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喪服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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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同的部分,那就是都穿麻繩編成的展。
小祥之祭,主人在事前要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要親自檢察祭器的洗滌情況,在做這些事情時都要腰纏葛經、手執喪杖、腳穿繩展。
等到有關執事報告一切準備就緒,然後才丢開喪杖開始行禮。
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時,有來賓參加,等到有關執事報告占簽結束時,主人又拿起喪棒拜送賓客。
到了大祥之祭,主人還要通過占簽來選擇吉日和作屍的人,隻是已經換為吉服。
妾子如與父親同宅而居,就不能為生母舉行譚祭。
庶子不可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
如果父親不為庶子主喪,那麼庶子之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是可以的。
父在,但不為庶子之妻主喪,而由庶子本人主喪,在這種情況下庶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之位也是可以的。
【原文】諸侯吊于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①。
諸侯吊,必皮棄錫衰②。
不錫衰。
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③。
主人未喪服④,則君亦養有疾者不喪服⑤,遂以主其喪。
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
養尊者必易服,非養者入主人養卑者否。
諸侯出訪他國,恰遇該國大臣去世,在往此大臣家裡吊喪時,該國的國君應該代替死者之子為喪主。
諸侯到臣子家裡吊喪時,頭上戴的是棄紐,身上穿的是錫衰。
國君所吊的死者即令已經下葬,喪主也一定要用麻布束發。
如果主人還未成服,國君于此時來吊,就也不穿錫衰。
侍奉有病的人不宜身穿喪服,等到病人死了,就為他主持喪事。
如果不是侍奉有病的人來為别人主持喪事,就不改換自己原來的喪服。
侍奉尊長輩病人一定要換下喪服,對于卑幼輩病人則可不必。
妾無妾祖姑可襯,又無高祖之妾可襯,在這種情況下隻好柑于嫡祖姑,但襯祭使用的犧牲得換一下,由原來的特牲改為少牢。
媳婦輩的喪事,虞祭和卒哭之祭,可以由她的丈夫或兒子來主持;但在将她襯祭于祖姑之廟時,則應由她的公爹來主持。
大夫死而無後,其親屬中之為士者不得代為主喪,因為大夫與士尊卑懸殊;隻有宗子才可以以士的身份代為大夫主喪。
在主人尚未除去喪服時,倘有他的兄弟從國外奔喪回來,主人可以不免而為主。
陳列明器的原則是:賓客饋贈的明器要全部陳列出來,但不必全部放入墓中;主人自備的明器不必全部陳列出來,但可以全部放入墓中。
從國外奔赴兄弟之喪,可以先到墓地去哭,然後再往喪家對着喪主而哭。
奔赴朋友之喪,則應先哭于殡宮,然後再到墓地去哭。
庶子之喪,作父親的就不在中門外設喪次。
與諸侯是兄弟關系,雖在他邦仍服斬衰。
下蕩小功這種喪服,其腰經是用連根漂白的麻制成,其下垂部分要挽起來搭到腰紛上。
把妻子的靈樞柑葬于祖姑時,如果祖姑有三位,那就應當柑于自己的嫡親祖姑。
妻子是在丈夫做大夫時死的,其後,丈夫被默為士而死,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柑葬于妻時的祭禮隻能用士牲,不能改為大夫之牲。
如果妻子死後,丈夫由士升為大夫而死,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柑葬于妻時的祭禮就可以用大夫之牲,即少牢。
作為父親的繼承人,對被父親休棄的母親就不穿任何喪服了。
之所以不穿任何喪服,是因為被休棄的母親已是他家之人,不當由自己來祭祀。
婦人不作為喪主而應該手持喪杖的情況有:婆婆在世而丈夫死,妻當持杖;長子死,母當為之持桐杖;女兒在出嫁前父母去世,家中沒有親兄弟,由族人代為主喪而不持杖,在這種情況下,由長女持杖。
穿紹麻、小功喪服的親屬,到了虞祭和卒哭之祭時還要戴免。
如果下葬以後而不立即舉行虞祭,那麼即令是喪主也可以和大家一樣都戴上帽子,等到虞祭時再全體脫帽著免。
為兄弟服喪的人,由于死者久而未葬,有的已經按禮除去喪服,但等到要埋葬時,還要穿上原先的喪服;如果葬後接着舉行虞祭和卒哭之祭,一那就戴免,否則就脫掉喪服。
如果墓地遠在四郊之外,等到反哭時,要先都戴上帽子走一段路,進入城郊後再脫帽著免,返回祖廟去哭。
國君來吊臣下之喪,即令是在不該戴免的時候,喪主也一定要戴免,腰中的麻經不要有散垂部分;即令是異國之君來吊,凡大功以上親屬也都要如此打扮。
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一定要玄冠、玄衣、玄裳。
為成年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要編冠、細衣、素裳。
奔父之喪,到家後應在堂上以麻括發,袒露左臂,從昨階下堂,在昨階之東邊哭邊跺腳,然後升堂,在東牆下穿好衣服,系好麻紐;奔母之喪,不須括發,隻須在堂上袒露左臂,從昨階下堂,在昨階之東邊哭邊跺腳,然後升堂,在東牆下穿好衣服,戴免。
此後,無論是奔父之喪或奔母之喪,就該就孝子之位,邊哭邊跺腳,然後走出殡宮之門,停止哭泣。
頭三天内,總共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
嫡長影勺媳婦去世,公婆本應為她服大功。
。
但如果由于嫡長子廢疾或無子,不能做父親的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嫡長子的媳婦死了,婆婆隻為她穿小功喪服。
小祥之祭,主人在事前要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要親自檢察祭器的洗滌情況,在做這些事情時都要腰纏葛經、手執喪杖、腳穿繩展。
等到有關執事報告一切準備就緒,然後才丢開喪杖開始行禮。
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時,有來賓參加,等到有關執事報告占簽結束時,主人又拿起喪棒拜送賓客。
到了大祥之祭,主人還要通過占簽來選擇吉日和作屍的人,隻是已經換為吉服。
妾子如與父親同宅而居,就不能為生母舉行譚祭。
庶子不可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
如果父親不為庶子主喪,那麼庶子之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是可以的。
父在,但不為庶子之妻主喪,而由庶子本人主喪,在這種情況下庶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之位也是可以的。
【原文】諸侯吊于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①。
諸侯吊,必皮棄錫衰②。
不錫衰。
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③。
主人未喪服④,則君亦養有疾者不喪服⑤,遂以主其喪。
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
養尊者必易服,非養者入主人養卑者否。
諸侯出訪他國,恰遇該國大臣去世,在往此大臣家裡吊喪時,該國的國君應該代替死者之子為喪主。
諸侯到臣子家裡吊喪時,頭上戴的是棄紐,身上穿的是錫衰。
國君所吊的死者即令已經下葬,喪主也一定要用麻布束發。
如果主人還未成服,國君于此時來吊,就也不穿錫衰。
侍奉有病的人不宜身穿喪服,等到病人死了,就為他主持喪事。
如果不是侍奉有病的人來為别人主持喪事,就不改換自己原來的喪服。
侍奉尊長輩病人一定要換下喪服,對于卑幼輩病人則可不必。
妾無妾祖姑可襯,又無高祖之妾可襯,在這種情況下隻好柑于嫡祖姑,但襯祭使用的犧牲得換一下,由原來的特牲改為少牢。
媳婦輩的喪事,虞祭和卒哭之祭,可以由她的丈夫或兒子來主持;但在将她襯祭于祖姑之廟時,則應由她的公爹來主持。
大夫死而無後,其親屬中之為士者不得代為主喪,因為大夫與士尊卑懸殊;隻有宗子才可以以士的身份代為大夫主喪。
在主人尚未除去喪服時,倘有他的兄弟從國外奔喪回來,主人可以不免而為主。
陳列明器的原則是:賓客饋贈的明器要全部陳列出來,但不必全部放入墓中;主人自備的明器不必全部陳列出來,但可以全部放入墓中。
從國外奔赴兄弟之喪,可以先到墓地去哭,然後再往喪家對着喪主而哭。
奔赴朋友之喪,則應先哭于殡宮,然後再到墓地去哭。
庶子之喪,作父親的就不在中門外設喪次。
與諸侯是兄弟關系,雖在他邦仍服斬衰。
下蕩小功這種喪服,其腰經是用連根漂白的麻制成,其下垂部分要挽起來搭到腰紛上。
把妻子的靈樞柑葬于祖姑時,如果祖姑有三位,那就應當柑于自己的嫡親祖姑。
妻子是在丈夫做大夫時死的,其後,丈夫被默為士而死,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柑葬于妻時的祭禮隻能用士牲,不能改為大夫之牲。
如果妻子死後,丈夫由士升為大夫而死,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柑葬于妻時的祭禮就可以用大夫之牲,即少牢。
作為父親的繼承人,對被父親休棄的母親就不穿任何喪服了。
之所以不穿任何喪服,是因為被休棄的母親已是他家之人,不當由自己來祭祀。
婦人不作為喪主而應該手持喪杖的情況有:婆婆在世而丈夫死,妻當持杖;長子死,母當為之持桐杖;女兒在出嫁前父母去世,家中沒有親兄弟,由族人代為主喪而不持杖,在這種情況下,由長女持杖。
穿紹麻、小功喪服的親屬,到了虞祭和卒哭之祭時還要戴免。
如果下葬以後而不立即舉行虞祭,那麼即令是喪主也可以和大家一樣都戴上帽子,等到虞祭時再全體脫帽著免。
為兄弟服喪的人,由于死者久而未葬,有的已經按禮除去喪服,但等到要埋葬時,還要穿上原先的喪服;如果葬後接着舉行虞祭和卒哭之祭,一那就戴免,否則就脫掉喪服。
如果墓地遠在四郊之外,等到反哭時,要先都戴上帽子走一段路,進入城郊後再脫帽著免,返回祖廟去哭。
國君來吊臣下之喪,即令是在不該戴免的時候,喪主也一定要戴免,腰中的麻經不要有散垂部分;即令是異國之君來吊,凡大功以上親屬也都要如此打扮。
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一定要玄冠、玄衣、玄裳。
為成年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要編冠、細衣、素裳。
奔父之喪,到家後應在堂上以麻括發,袒露左臂,從昨階下堂,在昨階之東邊哭邊跺腳,然後升堂,在東牆下穿好衣服,系好麻紐;奔母之喪,不須括發,隻須在堂上袒露左臂,從昨階下堂,在昨階之東邊哭邊跺腳,然後升堂,在東牆下穿好衣服,戴免。
此後,無論是奔父之喪或奔母之喪,就該就孝子之位,邊哭邊跺腳,然後走出殡宮之門,停止哭泣。
頭三天内,總共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
嫡長影勺媳婦去世,公婆本應為她服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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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由于嫡長子廢疾或無子,不能做父親的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嫡長子的媳婦死了,婆婆隻為她穿小功喪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