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韓非和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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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寄治亂于法術,托是非于賞罰,屬輕重于權衡。

    "(《韓非子·大體》)換言之,君主具有種種工具和機器,用來進行統治,有了這些,就無為而無不為了。

     道家與法家代表中國思想的兩個極端。

    道家認為,人本來完全是天真的;法家認為,人本來完全是邪惡的。

    道家主張絕對的個人自由;法家主張絕對的社會控制。

    可是在無為的觀念上,兩個極端卻遇合了。

    這就是說,它們在這裡有某些共同之處。

     法家的治道,也是後期道家所主張的,隻是詞句上稍有不同。

    《莊子》裡有一段講"用人群之道"。

    這一段既區分了有為與無為,還區分了"為天下用"與"用天下"。

    無為,是用天下之道。

    有為,是為天下用之道。

    君主存在的理由是統治全天下,所以他的功能和職責是自己無為,而命令别人替他為。

    換句話說,他的統治方法是以無為用天下。

    臣子的功能和職責,則是接受命令,遵命而為。

    換句話說,臣子的功用是以有為為天下用。

    這一段裡說:"上必無為而用天下,下必有為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

    "(《莊子·天道》) 《莊子》這一段接着說:"故古之王天下者,知雖落天地,不自慮也;辯雖雕萬物,不自說也;能雖窮海内,不自為也。

    "(同上)君主一定要這樣,因為他萬一考慮某件事,這就意味着别的事他沒有考慮,可是他的功能和職責是考慮他治下的"一切"事。

    所以解決的辦法,隻有讓他不自慮,不自說,不自為,但是命令别人替他慮,替他說,替他為。

    用這種方法,他無為,而無不為。

     至于君主"用天下"的詳細程序,這一段裡說:"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義次之;仁義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賞罰次之;賞罰已明,而愚知處宜,貴賤履位,仁賢不肖襲情。

    ……此之謂太平,治之至也。

    "(同上) 很清楚,這個程序的後部分正與法家相同。

    這一段還繼續說:"古之語大道者,五變而形名可舉,九變而賞罰可言也。

    驟而語形名,不知其本也。

    驟而語賞罰,不知其始也。

    ……驟而語形名賞罰,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于天下,不足以用天下;此之謂辯士,一曲之人也。

    "(同上) 從這裡可以看出道家對法家的批評。

    法家的治道。

    需要君主公正無私。

    他一定懲罰應當受懲罰的人。

    即使這些人是他的親友;他一定獎賞應當受獎賞的人,即使這些人是他的仇敵。

    隻要他有一些時候不能這樣做,他的整個統治機器就垮了。

    這樣的要求是一個僅有中等智力的人遠遠不能勝任的。

    真正能實現這種要求的還隻有聖人。

     法家和儒家 儒家主張,治理百姓應當以禮以德。

    不應當以法以刑。

    他們堅持傳統的治道,卻不認識當初實行此道的環境已經變了。

    在這個方面,儒家是保守的。

    在另一方面,儒家同時又是革命的,在他們的觀念裡反映了時代的變化。

    傳統上隻按出身、财産劃分的階級區别,儒家不再堅持了。

    當然,孔子、孟子還繼續講君子與小人的區别。

    但是在他們看來,這種區别在于個人的道德水平,沒有必要根據原來的階級差别了。

     本章一開始就指出,在早期的中國封建社會中,以禮治貴族,以刑治平民。

    所以,儒家要求不僅治貴族以禮,而且治平民也應當以禮而不以刑,這實際上是要求以更高的行為标準用之于平民。

    在這個意義上,儒家是革命的。

     在法家思想裡,也沒有階級的區别。

    在法律和君主面前人人平等。

    可是,法家不是把平民的行為标準提高到用禮的水平,而是把貴族的行為标準降低到用刑的水平,以至于将禮抛棄。

    隻靠賞罰,一視同仁。

     儒家的觀念是理想主義的,法家的觀念是現實主義的。

    正由于這個原故,所以在中國曆史上,儒家總是指責法家卑鄙、粗野,法家總是指責儒家迂腐、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