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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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之論也。
大序複謂「不妒忌,則男女以正,昏姻以時,國無民。
」按孟子言「大王好色。
内無怨女,外無曠夫」,此雖谲谏之言,然于理猶近。
若後妃不妒忌于宮中,與「國無民」何涉,豈不可笑之甚哉!故集傳不言後妃而言文王,亦可也;僞傳則以為美後妃而作,即謂後妃,亦可也;皆較愈于謂後妃之德化所緻矣。
然集傳單指文王,終覺偏;僞傳呼後妃為「之子」,亦似輕亵:俱未安。
季明德曰:「之子,指嫁者而言,但不知為何人之女。
其必文王之公子、公孫而後妃所教于宮中者與」雖屬臆測,于理似近。
第将嫁教于公宮三月,不知此體周初已有否耶愚意,此指王之公族之女而言,詩人于其始嫁而歎美之,謂其将來必能盡婦道也。
集傳曰:「詩人因所見以起興,而歎其女子之賢,而知其必有以宜其室家也。
」全屬虛衍,竟不成語。
其尤謬者,附會周禮「仲春,令會男女」,曰「桃之有華,正昏姻之時」;絕類婦稚語。
且不但「其實」、「其葉」又屬夏時,說不去;竟似目不睹下文者。
而大序所雲「昏姻以時」者,謂男子三十、女子二十之時;若「桃夭」者,毛、鄭皆為喻女少壯盛時。
孔氏曰:「此言『年盛時』,謂以年盛二十之時,非時月之時;下雲『宜其室家』,乃據時月「月」,原誤「言」,據校改。
耳。
」又曰:「正于「于」,原誤「者」,據校改。
秋、冬行嫁。
」孔氏恐後人誤解,故明白疏之如此;乃猶以桃之有華為婚姻之時,又豈目不睹注疏乎!蓋古嫁女在農事畢,霜降之後,冰泮之前,故孔謂「秋、冬」。
說詳匏有苦葉篇。
況周禮僞書,尤不可據。
且如其說,是賦矣,何謂之興乎!種種纰缪,豈可勝辨! [一章、二章、三章]桃花色最豔,故以取喻女子;開千古詞賦美人之祖。
本以華喻色,而其實、其葉因華及之,詩例次第如此。
毛傳以「實」為喻德,以「葉」為喻形體至盛,近滞;而「形體至盛」語尤未妥。
呂東萊曰:「桃夭既其華,又其實,又其葉,非有他義,蓋餘興未已而反複歎之耳。
」如此,又說得太無意義。
大抵說詩貴在神會,不必着迹。
如「華」,喻色矣。
「實」,喻德可,喻子亦可,蓋婦人貴有子也。
有實之時,其「葉」方盛,即承有實來,唐人詩「綠葉成陰子滿枝」。
不必定有所喻耳。
「家人」即與「室家」、「家室」一義,不必分别。
【桃夭三章,章四句】 兔罝 肅肅兔罝,椓之丁丁。
赳、赳、武、夫,隔句,謂之「辘轳韻」;後仿此。
凡雲「隔句」及「與某字」者,皆本韻,不更注;其它韻則注之。
[評]隔句對。
公侯幹。
城。
本韻。
○賦也,下同。
肅肅兔罝,施于中逵。
赳赳武夫,公侯好。
仇。
本韻。
[評]變。
肅肅兔罝,施于中林。
赳赳武夫,公侯腹。
心。
本韻。
[評]又變。
小序謂「後妃之化」。
「武夫」于後妃何與!益迂而無理。
胡林仲曰:「誦此篇之義,必有人焉當之。
如文王狩獵而得呂望之類也。
即是以觀,藏器隐鱗,才固難量。
若曰觸目琳琅,山輝川媚,則武王何止十亂,尼父不稱才難矣。
」其說特為有見,可謂不随附和者也。
按墨子曰:「文王舉闳夭、太颠于罟網之中,西土服。
」金仁山主其說,近是也。
[一章]集傳但據舊說,釋「丁丁」為椓杙聲,然未詳悉何以使人知之。
「椓」,通;說文「擊也」。
「杙」,謂之齻,先擊齻于地中,然後布置其上也。
「幹城」、「好仇」、「腹心」,人知一節深一節,然又非若他章同類例。
「幹城」,捍蔽之物。
「仇」逑同;「好仇」直借用淑女、君子字。
「腹心」,人身以内物。
章法皆極變。
【兔罝三章,章四句】 芣 采采芣,薄言采之;采采芣,薄言有本韻。
之。
賦也,下同。
采采芣,薄言掇之;采采芣,薄言捋之。
采采芣,薄言袺之;采采芣,薄言襭本韻。
之。
此詩未詳。
小序謂「後妃之美」,尤混。
大序謂「和平則婦人樂有子矣」。
毛傳謂:「芣,車前,宜懷妊焉。
」大序謂「婦人樂有子」者,本竊毛傳「宜懷妊」之說;蓋毛公,文帝時人,衛宏,東漢人也;後放此,不更詳。
按車前,通利之藥;謂治産難或有之,非能宜子也。
故毛謂之「宜懷妊」;大序因謂之「樂有子」,尤謬矣。
車前豈宜男草乎!集傳無以言之,虛衍為說曰:「化行俗美,家室和平;婦人無事,相與采此芣而賦其事以相樂也。
」尤無意義。
夫婦人以蠶織為事,采桑乃其所宜;今舍此不事,而于原野采草相與嬉遊娛樂,而謂之風俗之美,可乎!是以僞傳、說有「兒童鬥草」之說。
說詩至此,真堪絕倒;豈止解人頤而已耶!韓詩序以為「傷夫有惡疾「有惡疾」三字原脫,據校改。
也」,「芣雖惡臭,我猶采采「采采」原誤作「采之」,據校。
而不已。
」,以興「君子有惡疾,我猶守而不離去」。
列女傳又實之以「宋女、蔡妻」焉。
按芣為車前,未嘗惡臭也;此雖舊說,亦不敢從。
季明德謂芣為宜子,何玄子又謂為堕胎;皆邪說。
以韻分三章,章四句;然每二句隻換一字,實六章,章二句也。
章法極為奇變。
【芣三章,章四句。
】 漢廣 南有喬木,不可休息。
「休」與下「求」。
韓詩「息」作「思」,當從之。
漢有遊女,不可求本韻。
思。
漢。
之。
廣。
矣。
不。
可。
泳。
思。
江。
之。
永。
矣。
不。
可。
方。
本韻。
思。
興而比也。
翹翹錯薪,言刈其楚。
之子于歸,言秣其馬。
本韻。
漢。
之。
廣。
矣。
不。
可。
泳。
思。
江。
之。
永。
矣。
不。
可。
方。
思。
賦而比也。
下同。
翹翹錯薪,言刈其蒌。
之子于歸,言秣其駒。
本韻。
漢。
之。
廣。
矣。
不。
可。
泳。
思。
江。
之。
永。
矣。
不。
可。
方。
思。
[評]三章一字不換,此方謂之「一唱三歎」。
小序謂「德廣所及」,亦近之;但不必就用詩「廣」字耳。
大序謂「求而不可得」,語有病。
歐陽氏駁之,謂「化行于男,不行于女」,是也。
大抵謂男女皆守以正為得;而其發情止性之意,屬乎詩人之諷,可思而不必義也。
[一章]孔氏曰:「疑『休息』作『休思』。
何則詩之大體,韻在辭上。
疑『休』、『求』字為韻;二字俱作『思』。
但未見如此之本,未敢辄改耳。
」按韓詩傳如此,孔偶未見耳。
「喬」,高也。
借言喬木可休而不可休,以況遊女本可求而不可求;不必實泥謂喬本不可休也。
毛傳訓「喬」為「上竦」,未免作俑。
鄭氏為之說曰「
大序複謂「不妒忌,則男女以正,昏姻以時,國無民。
」按孟子言「大王好色。
内無怨女,外無曠夫」,此雖谲谏之言,然于理猶近。
若後妃不妒忌于宮中,與「國無民」何涉,豈不可笑之甚哉!故集傳不言後妃而言文王,亦可也;僞傳則以為美後妃而作,即謂後妃,亦可也;皆較愈于謂後妃之德化所緻矣。
然集傳單指文王,終覺偏;僞傳呼後妃為「之子」,亦似輕亵:俱未安。
季明德曰:「之子,指嫁者而言,但不知為何人之女。
其必文王之公子、公孫而後妃所教于宮中者與」雖屬臆測,于理似近。
第将嫁教于公宮三月,不知此體周初已有否耶愚意,此指王之公族之女而言,詩人于其始嫁而歎美之,謂其将來必能盡婦道也。
集傳曰:「詩人因所見以起興,而歎其女子之賢,而知其必有以宜其室家也。
」全屬虛衍,竟不成語。
其尤謬者,附會周禮「仲春,令會男女」,曰「桃之有華,正昏姻之時」;絕類婦稚語。
且不但「其實」、「其葉」又屬夏時,說不去;竟似目不睹下文者。
而大序所雲「昏姻以時」者,謂男子三十、女子二十之時;若「桃夭」者,毛、鄭皆為喻女少壯盛時。
孔氏曰:「此言『年盛時』,謂以年盛二十之時,非時月之時;下雲『宜其室家』,乃據時月「月」,原誤「言」,據校改。
耳。
」又曰:「正于「于」,原誤「者」,據校改。
秋、冬行嫁。
」孔氏恐後人誤解,故明白疏之如此;乃猶以桃之有華為婚姻之時,又豈目不睹注疏乎!蓋古嫁女在農事畢,霜降之後,冰泮之前,故孔謂「秋、冬」。
說詳匏有苦葉篇。
況周禮僞書,尤不可據。
且如其說,是賦矣,何謂之興乎!種種纰缪,豈可勝辨! [一章、二章、三章]桃花色最豔,故以取喻女子;開千古詞賦美人之祖。
本以華喻色,而其實、其葉因華及之,詩例次第如此。
毛傳以「實」為喻德,以「葉」為喻形體至盛,近滞;而「形體至盛」語尤未妥。
呂東萊曰:「桃夭既其華,又其實,又其葉,非有他義,蓋餘興未已而反複歎之耳。
」如此,又說得太無意義。
大抵說詩貴在神會,不必着迹。
如「華」,喻色矣。
「實」,喻德可,喻子亦可,蓋婦人貴有子也。
有實之時,其「葉」方盛,即承有實來,唐人詩「綠葉成陰子滿枝」。
不必定有所喻耳。
「家人」即與「室家」、「家室」一義,不必分别。
【桃夭三章,章四句】 兔罝 肅肅兔罝,椓之丁丁。
赳、赳、武、夫,隔句,謂之「辘轳韻」;後仿此。
凡雲「隔句」及「與某字」者,皆本韻,不更注;其它韻則注之。
[評]隔句對。
公侯幹。
城。
本韻。
○賦也,下同。
肅肅兔罝,施于中逵。
赳赳武夫,公侯好。
仇。
本韻。
[評]變。
肅肅兔罝,施于中林。
赳赳武夫,公侯腹。
心。
本韻。
[評]又變。
小序謂「後妃之化」。
「武夫」于後妃何與!益迂而無理。
胡林仲曰:「誦此篇之義,必有人焉當之。
如文王狩獵而得呂望之類也。
即是以觀,藏器隐鱗,才固難量。
若曰觸目琳琅,山輝川媚,則武王何止十亂,尼父不稱才難矣。
」其說特為有見,可謂不随附和者也。
按墨子曰:「文王舉闳夭、太颠于罟網之中,西土服。
」金仁山主其說,近是也。
[一章]集傳但據舊說,釋「丁丁」為椓杙聲,然未詳悉何以使人知之。
「椓」,通;說文「擊也」。
「杙」,謂之齻,先擊齻于地中,然後布置其上也。
「幹城」、「好仇」、「腹心」,人知一節深一節,然又非若他章同類例。
「幹城」,捍蔽之物。
「仇」逑同;「好仇」直借用淑女、君子字。
「腹心」,人身以内物。
章法皆極變。
【兔罝三章,章四句】 芣 采采芣,薄言采之;采采芣,薄言有本韻。
之。
賦也,下同。
采采芣,薄言掇之;采采芣,薄言捋之。
采采芣,薄言袺之;采采芣,薄言襭本韻。
之。
此詩未詳。
小序謂「後妃之美」,尤混。
大序謂「和平則婦人樂有子矣」。
毛傳謂:「芣,車前,宜懷妊焉。
」大序謂「婦人樂有子」者,本竊毛傳「宜懷妊」之說;蓋毛公,文帝時人,衛宏,東漢人也;後放此,不更詳。
按車前,通利之藥;謂治産難或有之,非能宜子也。
故毛謂之「宜懷妊」;大序因謂之「樂有子」,尤謬矣。
車前豈宜男草乎!集傳無以言之,虛衍為說曰:「化行俗美,家室和平;婦人無事,相與采此芣而賦其事以相樂也。
」尤無意義。
夫婦人以蠶織為事,采桑乃其所宜;今舍此不事,而于原野采草相與嬉遊娛樂,而謂之風俗之美,可乎!是以僞傳、說有「兒童鬥草」之說。
說詩至此,真堪絕倒;豈止解人頤而已耶!韓詩序以為「傷夫有惡疾「有惡疾」三字原脫,據校改。
也」,「芣雖惡臭,我猶采采「采采」原誤作「采之」,據校。
而不已。
」,以興「君子有惡疾,我猶守而不離去」。
列女傳又實之以「宋女、蔡妻」焉。
按芣為車前,未嘗惡臭也;此雖舊說,亦不敢從。
季明德謂芣為宜子,何玄子又謂為堕胎;皆邪說。
以韻分三章,章四句;然每二句隻換一字,實六章,章二句也。
章法極為奇變。
【芣三章,章四句。
】 漢廣 南有喬木,不可休息。
「休」與下「求」。
韓詩「息」作「思」,當從之。
漢有遊女,不可求本韻。
思。
漢。
之。
廣。
矣。
不。
可。
泳。
思。
江。
之。
永。
矣。
不。
可。
方。
本韻。
思。
興而比也。
翹翹錯薪,言刈其楚。
之子于歸,言秣其馬。
本韻。
漢。
之。
廣。
矣。
不。
可。
泳。
思。
江。
之。
永。
矣。
不。
可。
方。
思。
賦而比也。
下同。
翹翹錯薪,言刈其蒌。
之子于歸,言秣其駒。
本韻。
漢。
之。
廣。
矣。
不。
可。
泳。
思。
江。
之。
永。
矣。
不。
可。
方。
思。
[評]三章一字不換,此方謂之「一唱三歎」。
小序謂「德廣所及」,亦近之;但不必就用詩「廣」字耳。
大序謂「求而不可得」,語有病。
歐陽氏駁之,謂「化行于男,不行于女」,是也。
大抵謂男女皆守以正為得;而其發情止性之意,屬乎詩人之諷,可思而不必義也。
[一章]孔氏曰:「疑『休息』作『休思』。
何則詩之大體,韻在辭上。
疑『休』、『求』字為韻;二字俱作『思』。
但未見如此之本,未敢辄改耳。
」按韓詩傳如此,孔偶未見耳。
「喬」,高也。
借言喬木可休而不可休,以況遊女本可求而不可求;不必實泥謂喬本不可休也。
毛傳訓「喬」為「上竦」,未免作俑。
鄭氏為之說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