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韓非和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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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法,告訴百姓,什麼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法一經公布,君主就必須明察百姓的行為。

    因為他有勢,可以懲罰違法的人,獎賞守法的人。

    這樣辦,就能夠成功地統治百姓,不論有多少百姓都行。

     關于這一點,韓非寫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

    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内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

    為治者用衆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

    "(《韓非子。

    顯學》) 君主就這樣用法用勢治民。

    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張的那樣,自己作出榜樣,或是通過個人的影響來統治。

     可以辯論的是,像這樣的程序也并不真正是愚人就可以做到的,因為它需要有立法的材能和知識,還需要督察百姓的行為,而百姓又是很多的。

    對于這種反對意見,法家的回答是,君主不需要親自做這一切事,他隻要有術,即用人之術,就可以得到适當的人替他做。

     術的概念,饒有哲學的興趣。

    它也是固有的正名學說的一個方面。

    法家用術這個名詞表示的正名學說是"循名而責實"(《韓非子·定法》)。

     "實"。

    法家是指擔任政府職務的人。

    "名",是這些人的頭銜。

    這些頭銜指明,擔任各該職務的人應當合乎理想地做到什麼事。

    所以"循名而責實",就是責成擔任一定職務的人,做到該職務應當合乎理想地做到的一切。

    君主的責任是,把某個特殊的名加于某個特殊的人,也就是把一定的職務授予一定的人。

    這個職務的功能,早已由法規定了。

    也由其名指明了。

    所以君主不需要,也不應該、為他用什麼方法完成任務操心,隻要任務完成了,完成得好,就行。

    任務完成得好。

    君主就獎賞他;否則懲罰他。

    如此而己。

     這裡或許要問,君主怎麼知道哪個人最适合某個職務呢?法家的回答是,也是用術就能知道。

    韓非說:"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

    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

    "(《韓非子·二柄》)照這樣來處理幾個實際的例子,隻要君主賞罰嚴明,不稱職的人就再也不敢任職了,即使送給他也不敢要。

    這樣,一切不稱職的人就都淘汰了,隻剩下稱職的人擔任政府職務了。

     不過還有這個問題:君主怎麼知道某個"實"是否真正符合他的"名"呢?法家的回答是,這是君王本人的責任,他若不能肯定,就用效果來檢驗。

    他若不能肯定他的廚子手藝是不是真正好,隻要嘗一嘗他做的肴馔就解決了。

    不過他也不需要總是親自檢驗效果。

    他可以派别人替他檢驗,這些檢驗的人又是"實",又嚴格地循其"名"以責之。

     照法家如此說來,他們的治國之道真正是即使是愚人也能掌握。

    君主隻需要把賞罰大權握在手裡。

    這樣進行統治,就是"無為而無不為"。

     賞、罰,韓非叫做君主的"二柄"(同上)。

    二柄之所以有效,是由于人性趨利而避害。

    韓非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

    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韓非子·八經》) 韓非像他的老師荀子一樣相信人性是惡的。

    但是他又與荀子不同、荀子強調人為,以之為變惡為善的手段,韓非則對此不感興趣。

    在韓非和其他法家人物看來,正因為人性是人性的原樣,法家的治道才有效。

    法家提出的治國之道,是建立在假設人性是人性的原樣,即天然的惡,這個前提上;而不是建立在假設人會變成人應該成為的樣子,即人為的善,這個前提上。

     法家和道家 "無為而無不為"。

    無為是道家的觀念,也是法家的觀念。

    韓非和法家認為,君主必需具備一種大德,就是順随無為的過程。

    他自己應當無為,讓别人替他無不為。

    韓非說:君主應如"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