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虛篇第二三
關燈
小
中
大
一種物體,不會發怒,因為發怒要用口。
況且天和地的關系,像夫妻一樣,它們就是人的父母。
兒子有過錯,父親發怒,用闆子把他打死,母親不會哭嗎?如今天發怒殺人,地應該哭。
現在偏偏隻聽見天發怒,不聽見地在哭。
要是地不會哭,那麼天也不會發怒。
況且天有憤怒就有歡樂。
人暗中有過錯,也暗中有善行。
暗中有過錯,天發怒殺掉他;如果暗中有善行,天也應該高興而獎賞他。
隆隆的雷聲,認為是天發怒;如果是天歡喜,也應該哈哈地笑。
人有歡喜有憤怒,所以說天也應該有歡喜有憤怒。
推究人的情況來說明天,可見對天的知識是以人為基礎的。
如果人不會發怒,那麼也沒有根據認為天會發怒。
既然根據人來說明天,就應該全部把人的特征用上。
人生來發怒就要怒吼,歡喜就要唱歌歡笑。
經常聽見天發怒,很少聽見天歡喜;經常看見天懲罰人,很少看見天獎賞人。
難道天願意發怒,不願意歡喜,貪戀懲罰,吝啬獎賞嗎?為什麼天發怒懲罰人有證明,天歡喜獎賞人沒有證明呢! 【原文】 23·5且雷之擊也,折木壞屋,時犯殺人,以為天怒。
時或徒雷,無所折敗,亦不殺人,天空怒乎?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賞罰。
無所罰而空怒,是天妄也。
妄則失威,非天行也。
政事之家(1),以寒溫之氣為喜怒之候。
人君喜即天溫,即則天寒(2)。
雷電之日,天必寒也。
高祖之先劉媪曾息大澤之陂,夢與神遇(3),此時雷電晦冥。
天方施氣,宜喜之時也,何怒而雷?如用擊折者為怒(4),不擊折者為喜,則夫隆隆之聲,不宜同音。
人怒喜異聲,天怒喜同音,與人乖異,則人何緣謂之天怒? 【注釋】 (1)政事之家:解說政事的人。
(2)即:章錄楊校宋本作“怒”,可從。
(3)遇:交合,交媾。
(4)用:以,以為。
【譯文】 雷擊,折斷樹木,毀壞房屋,有時危害打死人,就認為是天發怒。
但有時隻是打雷,沒有折斷樹木,毀壞房屋,也沒有打死人,難道是天無緣無故地發怒嗎?君主不無緣無故地歡喜,也不無緣無故地發怒,歡喜與發怒一定會有獎賞與懲罰。
沒有懲罰而白白地發怒,是天在胡鬧。
亂來就會失掉威嚴,這不是天的行為。
解釋政事的人,用寒冷與溫和的氣候作為歡喜與發怒的征兆。
君主歡喜那麼天就溫和,要是發怒那麼天就寒冷。
打雷閃電的日子,天氣就一定寒冷了。
漢高祖先人劉媪曾在大澤的岸邊休息,夢中與天神交合,這時雷鳴電閃昏暗不明。
天正施氣給劉媪,這應該是大喜的時候,怎麼天要發怒響雷呢?如果認為擊斷樹木是天發怒,不擊斷樹木是天歡喜,那麼隆隆的雷聲就不應該是同一種聲音。
人發怒、歡喜是不同的聲音,天發怒、歡喜卻是同一種聲音,跟人的不相同,那麼人根據什麼認為打雷是天發怒呢? 【原文】 23·6且飲食人以不潔淨,小過也。
以至尊之身,親罰小過,非尊者之宜也。
尊不親罰過,故王不親誅罪(1)。
天尊于王,親罰小過,是天德劣于王也。
且天之用心,猶人之用意。
人君罪惡(2),初聞之時,怒以非之,及其誅之,哀以憐之。
故《論語》曰:“如得其情,則哀憐而勿喜。
”纣至惡也,武王将誅,哀而憐之。
故《尚書》曰:“予惟率夷憐爾(3)。
”人君誅惡,憐而殺之,天之罰過,怒而擊之,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注釋】 (1)誅:懲罰。
(2)罪:懲處。
(3)惟:語助詞,無義。
率:遵循,沿着。
夷:公平合理。
這句話今本《尚書·多士》作“予惟率肆矜爾。
” 【譯文】 拿不潔淨的東西給人吃喝,是個小過錯。
以極尊貴的身份,親自處罰這樣小的過失,不是尊貴的人該做的事。
尊貴的人不親自懲罰有過失的人,所以君主不親自懲辦有罪的人。
天比君王尊貴,親自處罰有小過失的人,這是天的德行比君王還低劣。
天用心,跟人用意一樣。
君王懲辦惡人,剛聽到他罪惡的時候,憤怒地遣責他,等到要懲辦他的時候,又同情憐憫他。
所以《論語·子張》上說:“如果弄清他犯罪的情由,在殺他們的時候就應該同情憐憫他們而不要高興。
”商纣惡貫滿盈,周武王要殺他,還同情憐憫他。
所以《尚書·多士》說:“我将按照公平合理的辦法處治并憐憫你們。
”君王懲罰惡人,是憐憫地殺掉他們,而天懲罰有過錯的人,是發怒并擊斃他們,這是天刻薄而人慈悲了。
【原文】 23·7說雨者以為天施氣。
天施氣,氣渥為雨(1),故雨潤萬物,名曰澍(2)。
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說(3),不降雨。
謂雷,天怒;雨者,天喜也。
雷起常與雨俱,如論之言(4),天怒且喜也,人君賞罰不同日,天之怒喜不殊時(5),天人相違,賞罰乖也。
且怒喜具形(6),亂也。
惡人為亂,怒罰其過,罰之以亂,非天行也。
冬雷,人謂之陽氣洩(7);春雷,謂之陽氣發;夏雷,不謂陽氣盛,謂之天怒,竟虛言也。
【注釋】 (1)渥:厚。
(2)澍(sh)樹):及時雨水。
(3)說(yu8悅):通“悅”。
(4)根據文意,疑“論”下脫一“者”字。
(5)不殊時:不在不同的時候,即同時。
(6)具:通“俱”,形:表現。
(7)陽氣洩:按照陰陽五行說法,陽氣在陰曆11月冬至開始出現,以後逐漸增多,到陰曆五月夏至時達到極盛。
【譯文】 解說雨的人認為是天施氣。
天施放氣,氣聚集厚了就變成雨,所以雨能滋潤萬物,稱為及時雨。
人不高興,不會給予恩惠;天不高興,不會降雨。
認為打雷是天發怒,下雨是天歡喜。
響雷常常跟雨一起來,按照解說者的話,天是在一邊發怒一邊高興了。
君主不在同一個時候進行賞罰,而天的喜怒卻同時,天與人相反,賞與罰相背。
況且發怒與歡喜同時表現出來,是混亂的行為。
憎恨人作亂,發怒懲罰他們的過錯,但卻用混亂行為去懲罰他們,這不應是天的行為。
冬天打雷,人們認為是陽氣開始散發;春天打雷,認為是陽氣進一步發洩;夏天打雷,卻不認為是陽氣旺盛,而認為是天發怒,可見這終究是句假話。
【原文】 23·8人在天地之間,物也;物,亦物也。
物之飲食,天不能知;人之飲食,天獨知之?萬物于天,皆子也。
父母于子,恩德一也,豈為貴賢加意,賤愚不察乎?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暗也!犬豕食人腐臭(1),食之天不殺也(2)。
如以人貴而獨禁之,則鼠洿人飲食(3),人不知,誤而食之(4),天不殺也。
如天能原鼠,則亦能原人。
人誤以不潔淨飲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豈故舉腐臭以予之哉?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
呂後斷戚夫人手(5),去其眼,置于廁中(6),以為人豕。
呼人示之,人皆傷心;惠帝見之,病卧不起(7)。
呂後故為,天不罰也;人誤不知,天辄殺之。
不能原誤失而責故(8),天治悖也(9)。
【注釋】 (1)人腐臭:文不可通,疑“人”下脫一“以”字。
(2)食之:根據文意,疑是衍文。
(3)洿(wu污):同污。
(4)誤:這裡作不小心,不注意講。
(5)戚夫人:漢高祖寵妾,趙王如意的母親。
呂後斷戚夫人手:漢高祖多次想廢掉太子,立如意,呂後深為忌恨戚夫人母子。
高祖死後,呂後毒死趙王如意,斬斷戚夫人手腳,挖去眼睛,用火灼她的耳朵,并拿啞藥給她吃,把她關在豬圈中,稱之為“人豬”。
幾天後,叫自己的兒子漢孝惠帝來看,孝惠帝見後放聲大哭,病了一年多不能起身。
(6)廁:豬圈。
(7)以上事參見《史記·呂後本紀》。
(8)失:遞修本作“反”,可從。
責:疑“贳”形近而誤。
“反而贳故”,承上文“呂後故為,天不罰”為義,可證。
(9)悖(b8i輩):糊塗,荒謬。
【譯文】 人在天地之間,是一種物質實體;動物,也是一種物質實體。
動物吃的東西,上天不能知道;人吃的東西,上天偏偏就知道嗎?萬物對于天,都是兒子。
父母對于子女,恩德都是同樣的,難道會因為人尊貴賢能特别關心,而因為動物低賤愚蠢毫不留心嗎?為什麼天觀察人這麼清楚,而觀察動物卻這麼不清楚呢!狗和豬吃人給的腐臭食物,天卻不殺那個人。
如果認為人尊貴隻禁止給人吃髒東西,那麼老鼠弄髒了人吃的東西,人不知道,不注意吃了它,天卻不殺老鼠。
如果天能原諒老鼠,那麼也應該能原諒人。
人不小心把不潔淨的東西給了别人,别人不知道吃了它,難道是故意拿腐臭東西給别人吃嗎?如果是故意給别人,别人也不會肯吃
況且天和地的關系,像夫妻一樣,它們就是人的父母。
兒子有過錯,父親發怒,用闆子把他打死,母親不會哭嗎?如今天發怒殺人,地應該哭。
現在偏偏隻聽見天發怒,不聽見地在哭。
要是地不會哭,那麼天也不會發怒。
況且天有憤怒就有歡樂。
人暗中有過錯,也暗中有善行。
暗中有過錯,天發怒殺掉他;如果暗中有善行,天也應該高興而獎賞他。
隆隆的雷聲,認為是天發怒;如果是天歡喜,也應該哈哈地笑。
人有歡喜有憤怒,所以說天也應該有歡喜有憤怒。
推究人的情況來說明天,可見對天的知識是以人為基礎的。
如果人不會發怒,那麼也沒有根據認為天會發怒。
既然根據人來說明天,就應該全部把人的特征用上。
人生來發怒就要怒吼,歡喜就要唱歌歡笑。
經常聽見天發怒,很少聽見天歡喜;經常看見天懲罰人,很少看見天獎賞人。
難道天願意發怒,不願意歡喜,貪戀懲罰,吝啬獎賞嗎?為什麼天發怒懲罰人有證明,天歡喜獎賞人沒有證明呢! 【原文】 23·5且雷之擊也,折木壞屋,時犯殺人,以為天怒。
時或徒雷,無所折敗,亦不殺人,天空怒乎?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賞罰。
無所罰而空怒,是天妄也。
妄則失威,非天行也。
政事之家(1),以寒溫之氣為喜怒之候。
人君喜即天溫,即則天寒(2)。
雷電之日,天必寒也。
高祖之先劉媪曾息大澤之陂,夢與神遇(3),此時雷電晦冥。
天方施氣,宜喜之時也,何怒而雷?如用擊折者為怒(4),不擊折者為喜,則夫隆隆之聲,不宜同音。
人怒喜異聲,天怒喜同音,與人乖異,則人何緣謂之天怒? 【注釋】 (1)政事之家:解說政事的人。
(2)即:章錄楊校宋本作“怒”,可從。
(3)遇:交合,交媾。
(4)用:以,以為。
【譯文】 雷擊,折斷樹木,毀壞房屋,有時危害打死人,就認為是天發怒。
但有時隻是打雷,沒有折斷樹木,毀壞房屋,也沒有打死人,難道是天無緣無故地發怒嗎?君主不無緣無故地歡喜,也不無緣無故地發怒,歡喜與發怒一定會有獎賞與懲罰。
沒有懲罰而白白地發怒,是天在胡鬧。
亂來就會失掉威嚴,這不是天的行為。
解釋政事的人,用寒冷與溫和的氣候作為歡喜與發怒的征兆。
君主歡喜那麼天就溫和,要是發怒那麼天就寒冷。
打雷閃電的日子,天氣就一定寒冷了。
漢高祖先人劉媪曾在大澤的岸邊休息,夢中與天神交合,這時雷鳴電閃昏暗不明。
天正施氣給劉媪,這應該是大喜的時候,怎麼天要發怒響雷呢?如果認為擊斷樹木是天發怒,不擊斷樹木是天歡喜,那麼隆隆的雷聲就不應該是同一種聲音。
人發怒、歡喜是不同的聲音,天發怒、歡喜卻是同一種聲音,跟人的不相同,那麼人根據什麼認為打雷是天發怒呢? 【原文】 23·6且飲食人以不潔淨,小過也。
以至尊之身,親罰小過,非尊者之宜也。
尊不親罰過,故王不親誅罪(1)。
天尊于王,親罰小過,是天德劣于王也。
且天之用心,猶人之用意。
人君罪惡(2),初聞之時,怒以非之,及其誅之,哀以憐之。
故《論語》曰:“如得其情,則哀憐而勿喜。
”纣至惡也,武王将誅,哀而憐之。
故《尚書》曰:“予惟率夷憐爾(3)。
”人君誅惡,憐而殺之,天之罰過,怒而擊之,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注釋】 (1)誅:懲罰。
(2)罪:懲處。
(3)惟:語助詞,無義。
率:遵循,沿着。
夷:公平合理。
這句話今本《尚書·多士》作“予惟率肆矜爾。
” 【譯文】 拿不潔淨的東西給人吃喝,是個小過錯。
以極尊貴的身份,親自處罰這樣小的過失,不是尊貴的人該做的事。
尊貴的人不親自懲罰有過失的人,所以君主不親自懲辦有罪的人。
天比君王尊貴,親自處罰有小過失的人,這是天的德行比君王還低劣。
天用心,跟人用意一樣。
君王懲辦惡人,剛聽到他罪惡的時候,憤怒地遣責他,等到要懲辦他的時候,又同情憐憫他。
所以《論語·子張》上說:“如果弄清他犯罪的情由,在殺他們的時候就應該同情憐憫他們而不要高興。
”商纣惡貫滿盈,周武王要殺他,還同情憐憫他。
所以《尚書·多士》說:“我将按照公平合理的辦法處治并憐憫你們。
”君王懲罰惡人,是憐憫地殺掉他們,而天懲罰有過錯的人,是發怒并擊斃他們,這是天刻薄而人慈悲了。
【原文】 23·7說雨者以為天施氣。
天施氣,氣渥為雨(1),故雨潤萬物,名曰澍(2)。
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說(3),不降雨。
謂雷,天怒;雨者,天喜也。
雷起常與雨俱,如論之言(4),天怒且喜也,人君賞罰不同日,天之怒喜不殊時(5),天人相違,賞罰乖也。
且怒喜具形(6),亂也。
惡人為亂,怒罰其過,罰之以亂,非天行也。
冬雷,人謂之陽氣洩(7);春雷,謂之陽氣發;夏雷,不謂陽氣盛,謂之天怒,竟虛言也。
【注釋】 (1)渥:厚。
(2)澍(sh)樹):及時雨水。
(3)說(yu8悅):通“悅”。
(4)根據文意,疑“論”下脫一“者”字。
(5)不殊時:不在不同的時候,即同時。
(6)具:通“俱”,形:表現。
(7)陽氣洩:按照陰陽五行說法,陽氣在陰曆11月冬至開始出現,以後逐漸增多,到陰曆五月夏至時達到極盛。
【譯文】 解說雨的人認為是天施氣。
天施放氣,氣聚集厚了就變成雨,所以雨能滋潤萬物,稱為及時雨。
人不高興,不會給予恩惠;天不高興,不會降雨。
認為打雷是天發怒,下雨是天歡喜。
響雷常常跟雨一起來,按照解說者的話,天是在一邊發怒一邊高興了。
君主不在同一個時候進行賞罰,而天的喜怒卻同時,天與人相反,賞與罰相背。
況且發怒與歡喜同時表現出來,是混亂的行為。
憎恨人作亂,發怒懲罰他們的過錯,但卻用混亂行為去懲罰他們,這不應是天的行為。
冬天打雷,人們認為是陽氣開始散發;春天打雷,認為是陽氣進一步發洩;夏天打雷,卻不認為是陽氣旺盛,而認為是天發怒,可見這終究是句假話。
【原文】 23·8人在天地之間,物也;物,亦物也。
物之飲食,天不能知;人之飲食,天獨知之?萬物于天,皆子也。
父母于子,恩德一也,豈為貴賢加意,賤愚不察乎?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暗也!犬豕食人腐臭(1),食之天不殺也(2)。
如以人貴而獨禁之,則鼠洿人飲食(3),人不知,誤而食之(4),天不殺也。
如天能原鼠,則亦能原人。
人誤以不潔淨飲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豈故舉腐臭以予之哉?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
呂後斷戚夫人手(5),去其眼,置于廁中(6),以為人豕。
呼人示之,人皆傷心;惠帝見之,病卧不起(7)。
呂後故為,天不罰也;人誤不知,天辄殺之。
不能原誤失而責故(8),天治悖也(9)。
【注釋】 (1)人腐臭:文不可通,疑“人”下脫一“以”字。
(2)食之:根據文意,疑是衍文。
(3)洿(wu污):同污。
(4)誤:這裡作不小心,不注意講。
(5)戚夫人:漢高祖寵妾,趙王如意的母親。
呂後斷戚夫人手:漢高祖多次想廢掉太子,立如意,呂後深為忌恨戚夫人母子。
高祖死後,呂後毒死趙王如意,斬斷戚夫人手腳,挖去眼睛,用火灼她的耳朵,并拿啞藥給她吃,把她關在豬圈中,稱之為“人豬”。
幾天後,叫自己的兒子漢孝惠帝來看,孝惠帝見後放聲大哭,病了一年多不能起身。
(6)廁:豬圈。
(7)以上事參見《史記·呂後本紀》。
(8)失:遞修本作“反”,可從。
責:疑“贳”形近而誤。
“反而贳故”,承上文“呂後故為,天不罰”為義,可證。
(9)悖(b8i輩):糊塗,荒謬。
【譯文】 人在天地之間,是一種物質實體;動物,也是一種物質實體。
動物吃的東西,上天不能知道;人吃的東西,上天偏偏就知道嗎?萬物對于天,都是兒子。
父母對于子女,恩德都是同樣的,難道會因為人尊貴賢能特别關心,而因為動物低賤愚蠢毫不留心嗎?為什麼天觀察人這麼清楚,而觀察動物卻這麼不清楚呢!狗和豬吃人給的腐臭食物,天卻不殺那個人。
如果認為人尊貴隻禁止給人吃髒東西,那麼老鼠弄髒了人吃的東西,人不知道,不注意吃了它,天卻不殺老鼠。
如果天能原諒老鼠,那麼也應該能原諒人。
人不小心把不潔淨的東西給了别人,别人不知道吃了它,難道是故意拿腐臭東西給别人吃嗎?如果是故意給别人,别人也不會肯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