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弼郭象注易老莊用理字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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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昔程伊川有性即理也之語,朱晦庵承之,乃謂天即理。

    《論語》獲罪于天。

    《集注》亦解作獲罪于理,大為清儒所譏。

    陸王改主心即理。

    要其重視理字,則程朱陸王無大别。

    故宋學亦稱理學。

    然考先秦古籍理字,多作分理條理文理解,亦或作治理言,實未嘗賦有一種玄遠的抽象觀念,有形上學之涵義,如宋儒所雲雲也。

    清儒戴東原《孟子字義疏證》,辨此甚詳盡。

    《孟子·告子上》篇: 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

    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

    故理義之悅我心,猶刍豢之悅我口。

     戴氏之說曰: 六經孔孟之言,以及傳記群籍,理字不多見。

    孟子舉理以見心能區分,舉義以見心能裁斷。

    明理,明其區分也。

    精義,精其裁斷也。

    自宋以來,始相習成俗,理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因以心之意見當之。

     此戴氏謂理字在中國思想界,賦與以一種形上學之最高抽象涵義,其事實始于宋人也。

    竊謂戴氏之說是已,然其間實有一段甚長之演變,固亦非直至宋儒,乃始重視此理字。

    且宋儒所提此理字之涵義,亦非前無所承,全由特創也。

     竊謂理字觀念之重要提出,其事實始于道家。

    莊子與孟子同時,其書亦曾用理字。

    《養生主》有曰: 官知止而神欲行。

    依乎天理,因其固然。

     天理二字,始見于此。

    韓非曰:"理者,成物之文。

    "成玄英疏:"天理,天然之腠理。

    "《莊子》書重論自然,喜言萬物,故其書中用理字,雖僅此一見,而後起治道家言者,不期而多用理字,如《莊子》外雜篇,及呂覽韓非淮南皆是,此一宗也。

     其又一宗為晚出之儒家,亦由會通道家義,而屢用此理字,如荀卿《易傳》《小戴記》皆是,此為又一宗。

    荀卿《非相篇》有曰: 類不悖,雖久同理。

     此實為先秦諸子言理字之最扼要者。

    蓋言及理字,必偏主于事物,事物有類可分,乃始有理可指也。

    清儒焦循說之曰:"理者,分也,各有分焉,即各有宜也。

    "物理通于事理則曰宜。

    事之宜不宜,亦由分類而見。

    《老子》書始提象字,象即今語之抽象,此即荀卿分類之說之所由承也。

    故荀卿書亦屢言象字,此皆其思想遞禅痕迹之可見者。

     《易·說卦傳》有曰: 聖人之作易也,将以順性命之理。

     又曰: 和順于道德而理于義,窮理盡性以至于命。

     《說卦傳》亦後出書。

    道德連文始《老子》,和順二字,為莊老所愛用,而儒家襲取之,故荀卿及《小戴禮》皆多用和順字。

    性命之理,則亦謂人與萬物所禀受之天性,各有其分理可循也。

     《小戴禮·樂記》篇有曰: 樂也者,情之不可變者也。

    禮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

     鄭玄注: 理,猶事也。

     今按:《樂記》篇又謂:"樂由中出,禮自外作。

    "又曰:"樂者為同,禮者為異。

    "蓋謂出于中者為同,作于外者為異也。

    作于外乃就事物言,故曰:"萬物之理,各以類相動。

    "蓋物各有分,斯即物各有理也。

    其分各可歸類,以類相動,則理見于事矣。

    鄭注理猶事也,實為後人理事對言一觀念之始起也。

     《樂記》篇又曰: 人生而靜,天之性也。

    感于物而動,性之欲也。

    物至知知,然後好惡形焉。

    好惡無節于内,知誘于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

    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

    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

     鄭玄注: 理,猶性也。

     蓋人之性亦分賦自天,故人性亦有其自然之分限,此種自然之分限,即所謂天理也。

    若人不能反躬自節,而外骛物欲以求窮極,則越乎其所賦之分限,而天理滅矣。

    滅天理,即謂違失其性,故鄭氏以性注理,此又為後人性理兩字互釋之原本也。

     又按:《荀子·正名》篇: 志輕理而不重物者,無之有也。

     上引《樂記》語,似實本此。

    重物即是窮人欲也。

    荀子又曰: 禮義文理,所以養情也。

     又曰: 心之所可中理,欲雖多,奚傷于治?心之所可失理,欲雖寡,奚止于亂。

     荀子特以理欲對文,而《樂記》增成之為天理人欲。

    蓋理見于外,故曰天。

    欲起于中,故曰人。

    荀子之所謂中理,即《中庸》之所謂中節也。

    喜怒哀樂發而皆中節,即荀子所謂情得其養也。

    故《中庸》雖不言理字,而實與《荀子》《樂記》大義相通也。

     至西漢董仲舒《春秋繁露·同類相動》篇有曰: 氣同則會,聲比則應,非有神,其數然也。

    明于此者,欲緻雨則動陰以起陰,欲止雨則動陽以起陽。

    故緻雨非神也。

    而疑于神者,其理微妙也。

    相動無形,則謂之自然。

    其實非自然也,有使之然者也。

     此又以理數互言。

    蓋理見于分,分之最易見者莫若數,故理之最易征而知者,亦莫明于數也。

    仲舒始以數理觀念代替先秦道家之自然觀念,謂宇宙間一切事象物質之變化,其背後皆有一種數與理之作用引生而推動之。

    蓋凡事物之同類者,積至于某程度,某數量,即可引起某種變化,此乃自然之理,實即一種使之然之理也。

    仲舒此說,蓋由荀卿類不悖雖久同理之觀念引衍而出。

    仲舒之所謂使之然之理,亦即鄭玄之所謂事理與性理也。

    故可謂理字之觀念,至漢儒而又有新發展。

    而此種新觀念之展出,大體實仍自道家思想之系統下引衍而來,此亦甚為顯白也。

     惟特别重視此理字,一再提出,以解說天地間一切自然之變化,而成為思想上重要之一觀念,則其事當始于魏晉間之王弼與郭象。

    弼注《周易》與《老子》,象注《莊子》,乃始時時提出此理字,處處添入理字以解說此三書之義蘊。

    于是遂若缺此一字,天地間一切變化,皆将有無從解說之苦。

    此一理的觀念之鄭重提出,若謂于中國思想史上有大功績,則王郭兩家當為其元勳。

    亦不得謂宋儒絕不受王郭之影響。

    此下特就弼注《老》《易》,象注《莊子》,遇其以理字為說者,為之逐條錄存,以證吾說,此實為治中國思想史者一重要大題目也。

     (二) 王弼注《易》,括其大義于《周易略例》篇,首《明彖》,即謂"物無妄然,必由其理"。

    又曰:"統之有宗,會之有元",此即一切統會之于理也。

    物不妄然,必由理而然,此即董仲舒理使之然之說也。

    故其注文,常多特增理字。

    如乾卦,"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注: 能全用剛直,放遠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

    ……夫識物之動,則其所以然之理,實皆可知也。

     此謂天下一切物之動,皆有其所以然之理。

    而統其宗會其元者,則為至理也。

    又坤卦"六五,黃裳元吉",注: 體無剛健,而能極物之情,通理者也。

    以柔順之德,處于盛位,任夫文理者也。

     此以理為文理,又稱極物之情,故能通理,戴東原《孟子字義疏證》說理字,都如弼此注。

    又訟卦"九四,複即命,渝安貞,吉"注: 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由己,故吉從之。

     此謂一切事有本理,即固然之理也。

    此理字地位,已超命字上。

    不僅孔孟重視命,即莊周内篇亦重視命,此後宋儒始以天理觀念代替天命觀念,弼之此注,已啟其端。

    又豫卦"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注: 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

    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類。

     此謂理有必然也。

    所以然之理,本然之理,與必然之理,為理字涵義三大綱,王弼均已舉出。

    皆承董仲舒使之然之理以為言也。

    而就其統宗會元者言,則為至理。

    此後宋儒言理,亦無逃此範圍矣。

    又噬磕卦"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注: 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于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此所謂通理之道,即上所謂極物之情也。

    理相通,故得統宗會元而循其至理也。

    又睽卦,"睽,君子以同而異",注: 同于通理,異于職事。

     此條最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