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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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憂心惙惙;亦既見止,亦既觏止,我心則說。
本韻。
陟彼南山,言采其薇。
未見君子,我心傷悲;亦既見止,亦既觏止,我心則夷。
本韻。
小序謂「大夫妻能以禮自防」;按為大夫妻,豈尚慮其有非禮相犯而不自防者乎!此不通之論也。
大夫妻能以禮自防,何足見其賢與文王之化耶!毛傳以嫁時在途言之;夫方嫁在途之女,而即以未見、既見君子為憂、喜,可乎歐陽氏以為「召南之大夫出而行役,其妻所」,庶幾近之。
餘說仍附合序「以禮自防」意,俱非。
又按小雅出車篇有此「喓喓草蟲」六句,為室家念南仲行役意,亦合。
三百篇中多有重辭,未知孰先孰後,不必執泥以求也。
何玄子直以為思南仲作,鑿甚;文既互見,又相異同,必不是。
僞傳謂「南國大夫聘于京師,睹召公而歸心切」,合召公,尤武斷。
說者又以左傳襄二十七年,子展與趙武賦草蟲實之;此皆當時人斷章取義,不可從也。
鄭氏曰:「草蟲鳴,阜螽躍而從之。
」邪辭也;歐陽氏本之,又謂「喻非所合而合」;前輩說詩至此,真堪一唾!朱郁儀曰:「草蟲,阜螽,深秋候也。
采蕨,采薇,季春候也。
秋暮而往,春暮未還,是以用憂。
」庶幾為近。
歐陽氏但謂「感時物之變動」;集傳從之,未若此之詳也。
【草蟲三章,章七句。
】 采蘋 于以采蘋南澗之濱。
本韻。
于、以、采藻于彼行潦。
本韻。
○賦也。
下同。
于、以、盛之維筐及莒。
于、以、湘之維锜及釜。
本韻。
于、以、奠之[評]承于以轉之字。
宗室牖下。
誰其屍。
之。
[評]承之字有力。
有齊季女。
本韻。
小序謂「大夫妻能循法度」。
按射義雲,「卿、大夫以采蘋為節,樂循法也」。
序襲之。
其雲「大夫妻」,非也。
古者五十始為大夫,其妻安得稱「季女」耶!大序謂「承先祖共祭祀」,尤泛。
且大夫主祭,妻助祭,何言「屍」乎毛傳曰:「古之将嫁女者,必先禮之于宗室;牲用魚,芼之以蘋、藻。
」鄭氏曰:「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未毀,教于公宮;祖廟既毀,教于宮室。
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教成之祭,牲用魚,芼之以蘋、藻,所以成婦順也。
」此皆昏義文,毛、鄭引之以解此篇為合,然又有别。
毛、鄭惟知以禮解詩,而不知詩在前,禮在後,蓋禮之本詩為說也。
吾用禮之本詩為說者以解詩,非以禮解詩也。
其合者有四:「芼之以蘋、藻」,即本首章之「采蘋、采藻」為說,一也。
禮正祭在奧,而此雲「牖下」。
按士昏禮,「尊于室中北牖下」,此家酳婦之禮;其婦饋舅姑亦「席于北牖下」。
若然,父家嫁女之祭亦在牖下可知。
此本末章之「牖下」為說,鄭氏曰,「祭不于室中者,凡昏事,于女禮設幾筵于戶外」,孔氏以「昏禮筵于戶西,西上右幾」釋之,皆非也。
祭安有不于室中而設幾筵于戶外者!禮雲「戶西」,非戶外也。
二也。
不雲宗廟,雲「宗室」。
宗室,宗子之室也。
三也。
雲「季女」,四也。
集傳依小序「謂大夫妻能奉祭祀」,固非矣;又謂「牖下」為室西南隅,尤錯。
既曰室西南隅,豈牖下乎!牖豈在室西南隅乎!古人之室,戶、牖并列,故爾雅雲「戶、牖之間謂之扆」,扆在戶西、牖東也。
[二章]「湘」,韓詩作「鬺」;鬺,烹也。
似宜從韓。
不然,「湘」之訓「烹」,恐未允。
[三章]「季女」,猶言少女,不必泥解。
「季女斯饑」,亦是也。
孔氏謂将嫁,故以少言之。
夫嫁豈有不少者,何必以少言乎!且前次則更少矣,将何以别之乎!集傳主大夫妻言,謂「少而能敬,尤見其質之美」。
夫能敬安論老、少;且少不敬而壯老始敬,亦非所以為賢矣! 何玄子曰,「美邑姜也。
古者婦人将嫁,教于宗廟,有蘋、藻之祭。
武王元妃邑姜,教成能修此禮,詩人美之。
知為美邑姜者,以『有齊季女』之語知之。
羅泌雲:『齊,伯陵之故國,以天齊淵名。
伯益書「炎帝生器,器生伯陵」。
周語謂「天鼋之分,我之皇妣,太姜之侄,伯陵之後,逢公之所馮神」。
伯陵,太姜之祖;逢公,伯陵之後,為商侯伯,封于魯地,而太公其繼焉者也。
』左傳晏子雲:『昔爽鸠氏始居此地,季萴因之,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後太公因之』。
按太公本齊後,仍封于齊;當文王為西伯時,以女邑姜妻武王。
又左襄二十八年,穆叔曰:『敬,民之主也,而棄之,何以承守!濟澤之阿,行潦之蘋、藻,寘諸宗室。
季蘭屍之,敬也;敬可棄乎』!所謂季蘭,意即邑姜之名不可知;而其言『濟澤之阿』,則尤齊地之證。
據舊說相傳,皆讀『齊』為『齋』,誤矣」。
按何氏此說,頗覺新奇,且似鑿鑿有據,足以動人;然實穿鑿,不可用也。
周語及左傳晏子之說,皆未嘗謂太公未封之前為齊;惟羅泌「有齊,伯陵之國」,語本子、傳、諸書之說,而加以有齊,非可據也。
又按周語曰,「賜姓曰姜,氏曰有呂」,未雲有齊也。
左傳穆叔正解此詩,其意主于言敬,則「齊」為莊敬之義甚明,安得以為齊國乎!杜注雲:「獨言濟者,以濟在魯國,故穆叔特舉所見而言」,則又安可據為齊地也!傳雲「季蘭」者
本韻。
陟彼南山,言采其薇。
未見君子,我心傷悲;亦既見止,亦既觏止,我心則夷。
本韻。
小序謂「大夫妻能以禮自防」;按為大夫妻,豈尚慮其有非禮相犯而不自防者乎!此不通之論也。
大夫妻能以禮自防,何足見其賢與文王之化耶!毛傳以嫁時在途言之;夫方嫁在途之女,而即以未見、既見君子為憂、喜,可乎歐陽氏以為「召南之大夫出而行役,其妻所」,庶幾近之。
餘說仍附合序「以禮自防」意,俱非。
又按小雅出車篇有此「喓喓草蟲」六句,為室家念南仲行役意,亦合。
三百篇中多有重辭,未知孰先孰後,不必執泥以求也。
何玄子直以為思南仲作,鑿甚;文既互見,又相異同,必不是。
僞傳謂「南國大夫聘于京師,睹召公而歸心切」,合召公,尤武斷。
說者又以左傳襄二十七年,子展與趙武賦草蟲實之;此皆當時人斷章取義,不可從也。
鄭氏曰:「草蟲鳴,阜螽躍而從之。
」邪辭也;歐陽氏本之,又謂「喻非所合而合」;前輩說詩至此,真堪一唾!朱郁儀曰:「草蟲,阜螽,深秋候也。
采蕨,采薇,季春候也。
秋暮而往,春暮未還,是以用憂。
」庶幾為近。
歐陽氏但謂「感時物之變動」;集傳從之,未若此之詳也。
【草蟲三章,章七句。
】 采蘋 于以采蘋南澗之濱。
本韻。
于、以、采藻于彼行潦。
本韻。
○賦也。
下同。
于、以、盛之維筐及莒。
于、以、湘之維锜及釜。
本韻。
于、以、奠之[評]承于以轉之字。
宗室牖下。
誰其屍。
之。
[評]承之字有力。
有齊季女。
本韻。
小序謂「大夫妻能循法度」。
按射義雲,「卿、大夫以采蘋為節,樂循法也」。
序襲之。
其雲「大夫妻」,非也。
古者五十始為大夫,其妻安得稱「季女」耶!大序謂「承先祖共祭祀」,尤泛。
且大夫主祭,妻助祭,何言「屍」乎毛傳曰:「古之将嫁女者,必先禮之于宗室;牲用魚,芼之以蘋、藻。
」鄭氏曰:「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未毀,教于公宮;祖廟既毀,教于宮室。
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教成之祭,牲用魚,芼之以蘋、藻,所以成婦順也。
」此皆昏義文,毛、鄭引之以解此篇為合,然又有别。
毛、鄭惟知以禮解詩,而不知詩在前,禮在後,蓋禮之本詩為說也。
吾用禮之本詩為說者以解詩,非以禮解詩也。
其合者有四:「芼之以蘋、藻」,即本首章之「采蘋、采藻」為說,一也。
禮正祭在奧,而此雲「牖下」。
按士昏禮,「尊于室中北牖下」,此家酳婦之禮;其婦饋舅姑亦「席于北牖下」。
若然,父家嫁女之祭亦在牖下可知。
此本末章之「牖下」為說,鄭氏曰,「祭不于室中者,凡昏事,于女禮設幾筵于戶外」,孔氏以「昏禮筵于戶西,西上右幾」釋之,皆非也。
祭安有不于室中而設幾筵于戶外者!禮雲「戶西」,非戶外也。
二也。
不雲宗廟,雲「宗室」。
宗室,宗子之室也。
三也。
雲「季女」,四也。
集傳依小序「謂大夫妻能奉祭祀」,固非矣;又謂「牖下」為室西南隅,尤錯。
既曰室西南隅,豈牖下乎!牖豈在室西南隅乎!古人之室,戶、牖并列,故爾雅雲「戶、牖之間謂之扆」,扆在戶西、牖東也。
[二章]「湘」,韓詩作「鬺」;鬺,烹也。
似宜從韓。
不然,「湘」之訓「烹」,恐未允。
[三章]「季女」,猶言少女,不必泥解。
「季女斯饑」,亦是也。
孔氏謂将嫁,故以少言之。
夫嫁豈有不少者,何必以少言乎!且前次則更少矣,将何以别之乎!集傳主大夫妻言,謂「少而能敬,尤見其質之美」。
夫能敬安論老、少;且少不敬而壯老始敬,亦非所以為賢矣! 何玄子曰,「美邑姜也。
古者婦人将嫁,教于宗廟,有蘋、藻之祭。
武王元妃邑姜,教成能修此禮,詩人美之。
知為美邑姜者,以『有齊季女』之語知之。
羅泌雲:『齊,伯陵之故國,以天齊淵名。
伯益書「炎帝生器,器生伯陵」。
周語謂「天鼋之分,我之皇妣,太姜之侄,伯陵之後,逢公之所馮神」。
伯陵,太姜之祖;逢公,伯陵之後,為商侯伯,封于魯地,而太公其繼焉者也。
』左傳晏子雲:『昔爽鸠氏始居此地,季萴因之,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後太公因之』。
按太公本齊後,仍封于齊;當文王為西伯時,以女邑姜妻武王。
又左襄二十八年,穆叔曰:『敬,民之主也,而棄之,何以承守!濟澤之阿,行潦之蘋、藻,寘諸宗室。
季蘭屍之,敬也;敬可棄乎』!所謂季蘭,意即邑姜之名不可知;而其言『濟澤之阿』,則尤齊地之證。
據舊說相傳,皆讀『齊』為『齋』,誤矣」。
按何氏此說,頗覺新奇,且似鑿鑿有據,足以動人;然實穿鑿,不可用也。
周語及左傳晏子之說,皆未嘗謂太公未封之前為齊;惟羅泌「有齊,伯陵之國」,語本子、傳、諸書之說,而加以有齊,非可據也。
又按周語曰,「賜姓曰姜,氏曰有呂」,未雲有齊也。
左傳穆叔正解此詩,其意主于言敬,則「齊」為莊敬之義甚明,安得以為齊國乎!杜注雲:「獨言濟者,以濟在魯國,故穆叔特舉所見而言」,則又安可據為齊地也!傳雲「季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