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虛篇第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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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解】
本篇中王充駁斥了把打雷說成是上天發怒,有意懲罰暗中犯有過錯的人,這一毫無事實根據的說法,故篇名叫“雷虛”。
王充認為,雷是一種火,因為被雷打死的人,頭發胡子被燒焦,皮膚被烤煳,屍體上能嗅到火氣。
他進一步指出,打雷是一種自然現象,是陰陽二氣互相碰撞、沖擊而形成的。
還打了個通俗的比方,像把一鬥水倒在冶煉金屬的火上能發出很大的響聲和灼傷人體一樣。
“陽氣為火猛”,發出的聲音就更巨大,“中傷人身,安得不死”。
王充強調,“雷之所擊,多無過之人”,可見雷“妄擊不罰過”。
至于雷打死人,他指出,隻是一種偶然事件,“人在木下屋間,偶中而死”。
最後王充得出結論,說打雷是上天發怒,雷打死人是上天懲罰“陰過”的說法,是沒有事實根據的“虛妄之言。
” 【原文】 23·1盛夏之時,雷電迅疾(1),擊折樹木,壞敗室屋,時犯殺人。
世俗以為擊折樹木、壞敗室屋者,天取龍;其犯殺人也,謂之陰過(2),飲食人以不潔淨,天怒,擊而殺之。
隆隆之聲,天怒之音,若人之呴籲矣(3)。
世無愚智,莫謂不然。
推人道以論之,虛妄之言也。
【注釋】 (1)疾:聲音大。
(2)本句《藝文類聚》卷二《太平禦覽》卷十三引《論衡》文作“謂之有陰過”,可從。
(3)呴(h%u吼):通“吼”。
籲(y)玉):大喊。
呴籲:這裡是怒吼的意思。
【譯文】 炎熱夏天的時候,雷電迅猛響亮,擊斷樹木,毀壞房屋,有時還危害殺人。
世俗認為雷電擊斷樹木、毀壞房屋,是天來取龍;它危害殺人,是人暗地裡有罪過,拿不幹淨的東西給别人吃喝,于是天發怒,擊殺了他。
隆隆的雷聲,就是天發怒的聲音,好像人的怒吼。
社會上不論是愚蠢人還是聰明人,沒有人認為不是這樣的。
推究人間的道理加以評論,它是虛假的說法。
【原文】 23·2夫雷之發動,一氣一聲也。
折木壞屋亦犯殺人,犯殺人時亦折木壞屋。
獨謂折木壞屋者,天取龍;犯殺人,罰陰過,與取龍吉兇不同(1),并時其聲,非道也(2)。
論者以為,隆隆者,天怒呴籲之聲也。
此便于罰過(3),不宜于取龍。
罰過,天怒可也。
取龍,龍何過而怒之?如龍神,天取之,不宜怒。
如龍有過,與人同罪,龍殺而已(4),何為取也(5)?殺人,怒可也(6);取龍,龍何過而怒之?殺人不取,殺龍取之,人龍之罪何别,而其殺之何異,然則取龍之說既不可聽,罰過之言複不可從。
【注釋】 (1)吉兇不同:意思是“天取龍”是吉;“折木壞屋”,“犯殺人,罰陰過”是兇。
(2)《太平禦覽》卷十三引《論衡》“非”後有“實”字,可從。
(3)便:适合。
(4)龍殺:句義不通。
疑系“殺龍”之誤倒。
(5)根據文意,疑“何”前奪一“天”字。
與上文“天取之”正反相應,可證。
(6)根據文意,疑“怒”前奪一“天”字。
上文“罰過,天怒可也”文例相同,可證。
【譯文】 雷的産生,同屬一種氣、一種聲響。
折斷樹木,毀壞房屋的時候,也危害打死人;危害打死人的時候,也折斷樹木,毀壞房屋。
偏偏要認為析斷樹木,毀壞房屋,是天來取龍;危害打死人,是懲罰暗中有過錯的人,這跟天取龍表現出的吉兇不一樣,同一時候,同樣雷聲,這不符合事理。
辯解的人認為,雷聲隆隆,是天怒吼的聲音。
這種說法隻适合于懲罰過錯,不适合于天取龍。
懲罰過錯,天發怒可以;天來取龍,龍有什麼過錯而要對它發怒呢?如果龍是神,天來取他,不應該發怒。
如果龍有過錯,跟人一樣有罪,殺死龍罷了,天為什麼還要取它呢?打死人,天發怒可以;來取龍,龍有什麼過錯而要對它發怒呢?打死人不取,殺死龍要取,人與龍的罪過有什麼分别,而雷處死他們為什麼卻不一樣呢?這樣看來,天取龍的說法既不能聽,懲罰過錯的話也不可從。
【原文】 23·3何以效之?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人仆死于地,隆隆之聲臨人首上,故得殺人。
審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之怒氣殺人也。
口之怒氣,安能殺人?人為雷所殺,詢其身體(1),若燔灼之狀也(2)。
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着乎體(3),口之動與體俱。
當擊折之時,聲着于地(4);其衰也,聲着于天。
夫如是,聲着地之時,口至地,體亦宜然。
當雷迅疾之時(5),仰視天,不見天之下。
不見天之下,則夫隆隆之聲者,非天怒也。
天之怒與人無異,人怒,身近人則聲疾,遠入則聲微。
今天聲近,其體遠,非怒之實也。
且雷聲迅疾之時,聲東西或南北。
如天怒體動,口東西南北,仰視天亦宜東西南北。
【注釋】 (1)詢:詢問。
這裡有考查的意思。
(2)燔(f2n凡):燒。
灼(hu¥濁):烤。
(3)着:依附。
乎:于。
(4)着:覺得,感到。
(5)上文有“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下文有“且雷聲迅疾之時”,均作“雷聲”,故疑“雷”後,脫一“聲”字。
【譯文】 以什麼來證明呢?考察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人仆向前在地上死去,接着隆隆的聲音降臨到人的頭上,所以能夠打死人。
果真隆隆的雷聲是天發怒嗎?要是天發怒,那天是在用口裡的怒氣殺人。
口裡的怒氣,怎麼能殺人呢?人被雷打死,察看那人的身體,像被燒烤過的樣子。
如果天用的是口裡的怒氣,口裡的怒氣能産生火嗎?況且口長在身體上,口的活動是跟身體一起的。
當雷擊斷樹木的時候,聲音覺得在地上;雷聲減弱,聲音感到在天上。
像這樣,聲音感到在地上的時候,那麼口要到地上,身體也應該這樣。
當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擡頭看天,卻不見天落下來。
看不見天落地,那麼隆隆的雷聲,就不是天在發怒。
天怒跟人怒沒有兩樣。
人發怒,自己靠近别人那麼聲音就大,遠離别人那麼聲音就小。
如今天的聲音離得近,而它的身體卻離得很遠,可見這不是天發怒的真實情況。
況且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聲音或在東、西,或在南、北。
如果是天發怒,天體就應該移運,口也應該向東西南北移動,那麼擡頭看天,天體也應該向東西南北移動。
【原文】 23·4或曰:“天已東西南北矣,雲雨冥晦,人不能見耳。
”夫千裡不同風,百裡不共雷。
《易》曰:“震驚百裡(1)”。
雷電之地,雷雨晦冥,百裡之外無雨之處,宜見天之東西南北也。
口着于天,天宜随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獨雷雨之地,天随口動也。
且所謂怒者,誰也?天神邪?蒼蒼之天也?如謂天神,神怒無聲。
如謂蒼蒼之天,天者體,不怒,怒用口。
且天地相與(2),夫婦也,其即民父母也。
子有過,父怒,笞之緻死(3),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殺人,地宜哭之。
獨聞天之怒,不聞地之哭。
如地不能哭,則天亦不能怒。
且有怒則有喜(4)。
人有陰過,亦有陰善。
有陰過,天怒殺之;如有陰善,天亦宜以善賞之(5)。
隆隆之聲謂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哂然而笑(6)。
人有喜怒,故謂天喜怒。
推人以知天,知天本于人。
如人不怒,則亦無緣謂天怒也。
緣人以知天,宜盡人之性。
人性怒則呴籲,喜則歌笑。
比聞天之怒,希聞天之喜;比見天之罰,希見天之賞。
豈天怒不喜,貪于罰希于賞哉(7)?何怒罰有效,喜賞無驗也! 【注釋】 (1)震:八卦之一,卦形為■,象征雷。
(2)相與:彼此相交接。
(3)笞(ch9癡):用竹闆、荊條抽打。
(4)根據文意,疑“且”後奪一“天”字。
(5)以善:疑應作“喜以”,方與上文“天怒殺之”相應。
(6)疑“亦”後應有一“宜”字,方與上文“天亦宜喜以賞之”語氣相同。
哂然:《太平禦覽》卷三九一引《論衡》文作“啞啞”,“啞啞而笑”與“隆隆之聲”相對,可從。
(7)希:疑“■”抄寫之誤。
■:即吝。
吝:吝啬。
【譯文】 有人說:“天已經随着聲音向東、西、南、北移動了,隻因為雲雨昏暗不明,人們不能看見罷了。
”千裡内外不會同刮一股風,百裡内外不會同響一聲雷。
《周易·震卦》上說:“雷能驚動一百裡。
”雷鳴電閃的地方,打雷下雨天空昏暗不明,但是百裡之外,沒有雨的地方,應該看見天向東、西、南、北移動了。
口長在天體上,天體應該跟随口,口一移動,整個天體都該移動,不能隻是打雷下雨的地方,天體才跟随着口活動。
況且說發怒的是誰呢?是天神呢?還是蒼天呢?如果說是天神,神發怒沒有聲音。
如果說是蒼天,天是
王充認為,雷是一種火,因為被雷打死的人,頭發胡子被燒焦,皮膚被烤煳,屍體上能嗅到火氣。
他進一步指出,打雷是一種自然現象,是陰陽二氣互相碰撞、沖擊而形成的。
還打了個通俗的比方,像把一鬥水倒在冶煉金屬的火上能發出很大的響聲和灼傷人體一樣。
“陽氣為火猛”,發出的聲音就更巨大,“中傷人身,安得不死”。
王充強調,“雷之所擊,多無過之人”,可見雷“妄擊不罰過”。
至于雷打死人,他指出,隻是一種偶然事件,“人在木下屋間,偶中而死”。
最後王充得出結論,說打雷是上天發怒,雷打死人是上天懲罰“陰過”的說法,是沒有事實根據的“虛妄之言。
” 【原文】 23·1盛夏之時,雷電迅疾(1),擊折樹木,壞敗室屋,時犯殺人。
世俗以為擊折樹木、壞敗室屋者,天取龍;其犯殺人也,謂之陰過(2),飲食人以不潔淨,天怒,擊而殺之。
隆隆之聲,天怒之音,若人之呴籲矣(3)。
世無愚智,莫謂不然。
推人道以論之,虛妄之言也。
【注釋】 (1)疾:聲音大。
(2)本句《藝文類聚》卷二《太平禦覽》卷十三引《論衡》文作“謂之有陰過”,可從。
(3)呴(h%u吼):通“吼”。
籲(y)玉):大喊。
呴籲:這裡是怒吼的意思。
【譯文】 炎熱夏天的時候,雷電迅猛響亮,擊斷樹木,毀壞房屋,有時還危害殺人。
世俗認為雷電擊斷樹木、毀壞房屋,是天來取龍;它危害殺人,是人暗地裡有罪過,拿不幹淨的東西給别人吃喝,于是天發怒,擊殺了他。
隆隆的雷聲,就是天發怒的聲音,好像人的怒吼。
社會上不論是愚蠢人還是聰明人,沒有人認為不是這樣的。
推究人間的道理加以評論,它是虛假的說法。
【原文】 23·2夫雷之發動,一氣一聲也。
折木壞屋亦犯殺人,犯殺人時亦折木壞屋。
獨謂折木壞屋者,天取龍;犯殺人,罰陰過,與取龍吉兇不同(1),并時其聲,非道也(2)。
論者以為,隆隆者,天怒呴籲之聲也。
此便于罰過(3),不宜于取龍。
罰過,天怒可也。
取龍,龍何過而怒之?如龍神,天取之,不宜怒。
如龍有過,與人同罪,龍殺而已(4),何為取也(5)?殺人,怒可也(6);取龍,龍何過而怒之?殺人不取,殺龍取之,人龍之罪何别,而其殺之何異,然則取龍之說既不可聽,罰過之言複不可從。
【注釋】 (1)吉兇不同:意思是“天取龍”是吉;“折木壞屋”,“犯殺人,罰陰過”是兇。
(2)《太平禦覽》卷十三引《論衡》“非”後有“實”字,可從。
(3)便:适合。
(4)龍殺:句義不通。
疑系“殺龍”之誤倒。
(5)根據文意,疑“何”前奪一“天”字。
與上文“天取之”正反相應,可證。
(6)根據文意,疑“怒”前奪一“天”字。
上文“罰過,天怒可也”文例相同,可證。
【譯文】 雷的産生,同屬一種氣、一種聲響。
折斷樹木,毀壞房屋的時候,也危害打死人;危害打死人的時候,也折斷樹木,毀壞房屋。
偏偏要認為析斷樹木,毀壞房屋,是天來取龍;危害打死人,是懲罰暗中有過錯的人,這跟天取龍表現出的吉兇不一樣,同一時候,同樣雷聲,這不符合事理。
辯解的人認為,雷聲隆隆,是天怒吼的聲音。
這種說法隻适合于懲罰過錯,不适合于天取龍。
懲罰過錯,天發怒可以;天來取龍,龍有什麼過錯而要對它發怒呢?如果龍是神,天來取他,不應該發怒。
如果龍有過錯,跟人一樣有罪,殺死龍罷了,天為什麼還要取它呢?打死人,天發怒可以;來取龍,龍有什麼過錯而要對它發怒呢?打死人不取,殺死龍要取,人與龍的罪過有什麼分别,而雷處死他們為什麼卻不一樣呢?這樣看來,天取龍的說法既不能聽,懲罰過錯的話也不可從。
【原文】 23·3何以效之?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人仆死于地,隆隆之聲臨人首上,故得殺人。
審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之怒氣殺人也。
口之怒氣,安能殺人?人為雷所殺,詢其身體(1),若燔灼之狀也(2)。
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着乎體(3),口之動與體俱。
當擊折之時,聲着于地(4);其衰也,聲着于天。
夫如是,聲着地之時,口至地,體亦宜然。
當雷迅疾之時(5),仰視天,不見天之下。
不見天之下,則夫隆隆之聲者,非天怒也。
天之怒與人無異,人怒,身近人則聲疾,遠入則聲微。
今天聲近,其體遠,非怒之實也。
且雷聲迅疾之時,聲東西或南北。
如天怒體動,口東西南北,仰視天亦宜東西南北。
【注釋】 (1)詢:詢問。
這裡有考查的意思。
(2)燔(f2n凡):燒。
灼(hu¥濁):烤。
(3)着:依附。
乎:于。
(4)着:覺得,感到。
(5)上文有“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下文有“且雷聲迅疾之時”,均作“雷聲”,故疑“雷”後,脫一“聲”字。
【譯文】 以什麼來證明呢?考察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人仆向前在地上死去,接着隆隆的聲音降臨到人的頭上,所以能夠打死人。
果真隆隆的雷聲是天發怒嗎?要是天發怒,那天是在用口裡的怒氣殺人。
口裡的怒氣,怎麼能殺人呢?人被雷打死,察看那人的身體,像被燒烤過的樣子。
如果天用的是口裡的怒氣,口裡的怒氣能産生火嗎?況且口長在身體上,口的活動是跟身體一起的。
當雷擊斷樹木的時候,聲音覺得在地上;雷聲減弱,聲音感到在天上。
像這樣,聲音感到在地上的時候,那麼口要到地上,身體也應該這樣。
當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擡頭看天,卻不見天落下來。
看不見天落地,那麼隆隆的雷聲,就不是天在發怒。
天怒跟人怒沒有兩樣。
人發怒,自己靠近别人那麼聲音就大,遠離别人那麼聲音就小。
如今天的聲音離得近,而它的身體卻離得很遠,可見這不是天發怒的真實情況。
況且雷聲迅猛響亮的時候,聲音或在東、西,或在南、北。
如果是天發怒,天體就應該移運,口也應該向東西南北移動,那麼擡頭看天,天體也應該向東西南北移動。
【原文】 23·4或曰:“天已東西南北矣,雲雨冥晦,人不能見耳。
”夫千裡不同風,百裡不共雷。
《易》曰:“震驚百裡(1)”。
雷電之地,雷雨晦冥,百裡之外無雨之處,宜見天之東西南北也。
口着于天,天宜随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獨雷雨之地,天随口動也。
且所謂怒者,誰也?天神邪?蒼蒼之天也?如謂天神,神怒無聲。
如謂蒼蒼之天,天者體,不怒,怒用口。
且天地相與(2),夫婦也,其即民父母也。
子有過,父怒,笞之緻死(3),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殺人,地宜哭之。
獨聞天之怒,不聞地之哭。
如地不能哭,則天亦不能怒。
且有怒則有喜(4)。
人有陰過,亦有陰善。
有陰過,天怒殺之;如有陰善,天亦宜以善賞之(5)。
隆隆之聲謂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哂然而笑(6)。
人有喜怒,故謂天喜怒。
推人以知天,知天本于人。
如人不怒,則亦無緣謂天怒也。
緣人以知天,宜盡人之性。
人性怒則呴籲,喜則歌笑。
比聞天之怒,希聞天之喜;比見天之罰,希見天之賞。
豈天怒不喜,貪于罰希于賞哉(7)?何怒罰有效,喜賞無驗也! 【注釋】 (1)震:八卦之一,卦形為■,象征雷。
(2)相與:彼此相交接。
(3)笞(ch9癡):用竹闆、荊條抽打。
(4)根據文意,疑“且”後奪一“天”字。
(5)以善:疑應作“喜以”,方與上文“天怒殺之”相應。
(6)疑“亦”後應有一“宜”字,方與上文“天亦宜喜以賞之”語氣相同。
哂然:《太平禦覽》卷三九一引《論衡》文作“啞啞”,“啞啞而笑”與“隆隆之聲”相對,可從。
(7)希:疑“■”抄寫之誤。
■:即吝。
吝:吝啬。
【譯文】 有人說:“天已經随着聲音向東、西、南、北移動了,隻因為雲雨昏暗不明,人們不能看見罷了。
”千裡内外不會同刮一股風,百裡内外不會同響一聲雷。
《周易·震卦》上說:“雷能驚動一百裡。
”雷鳴電閃的地方,打雷下雨天空昏暗不明,但是百裡之外,沒有雨的地方,應該看見天向東、西、南、北移動了。
口長在天體上,天體應該跟随口,口一移動,整個天體都該移動,不能隻是打雷下雨的地方,天體才跟随着口活動。
況且說發怒的是誰呢?是天神呢?還是蒼天呢?如果說是天神,神發怒沒有聲音。
如果說是蒼天,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