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會篇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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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象在靈陵耕地,也是這道理。
傳上說:“舜葬在蒼梧,象為他耕地;禹葬在會稽,鳥為他種田。
”前面的話違背事情的真相,是虛假胡說。
【原文】 10·8丈夫有短壽之相,娶必得早寡之妻;早寡之妻,嫁亦遇夭折之夫也。
世曰:“男女早死者,夫賊妻,妻害夫。
”非相賊害,命自然也。
使火燃,以水沃之,可謂水賊火。
火适自滅,水适自覆,兩名各自敗(1),不為相賊,今男女之早夭,非水沃火之比,适自滅覆之類也。
賊父之子,妨兄之弟,與此同召(2)。
同宅而處,氣相加淩(3),羸瘠消單(4),至于死亡,何謂相賊(5)。
或客死千裡之外,兵燒厭溺,氣不相犯,相賊如何?王莽姑姊正君許嫁二夫(6),二夫死,當适趙而王薨(7)。
氣未相加,遙賊三家,何其痛也?黃公取鄰巫之女(8),蔔謂女相貴(9),故次公位至丞相(10)。
其實不然,次公當貴,行與女會(11);女亦自尊,故入次公門。
偶适然自相遭遇,時也。
【注釋】 (1)名:疑是衍文。
敗:毀滅。
這裡指火滅、水覆。
(2)召:招緻,造成。
(3)加:加上。
淩:淩駕。
(4)羸(l6i雷)瘠:瘦弱。
消:減少。
單:通“殚(d1n丹)”,竭盡。
(5)何:疑“可”形近而誤。
上文“以水沃之,可謂水賊火”與“可謂相賊”文例相同,可證。
(6)姊:疑是衍文。
《漢書·元後傳》無“姊”字,可一證,本書《骨相篇》無“姊”字,可二證。
正君:即王政君,後為漢元帝的皇後。
(7)适:出嫁。
趙:漢時分封的諸侯王國,在今河北省南部。
以上事參見《漢書·元後傳》。
(8)下文皆言“次公位至丞相”、“次公當貴”、“入次公門”,故疑“黃公”應是“黃次公”。
又據《漢書·循吏傳·黃霸》亦作“黃次公”,可證。
黃次公:黃霸,漢宣帝時任丞相。
取:通“娶”。
(9)蔔:遞修本作“工”。
“工”,根據文意,疑“世”之壞字。
(10)以上事參見《漢書·循吏傳·黃霸》。
(11)行:正好。
【譯文】 丈夫有短命相,迎娶肯定得到早寡的妻;早寡的妻,出嫁又會碰上夭折的丈夫。
世人說:“男女早死的,要麼丈夫害死妻子,要麼妻子克死丈夫。
”其實并非互相克害,是命該自然如此,把火點燃,用水潑它,可以說是水克火。
要是火正好自己熄滅,水恰好自己倒翻,雙方各自自己毀滅,不能算作相互克害。
如今男女過早的死去,不是用水潑火之類,而是正巧自己熄滅、自己倒翻之類。
所謂賊害父親的兒子,克死哥哥的弟弟,是跟上述相同的道理造成的。
如果同屋相處,氣相互壓制,各自消瘦得隻剩下一把骨頭,直到死亡,這才可以說是相互克害。
有人在千裡之外的他鄉死去,或戰死、或燒死、或壓死、或淹死,其氣不相互觸犯,怎麼能是相互克害?王莽的姑母王政君許配嫁給二個男人,二個男人都死了,正當要嫁給趙王的時候,趙王死了。
他們的氣并沒有相互壓制,遠遠地就克害了三家,怎麼這樣使人痛心呢?黃次公娶了鄰居巫蔔的女兒,世人說她骨相尊貴,所以黃次公官做到丞相。
其實不是這樣。
黃次公該當尊貴,正好與她相遇;她自身也有貴命,所以到了黃次公家。
偶然碰巧這樣自然相遇,這是時運。
【原文】 10·9無祿之人,商而無盈,農而無播(1),非其性賊貨而命妨谷也,命貧,居無利之貨;祿惡,殖不滋之谷也(2)。
世謂宅有吉兇,徙有歲月(3)。
實事則不然。
天道難知,假令有命兇之人,當衰之家,治宅遭得不吉之地,移徙适觸歲月之忌。
一家犯忌,口以十數,坐而死者(4),必祿衰命泊之人也(5)。
推此以論,仕宦進退遷徙(6),可複見也。
時适當退,君用讒口;時适當起,賢人薦己。
故仕且得官也,君子輔善;且失位也,小人毀奇。
公伯索訴子路于季孫,孔子稱命。
魯人臧倉讒孟子于平公,孟子言天(7)。
道未當行(8),與讒相遇;天未與己,惡人用口(9)。
故孔子稱命,不怨公伯寮;孟子言天,不尤臧倉(10),誠知時命當自然也(11)。
推此以論,人君治道功化,可複言也。
命當貴,時适平;期當亂,祿遭衰。
治亂成敗之時,與人興衰吉兇适相遭遇。
因此論聖賢疊起,猶此類也。
【注釋】 (1)播:指播種的種子。
(2)殖:種植。
滋:培植。
(3)歲、月:泛指時間。
這裡指有關時間方面的禁忌。
(4)坐:觸犯。
(5)泊:通“薄”。
(6)遷徙:這裡指職務調動。
(7)以上事參見《孟子·梁惠王下》。
(8)道:思想,學說。
這裡指政治主張。
(9)口:言論。
(10)尤:怨恨,歸咎。
(11)自:疑衍文。
本書《治期篇》有“天地曆數當然也”,句義相同,可證。
【譯文】 沒有祿命的人,經商而不賺錢,務農而沒有種播。
這并非是他們生性要克财物,命中注定要害谷物,而是天命該貧困,囤積了無利的貨物;祿命該不好,種
象在靈陵耕地,也是這道理。
傳上說:“舜葬在蒼梧,象為他耕地;禹葬在會稽,鳥為他種田。
”前面的話違背事情的真相,是虛假胡說。
【原文】 10·8丈夫有短壽之相,娶必得早寡之妻;早寡之妻,嫁亦遇夭折之夫也。
世曰:“男女早死者,夫賊妻,妻害夫。
”非相賊害,命自然也。
使火燃,以水沃之,可謂水賊火。
火适自滅,水适自覆,兩名各自敗(1),不為相賊,今男女之早夭,非水沃火之比,适自滅覆之類也。
賊父之子,妨兄之弟,與此同召(2)。
同宅而處,氣相加淩(3),羸瘠消單(4),至于死亡,何謂相賊(5)。
或客死千裡之外,兵燒厭溺,氣不相犯,相賊如何?王莽姑姊正君許嫁二夫(6),二夫死,當适趙而王薨(7)。
氣未相加,遙賊三家,何其痛也?黃公取鄰巫之女(8),蔔謂女相貴(9),故次公位至丞相(10)。
其實不然,次公當貴,行與女會(11);女亦自尊,故入次公門。
偶适然自相遭遇,時也。
【注釋】 (1)名:疑是衍文。
敗:毀滅。
這裡指火滅、水覆。
(2)召:招緻,造成。
(3)加:加上。
淩:淩駕。
(4)羸(l6i雷)瘠:瘦弱。
消:減少。
單:通“殚(d1n丹)”,竭盡。
(5)何:疑“可”形近而誤。
上文“以水沃之,可謂水賊火”與“可謂相賊”文例相同,可證。
(6)姊:疑是衍文。
《漢書·元後傳》無“姊”字,可一證,本書《骨相篇》無“姊”字,可二證。
正君:即王政君,後為漢元帝的皇後。
(7)适:出嫁。
趙:漢時分封的諸侯王國,在今河北省南部。
以上事參見《漢書·元後傳》。
(8)下文皆言“次公位至丞相”、“次公當貴”、“入次公門”,故疑“黃公”應是“黃次公”。
又據《漢書·循吏傳·黃霸》亦作“黃次公”,可證。
黃次公:黃霸,漢宣帝時任丞相。
取:通“娶”。
(9)蔔:遞修本作“工”。
“工”,根據文意,疑“世”之壞字。
(10)以上事參見《漢書·循吏傳·黃霸》。
(11)行:正好。
【譯文】 丈夫有短命相,迎娶肯定得到早寡的妻;早寡的妻,出嫁又會碰上夭折的丈夫。
世人說:“男女早死的,要麼丈夫害死妻子,要麼妻子克死丈夫。
”其實并非互相克害,是命該自然如此,把火點燃,用水潑它,可以說是水克火。
要是火正好自己熄滅,水恰好自己倒翻,雙方各自自己毀滅,不能算作相互克害。
如今男女過早的死去,不是用水潑火之類,而是正巧自己熄滅、自己倒翻之類。
所謂賊害父親的兒子,克死哥哥的弟弟,是跟上述相同的道理造成的。
如果同屋相處,氣相互壓制,各自消瘦得隻剩下一把骨頭,直到死亡,這才可以說是相互克害。
有人在千裡之外的他鄉死去,或戰死、或燒死、或壓死、或淹死,其氣不相互觸犯,怎麼能是相互克害?王莽的姑母王政君許配嫁給二個男人,二個男人都死了,正當要嫁給趙王的時候,趙王死了。
他們的氣并沒有相互壓制,遠遠地就克害了三家,怎麼這樣使人痛心呢?黃次公娶了鄰居巫蔔的女兒,世人說她骨相尊貴,所以黃次公官做到丞相。
其實不是這樣。
黃次公該當尊貴,正好與她相遇;她自身也有貴命,所以到了黃次公家。
偶然碰巧這樣自然相遇,這是時運。
【原文】 10·9無祿之人,商而無盈,農而無播(1),非其性賊貨而命妨谷也,命貧,居無利之貨;祿惡,殖不滋之谷也(2)。
世謂宅有吉兇,徙有歲月(3)。
實事則不然。
天道難知,假令有命兇之人,當衰之家,治宅遭得不吉之地,移徙适觸歲月之忌。
一家犯忌,口以十數,坐而死者(4),必祿衰命泊之人也(5)。
推此以論,仕宦進退遷徙(6),可複見也。
時适當退,君用讒口;時适當起,賢人薦己。
故仕且得官也,君子輔善;且失位也,小人毀奇。
公伯索訴子路于季孫,孔子稱命。
魯人臧倉讒孟子于平公,孟子言天(7)。
道未當行(8),與讒相遇;天未與己,惡人用口(9)。
故孔子稱命,不怨公伯寮;孟子言天,不尤臧倉(10),誠知時命當自然也(11)。
推此以論,人君治道功化,可複言也。
命當貴,時适平;期當亂,祿遭衰。
治亂成敗之時,與人興衰吉兇适相遭遇。
因此論聖賢疊起,猶此類也。
【注釋】 (1)播:指播種的種子。
(2)殖:種植。
滋:培植。
(3)歲、月:泛指時間。
這裡指有關時間方面的禁忌。
(4)坐:觸犯。
(5)泊:通“薄”。
(6)遷徙:這裡指職務調動。
(7)以上事參見《孟子·梁惠王下》。
(8)道:思想,學說。
這裡指政治主張。
(9)口:言論。
(10)尤:怨恨,歸咎。
(11)自:疑衍文。
本書《治期篇》有“天地曆數當然也”,句義相同,可證。
【譯文】 沒有祿命的人,經商而不賺錢,務農而沒有種播。
這并非是他們生性要克财物,命中注定要害谷物,而是天命該貧困,囤積了無利的貨物;祿命該不好,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