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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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安汝心,将使上無失刑,下不犯法。

    我為君的,身享國家太平之慶;為百姓的,仰賴君上生全之恩。

    上下安甯之福,永久而無窮矣。

    爾其深念之哉!” 【原文】王曰:“籲!來,有邦有土,告爾祥刑。

    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直解】祥,是善。

    度,是裁審的意思。

    及,是獄詞牽連的人。

    穆王又歎說:“凡汝有國有土的諸侯,皆來聽我之命。

    夫刑雖兇器,然用之不濫,實足以助教化而安百姓。

    這乃是祥刑,不是虐刑。

    我今以此告汝,汝其聽之可也。

    今爾等欲用此祥刑以安百姓,何者所當選擇,得非理刑之人乎?蓋刑官乃民之司命,若不得其人,則流毒甚衆,不可以不擇也。

    何者所當敬慎,得非用刑之事乎?蓋刑者,一成而不可變,若率意用刑,則追悔無及,不可以不敬也。

    又何者所當審度,得非獄詞之所連及者乎?蓋此連及的人,或出于奸吏之羅織,或出于罪人之攀累,若偏聽誤信,則枉濫必多,不可以不審度也。

    這三件能盡其心,則刑無不當,而民無不安矣。

    非祥刑而何?不然,則是作威以殃民而已,何祥之有?爾等其慎之!” 【原文】“兩造具備,師聽五辭。

    五辭簡孚,正于五刑。

    五刑不簡,正于五罰。

    五罰不服,正于五過。

     【直解】兩造,是兩家争訟的皆至,就如今原告被告都到官一般。

    具備,是供辭與證佐都在。

    師聽,是與衆人公同問理。

    簡,是核實。

    孚,是信。

    三個正字,俱解做質字。

    罰,是贖。

    過,是誤。

    穆王告諸侯以聽獄之法說:“凡民争訟曲直,定有兩家的人,一家不到,難以偏聽;又有供詞與證佐,一件不備,也不可憑據。

    須是兩家争訟的,都到在官,又辭與證都完備了,乃與衆獄官共聽此五刑之辭。

    若所聽之辭,簡核情實,已皆可信,方才質之五刑以議其罪。

    若使議罪之時,有詞與刑參差不相應的,是刑有可疑者也。

    則質于五等之罰而許其贖,刑不必加矣。

    若議罰之時,猶有詞與罰參差不相應的,是罰有可疑者也。

    則質于五等之過而直赦之,罰亦不必加矣。

    ”按:此即虞庭贖刑肆赦之遺意。

    蓋古者因情而求法,故有不可入之刑;後世移情而合法,故無不可加之罪。

    穆王斯言,猶有古意,用法者所當知也。

     【原文】“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貨,惟來。

    其罪惟均,其審克之。

     【直解】疵,是弊病。

    官,是有權勢的。

    反,是報複恩仇。

    内,是婦人在内交通說事的。

    貨,是賄賂。

    來,是人來幹求囑托。

    審克,是詳察而盡其能。

    穆王承上文說:“五罰之不服者,固有五過以寬宥之矣。

    然此五過,本是要開釋無辜,但典獄之官,多有容私狥情,舞文玩法者。

    其弊病有五:或畏他人的權勢,而不敢執法;或報自己的恩怨,而不出于公;或聽婦人的言語;或得了人錢财;或聽人幹求請托。

    隻為這五件,以私意出入人罪,則五過之設,不足以釋無辜,而反以惠奸宄。

    執法之人,先自賣法,情允可惡,其罪當與犯人同科,不可輕恕也。

    爾等必詳審精察,務盡其能,不為勢屈,不為利誘,既不徇己之意,亦不狥人之言,而一以至公之心行之。

    則庶幾無五者之病,而不犯于惟均之罪矣。

    ” 【原文】“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簡孚有衆,惟貌有稽。

    無簡不聽,具嚴天威。

     【直解】貌,是容貌。

    稽,是考。

    具字,解做俱字。

    嚴,是敬畏。

    穆王又承上文說:“五刑不簡,正于五罰,是五刑中可疑的,有該寬赦的人;五罰不服,正于五過,是五罰中可疑的,也有該寬赦的人。

    出入之間,關系最重。

    汝須敬慎不忽,察之詳而盡其能,既不至濫及無辜,亦不至縱釋有罪可也。

    如刑與罰,推究得實,可信者多,亦未可就加之以刑罰,必考察其容貌如何。

    蓋詞猶可以僞為,而顔色之間,則有真情發露而不可掩者。

    如有可疑,猶當議赦以寬之也。

    若無情實可以推究,則其為疑獄顯然,當直赦之,不必聽矣。

    然疑獄難明,私心易起。

    若務為寬縱,以緻有故出的;過于搜求,以緻有故入的。

    皆非公心,必然受天譴怒。

    爾等掌刑的官,俱當戰兢惕曆,常如上帝之赫然監臨,無敢有毫發之不盡心也。

    如此,庶幾刑罰得中,而民無不安矣。

    刑其有不祥者哉!” 【原文】“墨辟疑赦,其罰百锾,閱實其罪。

    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

    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

    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锾,閱實其罪。

    大辟疑赦,其罰千锾,閱實其罪。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五刑之屬三千。

    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審克之。

     【直解】辟,是刑法。

    罰,是納贖。

    六兩叫做锾,古時以金贖罪,即今之銅也。

    閱字,解做視字。

    倍差,是加倍之外,複有參差。

    屬,是類,譬如說條款一般。

    比罪,是即今之比附律條也。

    僭亂辭,是僭差混亂之辭。

    穆王說:“五刑之疑者,固有五罰以赦之。

    但罪有輕重,則罰有多寡,不可以不審也。

    如墨刑有疑而當赦的,罰他納金一百锾,與免本罪。

    必詳視其情,罪實有可疑,而後赦之。

    劓刑比墨刑為重,有疑而當赦的,其罰加倍至二百锾。

    亦必詳視其情,罪實有可疑,而後赦之。

    剕刑比劓刑尤重,有疑而當赦的,其罰加倍而又有參差,至五百锾。

    亦必審實其罪,無輕赦也。

    宮刑比剕刑允重,有疑而當赦的,其罰至六百锾。

    亦必審實其罪,無輕赦也。

    大辟之刑,乃五刑之極重者,有疑而當赦的,其罰至一千锾。

    亦必審實其罪,真可赦而後赦之也。

    然這五罰的條款,其間又有不等:墨罰之條有千,劓罰之條有千,剕罰之條五百,宮罰之條三百,大辟之罰,其條二百。

    總計五刑之條,凡有三千,所謂正律也。

    但律文有限,罪犯無窮。

    若律無正條,難以定罪者,又宜上下比附其罪。

    如罪疑于重,則比諸上刑;罪疑于輕,則比諸下刑。

    觀其情罪相當,輕重适宜,然後斷之也。

    然當此比罪之時,識見未定,多有惑于人言而妄為比附者,必裁度可否,無聽僭差混亂之辭;亦有泥于古法而強為比附者,必斟酌時宜,勿用今所不行之法。

    務要明考法意,反覆推求,察之詳而盡其能。

    庶幾五罰之用,各得其當耳。

    ” 【原文】“上刑适輕,下服。

    下刑适重,上服。

    輕重諸罰有權。

    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直解】服,是受刑。

    權,是秤錘,所以稱物之輕重者也。

    倫,是次序。

    要,是總會的去處。

    穆王說:“刑罰雖一成而不可變,然輕重出入之際,亦有權宜,不可執一也。

    如罪在上等重刑,而其情适輕,隻着他受下刑。

    如事莫重于殺人,然所殺者是奴婢,隻宜加之以下刑。

    (如今《大明律》,家長殺奴婢圖賴人,止是杖七十,徒一年,是也。

    )罪在下等輕刑,而其情适重,卻着他受上刑。

    如事莫輕于罵人,然所罵者是家長,則必加之以上刑。

    (如今《大明律》,奴婢罵家長者,絞是也。

    )不止用刑如此,便是用罰也都有個權變。

    如事在重罰,而其情适輕,則從輕以罰之;事在輕罰,而其情适重,則從重以罰之。

    斟酌損益,譬之用秤錘以求物之輕重,務要得中。

    所以說輕重諸罰有權,此權一人之輕重者也。

    至于刑罰之用于一世,也當随時權其輕重。

    如世當開創之初,法度更新,人心未定,不可以刑威劫之,則刑罰之用,皆宜從輕;世當衰亂之餘,法令廢弛,人心不肅,不可以姑息治之,則刑罰之用,皆宜從重。

    所以說刑罰世輕世重,此權一世之輕重者也。

    這刑罰之輕重,或原情而定罪,或随時而制宜,雖整齊畫一之中,卻有參差不齊的去處。

    然究其歸,則皆合乎人情,宜于世變。

    輕的不是故縱,乃當輕而輕;重的不是故入,當重而重。

    蓋截然有倫序而不可亂,确然有體要而不可易者,豈徒任意以為之哉!”穆王之意,蓋言用刑者,于經常中,不可不知權變;權變中,又不可不本于經常也。

     【原文】“罰懲非死,人極于病。

    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

    察辭于差,非從惟從。

    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鹹庶中正。

    其刑其罰,其審克之。

    獄成而孚,輸而孚。

    其刑上備,有并兩刑。

    ” 【直解】佞,是口才辯給的人。

    折獄,是聽斷獄訟。

    占,是審度的意思。

    孚,是信。

    輸,是獻獄,如今之覆奏一般。

    穆王恐典獄者以論贖為輕,又戒之說:“五刑之有罰贖,本薄示懲創,不至于死,但人既犯了五刑,反複推鞫,到那罰贖的時候,已受了許多苦楚,亦甚病矣。

    然則斷獄之初,可不謹乎!夫刑官乃民之司命,輕重出入,關系生死,豈是口才辯給的人,便可以聽斷獄訟。

    惟是溫良和易,心裡公平的人,才能使輕重得宜,而刑罰無不在于中也。

    然典獄固當擇人,又當有聽斷之法。

    凡人言辭虛詐不實的,随他強辯飾非,終有差錯。

    須就他言詞掩護不及的去處,詳細審察,則真情自見。

    至于聽言之際,又不可偏執,如始以為不可從,終或又有可從之理。

    惟要常存個哀憫的心,不可過于慘刻;常持個敬謹的心,不可失于忽略。

    則獄情無不得矣。

    既得其情,又不可獨任己見。

    乃明開刑書,與衆人公同看視,拟議其罪,使皆庶幾于中正之則,而無所冤枉。

    然後當刑的,治之以刑;當罰的,宥之以罰。

    到那臨刑罰時,又要審度,竭盡其能,其盡心如此。

    由是獄成于下,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