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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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诰 武王封其同母弟康叔為衛侯,作诰以曉谕之。

    史臣記其辭,遂以康诰名篇。

     【原文】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

     【直解】王,是武王。

    孟,是長。

    封,是康叔名。

    武王将告康叔以治國之道,遂曆呼之以起其聽,先稱為孟侯,以其為諸侯之長尊之也。

    又稱朕其弟,以其有同氣之愛,親之也。

    既又呼為小子封,以其年齒尚幼,谙練未深,當求保國治民之道,所以儆之也。

     【原文】“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

     【直解】丕字,解做大字。

    武王舉文王造周之本,以告康叔說道:“為治之要,不過導之以德,齊之于刑而已。

    當商纣之時,主德昏亂,刑罰不中。

    惟我大顯考文王,洞見治原,留心政典,為能自明其德,使心源澄澈,洞達無私,可以為感化人心之本。

    又能慎用刑罰,使輕重出入,務當其情,足以為防範人情之具。

    由是仰其德而民皆知懷,畏其罰而民莫敢犯。

    仁義兼濟,恩威并行,文王造成周家的基業,隻此兩端。

    此實治道之大經,而凡有天下國家者,所當深念也。

    ” 【原文】“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顯民。

    用肇造我區夏,越我一二邦以修。

    我西土惟時怙冒,聞于上帝,帝休。

    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誕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時叙。

    乃寡兄勖,肆汝小子封,在茲東土。

    ” 【直解】鳏寡,都是窮民。

    庸,是用。

    祗,是敬。

    威,是刑。

    區夏,是一區之夏。

    怙,是倚恃。

    冒,是仰戴。

    殪,是滅。

    寡兄,是武王自稱為寡德之兄。

    東土,指衛地說。

    武王曆舉文王明德慎罰之事,以訓康叔說道:“昔我文考文王,視民如傷,于人固無不愛,而于鳏寡無告的人,尤加憐恤,不敢輕侮。

    人之有才可用者,則量才擢用之,是用所當用,而非過舉也。

    人之有德可敬者,則尊崇優禮之,則敬所當敬,而非私恩也。

    人之犯罪該刑者,則加之以刑罰,是刑所當刑,而非罔民也。

    凡命德讨罪,一以天地至公之心行之,而一毫喜怒之私無與焉。

    由是盛德流布,顯然著聞于民,而民心歸之,用能創造我一區之夏,而撫有岐周豐鎬之地。

    及我一二鄰國,皆慕德畏威,漸以修治。

    我西土之人,莫不怙恃如父,仰戴如天,其感恩懷德,淪肌浃髓,又不特聞風向化而已。

    文王之得民如此,由是明德昭升,聞于上帝。

    上帝嘉美其所為,乃大命文王,殪滅了大殷,大受天命而有天下。

    于是并萬邦萬民,皆歸于德化之中,莫不各得其理,各就其叙。

    是我周之王業,蓋已成于文王之時矣。

    及汝寡德之兄繼之,又勉力不怠,紹先德以成先業。

    故汝小子封,得以席其餘蔭,享有封爵,為諸侯于東土耳。

    汝可不念創業之艱難,思得國之所自,而于明德慎罰是務哉!” 【原文】王曰:“嗚呼!封,汝念哉!今民将在祗遹乃文考,紹聞衣德言。

    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

    汝丕遠惟商耇成人,宅心知訓。

    别求聞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

    弘于天,若德裕乃身,不廢在王命。

    ” 【直解】此以下,是明德之事。

    祗,是敬。

    遹,是述。

    紹,是繼。

    衣,是服行的意思。

    耇成人,是老成的人。

    訓,是訓民。

    天,是此心天理。

    武王又歎息呼康叔而告之說道:“我告汝以文王明德之事,汝當思念而不忘哉!昔我文考明德以化民,不但施諸政事,後所當述,亦嘗發為言辭,汝所熟聞矣。

    今汝治民,将在敬述乃文考之緒,尚思繼紹前聞,而服行其德言,尊所聞,所行知,毋徒托之口耳之末焉可也。

    又汝所封之地,乃殷之舊都,在昔有殷,由湯至于武丁,賢聖之君六七作,其遺風善政,猶有存者。

    汝今往治其民,又當廣求殷先哲王經世之迹,用為保治斯民之準。

    然有一代聖明之君,必有耆碩以為之佐。

    若商家伊、傅諸臣,其德業聞望,至今炳然傳誦者,汝當大而遠思之。

    念老成之人,謀國深遠,凡處心積慮,鹹取法焉,斯知所以訓民也。

    然不但求之近代。

    我思古先哲王,若堯舜禹以道相傳,明德遠矣,其大經大法,垂憲萬世者可考也。

    又當别求所聞而率由之,用為康保斯民之範,而上追乎古道之隆焉,則學貫古今,心源恢廓,凡帝德王功之盛,聖君賢相之猷,無不統會于性天之中,而充然其有餘用矣。

    由是積諸中者既弘,則出乎身者自裕,泛應曲當,無所處而不宜,出政臨民,随所發而中理,職業修舉,不廢王命之重,而可以長保其國家矣。

    汝康叔其尚勉之哉!” 【原文】王曰:“嗚呼!小子封,恫瘝乃身,敬哉!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見,小人難保。

    往盡乃心,無康好逸豫,乃其乂民。

    我聞曰:‘怨不在大,亦不在小。

    惠不惠,懋不懋。

    ’ 【直解】恫,是痛。

    瘝,是病。

    棐,是輔助。

    忱字,解做信字。

    惠,是順。

    懋,是勉。

    武王又歎息呼康叔而告之說道:“為人上者,當以萬民為一體,看見百姓每有不得其所的,就如疾痛之在汝身一般,不可不敬以保之也。

    天命之去留無常,雖甚可畏,然天之視聽在民,誠心保民者,天必佑助之而錫之以福。

    民情之好惡,雖大可見,然小人之心,撫之即相愛戴,虐之便為寇雠,固難保其長順而不我叛也。

    汝今往之國,必盡汝一念愛民之心,恤民饑寒,救其疾苦,慎無安然自肆于民上,而好為逸樂之事。

    如此,乃能治其民,而小人之難保者,庶乎其可保耳。

    我聞古人有言:‘上之緻怨于民,不在于事之大,亦不在于事之小,惟看于道理順與不順何如,于政事勉與不勉何如。

    一有不順不勉,則人情既拂,怨讟必興,豈在事之大小哉!人心之向背,天命之去留系焉,固未有民怨其上,而天命可以長保者也。

    然則治民者,其可以不盡其心,而自安逸豫哉!” 【原文】“已!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應保殷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

    ” 【直解】已,是語将盡而意未盡之辭。

    服,是事。

    弘字,解做廣字。

    應,是和。

    宅,是安。

    武王告康叔,先緻其惓惓無已之意說道:“奉天以惠民者,君之責;代君以弘化者,臣之分。

    故汝今日的職事,惟在推廣君上德意,承流宣化,調和保安那舊殷的百姓,消融其強梗弗順之習,使之相安于禮樂教化之中,斯委任不孤,而職業無負也。

    然予所望于汝者,尤不止此。

    今天眷我周,固有定命,然去留無常,亦視殷民之向背何如耳。

    汝又必贊襄于下,培植邦本,使民心悅而天意得,用上助其君以永保天命可也。

    民之歸周,商俗固已少變,然舊染污習,未必其盡能改革也。

    汝又必宣力于外,鼓舞作興,使殷庶革心而向化,用下助其君以化民成俗可也。

    汝小子封其勉之哉!” 【原文】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

    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适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 【直解】此以下,是慎罰之事。

    眚,是過誤。

    終,是故犯。

    不典,是不法。

    式,是用。

    災,是不幸。

    适,是偶。

    辜,是罪。

    時字,解做是字。

    殺,是刑戮,古時以五刑治罪,凡犯于刑憲者,皆謂之殺,非必大辟,乃為殺也。

    武王又歎息呼康叔而告之說道:“刑罰雖為治者所不廢,然其輕重取舍,民命所關,必須敬慎以明審其罰,不可率意任情,以緻有寬縱枉濫之失也。

    敬明之道,在原其情之輕重,以定其罪之出入。

    人有所犯,其罪雖小,然其情非由過誤,乃是明知故犯,自作不法,用意要幹這樣的事。

    這等的人,卻不可不加之以刑戮。

    蓋情出于故,則是不知法之可畏,而敢于違犯,若容恕了他,則奸人幸免而犯法者愈衆,故雖小罪,亦不可縱也。

    人有所犯,其罪雖大,然其情非由故犯,乃是無心過誤,出于不幸之災,偶然陷于罪戾,且既自家稱道其事,輸情服罪,無所隐匿。

    這等的人,卻不可加之以刑戮。

    蓋事出于誤,則其情既為可矜,而又能吐實自首,又非飾非匿罪以幸苟免者,若遂加之以刑,則無辜濫及,而阻人自新之路,故雖大罪,亦有可原也。

    所謂敬明乃罰者如此,汝封其念之哉!”按:武王此言,正與《虞書》“宥過無大,刑故無小”之言相合,蓋聖人用法之權衡也。

     【原文】王曰:“嗚呼!封,有叙,時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

    若有疾,惟民其畢棄咎。

    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

     【直解】有叙,是刑罰有一定的次序。

    明,是明其罰。

    服,是服其民。

    敕,是戒敕。

    棄咎,是去惡的意思。

    武王又歎息呼康叔而告之說道:“懸法以示民,其情罪輕重本都有當然之序。

    汝于是當詳審精察于聽斷之間,大明其輕重取舍之等,則下情洞燭,法紀昭然,有以畏服乎民志,斯民莫不互相戒敕,而勉于和順,自不敢乖戾以犯有司之法矣。

    然用法之道,不以明刑服衆為貴,而使民遷善遠罪為難。

    故見民之不善,毋徒設禁綱以治之而已,須存哀矜之心,視百姓之罹于罪戾,就如自己身上的疾病一般,多方以救療之,惟恐其過之不速改也。

    如是,則民知上之殺之者,乃所以生之也,孰不洗心滌慮,盡棄其平日的咎惡,而速改以自新乎?見民之有善,不徒獎勸錄用之而已,須加意保護,如慈母之愛赤子一般,惟恐其善之不日長也。

    如是,則民知上之教之者,乃所以成之也,又孰不交相勸勉,各安生理,而同歸于順治之域乎?”生殺異施,而莫非一體之念;慘舒異用,而莫非曲成之仁。

    武王告康叔以謹罰者,其義精矣。

     【原文】“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

    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

    ” 【直解】又曰二字,當是衍文。

    劓是割鼻,刵是截耳,皆古時所謂肉刑也。

    武王又說:“三尺之法,王者與天下共之。

    人臣為天子守法,雖可代承其事,而不可擅行其私。

    一或徇己行私,則法失其平,而非天讨有罪之公矣。

    今夫罪之大者,有當刑,有當殺,雖由汝封所定,然不過奉朝廷之法以從事耳,非汝封可得而擅刑之殺之也。

    須念民命至重,死者不可複生,務秉至公以臨之,無或作威而濫及無辜也。

    罪之小者,或當劓而割人之鼻,或當刵而截人之耳,雖由汝封剖決,然不過據情法所宜而施行耳,非汝封可得而擅劓之刵之也。

    須念肌體傷殘,斷者不可複續,亦必至公以聽之,無或恣忿而殘民以逞也。

    如此,則奉法而行,我無所與,雖殺人而不以為怨,刑人而不以為殘矣。

    汝康叔可不慎哉!” 【原文】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

    ” 【直解】外事,是有司之事。

    臬,是法。

    倫,是叙。

    武王又說:“制先定,則下可守;法相因,則民易從。

    汝今往治衛,凡外面有司訟獄的事,豈能一一親理,但須審定法令,陳列而頒布之,使人有所遵守可也。

    然這所陳的法令,亦不必别出己意,創立條款,惟取那殷罰所遺,有倫叙可行者,命有司講求師範,而用之于訊鞫之間,凡輕重取舍,不出其已往之成規。

    蓋用殷法以治殷民,則法有所準,而民心亦無所眩矣。

    ” 【原文】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丕蔽要囚。

    ” 【直解】要囚,是犯重罪緊要的囚犯。

    旬,是十日。

    時,是三月。

    蔽字,解做斷字。

    武王又說:“刑罰之用,一成而不可變者也。

    倘審慮未詳,邃爾斷決,及知其枉而悔之晚矣。

    今後凡遇着緊要的囚犯,就是罪狀明白,還要詳細與他服膺想念,近則五日六日之間,遠則十日或三月之久,必其情真罪當,果無虧枉,然後大奮威斷,加以重刑。

    蓋求其生而不得,則我與死者皆無憾矣。

    斷獄者盡心如此,豈複有冤民乎?” 【原文】王曰:“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彜,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

    乃汝盡遜,曰時叙,惟曰未有遜事。

     【直解】殷彜,是殷之常法。

    次,是遷就的意思。

    遜字,解作順字。

    武王又告康叔說:“汝于外事,固率由殷家之舊,敷陳其法與事,而有罪者斷之以常法矣。

    然一于循舊,将至于拘泥而不通,故其刑其殺,又必察其宜于時者而用之,求以不失先王之意可也。

    然過于随時,将至于任情而自用,故其刑其殺,又當虛心審鞫,勿以公法遷就汝喜怒之私情可也。

    既不泥古,又不徇己,則庶幾刑殺盡順于義而有倫叙矣。

    然使以得情為喜,則怠惰之心一起,乖錯之患必生。

    汝又當常念說,刑獄重事,今之刑殺,豈能盡順于義而無憾乎?哀矜之念,每寓于審斷之中,庶幾刑罰得中,而天下無冤民也。

    ” 【原文】“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

     【直解】武王告康叔,複緻其惓惓無已之意說道:“用刑者,不在徒事慘刻,而貴于心存善良。

    汝惟小子,年雖甚少,而心地慈祥豈弟,與衆不同。

    我遍觀諸臣,未有若汝封這等存心者。

    是汝之心,惟我知之耳。

    若我這一點不忍之心,好生之德,亦惟汝知之,與我相契,真可謂同心同德者矣。

    汝宜常體此心以臨民,毋負初意可也。

    ” 【原文】“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殺越人于貨,暋不畏死,罔弗憝。

    ” 【直解】越,是颠越。

    暋,是強狠。

    憝,是憎惡。

    武王又說:“法以懲惡,而惡莫甚于強梁。

    彼因人誘陷而得罪猶可原也。

    若其身自作孽,甘冒法綱,而無所顧忌,或劫人而為寇,或奪人而為攘,或在外為奸,或在内為宄,殺傷平人,以取财貨,似這等強狠不怕死的人,誰人不憎惡之,若用罰而加是人,則刑當其罪,而無有不稱快者矣。

    蓋為惡之人,人所共惡,因人之所惡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