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後期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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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中說:"'天然'使人類為二種最上威權所統治、此二威權,即是快樂與苦痛。

    隻此二威權能指出人應做什麼,決定人将做什麼。

    "(第七頁)"功利哲學即承認人類服從此二威權之事實,而以之為哲學的基礎。

    此哲學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維持幸福。

    "(第一、二頁)這樣,邊沁把善惡歸結為快樂、苦痛的問題。

    照他的說法,道德的目的就是"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

     後期墨家也是這麼做的。

    他們給利、害下了定義之後,又以利的定義為基礎,進而為各種道德下定義。

    他們說:"忠,以為利而強君也。

    ""孝,利親也。

    ""功,利民也。

    "(《經上》)"利民"的意思也就是"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

     關于兼愛學說,後期墨家認為它最大的特點就是"兼",也就是"周"。

    《小取》篇說:"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

    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

    不周愛,因為不愛人矣。

    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

    有乘于馬,因為乘馬矣。

    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

    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就是說,必需遍愛一切人,才算愛人;但是不必需遍不愛一切人,才算不愛人。

    這與乘馬不同。

    不必需騎一切馬才算騎馬,但是必需不騎一切馬,才算不騎馬。

    這就是愛人的"周"與乘馬的"不周"的不同。

     事實上,每個人都有一些他所愛的人。

    例如,每個人都愛他自己的孩子。

    所以光憑人總會愛一些人,這個事實,不能說他愛一切人。

    但是在否定方面,他若害了某些人,哪怕是他自己的孩子,憑這一點就可以說他不愛人,墨家的推理就是這樣。

     辯護兼愛說 針對後期墨家的這個觀點,當時有兩個主要的反對意見。

    第一個是說,世界上人的數目是無窮的;那麼,一個人怎麼可能兼愛一切人?這個反對意見叫做"無窮害兼"。

    第二個是說,如果說有一個人你還沒有愛,就不能算愛人,那麼就不應當有"殺盜"的刑罰。

    這個反對意見叫做"殺盜,殺人也"。

    後期墨家用他們的"辯"試圖反駁這些反對意見。

     《經下》篇說;"無窮不害兼。

    說在盈否知"。

    就是說,"無窮"與"兼"不是不相容的,其理由,隻看是否充滿,就知道了。

    《經說下》發揮此說如下:"無(反對者):'南方有窮,則可盡(中國古代一般人相信南方無窮);無窮,則不可盡。

    有窮,無窮,未可知;則可盡,不可盡,未可知。

    人之盈之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盡不可盡,亦未可知。

    而必人之可盡愛也,悖!'(答;)'人若不盈無窮,則人有窮也。

    盡有窮,無難。

    盈無窮,則無窮,盡也。

    盡有窮,無難。

    "答的意思是說,人若沒有充滿無窮的地區,則人數是有窮的。

    數盡有窮的數目,并不困難。

    人若竟已充滿無窮的地區,則原來假定是無窮的地區,其實是有窮的。

    曆盡有窮的地區,也不困難。

     "殺盜,殺人也"是反對墨家的另一個主要意見,因為殺人與兼愛有矛盾。

    對這個反對意見,《小取》答複如下: "白馬,馬也。

    乘白馬,乘馬也。

    骊馬,馬也。

    乘骊馬,乘馬也。

    獲,人也。

    愛獲,愛人也。

    臧,人也。

    愛臧,愛人也。

    此乃是而然者也。

     "獲之親,人也。

    獲事其親,非事人也。

    其弟,美人也。

    愛弟,非愛美人也。

    車,木也。

    乘車,非乘木也。

    船,木也。

    乘船,非乘木也。

    盜.人也。

    多盜,非多人也。

    無盜,非無人也。

     "莫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

    欲無盜,非欲無人也。

    世相與共是之。

    若是,則雖盜,人也;愛盜,非愛人也;不愛盜,非不愛人也殺盜,非殺人也,無難矣。

    " 後期墨家用這樣的"辯",反駁了認為"殺盜"不合兼愛的反對意見。

     對其他各家的批評 後期墨家用他們的辯,不僅反駁其他各家反對墨家的意見,而且批評其他各家。

    例如,"墨經"中有許多反對名家辯論的意見。

    我們會記得,惠施有"合同異"之辯。

    在他的"十事"中他由"萬物畢同"的前提。

    得出"汜愛萬物,天地一體也"的結論。

    在後期墨家看來.這是一個謬論,它是由"同"宇的歧義引起的。

    他們指出"同"有四種。

    《經上》篇說:"同:重、體、合、類。

    "《經說上》解釋說:"同:二名一實,重同也;不外于兼,體同也;俱處于室,合同也;有以同,類同也。

    "《經上》和《經說上》還讨論了"異&