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弼郭象注易老莊用理字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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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厥後以理事對立,唐代華嚴宗最暢其旨,而語實本此。
鄭玄注《禮》,謂理猶事,蓋不能如弼之此注之暢析也。
何以謂同于通理,此即《略例》所謂統之有宗,會之有元,既天下事皆統會于一理,則衆理自通,不得不同。
按《周易》本文,"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萬物睽而其事類也。
"則所同者在事,所通者在志,而弼注則謂事由分職而異,理由共通而同,其越出正文,自辟新解,豈不甚顯。
又解卦初六象傳,"剛柔之際,義無咎也",注:或有過咎,非其理也。
義猶理也。
今按:義就行事者之立場言,理就事之本身言。
故義可說為無咎,理則無所謂無咎也。
弼之此解,顯非《易》文原義,此與朱子解獲罪于天作獲罪于理,更何異乎?又夬卦初九象傳,"不勝而往,咎也",注: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今按:《易》文本義,謂事不可勝而往為咎,弼轉增理字釋之,謂不勝之理,在于往前,此亦清儒所譏增字诂經之一例也。
又豐卦象傳,"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緻刑",注:文明以動,不失情理也。
按王弼言理,或以事理對舉,或以情理連稱,其《周易略例》首明彖,即專言理,次明爻通變,即專言情。
一切人事,情理二字足以盡之,此弼注《易》之大旨。
清儒戴震焦循頗喜言情理,章學誠則轉言事理,其實弼之注《易》,已兼舉之。
若就《周易》上下經本文論,惟"黃中通一理"語一見理字,而弼注用理字上如舉,凡九處。
蓋古人注書,非盡随文訓诂。
亦有特創新解,越出所注本書範圍,而卓然自成一家言者。
弼之注《易》,亦可謂是弼之一家言也。
(三) 又按皇侃《論語集解義疏》引王弼注,雖隻鱗片爪,亦時見理字,茲舉其要者。
《裡仁》吾道一以貫之章,弼曰:貫猶統也。
夫事有歸,理有會。
故得其歸,事雖殷大,可以一名舉。
總其會,理雖博,可以至約窮也。
此注與《周易略例·明彖》所謂統之有宗,會之有元,顯然異語相足。
會之有元,即指理之可會通歸一也。
《論語》本言道,而弼注轉言理。
大率言之,唐以前人多言道,宋以後人多言理,以理的觀念代替出道的觀念,此在中國思想史上為一大轉變。
王弼可謂是此一轉變之關捩也。
弼又曰:忠者,情之盡也。
怒者,反情以同物者也。
未有反諸其身而不得物之情。
未有能全其恕而不盡理之極也。
能盡理極,則無物不統。
極不可二,故謂之一也。
理極無二,即為後來竺道生頓悟義所本,亦即猶宋儒濂溪之言太極也。
故王弼言理,既為釋家辟路,亦為宋儒開先。
而清儒戴焦言理,則尤與弼之此條意近。
又《述而》子溫而厲,威而不猛,恭而安章,王弼曰:溫者不厲,厲者不溫。
威者不猛,猛者不威。
恭則不安,安者不恭,此對反之常也。
若夫溫而能厲,威而不猛,恭而能安,斯不可名之理全矣。
故至和之調,五味不形。
大成之樂,五聲不分。
中和備質,五材無名也。
今按:此條尤見弼之援老釋孔,彙通儒道之深緻。
老子曰: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
因凡可名者皆有對反,苟有對反,則非大通。
故大道必無名,以其會歸合一,更無對反也。
自漢以下,漸以理字代道字。
此一轉變,至弼而大定。
魏晉間人好言名理,即猶老子言名與道也。
理極無二,即猶老子以一說道也。
會歸合一,始為大道,始是至理,而遂不可複名矣。
弼此條又以中和釋至理,此後釋家及宋儒,遂群尊《中庸》,亦可謂由弼啟之也。
又《子罕》大哉孔子,博學無所成名章,王弼曰:譬狀和樂,出乎八音乎,然八音非其名也。
此亦以《老子》書之無名,釋《論語》之無名也。
古人言理皆主其分,弼之言理更主其和。
會通合一則和矣。
和則更無物物之分,将惟見其為一理也。
然則晦翁之以天釋理,豈不與弼之說有相似乎? 又《陽貨》性相近習相遠章,王弼曰:不性其情,焉能久行其正,此是情之正也。
若心好流蕩失真,此是情之邪也。
若以情近性,故雲性其情。
情近性者何,妨是有欲,若逐欲遷,故雲遠也。
若欲而不遷,故曰近。
但近性者正,而即性非正。
雖即性非正,而能使之正。
譬如近火者熱,而即火非熱。
雖即火非熱,而能使之熱。
能使之熱者何,氣也,熱也。
能使之正者何,儀也、靜也。
今按:弼之此條,謂即性非正,而能使之正。
即火非熱,而能使之熱。
此其意,殆已隐涵一種體用觀念之分别,特未明白剖言之耳。
蓋火即體也,熱即用也。
弼又言性使之然,此猶言理使之然也。
則言理事即猶言體用,此皆在魏晉當時人觀念中已露其端倪,而特未能如後人之剖劃透徹耳。
又弼曰,能使之熱者氣,則在魏晉人觀念中,顯尚不如朱子時之理氣兩分,嚴明剖别,而轉陷于以死人騎活馬之譏。
然則言辨之演進,亦有愈後愈精而轉失之者,此亦治思想史者所應知也。
(四) 弼之注《老子》,亦多平添理字以為說者。
如其注"人之所教,我亦教之"雲:我之教,非強使人從之也,而用夫自然,舉其至理,順之必吉,違之必兇。
故人相教違之,自取其兇也。
此條不用大道字,而用至理字。
《老子》書明言道,弼注必改言理,此正弼注之越出原書而自有其貢獻之所在也。
又理與自然并舉,即為自然之理。
莊老言自然,而弼注改用理字,其事可謂始于董仲舒,然不得不謂其至于王弼,而此一觀念始臻顯白也。
又如注"不出戶,知天下,不窺牖,見天道"雲:事有宗而物有主,途雖殊而同歸也,慮雖百而緻一也。
道有大常,理有大緻,執古之道,可以禦今,雖處于今,可以知古始,故不出戶窺牖而可知也。
常道字為《老子》書所固有,理字為弼注所新增。
殊途同歸,慮百一緻,此弼援《易》注《老》也。
宋儒晁說之謂:"弼本深于老子,而易則末矣。
其于易,多假諸老子之旨,而老子無資于易者,其有餘不足之迹斷可見。
"今按晁之此說,似猶不知弼之注《老》,乃亦假諸其《周易略例》之所得也。
以餘觀之,弼之注《周易》,其功尚遠出于其注《老子》之上。
晁氏曰:"嗚呼!學其難哉!"則誠矣其難矣。
又如其注"聖人不行而知,不見而名"雲:得物之緻,故雖不行而慮可知也。
識物之宗,故雖不見而是非之理可得而名也。
然則弼之言理,有所以然之理,有本然之理,有必然之理,有是非之理,此皆越出《老子》本書以為說也。
《呂覽·離謂》篇:"理也者,是非之宗也。
"此為弼言是非之理之所本。
又按:《老子》五千言無理字,而弼注平添理字為說者如上舉,觀其注《周易》注《老子》,即知其對于理的一觀念之重視矣。
(五) 弼之後有嵇康,亦治莊老,而最善持論,其集中亦常言及理字,然尚可謂其乃自抒己見。
至郭象注《莊子》,乃亦處處提及理字,一似弼之注《老易》,而猶有甚焉。
茲再逐條列舉如下:《逍遙遊》:大物必自生于大處,大處亦必自生此大物,理固自然,不患其失,又何措心于其間哉?
此謂理屬自然,而又必然也。
弼之注《老》,已屢提自然字,又以理與自然并舉。
象之注《莊》,乃益暢發自然之義,而始顯明提出自然之理一語,則弼注所未及也。
又:理有至分,物有定極,各足稱事,其濟一也。
弼始言事理,象又足之以物理。
理有至分,宋儒謂之理一分殊。
物有定極,宋儒則謂一物一太極,萬物一太極。
此皆從王弼統宗會元之說來。
然則烏得謂王郭言理與宋儒理學,在思想進展上,乃一無關涉乎?又:理至則迹滅。
順而不助,與至理為一,故無功。
至理字襲王弼。
理迹對言,理屬形而上,迹則形而下。
則猶弼之理事并舉也。
又:但知之聾瞽者,謂無此理。
又:推理直前,而自然與吉會。
推理直前,語似宋儒。
又:小大之物,苟失其極,則利害之理均。
用得其所,則物皆逍遙也。
《齊物論》:凡物雲雲,皆自爾耳,非相為使也,故任之而理自至。
董仲舒始言物有使然之理,此為儒家義。
郭象言物物各有自然之理,更無使之然者,為道家義。
其言理雖殊,其重理則一也。
厥後以理事對立,唐代華嚴宗最暢其旨,而語實本此。
鄭玄注《禮》,謂理猶事,蓋不能如弼之此注之暢析也。
何以謂同于通理,此即《略例》所謂統之有宗,會之有元,既天下事皆統會于一理,則衆理自通,不得不同。
按《周易》本文,"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萬物睽而其事類也。
"則所同者在事,所通者在志,而弼注則謂事由分職而異,理由共通而同,其越出正文,自辟新解,豈不甚顯。
又解卦初六象傳,"剛柔之際,義無咎也",注:
義猶理也。
今按:義就行事者之立場言,理就事之本身言。
故義可說為無咎,理則無所謂無咎也。
弼之此解,顯非《易》文原義,此與朱子解獲罪于天作獲罪于理,更何異乎?又夬卦初九象傳,"不勝而往,咎也",注:
今按:《易》文本義,謂事不可勝而往為咎,弼轉增理字釋之,謂不勝之理,在于往前,此亦清儒所譏增字诂經之一例也。
又豐卦象傳,"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緻刑",注:
按王弼言理,或以事理對舉,或以情理連稱,其《周易略例》首明彖,即專言理,次明爻通變,即專言情。
一切人事,情理二字足以盡之,此弼注《易》之大旨。
清儒戴震焦循頗喜言情理,章學誠則轉言事理,其實弼之注《易》,已兼舉之。
若就《周易》上下經本文論,惟"黃中通一理"語一見理字,而弼注用理字上如舉,凡九處。
蓋古人注書,非盡随文訓诂。
亦有特創新解,越出所注本書範圍,而卓然自成一家言者。
弼之注《易》,亦可謂是弼之一家言也。
(三) 又按皇侃《論語集解義疏》引王弼注,雖隻鱗片爪,亦時見理字,茲舉其要者。
《裡仁》吾道一以貫之章,弼曰:
夫事有歸,理有會。
故得其歸,事雖殷大,可以一名舉。
總其會,理雖博,可以至約窮也。
此注與《周易略例·明彖》所謂統之有宗,會之有元,顯然異語相足。
會之有元,即指理之可會通歸一也。
《論語》本言道,而弼注轉言理。
大率言之,唐以前人多言道,宋以後人多言理,以理的觀念代替出道的觀念,此在中國思想史上為一大轉變。
王弼可謂是此一轉變之關捩也。
弼又曰:
怒者,反情以同物者也。
未有反諸其身而不得物之情。
未有能全其恕而不盡理之極也。
能盡理極,則無物不統。
極不可二,故謂之一也。
理極無二,即為後來竺道生頓悟義所本,亦即猶宋儒濂溪之言太極也。
故王弼言理,既為釋家辟路,亦為宋儒開先。
而清儒戴焦言理,則尤與弼之此條意近。
又《述而》子溫而厲,威而不猛,恭而安章,王弼曰:
威者不猛,猛者不威。
恭則不安,安者不恭,此對反之常也。
若夫溫而能厲,威而不猛,恭而能安,斯不可名之理全矣。
故至和之調,五味不形。
大成之樂,五聲不分。
中和備質,五材無名也。
今按:此條尤見弼之援老釋孔,彙通儒道之深緻。
老子曰: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
因凡可名者皆有對反,苟有對反,則非大通。
故大道必無名,以其會歸合一,更無對反也。
自漢以下,漸以理字代道字。
此一轉變,至弼而大定。
魏晉間人好言名理,即猶老子言名與道也。
理極無二,即猶老子以一說道也。
會歸合一,始為大道,始是至理,而遂不可複名矣。
弼此條又以中和釋至理,此後釋家及宋儒,遂群尊《中庸》,亦可謂由弼啟之也。
又《子罕》大哉孔子,博學無所成名章,王弼曰:
此亦以《老子》書之無名,釋《論語》之無名也。
古人言理皆主其分,弼之言理更主其和。
會通合一則和矣。
和則更無物物之分,将惟見其為一理也。
然則晦翁之以天釋理,豈不與弼之說有相似乎? 又《陽貨》性相近習相遠章,王弼曰:
若心好流蕩失真,此是情之邪也。
若以情近性,故雲性其情。
情近性者何,妨是有欲,若逐欲遷,故雲遠也。
若欲而不遷,故曰近。
但近性者正,而即性非正。
雖即性非正,而能使之正。
譬如近火者熱,而即火非熱。
雖即火非熱,而能使之熱。
能使之熱者何,氣也,熱也。
能使之正者何,儀也、靜也。
今按:弼之此條,謂即性非正,而能使之正。
即火非熱,而能使之熱。
此其意,殆已隐涵一種體用觀念之分别,特未明白剖言之耳。
蓋火即體也,熱即用也。
弼又言性使之然,此猶言理使之然也。
則言理事即猶言體用,此皆在魏晉當時人觀念中已露其端倪,而特未能如後人之剖劃透徹耳。
又弼曰,能使之熱者氣,則在魏晉人觀念中,顯尚不如朱子時之理氣兩分,嚴明剖别,而轉陷于以死人騎活馬之譏。
然則言辨之演進,亦有愈後愈精而轉失之者,此亦治思想史者所應知也。
(四) 弼之注《老子》,亦多平添理字以為說者。
如其注"人之所教,我亦教之"雲:
故人相教違之,自取其兇也。
此條不用大道字,而用至理字。
《老子》書明言道,弼注必改言理,此正弼注之越出原書而自有其貢獻之所在也。
又理與自然并舉,即為自然之理。
莊老言自然,而弼注改用理字,其事可謂始于董仲舒,然不得不謂其至于王弼,而此一觀念始臻顯白也。
又如注"不出戶,知天下,不窺牖,見天道"雲:
道有大常,理有大緻,執古之道,可以禦今,雖處于今,可以知古始,故不出戶窺牖而可知也。
常道字為《老子》書所固有,理字為弼注所新增。
殊途同歸,慮百一緻,此弼援《易》注《老》也。
宋儒晁說之謂:"弼本深于老子,而易則末矣。
其于易,多假諸老子之旨,而老子無資于易者,其有餘不足之迹斷可見。
"今按晁之此說,似猶不知弼之注《老》,乃亦假諸其《周易略例》之所得也。
以餘觀之,弼之注《周易》,其功尚遠出于其注《老子》之上。
晁氏曰:"嗚呼!學其難哉!"則誠矣其難矣。
又如其注"聖人不行而知,不見而名"雲:
識物之宗,故雖不見而是非之理可得而名也。
然則弼之言理,有所以然之理,有本然之理,有必然之理,有是非之理,此皆越出《老子》本書以為說也。
《呂覽·離謂》篇:"理也者,是非之宗也。
"此為弼言是非之理之所本。
又按:《老子》五千言無理字,而弼注平添理字為說者如上舉,觀其注《周易》注《老子》,即知其對于理的一觀念之重視矣。
(五) 弼之後有嵇康,亦治莊老,而最善持論,其集中亦常言及理字,然尚可謂其乃自抒己見。
至郭象注《莊子》,乃亦處處提及理字,一似弼之注《老易》,而猶有甚焉。
茲再逐條列舉如下:
弼之注《老》,已屢提自然字,又以理與自然并舉。
象之注《莊》,乃益暢發自然之義,而始顯明提出自然之理一語,則弼注所未及也。
弼始言事理,象又足之以物理。
理有至分,宋儒謂之理一分殊。
物有定極,宋儒則謂一物一太極,萬物一太極。
此皆從王弼統宗會元之說來。
然則烏得謂王郭言理與宋儒理學,在思想進展上,乃一無關涉乎?
順而不助,與至理為一,故無功。
至理字襲王弼。
理迹對言,理屬形而上,迹則形而下。
則猶弼之理事并舉也。
又:推理直前,而自然與吉會。
推理直前,語似宋儒。
用得其所,則物皆逍遙也。
《齊物論》:凡物雲雲,皆自爾耳,非相為使也,故任之而理自至。
董仲舒始言物有使然之理,此為儒家義。
郭象言物物各有自然之理,更無使之然者,為道家義。
其言理雖殊,其重理則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