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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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西裔之地,使不得繼世在下國,以贻民之害焉。

    ”蓋有苗之惡,天人共憤,帝舜下為民除虐,上代天讨罪,此所以刑當其辜,而萬世稱好生之德也。

     【原文】“乃命重黎,絕地天通,罔有降格。

    群後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無蓋。

     【直解】重氏、黎氏,是掌管神人之官。

    地天通,是上下混雜的意思。

    降,是下降,格,是感格,乃假托禍福以惑衆者,即後世師巫假降邪神的人。

    棐,是輔。

    蓋,是掩蔽的意思。

    穆王說:“昔者三苗肆虐,百姓無辜受禍,不知道是甚麼緣故,隻說有鬼神降災禍于人,心中惶懼。

    于是妖誕師巫之流,肆為邪說,扇惑人心,使人皆崇祀鬼神,以祈福禳災。

    民神雜亂,邪正不分了。

    帝舜欲正人心,息邪說,乃先命重氏、黎氏,修明祀典,使尊卑上下,各有分限。

    如天子然後祭天地,諸侯然後祭山川。

    其舊時上下混雜的祭祀,一切禁絕之,不許亵渎。

    祀典已正,人無徼求鬼神之心,而假托鬼神,降格禍福的邪說,舉皆屏息矣。

    然常道不明,則民情猶易惑也。

    乃當時諸侯,及在下之百官,又皆精白一心,以輔助常道。

    凡民有率循常道的,則保安之;有違悖常道的,則懲治之。

    賞罰鹹當,公道大明。

    雖鳏寡至微弱的,無有為善不得自伸,而反蓋蔽阻抑以得禍者矣。

    ”蓋人心不知常道,則冥昧怪異之說得以入之。

    惟常道既明,禍福顯著,人将求之明而不求之幽,語其常而不語其怪,自然邪說屏息,世道清明。

    此輔助常道,所以為正人心之本也。

    孟子說經正則庶民興,斯無邪慝,亦是此意。

     【原文】“皇帝清問下民,鳏寡有辭于苗。

    德威惟畏,德明惟明。

     【直解】清問,是虛心下問。

    有辭于苗,是聲言有苗之罪。

    穆王又說:“帝舜以苗民昏亂,任刑而不任德,被害之民,其情有不得上達者,乃虛心訪問下民,以開其進言之路。

    但見百姓每,雖鳏寡至微的,也都陳說有苗的罪惡,曆曆有詞。

    蓋民可以德化,而不可以威劫如此。

    帝舜乃反苗之道,而以德行之。

    凡施于政令以防閑其民者,隻是以德為威,而不以虐為威。

    由是天下惕然,決于為善去惡,而莫不畏矣。

    凡施于教化以開導其民者,隻是以德為明,而不以察為明。

    由是天下曉然,皆知為善去惡,而莫不明矣。

    ”帝舜以德化民,而民自化之如此,則一于刑威伺察者,抑末矣。

    典獄者尚監于此哉! 【原文】“乃命三後,恤功于民。

    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種,農殖嘉谷。

    三後成功,惟殷于民。

     【直解】三後,即伯夷、禹、稷。

    恤功,是憂民之功。

    典,是禮。

    折,是絕。

    主名山川,是将九州有名山川表識以為疆域。

    農字,解做厚字。

    殷,是富庶的意思。

    穆王又說:“當蚩尤作亂,三苗肆虐之後,民心未正,民居未奠,民生未厚,皆帝舜之所憂也。

    然猶以一人不能獨理,乃命伯夷、禹、稷這三個大臣,同緻憂民之功于民。

    命伯夷為秩宗,使降布天地人三禮,明尊卑上下之分,以折絕其邪妄之心,而不犯于刑,這是正民之心。

    命伯禹為司空,使平治水土,表識名山大川,為九州之主,以定疆域,這是定民之居。

    又命後稷為田正,使頒降播種之法,教民稼穑厚殖嘉谷,這是厚民之生。

    三大臣各掌一事,其後皆有成功。

    所以天下百姓,莫不殷盛富庶,而無一人不得其所者,不似有苗時窮苦愁怨也。

    ”夫三後雖皆以憂民為功,然必以降典為先者。

    蓋撥亂反正,莫急于正人心,使人心不正,雖有土安得而居,有粟安得而食,刑辟亦不勝其煩矣。

    此又《呂刑》立言之旨也。

     【原文】“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直解】制,是防閑的意思。

    中,是輕重得宜。

    穆王又說:“三後成憂民之功,民既富而可教矣。

    又恐慌有不率教者,乃命臯陶為士師之官,定為輕重适中之刑,以防閑禁制百姓,教他畏罪遠刑,遷善去惡。

    人人都革其非心,消其逸志,而歸于敬德之地焉。

    ”即《虞書》所謂“明刑弼教,民協于中”者也。

     【原文】“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

    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彜。

     【直解】穆穆,是和敬的模樣。

    明明,是精白的模樣。

    灼,是著。

    乂,是治。

    棐,是輔。

    彜,是常性。

    穆王命呂侯說:“昔在有虞之時,帝舜恭己南面,有穆穆然和敬之容,以君臨在上。

    伯夷、禹、稷諸臣,同寅協恭,有明明然精白之容,以輔佐在下。

    君臣之德,積中發外,光輝照灼于四方。

    是以四方百姓每得于觀感者,皆興起其為善之心,無不勉力自強,勸于修德。

    其治化之盛如此。

    但民之氣禀習俗,未必皆齊。

    其中有敗常亂俗,長惡不悛,非德之所能化者。

    故又命臯陶為士師,明五刑之等,審輕重之中,率此治民,以輔其常性,使同歸于惟德之勤焉。

    ”夫刑之本,必主于德;刑之用,必合于中。

    穆王訓刑以此,可謂得先王制刑之深意矣。

     【原文】“典獄,非訖于威,惟訖于富。

    敬忌,罔有擇言在身。

    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 【直解】典獄,是掌刑的官。

    訖字,解做盡字。

    威,是有權勢的。

    富,是有财貨的。

    元命,是大命。

    穆王又說:“刑獄重事,全在得人。

    若是典獄之官,為權勢所脅,則不免曲法以狥人;為貨利所誘,則不免受财而枉法。

    這等人,如何行得公道?惟虞廷掌刑的官,個個得人。

    不但能盡法于權勢之家,而不為威屈,亦且得盡法于賄賂之人,而不為利誘。

    其心中常敬畏而不肯怠忽,常忌憚而不敢放縱。

    是以聽斷之間,至精至當,無一事不可對人言者,不待揀擇于身而後言也。

    夫天之德,隻是至公無私。

    典獄的這等至公,便是能全盡天德,雖死生壽夭的大命,都自我作之矣。

    天以福善禍淫之理,制命于上;刑官以生殺予奪之權,司命于下。

    豈不與天相對,而配享在下哉!”虞廷用刑之極功,至于與天為一如此。

    此後世所當法也。

     【原文】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獄,非爾惟作天牧?今爾何監,非時伯夷播刑之迪?其今爾何懲?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

    罔擇吉人,觀于五刑之中,惟時庶威奪貨,斷制五刑,以亂無辜。

    上帝不蠲,降咎于苗。

    苗民無辭于罰,乃絕厥世。

    ” 【直解】司政典獄,是諸侯掌刑獄的。

    作天牧,是為天養民。

    麗字,解做附字。

    庶威,譬如說衆惡一般,乃相與作威以虐民者。

    奪貨,是奪取财貨。

    蠲,是潔。

    穆王勉諸侯敬刑,乃嗟歎而告之說:“天生民不能自治,故責之君。

    君又不能獨治,故責之臣下。

    爾等四方諸侯,司政事、典刑獄者,豈不是代天養民的人?須是仰體天心,愛惜民命,以盡司牧之道可也。

    且古人的行事,便是後人的樣子。

    今爾當何所監視,豈不是伯夷那等樣人?昔伯夷為禮官,要使民遵守禮教,不犯刑戮,乃頒布刑法,以啟迪開導他,使之曉然知所趨避。

    這是能為天養民的,爾之所當監視者也。

    今爾當何所懲戒?惟是苗民那等樣人。

    蓋苗民倚勢作威,凡獄辭附麗的,全不詳察其中情實,又不選擇良善之人,以觀五刑輕重之中。

    惟是共作威虐、奪取貨賂的人,卻用他斷制五刑,亂罰無罪。

    由是被害之民,呼天稱冤。

    上天不蠲潔其所為,降以災咎。

    于是苗民無所逃罪,子孫都滅絕了。

    這是不能為天養民的,爾之所當懲戒者也。

    ”夫穆王訓刑,既以天牧為言,又欲以伯夷為法、苗民為戒,則其不得已而用刑之意,亦可見矣! 【原文】王曰:“嗚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皆聽朕言,庶有格命。

    今爾罔不由慰日勤,爾罔或戒不勤。

    天齊于民,俾我一日,非終惟終在人。

    爾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

    雖畏勿畏,雖休勿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其甯惟永。

    ” 【直解】格命,是至當的言語。

    由字,解做用字。

    慰,是安慰。

    戒,是事有差失而懊悔的意思。

    齊,是整齊。

    終,是故犯。

    逆,是迎合的意思。

    畏,是威。

    休,是宥。

    三德,是正直剛柔三樣君德。

    穆王專告同姓諸侯,先歎息說:“凡我諸侯,其尚思念之哉!爾等有年尊而為伯父伯兄的,有年相若而為仲叔的,有年少而為季弟幼子童孫的,不論尊卑長幼,皆當敬聽我言。

    我今庶幾有至當的言語,以告于爾,不可不聽也。

    夫刑獄重事,必須勤于聽斷,反覆詳審,務使刑當其罪,自家心裡才安。

    若一有不勤,則刑必不當,後雖追悔而深戒之,然死者已不可複生,斷者已不可複續,其何益之有?故爾等須無日不加勤慎,用以自慰其心,無或少有不勤,而至以失刑為戒也。

    蓋過而知戒,凡事皆可,惟用刑乃民命所關,一成不變。

    故但當慎于聽斷之初,而不容悔于已失之後耳。

    夫我謂爾等當勤者,蓋以刑罰非所恃以為治,乃天整齊亂民,禁奸戢暴,使我為一日之用,不是常常用着的。

    故凡人有罪,也有非是故犯,當寬宥者;也有出于故犯,當誅戮者。

    都隻在百姓每所犯如何,着不得一些私意。

    惟是至公至當,乃可以合天道而服人心。

    爾庶幾敬迎上天之命,以奉事我一人,勿以我之喜怒為輕重。

    如我雖要刑戮此人,爾不可便依着我,輕易刑戮;我雖要赦宥此人,爾不可便依着我,輕易赦宥。

    惟當敬謹于五刑之用,辟所當辟,宥所當宥,使輕重各當,好惡不偏,以輔成我剛柔正直之三德。

    這是爾真能日勤了。

    豈但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