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弼郭象注易老莊用理字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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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昔程伊川有性即理也之語,朱晦庵承之,乃謂天即理。
《論語》獲罪于天。
《集注》亦解作獲罪于理,大為清儒所譏。
陸王改主心即理。
要其重視理字,則程朱陸王無大别。
故宋學亦稱理學。
然考先秦古籍理字,多作分理條理文理解,亦或作治理言,實未嘗賦有一種玄遠的抽象觀念,有形上學之涵義,如宋儒所雲雲也。
清儒戴東原《孟子字義疏證》,辨此甚詳盡。
《孟子·告子上》篇: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
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
故理義之悅我心,猶刍豢之悅我口。
戴氏之說曰:六經孔孟之言,以及傳記群籍,理字不多見。
孟子舉理以見心能區分,舉義以見心能裁斷。
明理,明其區分也。
精義,精其裁斷也。
自宋以來,始相習成俗,理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因以心之意見當之。
此戴氏謂理字在中國思想界,賦與以一種形上學之最高抽象涵義,其事實始于宋人也。
竊謂戴氏之說是已,然其間實有一段甚長之演變,固亦非直至宋儒,乃始重視此理字。
且宋儒所提此理字之涵義,亦非前無所承,全由特創也。
竊謂理字觀念之重要提出,其事實始于道家。
莊子與孟子同時,其書亦曾用理字。
《養生主》有曰:官知止而神欲行。
依乎天理,因其固然。
天理二字,始見于此。
韓非曰:"理者,成物之文。
"成玄英疏:"天理,天然之腠理。
"《莊子》書重論自然,喜言萬物,故其書中用理字,雖僅此一見,而後起治道家言者,不期而多用理字,如《莊子》外雜篇,及呂覽韓非淮南皆是,此一宗也。
其又一宗為晚出之儒家,亦由會通道家義,而屢用此理字,如荀卿《易傳》《小戴記》皆是,此為又一宗。
荀卿《非相篇》有曰:類不悖,雖久同理。
此實為先秦諸子言理字之最扼要者。
蓋言及理字,必偏主于事物,事物有類可分,乃始有理可指也。
清儒焦循說之曰:"理者,分也,各有分焉,即各有宜也。
"物理通于事理則曰宜。
事之宜不宜,亦由分類而見。
《老子》書始提象字,象即今語之抽象,此即荀卿分類之說之所由承也。
故荀卿書亦屢言象字,此皆其思想遞禅痕迹之可見者。
《易·說卦傳》有曰:聖人之作易也,将以順性命之理。
又曰:和順于道德而理于義,窮理盡性以至于命。
《說卦傳》亦後出書。
道德連文始《老子》,和順二字,為莊老所愛用,而儒家襲取之,故荀卿及《小戴禮》皆多用和順字。
性命之理,則亦謂人與萬物所禀受之天性,各有其分理可循也。
《小戴禮·樂記》篇有曰:樂也者,情之不可變者也。
禮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
鄭玄注:理,猶事也。
今按:《樂記》篇又謂:"樂由中出,禮自外作。
"又曰:"樂者為同,禮者為異。
"蓋謂出于中者為同,作于外者為異也。
作于外乃就事物言,故曰:"萬物之理,各以類相動。
"蓋物各有分,斯即物各有理也。
其分各可歸類,以類相動,則理見于事矣。
鄭注理猶事也,實為後人理事對言一觀念之始起也。
《樂記》篇又曰:人生而靜,天之性也。
感于物而動,性之欲也。
物至知知,然後好惡形焉。
好惡無節于内,知誘于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
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
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
鄭玄注:理,猶性也。
蓋人之性亦分賦自天,故人性亦有其自然之分限,此種自然之分限,即所謂天理也。
若人不能反躬自節,而外骛物欲以求窮極,則越乎其所賦之分限,而天理滅矣。
滅天理,即謂違失其性,故鄭氏以性注理,此又為後人性理兩字互釋之原本也。
又按:《荀子·正名》篇:志輕理而不重物者,無之有也。
上引《樂記》語,似實本此。
重物即是窮人欲也。
荀子又曰:禮義文理,所以養情也。
又曰:心之所可中理,欲雖多,奚傷于治?心之所可失理,欲雖寡,奚止于亂。
荀子特以理欲對文,而《樂記》增成之為天理人欲。
蓋理見于外,故曰天。
欲起于中,故曰人。
荀子之所謂中理,即《中庸》之所謂中節也。
喜怒哀樂發而皆中節,即荀子所謂情得其養也。
故《中庸》雖不言理字,而實與《荀子》《樂記》大義相通也。
至西漢董仲舒《春秋繁露·同類相動》篇有曰:氣同則會,聲比則應,非有神,其數然也。
明于此者,欲緻雨則動陰以起陰,欲止雨則動陽以起陽。
故緻雨非神也。
而疑于神者,其理微妙也。
相動無形,則謂之自然。
其實非自然也,有使之然者也。
此又以理數互言。
蓋理見于分,分之最易見者莫若數,故理之最易征而知者,亦莫明于數也。
仲舒始以數理觀念代替先秦道家之自然觀念,謂宇宙間一切事象物質之變化,其背後皆有一種數與理之作用引生而推動之。
蓋凡事物之同類者,積至于某程度,某數量,即可引起某種變化,此乃自然之理,實即一種使之然之理也。
仲舒此說,蓋由荀卿類不悖雖久同理之觀念引衍而出。
仲舒之所謂使之然之理,亦即鄭玄之所謂事理與性理也。
故可謂理字之觀念,至漢儒而又有新發展。
而此種新觀念之展出,大體實仍自道家思想之系統下引衍而來,此亦甚為顯白也。
惟特别重視此理字,一再提出,以解說天地間一切自然之變化,而成為思想上重要之一觀念,則其事當始于魏晉間之王弼與郭象。
弼注《周易》與《老子》,象注《莊子》,乃始時時提出此理字,處處添入理字以解說此三書之義蘊。
于是遂若缺此一字,天地間一切變化,皆将有無從解說之苦。
此一理的觀念之鄭重提出,若謂于中國思想史上有大功績,則王郭兩家當為其元勳。
亦不得謂宋儒絕不受王郭之影響。
此下特就弼注《老》《易》,象注《莊子》,遇其以理字為說者,為之逐條錄存,以證吾說,此實為治中國思想史者一重要大題目也。
(二) 王弼注《易》,括其大義于《周易略例》篇,首《明彖》,即謂"物無妄然,必由其理"。
又曰:"統之有宗,會之有元",此即一切統會之于理也。
物不妄然,必由理而然,此即董仲舒理使之然之說也。
故其注文,常多特增理字。
如乾卦,"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注:能全用剛直,放遠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
……夫識物之動,則其所以然之理,實皆可知也。
此謂天下一切物之動,皆有其所以然之理。
而統其宗會其元者,則為至理也。
又坤卦"六五,黃裳元吉",注:體無剛健,而能極物之情,通理者也。
以柔順之德,處于盛位,任夫文理者也。
此以理為文理,又稱極物之情,故能通理,戴東原《孟子字義疏證》說理字,都如弼此注。
又訟卦"九四,複即命,渝安貞,吉"注: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由己,故吉從之。
此謂一切事有本理,即固然之理也。
此理字地位,已超命字上。
不僅孔孟重視命,即莊周内篇亦重視命,此後宋儒始以天理觀念代替天命觀念,弼之此注,已啟其端。
又豫卦"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注: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
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類。
此謂理有必然也。
所以然之理,本然之理,與必然之理,為理字涵義三大綱,王弼均已舉出。
皆承董仲舒使之然之理以為言也。
而就其統宗會元者言,則為至理。
此後宋儒言理,亦無逃此範圍矣。
又噬磕卦"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注: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于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此所謂通理之道,即上所謂極物之情也。
理相通,故得統宗會元而循其至理也。
又睽卦,"睽,君子以同而異",注:同于通理,異于職事。
此條最當
《論語》獲罪于天。
《集注》亦解作獲罪于理,大為清儒所譏。
陸王改主心即理。
要其重視理字,則程朱陸王無大别。
故宋學亦稱理學。
然考先秦古籍理字,多作分理條理文理解,亦或作治理言,實未嘗賦有一種玄遠的抽象觀念,有形上學之涵義,如宋儒所雲雲也。
清儒戴東原《孟子字義疏證》,辨此甚詳盡。
《孟子·告子上》篇:
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
故理義之悅我心,猶刍豢之悅我口。
戴氏之說曰:
孟子舉理以見心能區分,舉義以見心能裁斷。
明理,明其區分也。
精義,精其裁斷也。
自宋以來,始相習成俗,理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因以心之意見當之。
此戴氏謂理字在中國思想界,賦與以一種形上學之最高抽象涵義,其事實始于宋人也。
竊謂戴氏之說是已,然其間實有一段甚長之演變,固亦非直至宋儒,乃始重視此理字。
且宋儒所提此理字之涵義,亦非前無所承,全由特創也。
竊謂理字觀念之重要提出,其事實始于道家。
莊子與孟子同時,其書亦曾用理字。
《養生主》有曰:
依乎天理,因其固然。
天理二字,始見于此。
韓非曰:"理者,成物之文。
"成玄英疏:"天理,天然之腠理。
"《莊子》書重論自然,喜言萬物,故其書中用理字,雖僅此一見,而後起治道家言者,不期而多用理字,如《莊子》外雜篇,及呂覽韓非淮南皆是,此一宗也。
其又一宗為晚出之儒家,亦由會通道家義,而屢用此理字,如荀卿《易傳》《小戴記》皆是,此為又一宗。
荀卿《非相篇》有曰:
此實為先秦諸子言理字之最扼要者。
蓋言及理字,必偏主于事物,事物有類可分,乃始有理可指也。
清儒焦循說之曰:"理者,分也,各有分焉,即各有宜也。
"物理通于事理則曰宜。
事之宜不宜,亦由分類而見。
《老子》書始提象字,象即今語之抽象,此即荀卿分類之說之所由承也。
故荀卿書亦屢言象字,此皆其思想遞禅痕迹之可見者。
《易·說卦傳》有曰:
又曰:
《說卦傳》亦後出書。
道德連文始《老子》,和順二字,為莊老所愛用,而儒家襲取之,故荀卿及《小戴禮》皆多用和順字。
性命之理,則亦謂人與萬物所禀受之天性,各有其分理可循也。
《小戴禮·樂記》篇有曰:
禮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
鄭玄注:
今按:《樂記》篇又謂:"樂由中出,禮自外作。
"又曰:"樂者為同,禮者為異。
"蓋謂出于中者為同,作于外者為異也。
作于外乃就事物言,故曰:"萬物之理,各以類相動。
"蓋物各有分,斯即物各有理也。
其分各可歸類,以類相動,則理見于事矣。
鄭注理猶事也,實為後人理事對言一觀念之始起也。
《樂記》篇又曰:
感于物而動,性之欲也。
物至知知,然後好惡形焉。
好惡無節于内,知誘于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
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
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
鄭玄注:
蓋人之性亦分賦自天,故人性亦有其自然之分限,此種自然之分限,即所謂天理也。
若人不能反躬自節,而外骛物欲以求窮極,則越乎其所賦之分限,而天理滅矣。
滅天理,即謂違失其性,故鄭氏以性注理,此又為後人性理兩字互釋之原本也。
又按:《荀子·正名》篇:
上引《樂記》語,似實本此。
重物即是窮人欲也。
荀子又曰:
又曰:
荀子特以理欲對文,而《樂記》增成之為天理人欲。
蓋理見于外,故曰天。
欲起于中,故曰人。
荀子之所謂中理,即《中庸》之所謂中節也。
喜怒哀樂發而皆中節,即荀子所謂情得其養也。
故《中庸》雖不言理字,而實與《荀子》《樂記》大義相通也。
至西漢董仲舒《春秋繁露·同類相動》篇有曰:
明于此者,欲緻雨則動陰以起陰,欲止雨則動陽以起陽。
故緻雨非神也。
而疑于神者,其理微妙也。
相動無形,則謂之自然。
其實非自然也,有使之然者也。
此又以理數互言。
蓋理見于分,分之最易見者莫若數,故理之最易征而知者,亦莫明于數也。
仲舒始以數理觀念代替先秦道家之自然觀念,謂宇宙間一切事象物質之變化,其背後皆有一種數與理之作用引生而推動之。
蓋凡事物之同類者,積至于某程度,某數量,即可引起某種變化,此乃自然之理,實即一種使之然之理也。
仲舒此說,蓋由荀卿類不悖雖久同理之觀念引衍而出。
仲舒之所謂使之然之理,亦即鄭玄之所謂事理與性理也。
故可謂理字之觀念,至漢儒而又有新發展。
而此種新觀念之展出,大體實仍自道家思想之系統下引衍而來,此亦甚為顯白也。
惟特别重視此理字,一再提出,以解說天地間一切自然之變化,而成為思想上重要之一觀念,則其事當始于魏晉間之王弼與郭象。
弼注《周易》與《老子》,象注《莊子》,乃始時時提出此理字,處處添入理字以解說此三書之義蘊。
于是遂若缺此一字,天地間一切變化,皆将有無從解說之苦。
此一理的觀念之鄭重提出,若謂于中國思想史上有大功績,則王郭兩家當為其元勳。
亦不得謂宋儒絕不受王郭之影響。
此下特就弼注《老》《易》,象注《莊子》,遇其以理字為說者,為之逐條錄存,以證吾說,此實為治中國思想史者一重要大題目也。
(二) 王弼注《易》,括其大義于《周易略例》篇,首《明彖》,即謂"物無妄然,必由其理"。
又曰:"統之有宗,會之有元",此即一切統會之于理也。
物不妄然,必由理而然,此即董仲舒理使之然之說也。
故其注文,常多特增理字。
如乾卦,"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注:
……夫識物之動,則其所以然之理,實皆可知也。
此謂天下一切物之動,皆有其所以然之理。
而統其宗會其元者,則為至理也。
又坤卦"六五,黃裳元吉",注:
以柔順之德,處于盛位,任夫文理者也。
此以理為文理,又稱極物之情,故能通理,戴東原《孟子字義疏證》說理字,都如弼此注。
又訟卦"九四,複即命,渝安貞,吉"注:
此謂一切事有本理,即固然之理也。
此理字地位,已超命字上。
不僅孔孟重視命,即莊周内篇亦重視命,此後宋儒始以天理觀念代替天命觀念,弼之此注,已啟其端。
又豫卦"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注:
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類。
此謂理有必然也。
所以然之理,本然之理,與必然之理,為理字涵義三大綱,王弼均已舉出。
皆承董仲舒使之然之理以為言也。
而就其統宗會元者言,則為至理。
此後宋儒言理,亦無逃此範圍矣。
又噬磕卦"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注:
此所謂通理之道,即上所謂極物之情也。
理相通,故得統宗會元而循其至理也。
又睽卦,"睽,君子以同而異",注:
此條最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