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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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者于是戴上帽子,回到家門口,從門的左邊進去,面向北而哭,盡哀為止;然後戴上免,袒露左臂,跺腳痛哭;然後在昨階之東就位,主人為之拜賓,而奔喪者跺腳痛哭。

    來吊的賓客退出,主人拜謝送出門外。

    在第二天哭靈的時候,戴上免,袒露左臂,跺腳痛哭。

    在第三天哭靈的時候,仍然如此。

    第四天才把喪服穿戴齊備,在第五天哭靈之後,贊禮的相就宣布.奔喪禮結束。

     聽到父母的噩耗而又不能奔喪,在這種情況下的禮節是:放聲痛哭,盡哀為止;然後向使者詢問父母去世的原因,問罷,又放聲痛哭,盡哀為止。

    于是趕忙安排靈堂,設立哭位,用麻繩束發,袒露左臂,跺腳痛哭;然後穿好衣服,戴上麻紐,系上絞帶,在昨階下就主人之位;拜謝前來吊唁的賓客,拜謝之後回到原位,跺腳痛哭。

    來賓退出,主人拜送于門外,然後又返回原位。

    如果有的賓客來吊唁時遲到了,主人照樣要表示拜謝,跺腳痛哭,送客出門,就像接待沒有遲到的賓客那樣。

    第二天哭靈的時候,用麻繩束發,袒露左臂,跺腳痛哭。

    在第三天哭靈的時候,還仍然如此。

    到第四天才把整套喪服穿戴齊備。

    在第五天哭靈的時候,拜賓、送賓的禮數和第一天一樣。

     如果奔喪者是在家人除去喪服之後方才歸家,那就要先到墓地上去,痛哭跺腳;然後到墓東就主人之位,用麻繩束發,袒露左臂,戴上麻紐,然後拜謝來吊唁的賓客,返回原位跺腳痛哭,送賓出門;然後回到原位,又痛哭到盡哀為止,于是除去孝服。

    回到家中就不再哭了。

    原先在家代為主持喪事的人在接待奔喪者時,可以不再脫下吉服而改穿孝服,可以陪着奔喪者一道哭泣,但不再跺腳。

    齊衰以下的親屬在家人除去喪服之後方才歸家,其奔喪的禮數和上邊講的基本相同;所不同的隻是在墓地上頭上戴免,腰間系上麻帶,而不再用麻繩束發和袒露左臂。

     凡是在外地排列遙哭的位置衰以下的喪事,都要各就各位,吉冠,戴上免·,腰間系上麻帶;隻要不是父母的喪事,一而是齊痛哭盡哀;然後走到東序,脫下然後就位,袒露左臂,跺腳痛哭;然後穿好衣服,拜謝前來吊唁的賓客;然後返回原位,又痛哭跺腳;然後送走來賓,返回原位,于是贊禮的相就宣告居喪的人該到門外守喪的廬舍中去了。

    在三天之内哭夠了五次,哭泣于是停止。

    贊禮的相宣告禮畢。

    第四天将喪服穿戴齊備,如有賓客來吊,則拜謝之。

    如果設立哭位之家離自己的住處遙遠,就可以在成服之後前往。

     奔喪者與死者的關系如果是齊衰之親,那就要在望見家鄉時開始哭不絕聲;如果是大功之親,那就要在望見家門時開始哭不絕聲;如果是小功之親,那就要在走到家門口時開始哭不絕聲;如果是紹麻之親,那就要在就位以後才哭不絕聲。

    同姓而無服的族人死了,就到祖廟裡哭他一次;母親或妻子的族人死了,就在寝室裡哭他一次;老師死了,就在廟門外哭他一次;朋友死了,就在寝室門外哭他一次;曾經禮相往來的人死了,就在野外張開篩慢,在裡面哭他一次。

    凡是因故不能奔喪而在國外設位而哭,一律不必緻奠。

    臣下聽到君上的死訊,未能奔喪,為位而哭,其規定是:為天子哭九天,為諸侯哭七天,為卿大夫哭五天,為士哭三天。

    大夫在别國為位哭其舊君,如有賓客來吊,自己不敢以主人自居而表示拜謝。

    出使他國的臣子,在他國為位哭自己的國君,如有賓客來吊,也不敢以主人自居而表示拜謝。

    諸侯出嫁到别國的姑、姊妹死了,諸侯也是在本國為位遙哭,如有賓客來吊,自己也不敢以主人自居而表示拜謝。

    凡是在國外為位而哭,隻是在聞喪的當天袒露左臂一次,以後就不必了。

     死者的朋友和好友從外地前來吊唁,來到時死者已經下葬,這就要先到死者家中去哭,然後再到墓地去哭;無論是在家中哭還是在墓地哭,哭的時候都要跺腳,而沮.都是跟着主人,面向北,和主人交替跺腳。

     凡是辦理喪事,隻要父親健在,就由父親作喪主;如果父親去世,兄弟即令尚未分家,也是各自主持自己妻子兒女的喪事。

    如果大家都和死者一般親,那就由其中的年長者主持喪事;如果大家和死者的關系有親有疏,那就由與死者關系最親近的人主持喪事。

    聽到遠房兄弟的死訊很晚,是在除喪以後才聽到的,其禮節是頭上戴免,袒露左臂,跺腳痛哭,但在拜謝前來吊唁的賓客時卻是采用吉拜的方式:将左手放在右手上面。

    沒有喪服關系卻要站在按照親疏排定的位置上哭泣的,隻有嫂子與小叔之間,以及本來有服但因出嫁降為無服的族姑、族姊妹之間,但要将吊服上的葛續改作麻續。

    凡是士奔喪到家作為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