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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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舊章,反正又易。

    藉不獲濟,而憤心時時見于行事,足以待後,故令國性不堕。

    民自知貴于戎狄,非《春秋》孰維綱是?《春秋》之績,其什佰于禹耶?禹不治洚水,民則溺。

    民盡溺,即無苗裔,亦無與俱溺者。

    孔子不布《春秋》,前人往,不能語後人;後人亦無以識前,乍被侵略,則相安于輿台之分。

    《詩》雲宛其死矣,他人是偷。

    此可為流涕長潸者也。

    然則繼魏而後,民且世世左衽,而為羯胡鞭撻,其憯甚于一朝之溺。

    《春秋》之況烝民,比之天地,亡不帱持,豈虛譽哉!何取神怪之說不征之辭,雲為百世制法乎? 又其誣者,或言孔子以上,世????無文教,故六經皆孔子臆作,不竟有其事也。

    即如是,墨翟與孔子異流,時有姗刺,今亦上道堯舜,稱誦《詩》《書》,何哉?三代以往,人事未極,民不知變詐之端,故帝王或以權數罔下。

    若其節族著于官府,禮俗通于烝民者,則吏職固有常矣,書契固有行矣,四民固有列矣,宮室固有等矣,械器固有度矣,曆數固有法矣,刑罰固有服矣,約劑固有文矣,學校固有師矣,歌舞固有節矣!彼以遠西質文之世相拟。

    遠西自希臘始有文教,其萌芽在幽、平間,因推成周以上,中國亦樸陋如麋鹿。

    〈(此類缪見,自江慎修已然。

    自有天地以至今日,年曆長短,本無可校,而慎修獨信彼教紀年,謂去今财五六千歲,因謂唐虞之視開辟,亦如今日之視秦漢。

    假令彼中記載,錄自史官,自相傳授,猶或可信。

    今則錄在神教之書,而或上稽他國。

    他國之數,豈無彼教所未聞?安知不有遠在其前者?神教之言,本多誣妄。

    然則管仲所謂七十二君,雖非經典所載,不視神教猶可信乎。

    )〉夫文教之先後,國異世,州殊歲,不得一劑。

    若夫印度文教之端,始自吠陀,距今亦四千年,不與希臘同流化〈(巴比倫、埃及、補多之屬,瑣瑣天愛,不足齒錄)〉。

    必欲使一劑者,大食自隋世始有文教,推此以方中國,複可雲八代行事,自王劭、牛弘臆為之也。

     問者曰:孔子誠不制法,《王制》諸篇,何故與《周禮》異? 應之曰:《周禮》者,成周之典。

    周世最長,事異則法度變。

    重以厲王闆蕩,綱紀大亂,疇人子弟分散〈(見《曆書》。

    疇人者,世其父業,漢世謂之疇官,非專謂治曆者)〉。

    《周禮》雖有凡要,其韱悉在疇人。

    疇人亡,則不能舉其事,雖欲不變無由。

    故左氏言春秋時制,既不悉應周官,其後天下争于戰國,周道益衰。

    禮家橫見當時之法以為本制。

    若《王度記》言天子駕六,則見當時六骥之制也〈(按孫卿言六骥,又言六馬仰秣。

    是當時固有駕六之法。

    然此事蓋起春秋之末,故《說苑·正谏篇》雲:景公正晝被發乘六馬,禦婦人以出正閨)〉。

    《祭法》言七祀五祀,則見楚有國殇司命之祭也〈(别有說)〉。

    又以儒書所說夏殷故事轉相傅麗,訖秦用驺子五勝,命官立度,皆往往取符應。

    漢初古文家如張蒼,猶不能脫,況濡于口說者?〈(漢世古文家,惟《周禮》杜、鄭,《詩》毛公契合法制,又無神怪之說。

    鄭君箋注,則已淩雜緯候。

    《春秋》左氏,《易》費氏本無奇邪,而北平侯已譜五德,賈侍中亦傅會公羊。

    并宜去短取長者也。

    荀、鄭之《易》,則與引十翼以解經者大異,猶賴王弼匡正其違。

    《書》孔氏說己不傳,太史公、班孟堅書,時見大略,說皆平易。

    《五行志》中,不見《古文尚書》家災異之說,然其他無以明焉。

    《洪範》《左氏》時兼天道,然就之疏通以見當時巫史之說可也,不得以為全經大義所在。

    劉子駿推左氏日食變怪之事,傅之五行,則後生所不當道也。

    大氐古文家借今文以成說者,并宜簡汰去之以複其真。

    其在今文,《易》京氏、《書》大小夏侯,《詩》轅固、《春秋》公羊氏,妖妄之說最多。

    《魯詩》《韓詩》雖無其迹,然異義。

    言《詩》齊魯韓,皆謂聖人感天而生,則亦有瑕疵者也。

    毛公于履帝武敏,不取《釋訓》敏拇之解,于上帝是依,則雲依其子孫。

    斯其所以獨異。

    《爾雅》本有叔孫通、梁文所增,或毛公所見,尚無此說,亦未可知。

    而鄭君乃雲天命玄鳥,降而生商,是感天而生之明文,不悟《詩》非叙事之書,辭氣本多增飾。

    即如鄭言,惟嶽降神,生甫及申,亦為感嶽而生耶?《周語》亦雲皇後有爽德,丹朱馮身以儀之,生穆王。

    此即醫家所雲夢與鬼交者,??生穆王,當時遂有異語,豈真謂穆王是丹朱子耶?《春秋》穀梁氏最雅馴,獨惜于禮未善。

    《王制》之倫,亦其次也。

    惟《士禮》則古今文無大差異。

    今世言今文者,獨不敢說《士禮》。

    蓋條例精密,文皆質言,不容以誇言傅會,亦無通經緻用之事,故相與置之矣。

    )〉故《王制》不應《周禮》,而《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