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禮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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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書》有《禮樂》章,雲:“禮,理也。

    樂,和也。

    陰陽理而後和。

    君臣父子兄弟夫婦,萬物各得其理然後和,故禮先而樂後。

    ”中國古人觀念重和,而和則必有理。

    理者,分理之義。

    朱子承濂溪乃曰:“禮,天理之節文。

    ”宇宙一氣,而分陰陽,實則陰陽同是此氣,可分亦可合。

    具體言之,男女同是人,是其大。

    分為男女,是其小。

    故為大同而小異。

    父子兄弟君臣朋友皆然。

    又如賓主,今日之主,或即他日之賓。

    今日之賓,或即他日之主。

    故古人言“禮者體也”,同屬一體,言其無别。

    濂溪言禮者理也,則言其有别。

    實則分别由和合來,别即無别。

    朱子謂理必存于氣,無氣即無理,亦可謂分即見于和,無和則無分。

    西方主個人主義則無和,故亦無禮無理可言。

    則惟有言法。

    尚禮尚法,為中西文化一大歧,本源則在此和字上。

    一和一不和,亦即一為有體,一則無此體耳。

     《通書》又有《動靜》章,實則陽動陰靜,陰陽可分而不可分,動靜亦然。

    故動中有靜,靜中有動,亦動亦靜,亦靜亦動。

    而濂溪《太極圖說》又必言主靜立人極,此猶一陰一陽,亦先言陰。

    朱子言理氣,則必先言理。

    古人言禮樂,亦必先言禮。

    俗語言分合,亦必先言分。

    先後之序,亦涵深義,所當深求。

     今人則好樂不好禮,不知禮先樂後。

    如不言分,好言合,不知欲求合,應為對方先留一分地位。

    如父母先為子女留一地位,此是父母之慈。

    子女亦先為父母留一地位,此是子女之孝。

    夫婦亦然。

    西方人婚姻必先戀愛,當其相互戀愛時,則各有一對方之地位存在,及其結為夫婦,其相互為對方之地位即各已失去,于是乃有結婚為戀愛之墳墓之說。

    夫婦結合,乃賴法律。

    中國人則在結為婚姻後,有一夫婦之禮。

    夫婦間有一分别,斯則可和合無間矣。

     《周南?關雎》之詩曰:“琴瑟友之,鐘鼓樂之。

    ”琴瑟鐘鼓皆樂器,各别和合以成樂。

    夫婦亦當如琴瑟,如鐘鼓,各守其分,各保其别,斯則百年和好常樂矣。

    若合為一而失其分,亦必遂失其和,争起而離矣。

     故禮樂可分而不可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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