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草、不、黃、何日不行何人不将,經營四方本韻。
○興也。
下同。
何。
草。
不。
玄。
何人不矜哀我征夫,獨為匪。
民!本韻。
匪。
兕。
匪。
虎,[評]順承上「匪」字。
率彼曠野。
哀我征夫,朝夕不暇!本韻。
有芃者狐,率彼幽草。
有棧之車,行彼周道。
本韻。
征伐不息,行者愁怨之詩。
[三章]「匪兕匪虎」,順承上「匪民」「匪」字用來,全不必泥,猶雲「此兕也,此虎也」。
以兕、虎「率彼曠野」興征夫朝夕在途,與下以狐「率彼幽草」興棧車行于周道,同為一例語。
如必欲泥「匪」字,則以二句為倒字法,曰「率彼曠野者非兕非虎耶」亦可也。
從來人皆不知,執泥「匪」字求解。
孔氏謂「今非是兕,非是虎,何為久不得歸宿,常循彼空野之中,與兕、虎禽獸無異乎」後人皆從之。
按詩人從不說理,如此解便與說理何異且語亦拙陋;又與下「有芃者狐」絕不一例。
因悟大序謂「視民如禽獸」,亦已主此解矣。
集傳以此章為賦,下章為興,豈有詞同而體異之理蓋亦沿舊解之誤,故緻此也。
因歎千古少善說詩者! 【何草不黃四章,章四句。
】 附論儀禮六笙詩 六笙詩者,儀禮所載南陔、白華、華黍、由庚、崇丘、由儀也。
曷謂之「笙詩」儀禮鄉飲酒禮、鄉射禮、燕禮皆上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
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樂南陔、白華、華黍。
後間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儀。
此「笙詩」所由名也。
六笙詩本不在三百篇中,系作序者所妄入;既無其詩,第存其篇名于詩中。
今愚概從删去,論之曰:古之作樂者取三百篇以為歌,用其施于匏、竹諸器者,則準諸律、呂,别制為詩,猶漢以下一代皆有樂章也。
此六詩者,樂中用以吹笙者也。
儀禮本文,以鹿鳴諸詩曰「歌」,以南陔諸詩曰「樂」,以魚麗諸詩曰「歌」,以由庚諸詩曰「笙」,皆可驗。
郊特牲雲:「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貴人聲也。
」樂以人聲為貴,匏、竹為賤;以堂上為貴,堂下為賤:故歌于堂上,用三百篇之詩;笙于堂下,用此六詩。
既取其協于律、呂以為樂章,且亦不敢亵用三百篇之意也。
南陔三篇則獨奏之;由庚三篇則間歌奏之。
此儀禮作樂用詩之大略也。
儀禮之書作于周末,去三百篇之世已遠,其雲作樂歌鹿鳴諸詩,與詩旨亦不相涉;況其為笙詩,于三百篇更奚與哉!自序詩者又出儀禮之後,見儀禮此文,認以為三百篇中所遺者,于是妄以六篇之名入于詩中;見儀禮以南陔、白華、華黍笙于鹿鳴三篇之後,故以之共為鹿鳴之什;見儀禮間歌以由庚、崇丘、由儀笙于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之中,故以之附于其後。
既不見笙詩之辭,第據其名妄解其義,以示序存而詩亡。
于南陔、白華皆言「孝子」,因前後諸詩為忠,故以孝廁其間;用意甚稚。
夫諸詩既為朝廟所用,言臣之忠,可也,何由及于家庭之孝子乎于華黍為宜黍、稷,此不必言矣;于由庚、崇丘、由儀則難揣摹其義,第泛言萬物得所之意,以合乎國家治平景象而已。
其彷佛杜撰,昭然可見。
由是傳之于世,詩有三百十一篇矣。
按:古所傳詩唯三百五篇。
孔子曰「詩三百」,舉成數言之。
史記言「古詩三千餘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其可施于禮義者三百五篇」。
龔遂謂昌邑王曰「大王誦詩三百五篇」。
王式曰,「臣以三百五篇谏」。
以及漢之谶緯諸書,亦無不言三百五篇者。
皆曆曆可證漢世從無三百十一篇之說。
且詩自秦後未有一篇缺失,不應唯經所用為笙詩者則盡失之;此即問之童稚而亦不信也。
況人謂序作于周人:詩既失矣,序何由存序既存矣,詩何由失此又不待言者也。
且儀禮之樂章甚多,不止此六篇。
燕禮記、大射皆雲「奏肆夏」;禮記、左傳亦同。
鄉飲酒、燕禮、大射皆雲「奏陔」。
此即南陔。
大射又雲「奏狸首」及「公入,」。
燕禮記又雲「下管新宮」。
此等皆樂章名,皆有辭也。
笙詩六篇,同是一篇。
觀此,則當時作樂,被于八音諸器,皆系别有樂章,唯用三百篇為歌,甚明矣。
左傳于文王之三、鹿鳴之三曰「工歌」,于肆夏之三曰「金奏」,亦可驗。
第此諸樂章所習者為工瞽之徒,附于樂以行,又篇帙寥寥無多,故樂亡而詩與之俱亡耳;不若三百篇經聖人手定,褎然巨帙,傳之于學士大夫,朝夕弦誦,宜乎其獨存也。
幸而序詩者不以肆夏等篇名亦入于三百篇,若入之,又令後人枉生疑障,議論?起矣。
此愚之獨斷,自信為确然無疑者。
不知何以從來說詩家竟不一知之,于此六篇紛然猜拟,各出意見 毛傳謂「有其義而亡其辭」;鄭氏謂「辭、義皆亡」。
夫他不亡,何以獨亡儀禮所用之為「為笙詩」之「為」,疑是「六」之誤文。
笙詩,前已辯之矣。
劉原父以「亡」作「無」,謂「本有聲而無詞」。
董氏、鄭樵氏主其說,而朱仲晦從之。
朱謂「儀禮曰『笙』,曰『樂』,曰『奏』,而不言『歌』,則有聲而無詞明矣」。
其據儀禮用字,亦略見及;而不虞其不知别為樂章而以為無詞也。
辯之者,嚴氏曰:「樂以人聲為主,人聲即所歌之詩也。
若本無其辭,則亦無由有其義矣。
」郝氏曰:「辭生于心;聲托于器。
樂由心生;聲由辭生。
有辭然後有聲;聲無辭不成章。
所謂『鼓瑟而歌』者,手彈、口和,故曰『歌』。
口吹而辭奏乎其中,故曰『笙』,曰『樂』,曰『奏』,未可以此為有聲無辭之證也。
」以上辯「無辭」之非皆是,而惜其不知為非三百篇之詩也。
朱又曰:「意古經篇題之下必有譜焉,如投壺魯鼓、薛鼓之節;而亡之耳。
」此尤可笑。
射與投壺所歌者,狸首、驺虞,以鼓為之節也。
若以南陔諸詩為鼓而無辭,則狸首、驺虞亦無辭乎既謂之譜,自無有辭;既有南陔諸名,自非為譜:何貿貿也至于執儀禮工歌之序為據,謂毛公所移篇次為失,于是複移易之,沾沾自喜,謂悉依儀禮正之,嗟乎,則是以儀禮為經,三百篇為傳,颠倒惑亂至于如此,更何足與辯哉! 于是後人又有求其說而不可得,别為怪誕之論者。
鄒肇敏謂六篇之辭即在小雅之内,南陔即天保雲雲。
何玄子踵其意而變之,謂南陔即草蟲雲雲。
皆不備錄。
競出新意,逞奇巧,滔滔奚止,更足歎也! 故愚将此篇名直從删去,俾還「三百五篇」之舊;勿令别制樂章,以亂聖人「各得其所」之雅、頌。
爰詳述其意,附諸小雅末焉。
○興也。
下同。
何。
草。
不。
玄。
何人不矜哀我征夫,獨為匪。
民!本韻。
匪。
兕。
匪。
虎,[評]順承上「匪」字。
率彼曠野。
哀我征夫,朝夕不暇!本韻。
有芃者狐,率彼幽草。
有棧之車,行彼周道。
本韻。
征伐不息,行者愁怨之詩。
[三章]「匪兕匪虎」,順承上「匪民」「匪」字用來,全不必泥,猶雲「此兕也,此虎也」。
以兕、虎「率彼曠野」興征夫朝夕在途,與下以狐「率彼幽草」興棧車行于周道,同為一例語。
如必欲泥「匪」字,則以二句為倒字法,曰「率彼曠野者非兕非虎耶」亦可也。
從來人皆不知,執泥「匪」字求解。
孔氏謂「今非是兕,非是虎,何為久不得歸宿,常循彼空野之中,與兕、虎禽獸無異乎」後人皆從之。
按詩人從不說理,如此解便與說理何異且語亦拙陋;又與下「有芃者狐」絕不一例。
因悟大序謂「視民如禽獸」,亦已主此解矣。
集傳以此章為賦,下章為興,豈有詞同而體異之理蓋亦沿舊解之誤,故緻此也。
因歎千古少善說詩者! 【何草不黃四章,章四句。
】 附論儀禮六笙詩 六笙詩者,儀禮所載南陔、白華、華黍、由庚、崇丘、由儀也。
曷謂之「笙詩」儀禮鄉飲酒禮、鄉射禮、燕禮皆上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
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樂南陔、白華、華黍。
後間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儀。
此「笙詩」所由名也。
六笙詩本不在三百篇中,系作序者所妄入;既無其詩,第存其篇名于詩中。
今愚概從删去,論之曰:古之作樂者取三百篇以為歌,用其施于匏、竹諸器者,則準諸律、呂,别制為詩,猶漢以下一代皆有樂章也。
此六詩者,樂中用以吹笙者也。
儀禮本文,以鹿鳴諸詩曰「歌」,以南陔諸詩曰「樂」,以魚麗諸詩曰「歌」,以由庚諸詩曰「笙」,皆可驗。
郊特牲雲:「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貴人聲也。
」樂以人聲為貴,匏、竹為賤;以堂上為貴,堂下為賤:故歌于堂上,用三百篇之詩;笙于堂下,用此六詩。
既取其協于律、呂以為樂章,且亦不敢亵用三百篇之意也。
南陔三篇則獨奏之;由庚三篇則間歌奏之。
此儀禮作樂用詩之大略也。
儀禮之書作于周末,去三百篇之世已遠,其雲作樂歌鹿鳴諸詩,與詩旨亦不相涉;況其為笙詩,于三百篇更奚與哉!自序詩者又出儀禮之後,見儀禮此文,認以為三百篇中所遺者,于是妄以六篇之名入于詩中;見儀禮以南陔、白華、華黍笙于鹿鳴三篇之後,故以之共為鹿鳴之什;見儀禮間歌以由庚、崇丘、由儀笙于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之中,故以之附于其後。
既不見笙詩之辭,第據其名妄解其義,以示序存而詩亡。
于南陔、白華皆言「孝子」,因前後諸詩為忠,故以孝廁其間;用意甚稚。
夫諸詩既為朝廟所用,言臣之忠,可也,何由及于家庭之孝子乎于華黍為宜黍、稷,此不必言矣;于由庚、崇丘、由儀則難揣摹其義,第泛言萬物得所之意,以合乎國家治平景象而已。
其彷佛杜撰,昭然可見。
由是傳之于世,詩有三百十一篇矣。
按:古所傳詩唯三百五篇。
孔子曰「詩三百」,舉成數言之。
史記言「古詩三千餘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其可施于禮義者三百五篇」。
龔遂謂昌邑王曰「大王誦詩三百五篇」。
王式曰,「臣以三百五篇谏」。
以及漢之谶緯諸書,亦無不言三百五篇者。
皆曆曆可證漢世從無三百十一篇之說。
且詩自秦後未有一篇缺失,不應唯經所用為笙詩者則盡失之;此即問之童稚而亦不信也。
況人謂序作于周人:詩既失矣,序何由存序既存矣,詩何由失此又不待言者也。
且儀禮之樂章甚多,不止此六篇。
燕禮記、大射皆雲「奏肆夏」;禮記、左傳亦同。
鄉飲酒、燕禮、大射皆雲「奏陔」。
此即南陔。
大射又雲「奏狸首」及「公入,」。
燕禮記又雲「下管新宮」。
此等皆樂章名,皆有辭也。
笙詩六篇,同是一篇。
觀此,則當時作樂,被于八音諸器,皆系别有樂章,唯用三百篇為歌,甚明矣。
左傳于文王之三、鹿鳴之三曰「工歌」,于肆夏之三曰「金奏」,亦可驗。
第此諸樂章所習者為工瞽之徒,附于樂以行,又篇帙寥寥無多,故樂亡而詩與之俱亡耳;不若三百篇經聖人手定,褎然巨帙,傳之于學士大夫,朝夕弦誦,宜乎其獨存也。
幸而序詩者不以肆夏等篇名亦入于三百篇,若入之,又令後人枉生疑障,議論?起矣。
此愚之獨斷,自信為确然無疑者。
不知何以從來說詩家竟不一知之,于此六篇紛然猜拟,各出意見 毛傳謂「有其義而亡其辭」;鄭氏謂「辭、義皆亡」。
夫他不亡,何以獨亡儀禮所用之為「為笙詩」之「為」,疑是「六」之誤文。
笙詩,前已辯之矣。
劉原父以「亡」作「無」,謂「本有聲而無詞」。
董氏、鄭樵氏主其說,而朱仲晦從之。
朱謂「儀禮曰『笙』,曰『樂』,曰『奏』,而不言『歌』,則有聲而無詞明矣」。
其據儀禮用字,亦略見及;而不虞其不知别為樂章而以為無詞也。
辯之者,嚴氏曰:「樂以人聲為主,人聲即所歌之詩也。
若本無其辭,則亦無由有其義矣。
」郝氏曰:「辭生于心;聲托于器。
樂由心生;聲由辭生。
有辭然後有聲;聲無辭不成章。
所謂『鼓瑟而歌』者,手彈、口和,故曰『歌』。
口吹而辭奏乎其中,故曰『笙』,曰『樂』,曰『奏』,未可以此為有聲無辭之證也。
」以上辯「無辭」之非皆是,而惜其不知為非三百篇之詩也。
朱又曰:「意古經篇題之下必有譜焉,如投壺魯鼓、薛鼓之節;而亡之耳。
」此尤可笑。
射與投壺所歌者,狸首、驺虞,以鼓為之節也。
若以南陔諸詩為鼓而無辭,則狸首、驺虞亦無辭乎既謂之譜,自無有辭;既有南陔諸名,自非為譜:何貿貿也至于執儀禮工歌之序為據,謂毛公所移篇次為失,于是複移易之,沾沾自喜,謂悉依儀禮正之,嗟乎,則是以儀禮為經,三百篇為傳,颠倒惑亂至于如此,更何足與辯哉! 于是後人又有求其說而不可得,别為怪誕之論者。
鄒肇敏謂六篇之辭即在小雅之内,南陔即天保雲雲。
何玄子踵其意而變之,謂南陔即草蟲雲雲。
皆不備錄。
競出新意,逞奇巧,滔滔奚止,更足歎也! 故愚将此篇名直從删去,俾還「三百五篇」之舊;勿令别制樂章,以亂聖人「各得其所」之雅、頌。
爰詳述其意,附諸小雅末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