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喪服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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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死,孝子在小斂以後成服以前要用麻括發。
母死小斂以後也要用麻括發,但未至成服就改為用免束發。
,孝子在女人服齊衰,頭上要戴柞木做的喪筍,腰部要纏麻帶,就這樣一直到服喪期滿。
男子的冠,相當于女人的異;小斂以後,男子用“免”,女子用“壁”,這也沒有什麼特别原因,隻不過是作為男子就用“免”,作為女子就用“蛋”,以示區别而已。
為父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宜杖,是用竹子做的;為母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削杖,是用桐木做的。
祖父先死,而後祖母又死,在這種情況下,承重的嫡孫要為祖母服喪三年。
父母喪失長子,或長子失去父母,在賓客來吊孝時,喪主都要行稽顆之禮。
如果喪主是士,而大夫來吊,為了表示尊重,盡管是服紹麻之喪也要行稽顆之禮。
婦人隻在為丈夫和長子服喪時;對來吊的賓客行稽顆之禮,此外就再沒有這種情況了。
如果喪家絕後無嗣,要尋一個接待男賓的主人,就一定要找同姓的男子,要找一個接待女賓的主人,就一定要找異姓的女子。
如果自己是父親的嫡長子,為出母就不需穿任何孝服。
凡人之親其所親,首先是上親父,下親子,形成三輩相親。
然後由父而親祖,由子而親孫,擴展為五輩相親。
在五輩相親的基礎上,再往上推,親及曾祖、高祖;再往下推,親及曾孫、玄孫,這樣就擴展為九輩相親。
由父親往上,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由兒子往下,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在旁系親屬中,和自己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
這樣向上逐代減損,向下逐代減損,向旁逐代減損,親情關系就完結了。
按照禮的規定,不是天子就不能舉行谛祭。
天子舉行谛祭,是祭誕生其始祖的天帝,并且以其始祖配享,立高、曾、祖、稱四親廟。
即令是庶子繼承王位,其祭天、立廟之禮也是如此。
别子為其後裔之始祖,繼承别子的嫡長子是大宗,繼承别子之庶子的是小宗。
有五世而遷之宗,即小宗,因為小宗四世親盡,不可能繼續祭祀高祖之父。
因此,高祖的廟遷動于上,而繼你的宗同時變易于下。
因為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長子,而尊敬嫡長子正是尊重祖稱的具體表現。
庶子之所以不祭祖,就是要表明這件事該由嫡長子來做。
作父親的是庶子,就不能為其長子服喪三年,道理就在于庶子不是祖稱的正體。
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與沒有後嗣者,因為這兩種人都是附屬在祖廟中受食,而庶子沒有資格祭祀祖廟。
庶子不祭父廟,因為父廟由嫡長子主祭。
在親屬之中,為父母的喪服最重,為祖、曾祖、高祖的喪服就逐代減輕,為旁系親屬的喪服也依親疏遞減,為男性與為女性的喪服也有區别,這就是制定喪服輕重的基本道理。
凡穿徒從喪服者,如果所從之人已經不在,就可以停止不穿。
凡因親屬關系而跟從為之服喪者,盡管所從之人已經不在,還應為之服喪,因為親屬關系仍然存在。
如果騰妾跟随主婦一道被丈夫休棄,就不再為主婦之子服喪。
天子、諸侯的太子雖然身份高貴,但也并不因此而降低為其嶽父嶽母服喪的規格。
天子、諸侯的太子為其妻服喪,規格與大夫之嫡子為其妻相同,都是齊衰不。
杖期。
父親生前的爵位是士,而他的兒子現在貴為天子或諸侯,那就可以用天子或諸侯的祭禮規格來祭祀其父,但代替亡父受祭的屍卻必須仍穿士服。
反過來,父親生前貴為天子或諸侯,而兒子今天卻淪落為士,那就應該以士禮來祭祀其父,而代替亡父受祭的屍也隻能穿士服。
作為媳婦,在為公婆服喪期間被丈夫休棄,因為恩斷義絕,所以也就不再繼續為公婆服喪。
如果是為娘家的父母服喪,有下列幾種情況:如果是在練祭之前被丈夫休棄,那就應該和自己的娘家兄弟一樣服喪三年;如果是在練祭之後被丈夫休棄,因為本應服的期喪已經服滿,就不須要再為父母服喪;如果是在練祭之前又被丈夫召回,那就按常規為父母服期、;如果是在練祭之後才被丈夫召回,那就要像未出嫁的閨女那樣,為父母服滿三年。
服喪兩周年,就算三年。
服喪一周年,就算兩年。
服喪九個月或七個月,就算三個季節。
服喪五個月,就算兩個季節。
服喪三個月,就是經曆了一個季節。
這是說服喪的長短與歲時之氣是相應的。
死後一周年舉行小祥之祭,二周年舉行大祥之祭,這表示對于已故親人的思念,禮數應當如此;在小祥之祭以後男子可以除去首續,婦人可以除去腰紐;在大祥之祭以後就可以完全除去喪服;這表示活着的人也要節制悲哀,順乎天道。
祭祀與除服二者雖然同時并舉,但各有各的道理,切莫誤會為舉行二祥之祭就是為了除去喪服。
如果孝子未能及時葬親,是在停樞三年以後才舉行埋葬,那也要按規矩舉行小祥、大祥之祭,而且小祥、大祥之祭要隔開,不可放在同一個月,然後才除去喪服。
如果自己與死者是大功之親而為之主持喪事,而死者尚留有遺婿及幼子這些服三年喪的親屬,那就要在為死者舉行了二
母死小斂以後也要用麻括發,但未至成服就改為用免束發。
,孝子在女人服齊衰,頭上要戴柞木做的喪筍,腰部要纏麻帶,就這樣一直到服喪期滿。
男子的冠,相當于女人的異;小斂以後,男子用“免”,女子用“壁”,這也沒有什麼特别原因,隻不過是作為男子就用“免”,作為女子就用“蛋”,以示區别而已。
為父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宜杖,是用竹子做的;為母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削杖,是用桐木做的。
祖父先死,而後祖母又死,在這種情況下,承重的嫡孫要為祖母服喪三年。
父母喪失長子,或長子失去父母,在賓客來吊孝時,喪主都要行稽顆之禮。
如果喪主是士,而大夫來吊,為了表示尊重,盡管是服紹麻之喪也要行稽顆之禮。
婦人隻在為丈夫和長子服喪時;對來吊的賓客行稽顆之禮,此外就再沒有這種情況了。
如果喪家絕後無嗣,要尋一個接待男賓的主人,就一定要找同姓的男子,要找一個接待女賓的主人,就一定要找異姓的女子。
如果自己是父親的嫡長子,為出母就不需穿任何孝服。
凡人之親其所親,首先是上親父,下親子,形成三輩相親。
然後由父而親祖,由子而親孫,擴展為五輩相親。
在五輩相親的基礎上,再往上推,親及曾祖、高祖;再往下推,親及曾孫、玄孫,這樣就擴展為九輩相親。
由父親往上,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由兒子往下,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在旁系親屬中,和自己血緣關系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
這樣向上逐代減損,向下逐代減損,向旁逐代減損,親情關系就完結了。
按照禮的規定,不是天子就不能舉行谛祭。
天子舉行谛祭,是祭誕生其始祖的天帝,并且以其始祖配享,立高、曾、祖、稱四親廟。
即令是庶子繼承王位,其祭天、立廟之禮也是如此。
别子為其後裔之始祖,繼承别子的嫡長子是大宗,繼承别子之庶子的是小宗。
有五世而遷之宗,即小宗,因為小宗四世親盡,不可能繼續祭祀高祖之父。
因此,高祖的廟遷動于上,而繼你的宗同時變易于下。
因為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長子,而尊敬嫡長子正是尊重祖稱的具體表現。
庶子之所以不祭祖,就是要表明這件事該由嫡長子來做。
作父親的是庶子,就不能為其長子服喪三年,道理就在于庶子不是祖稱的正體。
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與沒有後嗣者,因為這兩種人都是附屬在祖廟中受食,而庶子沒有資格祭祀祖廟。
庶子不祭父廟,因為父廟由嫡長子主祭。
在親屬之中,為父母的喪服最重,為祖、曾祖、高祖的喪服就逐代減輕,為旁系親屬的喪服也依親疏遞減,為男性與為女性的喪服也有區别,這就是制定喪服輕重的基本道理。
凡穿徒從喪服者,如果所從之人已經不在,就可以停止不穿。
凡因親屬關系而跟從為之服喪者,盡管所從之人已經不在,還應為之服喪,因為親屬關系仍然存在。
如果騰妾跟随主婦一道被丈夫休棄,就不再為主婦之子服喪。
天子、諸侯的太子雖然身份高貴,但也并不因此而降低為其嶽父嶽母服喪的規格。
天子、諸侯的太子為其妻服喪,規格與大夫之嫡子為其妻相同,都是齊衰不。
杖期。
父親生前的爵位是士,而他的兒子現在貴為天子或諸侯,那就可以用天子或諸侯的祭禮規格來祭祀其父,但代替亡父受祭的屍卻必須仍穿士服。
反過來,父親生前貴為天子或諸侯,而兒子今天卻淪落為士,那就應該以士禮來祭祀其父,而代替亡父受祭的屍也隻能穿士服。
作為媳婦,在為公婆服喪期間被丈夫休棄,因為恩斷義絕,所以也就不再繼續為公婆服喪。
如果是為娘家的父母服喪,有下列幾種情況:如果是在練祭之前被丈夫休棄,那就應該和自己的娘家兄弟一樣服喪三年;如果是在練祭之後被丈夫休棄,因為本應服的期喪已經服滿,就不須要再為父母服喪;如果是在練祭之前又被丈夫召回,那就按常規為父母服期、;如果是在練祭之後才被丈夫召回,那就要像未出嫁的閨女那樣,為父母服滿三年。
服喪兩周年,就算三年。
服喪一周年,就算兩年。
服喪九個月或七個月,就算三個季節。
服喪五個月,就算兩個季節。
服喪三個月,就是經曆了一個季節。
這是說服喪的長短與歲時之氣是相應的。
死後一周年舉行小祥之祭,二周年舉行大祥之祭,這表示對于已故親人的思念,禮數應當如此;在小祥之祭以後男子可以除去首續,婦人可以除去腰紐;在大祥之祭以後就可以完全除去喪服;這表示活着的人也要節制悲哀,順乎天道。
祭祀與除服二者雖然同時并舉,但各有各的道理,切莫誤會為舉行二祥之祭就是為了除去喪服。
如果孝子未能及時葬親,是在停樞三年以後才舉行埋葬,那也要按規矩舉行小祥、大祥之祭,而且小祥、大祥之祭要隔開,不可放在同一個月,然後才除去喪服。
如果自己與死者是大功之親而為之主持喪事,而死者尚留有遺婿及幼子這些服三年喪的親屬,那就要在為死者舉行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