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喪服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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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之祭以後才除去喪服。

    如果為朋友主持喪事,因為朋友不是親屬,隻有同道的情誼,所以可以在虞祭、襯祭之後就除去喪服。

    對于士來說,如果妾為其生有兒子,就為她服細麻之喪,不然的話就不為她服喪。

     父親仕于他邦,自己也生于他邦,由于路途遙遠,從未在生前見到過住在本國的祖父母、伯父和叔父、叔伯兄弟,等到這些親屬去世的噩耗傳來時,已經過了喪期,在這種情況下,父親應該追服喪服,而自己就可不必了。

    如果本來是齊衰、大功之親,因故降為小功、紹麻喪服者,則應追服喪服。

    作為臣子,應為國君的父親、母親、嫡妻、長子服喪,但由于臣子出使他國,久留未歸,等到臣子得知國君上述親屬兇訊時,國君本人早已除喪,在這種情況下,臣子就不再追服喪服。

    如果國君出訪久而未歸,等到回國後才聞知上述親屬兇訊,在這種情況下,國君要迫服喪服,國君的随從之臣也要跟着追服喪服;至于其他臣子,在喪期之内就跟着服喪,過了喪期的就不再跟着追服。

    君在國外而臣在國内,國君雖然知道兇訊較晚,而留在國内的臣子則應按常規服喪。

     到了虞祭時,哀杖就不必帶入寝室了;到了襯祭時,哀杖就不必帶到堂上了。

    作為庶子而被立為嫡母的後嗣,如果嫡母去世、就不再為嫡母的娘家人服喪。

    五種喪服首紐、腰經的遞減,都是以遞減五分之一為度。

    斬衰所用的直杖,其粗細與斬衰腰紐相同;齊衰所用的桐杖,其粗細與齊衰腰經相同。

    妾為丈夫的長子服喪年月,與嫡妻為長子服喪的年月相同,都是三年。

    小祥祭時的除去喪服,原則是先除重者,即男子先除首續,婦人先除腰續。

    先遭重喪,卒哭之後又遭輕喪,在以輕喪之服改換重喪之服時,其原則是先改換輕者,即男子以輕喪的腰紐改變重喪的腰續,婦人以輕喪的首經改變重喪的首續。

    大斂以後,除非因為有客人來吊孝等事,否則是不打開殡宮之門的,因為鬼神喜歡幽暗。

    至于晝夜無時之哭,則皆在倚廬之中。

    招魂時所喊的和明族上所寫的,自天子至于士,其文辭都是一樣的:男的,稱呼其名;女的寫上她的姓與排行,如不知姓,就寫上她的氏。

     斬衰喪服在卒哭之後要把麻紐改為葛續,其葛紐的粗細與齊衰喪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紐相同。

    齊衰喪服在卒哭後所服的葛續,其粗細與大功喪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紐相同。

    因為有這種相同,所以連遭兩喪的人就要兼服麻紐與葛續。

    提前下葬的可以提前舉行虞祭,但卒哭之祭不能提前,必待三個月以後方可舉行。

    如果遇到父母同時去世的情況,那就要先葬母親,葬後不舉行虞祭、襯祭,等到葬過父親,并為父親舉行了虞、柑之祭以後,再對母親進行虞、襯之祭。

    在葬母時父尚未葬,所以應服斬衰重服。

     大夫為其庶子服大功,這是降服;但這個庶子的兒子并不為其父降服。

    大夫不為士主持喪事,因為二者尊卑懸殊。

    不為慈母的父母服喪。

    如果丈夫過繼給别人為後嗣,那麼他的妻子就隻能為其本生父母服大功。

    士的神主襯于祖廟,如果其祖為大夫,柑祭時的犧牲就不能按照士的規格用特牲,而要按大夫之禮改用少牢。

    所謂,’繼父不同居氣·那一定是曾經同居而後來不同居的繼父。

    繼父沒有大功的親屬,随母改嫁而來到繼父家的兒子也沒有大功親屬,_繼父以其貨财為此子建造廟宇,使他可以按時祭祀自己的生身父祖,這才叫同居;如果繼父有大功以上的親屬為之主持後事,那就叫異居。

     哭吊朋友時,應站在朋友寝門外的西邊,面朝南。

    柑葬于祖瑩時用不着再占覽墓地的吉兇,因為當初已經蔔笙過了。

    士、大夫不能襯葬于曾經做過諸侯的祖父的墓旁,隻能柑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墓旁;士夕、大夫的妻子也隻能襯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妻子的墓旁,士、大夫的妾也隻能柑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妾的墓旁。

    如果沒有适于襯葬的祖輩,就可以間隔一輩而上柑于高祖,其道理就在于柑葬一定要按照昭穆順序。

    諸侯不能襯葬于當過天子的祖父,但天子、諸侯、大夫能夠柑葬于當過士的祖父。

     如果生母是外祖父的庶出之女,自己要跟着生母為外祖父的正妻服喪;但如生母已死,自己就不再為之服喪。

    如果身為宗子,那麼盡管母親健在,也可為妻服喪三年。

    《喪服》上說可以為慈母服齊衰三年,那麼根據同樣道理,為庶母服齊衰三年也可以,為祖庶母服齊衰三年也可以。

    為父親、為母親、為妻子、為長子,都可以服喪三年。

    對于慈母和庶母,為其服喪的隻限于受其撫育的妾子本人,妾子的下一代就不再為之服喪。

     男子行過冠禮而死就不算瘍,女子行過籌禮而死就不算蕩。

    被立為蕩者的後嗣,隻須按照與蕩者的本來親屬關系服喪。

    因故而長期停樞不葬者,隻有喪主本人一直穿着喪服,其餘的親屬則服麻,服滿自己應服的月數就可以除喪。

    未出閣的女子要以箭異插發、麻經纏腰為父服喪三年。

    齊衰三月的喪服,與大功九月的喪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