺。
阙略:這裡是疏忽大意的意思。
【譯文】 有人解釋說:“拿不潔淨的東西給人吃,是天最讨厭的事。
殺罪惡大的人,不必等待規定的時間。
”君王最讨厭的,是謀反大逆無道;天最讨厭的,是拿不潔淨的東西給人吃。
天和人讨厭的事,小惡大惡是不一樣的。
如果對小惡大惡的看法相同,那麼君王就應該效法天,制訂拿不潔淨東西給人吃的法律是死刑。
可是自古以來聖王統治天下,制訂刑法不具備這條法律。
這樣說來,是聖王疏忽大意,在制訂刑法時有遺漏了。
【原文】 23·13或論曰:“鬼神治陰,王者治陽。
陰過暗昧(1),人不能覺,故使鬼神主之。
”曰,陰過非一也,何不盡殺?案一過(2),非治陰之義也。
天怒不旋日(3),人怒不旋踵(4)。
人有陰過,或時有用冬,未必專用夏也。
以冬過誤,不辄擊殺,遠至于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注釋】 (1)暗昧:不公開,不顯露。
(2)案:治理。
這裡是查辦的意思。
一過:指“飲食人不潔淨”這一種過失。
(3)旋:不久,立即。
(4)踵(h%ng腫):腳後跟。
人怒不旋踵:指人發怒要報仇,連轉腳後跟的時間都不等。
【譯文】 有人解釋說:“鬼神懲處暗中的過錯,君王懲處公開的過錯。
暗中的過錯隐秘,人不會察覺,所以讓鬼神來管。
”我說,暗中的過錯不隻一種,為什麼不把他們全部殺掉呢?隻查辦“飲食人不潔淨”這一種過失,不是懲處暗中過錯的公正道理。
天發怒不過一天,人發怒在瞬間。
人暗中有過錯,也許有在冬天發生,未必專門在夏天發生。
在冬天犯了錯誤,天不立即用雷擊打死他,要拖到久遠的夏天,這不符合“天怒不旋日”的道理。
【原文】 23·14圖畫之工,圖雷之狀,累累如連鼓之形。
又圖一人,若力士之容,謂之雷公,使之左手引連鼓,右手推椎(1),若擊之狀。
其意以為:雷聲隆隆者,連鼓相扣擊之意也(2);其魄然若敝裂者(3),椎所擊之聲也;其殺人也,引連鼓、相椎(4),并擊之矣。
世又信之(5),莫謂不然。
如複原之,虛妄之象也。
【注釋】 (1)椎(chu0槌):通“槌”。
(2)意:上言“雷聲隆隆”,本句言“連鼓相扣擊”,故疑“意”系“音”形近而誤。
有下文“椎所擊之聲”對文,可證。
(3)魄然:這裡是形容劇烈響聲的意思。
敝:疑是“■”的壞字,下文有“■靂”可證。
■裂:霹靂,雷聲。
(4)相:根據文意,疑“推”形近而誤。
有上文“左手引連鼓,右手推椎”,可證。
(5)又:《太平禦覽》卷十三引《論衡》文作“人”,可從。
【譯文】 繪畫工匠,畫雷的形狀,一個接一個,像把鼓連在一起的樣子。
又畫一個人,像力士的容貌,稱他是雷公,讓他左手拉着連在一起的鼓,右手舉槌,像要擊鼓的樣子。
那意思是用來表示:雷聲隆隆,就是連成一起的鼓相互扣擊的聲音;那巨大的像霹靂的聲音,就是槌打鼓的聲音;雷劈死人,是雷公一邊拉連鼓一邊舉槌,同時撞擊造成的。
世人相信它,沒有認為不是這樣的。
如果再仔細研究一下,可以看出,它是幅亂來的圖畫。
【原文】 23·15夫雷,非聲則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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