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服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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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解】 《喪服經傳》記述天子以下,人死後相互哀喪的禮節、服飾。

    篇中依據親親、尊尊、名、出入、長幼、從服的原則,對喪服的等級、服喪的年月、親疏隆殺的禮儀做了詳細說明。

    天子以下,喪服分為五個等級: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喪的年月分别為三年、期年、九月、七月、五月、三月。

    全篇分十一章:斬衰一,齊衰三年二,齊衰杖期三,齊衰不杖期四,齊衰三月五,殇大功六,成人大功七,繐衰八,殇小功九,成人小功十,缌麻十一,對諸服飾、年月做了具體介紹。

    此篇的“傳”為他篇所無,傳為子夏所做。

    “傳”對“經”做了解釋發揮。

    “傳”所表述的内容相當豐富。

    特别是關于宗法制度的論述,對我們研究古代的宗法制度有重要價值。

    關于篇名,胡培翚《儀禮正義》引鄭目錄雲:“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親疏隆殺之禮也。

    喪必有服,所以為至痛飾也。

    不忍言死而言喪。

    ”《喪服經傳》強調服的等級、親疏,貴賤及所表示的哀戚的心情。

    《喪服》在五禮中屬兇禮。

     喪服:斬衰裳(1),苴绖、杖、絞帶(2),冠繩纓(3),菅屦者(4)。

     《傳》曰:斬者何?不緝也(5)。

    苴绖者,麻之有蕡者也(6)。

    苴绖大搹(7),左本在下(8),去五分一以為帶(9)。

    齊衰之绖,斬衰之帶也(10),去五分一以為帶。

    大功之绖,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

    小功之绖,大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

    缌麻之绖,小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

    苴杖(11),竹也。

    削杖(12),桐也。

    杖各齊其心(13),皆下本(14)。

    杖者何?爵也。

    無爵而杖者何?擔主也(15)。

    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

    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

    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

    絞帶者,繩帶也。

    冠繩纓,條屬(16),右縫;冠六升,外畢(17);鍛而勿灰(18)。

    衰三升。

    菅屦者,菅菲也(19),外納(20)。

    居倚廬(21),寝苫枕塊,哭晝夜無時。

    歠粥(22),朝一溢米(23),夕一溢米。

    寝不脫绖帶。

     既虞(24),翦屏柱楣(25),寝有席,食蔬食,水飲,朝一哭、夕一哭而已。

    既練(26),舍外寝(27),始食菜果,飯素食,哭無時。

    父。

     《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

    諸侯為天子。

     《傳》曰:天子至尊也。

    君。

     《傳》曰:君至尊也。

    父為長子(28)。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于上(29),又乃将所傳重也(30)。

    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31),不繼祖也。

    為人後者(32)。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33)。

     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34)。

    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妻為夫。

     《傳》曰:夫至尊也。

    妾為君(35)。

     《傳》曰:君至尊也。

    女子子在室為父(36),布總(37),箭笄(38),髽(39),衰,三年。

     《傳》曰:總六升,長六寸(40),箭笄長尺,吉竿尺二寸。

    子嫁(41),反在父之室(42),為父三年。

    公士大夫之衆臣,為其君布帶、繩屦。

     《傳》曰:公、卿、大夫室老(43)、士(44),貴臣。

    其餘皆衆臣也。

     君,謂有地者也。

    衆臣杖,不以即位。

     近臣(45),君服斯服矣。

    繩屦者,繩菲也。

     疏衰裳齊(46)、牡麻绖(47)、冠布纓、削杖(48)、布帶、疏屦(49),三年者。

     《傳》曰:齊者何?緝也。

    牡麻者,枲麻也。

    牡麻绖,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50)。

    疏屦者,藨蒯之菲也(51)。

    父卒則為母(52),繼母如母。

     《傳》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53),故孝子不敢殊也。

    慈母如母。

     《傳》曰:慈母者何也?傳曰(54):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為子。

    ”命子曰:“女以為母。

    ”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

    母為長子。

     《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55)。

     疏衰裳齊,壯麻绖,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屦,期者(56)。

     《傳》曰:問者曰:“何冠也?”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57)。

     缌麻、小功,冠其衰也。

    帶緣各視其冠(58)。

    ”父在為母。

     《傳》曰:何以期也?屈也(59)。

    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60)。

     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妻。

     《傳》曰:為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

    出妻之子為母(61)。

     《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

    傳曰:絕族無施服(62),服親者屬(63)。

    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

    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傳》曰:何以期也?貴終也。

    不杖,麻屦者,祖父母。

     《傳》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64),《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65)。

    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66)。

    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合也(67),昆弟四體也。

    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68)。

    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69),異居而同财,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70)。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71)。

    大夫之適子為妻。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72),子亦不敢降也。

    何以不杖也?父在,則為妻不杖。

    昆弟(73);為衆子(74),昆弟之子。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75)。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適孫。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

    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亦如之(76)。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77)。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

    何以不貳斬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

    “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

    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

    禽獸知母而不知父。

    野人曰(78):“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79),則知尊祢矣。

    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

    諸侯,及其大祖。

    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

    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80)。

    大宗者,尊之統也。

    大宗者,收族者也(81),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

    適子不得後大宗。

    女子子适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

    婦人不貳斬者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82),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

     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

    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

    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繼父同居者。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稚(83),子幼(84)。

    子無大功之親(85),與之适人,而所适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适者以其貨财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

    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也。

    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為夫之君。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傳》曰: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

    何以期也?為其無祭主故也。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父母、長子、君服斬。

    妻,則小君也。

    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86)。

    妾為女君(87)。

     《傳》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88)。

    婦為舅姑。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夫之昆弟之子。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

    女子子為祖父母。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89),唯子不報。

     《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

    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也。

    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

    何以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适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言其餘皆報也。

    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大夫易為不降命婦也?夫尊于朝,妻貴于室矣。

     大夫為祖父母,適孫,為士者。

     《傳》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與適也。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

    疏衰裳齊,牡麻绖,無受者(90);寄公為所寓(91)。

     《傳》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

    何以為所寓服齊衰三月也? 言與民同也。

    丈夫、婦人為宗子(92)、宗子之母、妻(93)。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

    尊祖故敬宗。

    敬宗者,尊祖之義也。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為舊君、君之母、妻(94)。

    《傳》曰:為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

    何以服齊衰三月也? 言與民同也。

    君之母、妻,則小君也。

    庶人為國君;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95)。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妻,言與民同也。

    長子,言未去也。

     繼父不同居者,曾祖父母。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

    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大夫為宗子。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舊君。

     《傳》曰:大夫為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去,君掃其宗廟(96),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

    何大夫之謂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97)。

    曾祖父母為士者如衆人。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傳》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

    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

     何以服齊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大功布衰裳(98),牡麻绖,無受者: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99)。

     《傳》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

    何以無受也?喪成人者,其文缛(100)。

    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缛。

    故殇之绖不樛垂(101),蓋未成人也。

    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殇,十五至十二為中殇,十一至八歲為下殇,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殇。

    無服之殇以日易月(102)。

    以日易月之殇,殇而無服。

    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

     叔父之長殇、中殇,姑、姊妹之長殇、中殇,昆弟之長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殇、中殇,適孫之長殇、中殇,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殇、中殇,公為適之子長殇、中殇,大夫為適子之長殇、中殇。

    其長殇,皆九月,纓绖;其中殇,七月,不纓绖。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103),九月者。

     《傳》曰:大功布,九升。

    小功布,十一升。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

     《傳》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從父昆弟(104);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庶子;適婦。

     《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

    女子子适人者為衆昆弟,姪丈夫婦人(105),報。

     《傳》曰:姪者何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傳》曰:何以大功也?從服也。

    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106)。

    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107),可無慎乎? 大夫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